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折算系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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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公路交通情况调查车型分类及车辆折算系数的通知
规统便字 [2005]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天津、上海市政工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JTG B01— 2003 )关于车型分类及车辆折算系数的规定,并结合公路交通情况调查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对公路交通情况调查车型分类及车辆折算系数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车型分类及车辆折算系数
公路交通情况调查统计工作所采用的调查车型及车辆折算系数的调整方案见下表:
调查车型分类及车辆折算系数表
折
算
车型荷载及功率备注
系
数
小客车额定座位≤ 19座
大客车额定座位> 19座
小型货车载质量≤ 2 吨
2 吨<载质量≤ 7
机汽中型货车包括吊车
吨
7 吨<载质量≤ 14
大型货车
动车吨
特大型货
载质量> 14 吨
车车
拖挂车包括半挂车、平板拖车
集装箱车
包括轻骑、载货摩托车及载货(客)机动三摩托车
轮车等
拖拉机
人畜力车
畜
非机动
力人力车包括人力三轮车、手推车
车
车
自行车包括助动车
注:交通量换算采用小客车为标准车型。
二、实施安排
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各有关单位应按本通知要求的调查车型分类及车辆折算系数(简称“新方案” , 2004 年以前的车型分类及车辆折算系数方案简称“旧方案” ),开展公路交通
情况调查统计及分析工作。 2005 年统计年报数据应按“新方案”进行统计、分析,其中 2005 年 1-8 月份的数据参照 2005 年 9 月 -12 月按新方案统计的数据进行车型分类的调整。
各有关单位应认真做好公路交通情况调查车型分类及折算系数的调整工作,同时做好交通量调查设备车型分类调整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的连续性和准确性。
二 OO五年八月十七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抄送:部公路司、部规划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