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少数民族经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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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少数民族经济权利

摘要我国政府历来重视少数民族经济权利的实现问题。建国以来,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权利保障水平不断提高。运用学理上的角度来分析少数民族经济权利内涵、性质及法律保护,探讨出怎样才能更好的实现少数民族经济权利。以期对我国以后在少数民族经济权利的政策方面提供参考。

关键词少数民族经济权利特别权利积极权利集体权利法律保护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速以及全球化影响的深入,中国少数民族的经济权利日益成为整个国家乃至国际社会所关注的重要问题。目前很多民族法学著述中多有对少数民族经济权利的论述,但对少数民族经济权利性质进行系统探讨和加以明确的并不多见。本文拟对少数民族经济权利的基本性质问题作学理上的分析,以深化和加强对少数民族经济权利的理解,以有利于对法律责任的确定,有利于少数民族经济权利的法律保障。何为少数民族经济权利,目前法学界的民族法学著作中虽然有对其的论述,但是对少数民族经济权利的性质的体统的探讨的还是比较少的,对其性质加以明确就更是少之又少。本文就是拟对少数民族经济权利的性质做学理上的分析,探索少数民族经济权利的性质,加深我们对少数民族经济权利的理解,以便我们能更好的保护少数民族的经济权利。

一、少数民族经济权利的界定

我国一般有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区分,但是在法律界却是将这两个词汇相通使用。从法哲学角度来说,从民族法的的产生和发展的一

般规律来看,民族法律制度同民族关系相适应,一般来说有什么样的民族关系就会有什么样的民族法律制度。

权利系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所享有的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

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自己某种利益之手段。而少数民族经济权利,是指少数民族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为实现和满足本民族经济利益的需要,依法所享有的为或不为一定经济行为或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经济行为的手段。民族经济权利是一种特殊的经济权利形态,它主要是强调对少数民族经济权利的保护。所以提到民族经济权利时它就仅指少数民族的经济权利而不包括汉族的经济权利,

在我国少数民族的分布有两种形式:一是少数民族杂居,这种形态下少数民族杂居在汉族注意居住地区。在这些地区的少数民族经济权利主要表现在一些相互关联的权益链条,比如清真食品的供应,回族食堂,民族福利等等,并且地方政府立法予以规制和保障他们

的经济权利。二是少数民族聚居,这个形态下的少数民族比较集中,其中也有较少的汉族居民。一般国家有政策在这些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宪法、党的方针、政策这个大框架下来自己发展自己经济,寻找适合本民族发展的经济发展道路。这就很好的体现了国家对少数民族经济权利的保护。

二、少数民族经济权利的内容

少数民族经济权利是民族经济法学的核心范畴,它是一个概括性的权利集体,具体包含以下四项权能:

第一,民族经济平等权。民族经济平等是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以

及少数民族内部之间在经济生活领域所应享有的权利。它是一项法定的权利,它不仅包括机会平等还包括结果的平等。少数民族经济平等权它是国家调节民族经济关系的首要原则,是民族平等权在经济权利体系中的集中体现。在少数民族的权利体系中,民族平等权是一种抽象性权利,是母权是原生性权利。同时,它也是一种目的性价值的权利形式。所以我们可以说民族平等权是少数民族权利的逻辑起点。

第二,民族经济自治权。民族自治权是实现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重要的经济权利。宪法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在经济权利领域体现为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的自主管理本地方财政、经济、贸易事务的权利”。

第三,民族经济发展权。民族经济发展权就是指少数民族应该享有自己选择自己地区经济发展模式、参与经济的发展过程、获得发达地区经济帮助,享受经济发展的成果的权利。少数民族经济发展权的主体是少数民族这个集体和少数民族个人所享有,因为少数民族的经济发展决策、经济发展事务对于少数民族集体和个人来说都密切相关的,这也是实现民族经济权利的重要保障。

第四,民族经济获得帮助权。由于历史原因和自然环境条件,使得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落后。民族经济获得帮助权就是指少数民族依照法律的规定享有从国家获得帮助的权利。国家为

了维护民族的稳定,为了地区的稳定,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国家也必须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提供帮助。民族经济获得帮助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式,财政帮助、资源补偿、金融扶持和帮助、经济对口帮助、基础设施建设等形式。

三、少数民族经济权利的性质

(一)少数民族经济权利是基本权利还是派生权利

自权利概念产生后,学术界对其有许多不同的声音。有人认为权利是一种法律上的“力”。认为任务权利是由法律和国家权力保证的、人们为某种利益而从事活动,或改变法律关系的能力或权力。这种法律上的“力”就是法律许可的权利主体的一种享有或维护特定利益的力量。对于按照权利的种属关系和效力层次来划分,权利可以分为基本权利和派生权利。基本权利就是人之所以做为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不得随意的转让,国家或他人也不的随意的剥夺和否定。而派生权利顾名思义则是在基本权利的基础上派生出来的,在效力上低于基本权利。所以一旦当基本权利和派生权利发生冲突,基本权利就处于优势地位。以此来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少数民族经济权利属于基本权利。

作为基本权利来说,少数民族经济权利就是少数民族所拥有的不可缺少的权利。其表现在:第一,少数民族经济权利是少数民族和汉族相区别的一个最重要的标致。如果少数民族缺少了其自身的经济权利,那么就不能算是真正的少数民族。如果剥夺了少数民族的经济权利,那么少数民族就不能处于一个平等的权利基础上来享受

其做为一个民族所应该享有的权利。在发展经济上就处于和汉族不利的地位。就会缺乏民族经济获得帮助权也会缺乏少数民族经济发展权。那么少数民族的经济就不能跟随汉族的脚步,也就不能享受到我国改革开放经济迅速发展的成果。最后就是少数民族慢慢的“瘦身”并最终退出民族舞台。第二,作为基本权利的少数民族经济权利是不可转让的,少数民族地区居民也不会转让的。它是少数民族地区民众所应该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也是少数民族地区紧密

团结的纽带,只有发展好少数民族经济才能给少数民族的稳定、团结、发展和共同繁荣提高有力的保障。发展好少数民族经济权利才能让少数民族群众深刻的体会到做为人应该有的权利,才能处理好各民族的事物,少数民族才能立于民族之林,也才能成为一个正真的独立的民族主体。第三,少数民族经济权利是不可分割的。少数民族经济权利包括民族经济平等权、民族经济发展权、民族经济自治权、民族经济获得帮助权等。这些权利构成了少数民族经济权利的一个整体,要是缺少任何一个权利那么少数民族经济权利就不能成为一个完整的权利体系,那么也就丧失了做为基本权利的本质属性。如果一旦少数民族经济权利的任何一项权利的缺失最终导致的就是少数民族经济权利的发展受到阻碍,不能很好的发展自身特色的经济模式。如果少数民族经济缺少帮助,那么要发展是困难重重,不仅跟不上汉族地区的经济步伐,也不能享受自身经济权利的待遇。最终这些权利都只能成为一个欺骗少数民族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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