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19建设、运营与移交合同(BOT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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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运营与移交合同

(BOT合同)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

目录

第一条定义 (3)

第二条声明和保证 (3)

第三条项目概况 (4)

第四条项目实施方式 (5)

第五条专营权 (5)

第六条项目造价 (6)

第七条项目建设 (7)

第八条项目运营 (9)

第九条项目移交 (9)

第十条专营权处分 (10)

第十一条双方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10)

第十二条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1)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2)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 (12)

第十五条争议解决 (13)

第十六条送达与通知事项 (13)

第十七条其他 (13)

建设、运营与移交合同

合同编号:

日期:

地点: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税号: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税号:

甲方、乙方在本合同中合称为“双方”,单称为“一方”。

鉴于:

1、甲方同意作为专营权授予方,通过签订本合同将项目的专营权授予乙方。

2、乙方同意以BOT模式(定义见第1.1款)投资建设和运营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基于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与移交等事宜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 “BOT模式”或“BOT”指“建设、运营和转让,Build-Operate-Transfer”,即甲方将本项目的勘察设计委托权、投资建设权及在约定期限的经营权授予乙方,由乙方作为项目业主及特许经营者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在本项目专营期限届满后,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程序与方式将本项目移交给甲方。

1.2 “本项目”指。

1.3 “项目造价”指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项目估算总造价。

1.4 “专营权”指甲方授予乙方在规定的期限及本项目范围内投资、设计、建造本项目,并在建成后经营、管理和维护本项目的权利。

1.5 “专营期限”指从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并报经批准生效之日起至专营权结束之日止的时限,以有关主管部门审定批准的期限为准。

1.6 “专营权赎回”指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甲方或国家可以提前收回专营权,并根据专营权已行使年限、经营的实际情况给予未行使年限相应的补偿。

1.7 “不可抗力”指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战争及其他一切非人力可预测或控制的时间或社会现象,即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二条声明和保证

2.1甲方声明和保证如下:

2.1.1甲方保证本项目作为经营性项目的立项申请,已获得国家或省有关部门的批准。保证本合同所确认的乙方所享有的本项目专营权合法有效。

2.1.2甲方保证本项目的合法性,为实施本项目甲方已经并且将继续履行相

关审批、核准、备案等手续,确保本项目在建设及运营期的持续合法性。

2.1.3甲方签署本合同的人员是该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所委托的代理人。

2.1.4本合同期限内(包括其任何延长期),甲方应对为履行本合同乙方提供的所有资料保密,并不得将乙方在本合同谈判中向其透露的任何保密资料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但是,应允许甲方出于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的必要,将其依据本合同所收到的资料透露给相关第三方。

2.2 乙方声明和保证如下:

2.2.1乙方为依据相关法律合法组成、有效存续的合法企业,且拥有良好声誉。

2.2.2乙方签署本合同的人员是该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所委托的代理人。

2.2.3乙方具有充分的权力、权限和合法权利,以签订本合同所提及的以该方为签约方的全部合同和文件,并遵守和履行其在上述合同和文件项下的义务。乙方就本合同向甲方提供的所有信息,在提供信息当时均是真实、正确的,无论该信息是否经过独立第三方的验证或审计。

2.2.4本合同期限内(包括其任何延长期),乙方应对为履行本合同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保密,并不得将甲方在本合同谈判中向其透露的任何保密资料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但是,应允许乙方出于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的必要,将其依据本合同所收到的资料透露给相关第三方。

任何一方均同意,由于该方在本合同中所作声明、保证或承诺不真实、误导或被违反,而引起或与此相关导致另一方蒙受或发生任何损失、责任、费用或支出,该方应对另一方作出赔偿,并承担本合同约定其他违约责任。

第三条项目概况

31 项目名称:

3.2 项目位置:

3.3 项目范围:

3.4 项目其他描述:

第四条项目实施方式

4.1 双方约定,本项目采用本合同约定的BOT模式实施。在本合同生效后,乙方负责本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在本项目专营期满后,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程序与方式将本项目移交给甲方。

3.2乙方享有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及项目范围内建设、运营本项目的专营权。

3.3 专营期满,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回本项目。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本项目移交给甲方。

第五条专营权

5.1在专营期限内乙方享有管理、经营、维护本项目并从本项目中获取收益的专营权,但须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各项规定的约束。

5.2 专营权的内容

1)勘察设计委托权

乙方委托甲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及能力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本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勘察、设计成果应得到乙方的确认,并由乙方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2)建设权

(1)乙方有权按照国家及省的有关法律、法规选择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材料供应商,并自主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委托监理合同、材料采购合同,甲方不得干涉。

(2)乙方负责本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的筹集,融资渠道包括吸收其他投资者和发行债券、向国内外政府贷款、进行商业贷款以及在国内外进行招商引资等。

3)经营权

(1)收费权:乙方享有本项目在运营期内的收费权

(2)其他权益:乙方享有本项目,有权通过上述合法途径取得经营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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