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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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申请人:鲍**,男,19**年*月**日生,满族,身份证号:

220****,住吉林市丰满区***。电话:159********.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追加吉林市**有限公司的二位股东张*、关*为被申请执行人,依法在其认缴出资额范围内执行其个人财产用以履行吉林市**有限公司对申请人到期债务。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鲍**与吉林市**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已经**区人民法院判决,判决吉林市**有限公司赔偿申请人各种费用17631.45元。判决生效后,申请人未履行该生效文书,申请人依据该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经法院调查没有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股东并未足额出资或有抽逃出资的嫌疑。现申请人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十三条、十四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依法申请追加张*、关*成为本案被执行人,要求其承担吉林市**有限公司对申请人的债务。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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