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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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文艺发[1993]40号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2016)

【发布部门】文化部建设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3.09.14

【实施日期】1993.09.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

(1993年9月14日文化部、建设部发布文艺发[1993]4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雕塑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雕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广场、绿地、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公共建筑物及其它活动场地建设的室外雕塑。

第三条城市雕塑建设必须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方向,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四条城市雕塑建设应当坚持质量第一,积极稳步发展。做到正确的思想内容、健康的审美趣味和完美的艺术形式相结合,与城市环境统一、协调。

第五条文化部和建设部主管全国的城市雕塑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和建设厅(局、委)主管本地区城市雕塑工作。

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雕塑的文艺方针、艺术质量的指导和监督;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雕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国家设城市雕塑建设指导委员会(简称城雕委),协助主管部门具体管理和协调全国城市雕塑工作。城雕委下设办公室和艺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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