#产业基金管理公司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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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基金管理公司章程范本

########产业基金管理公司章程范本

##########产业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的经营机制,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暂定名,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依照入股自愿、股权平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由各股东共同出资组成。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公司在经营活动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有关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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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公司名称:###########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第七条公司住所:

第八条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章经营宗旨、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

第九条经营宗旨:为产业发展提供长线资金后盾,支持企业不断发展扩大,

并达到企业在国亿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亿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公司股东的出资额如下:

第十四条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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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

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执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六条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

书编号等内容。

第五章股权转让

第十七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第十八条股东向股

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九条当股东向第三方转让股权时,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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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或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并根据本人出资额行使表决权;

2、选举为公司董事会成员或监事会成员;

3、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股东会会议决议、董事会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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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会议决议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态;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所持有的出资份额;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6、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份额;

7、优先认购新增注册资本;

8、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所持有的出资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9、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股东的义务:

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份额;

2、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亏损及债务;

3、公司设立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公司章程,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5、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七章股东会

第二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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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工作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并依《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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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条股东会所议事项的决定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做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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