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电大法学本科《婚姻家庭法》形成性考核参考答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新版《婚姻家庭法》形成性考核参考答案

婚姻家庭法作业1

一、填空题1.户籍或户口2.重大过错3.登记说明理由4.调解法律效力5.一年内6.婚姻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7.四

二、不定项选择题1.A2.A3.AB4.ABC5.ABC6.ABC 7.ABCD8.ABC9.ABCD10.ABCD

三、判断题1.×2.√3.×4.×5.×6.×7.√8.√9.√10.√四、简答题

1.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答:(1)婚姻效力:婚姻关系自始无效;(2)财产处理:按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规定,原则上以共同财产处理。(3)子女处理: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2.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有哪些答:(1)配偶一方的行为有重大过错,而对方本身行为无过错。(2)因上述重大过错而导致夫妻离婚的损害结果。(3)无过错方因对方的过错行为而受到精神或物质损害。(4)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一方须在主观上有过错。3.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有哪些答:(1)结婚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婚龄;(3)符合一夫一妻制;(4)没有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亲属关系;(5)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五、案例分析

答:(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当事人2002年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双方均已达法定婚龄,即无效婚姻的情形消失,所以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张某与李某的婚姻,未经法院宣告无效,则为自始有效的,若想解除这一关系的,以离婚的程序进行。

婚姻家庭法作业2

一、填空题

1.收养2.宗亲外亲3.亲系4.配偶死亡离婚5.四旁

6.十四7.乞养

二、不定项选择题

1.B2.BC3.ABC4.ABC5.ABCD

三、判断题

1.错2.错3.错4.错5.对

四、名词解释

1.亲属是指基于婚姻、血缘或者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法律规定在具有亲属关系的不同身份的人具有相应的权利义务。

2.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远近亲疏的标准单位,亲等数越小,关系越密切。

3.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直系血亲之外,与己身同出自同一源的亲属,包括辈份不同或相同的旁系血亲,如自己的兄弟姐妹、叔伯、舅姨等。

4.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从而使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五、简答题

1.简述罗马法亲等计算法

(1)直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从己身往上或往下数,以一世代为一亲等,世代数之和,即为直系血亲的亲等数,如往上数,自己与父母、子女为一等亲,与祖父母、孙子女为二等亲。

(2)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首先,从己身往上数至同源最近的长辈直系血亲,再从该同源人下数到要计算亲等的旁系血亲。其世代数相和,即为己身与该旁系血亲的亲等数。

2.简述收养终止的效力

答:(1)直接后果

A.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B.未成年养子女和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

C.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2)间接后果

A.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B.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C.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3.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有哪些

答:(一)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

(1)被收养人的条件:被收养人应当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所人。应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2)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无子女的,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人。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收养人必须为自愿收养。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3)送养人的条件:送养人可以是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或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送养必须为自愿送养;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二)特殊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

(1)无配偶者收养子女的;

(2)公民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

(3)对孤儿、弃儿或残疾儿童的收养;

(4)继父母收养继子女。

六、案例分析题

答:按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本案中,王先生收养的子女未满18周岁,为未成年人,故原则上不

得解除收养关系,但如果王先生可与送养人协议解除,并且应当征得其养子的同意。

婚姻家庭法作业3

一、填空题

1.被继承人死亡2.2个月内放弃受遗赠3.公证4.国家

集体所有制组织5.没有继承人的人长辈同时死亡继承

二、不定项选择题

1.C2.A3.ABCD4.ABCD5.ABCD

三、判断题:

1.错2.错3.错4.错5.对

四、名词解释

1.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代位继承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等,均按法律的直接规定予以确定的继承方式。

2.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3.又称间接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方式。

4.转继承,也可以称为再继承、连续继承、第二次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由他的合法继承人来继承的制度。

五、简答题

1.遗嘱有效的条件有哪些?

(1)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

(2)必须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3)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