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产品流通法律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2条解读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2条解读一、立法目的本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通过制定本法,加强对农产品的安全管理,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法的适用范围包括所有农产品,包括粮食、蔬菜、水果、畜禽产品、水产品等。
本法不仅适用于农产品的生产环节,也适用于农产品的加工、流通环节。
三、定义本法所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包括农产品的安全性、营养性、可食用性等方面。
四、质量安全标准本法规定,国家制定统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必须严格执行。
五、监管部门本法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六、生产者义务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生产和加工,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生产者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保证其生产的农产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
同时,生产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七、质量安全保障本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监督抽查,及时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八、农产品地理标志本法规定,国家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知识产权,鼓励和支持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申请、登记和保护工作。
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当标明产品的产地和生产者,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保护。
九、政府职责本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领导,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
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本(2篇)

第1篇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食用等环节。
第三条农产品安全管理工作遵循“政府监管、企业负责、社会参与、科技支撑”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产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生产环节管理第五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法取得农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进行生产。
第六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一)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记录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投入品使用、生产过程、产品检测等信息。
(二)农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建立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确保农产品从生产到消费全过程的信息可追溯。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检制度:定期对农产品进行自检,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
(四)农产品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包括生产记录、检测报告、销售记录等。
第七条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国家禁止的农业投入品,严格限制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第八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加强农业环境保护,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三、加工环节管理第九条农产品加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加工。
第十条农产品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一)原料采购制度:采购符合标准的农产品原料,并建立原料采购台账。
(二)生产过程控制制度:严格控制生产过程,确保产品质量。
(三)产品检验制度:对产品进行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
(四)产品销售制度:建立产品销售台账,确保产品可追溯。
第十一条农产品加工企业应当定期对生产设备、加工场所进行清洁、消毒,确保加工环境符合要求。
四、流通环节管理第十二条农产品流通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并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经营。
农产品保供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农产品生产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餐饮服务等领域。
三、组织领导(一)国家层面:成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国农产品保供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二)地方层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成立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保供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四、主要任务(一)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加大对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三)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
建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等环节的追溯体系,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
(四)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建设。
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水平,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五)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教育。
提高全社会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认识,增强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质量安全意识。
五、具体措施(一)严格农产品生产源头管理。
加强耕地、水域、草原、森林等农业资源保护,严禁违法使用农药、兽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
(二)规范农产品生产加工行为。
严格执行农产品生产加工标准,加强对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三)加强农产品流通环节监管。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等流通环节进行严格监管,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四)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
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对违法企业进行严肃处理。
(五)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
对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信用进行评估,实施信用分级管理。
六、保障措施(一)加大财政投入。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八项监管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八项监管制度1.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简介农产品质量安全一直是人民关注的重要问题,为了保障人民的食品安全,我国于2006年颁布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并于2019年经过修订,为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驾护航。
该法对农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进行了全面监管,其中包括了八项监管制度。
2. 八项监管制度第一,生产环节监管。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农产品的生产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科学种植、合理施肥、安全用药、科学施药等要求进行生产。
第二,加工环节监管。
对农产品的加工环节进行监管,规定加工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建立健全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检验检测和追溯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三,流通环节监管。
规范农产品的市场准入,明确了农产品市场主体的责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四,进口农产品监管。
我国对进口农产品制定了严格的质量安全标准,从源头上把关,确保进口农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五,农药、兽药管理监管。
针对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农药、兽药,严格监管其使用标准和使用数量,加强对农药残留的监测和检测。
第六,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监管。
建立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与国际接轨。
第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预警。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预警体系,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发布食品安全预警信息,保障人民饮食安全。
第八,追溯制度监管。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制度,实行全程追溯,快速发现问题产品,最大限度保障用户权益。
3. 个人观点和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八项监管制度,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
通过对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进行全方位监管,可以最大限度地防止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发生,保障人民饮食安全,提高人民生活质量。
总结回顾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八项监管制度的出台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高度重视和全面保障。
这八项监管制度的实施不仅为农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和要求,也为用户提供了更加安全放心的农产品。
农村政策法规第一讲

三、农业法的基本原则
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将农 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首要的原则 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 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 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保护农民利益的原 则 “科教兴农”的原则 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二节 农业生产经营体制
“以家庭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统分结合的 双层经营体制”是符合农业生产客观规律 和我国国情的农业生产经营体制。
农村政策法规
——指导教师 张亚琪
第一讲
第一章 农业基本法律制度 第二章 农业土地承包法律制度 第三章 农业资源保护的法律制度 第四章 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的政策 与法律制度 第五章 农村社会生活法律制度 第六章 农村事务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章 农业基本法律制度
第一节 农业法概述 第二节 农业生产经营体制 第三节 稳定以家庭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完 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第四节 农业生产和农产品流通法律制度 第五节 农业支持保护体系 第六节 农民权益保护 第七节 农业资源法律制度
第三节 稳定以家庭承包为主的责任 制,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一、“以家庭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统分结 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符合农业生产客观 规律和我国国情的农业生产经营体制。
符合农业生产的客观规律 符合我国的国情 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基本原则
二、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一)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 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
平等协商、自愿、有偿原则 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和农业用途 流转的期限应当在承包期内 受让方须有经营能力 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四节 其他方式的承包
一、家庭承包与其他承包方式的区别
农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的法律法规与政策支持

农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的法律法规与政策支持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和质量的需求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通过建立和实施相应的法律法规与政策,可以推动农产品质量管理的有效实施,确保农产品的安全、可追溯和可供性。
本文将探讨农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的法律法规与政策支持。
一、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农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的法律法规起到了规范和约束的作用。
法律法规明确了农产品质量管理的标准和要求,为农业生产者、经营者以及政府监管部门提供了明确的指导,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可以达到国家标准,从而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
常见的法律法规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
二、农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的法律法规内容1.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农产品质量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各类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指标、限量指标等,以确保农产品在生产、流通、销售过程中达到国家标准,并保证消费者的权益。
2. 农产品质量监督和抽检机制为了确保农产品质量的稳定和可靠,法律法规对农产品质量监督和抽检机制进行了明确规定。
监督机构负责对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进行监督,并根据一定的抽检比例和方法,对农产品进行抽检,检测农产品的质量指标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3. 农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农产品质量追溯制度是指通过信息收集、记录、留存等手段,对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进行全程追溯。
法律法规规定了农产品质量追溯的要求和程序,以确保在发生质量问题时可以有效地追查到责任和原因。
4. 农产品质量投诉与处理机制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法律法规设立了农产品质量投诉与处理机制。
消费者可以通过投诉渠道反映农产品质量问题,监管部门负责接收、处理投诉,并追究相关责任。
三、政策支持的重要性除了法律法规的支持,政策的制定和推行也对农产品质量管理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政策支持是对农产品质量管理的鼓励和引导,可以通过激励措施、补贴政策等方式,引导农业生产者和经营者提高农产品质量。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释义解读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释义解读摘要:一、背景及重要性二、法律条款解读1.农产品生产环节2.农产品流通环节3.农产品监管环节三、法律责任与处罚四、实施效果与展望正文:【一、背景及重要性】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一直是我国农业发展的重要议题。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不断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2021年4月,我国正式实施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旨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法律条款解读】1.农产品生产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规定,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农产品生产技术要求和标准,合理使用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和食品添加剂,防止污染农产品。
同时,鼓励和支持农产品生产者采用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技术。
2.农产品流通环节法律规定,农产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进货、销售、仓储、运输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此外,禁止销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过期等不安全农产品。
3.农产品监管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了从产地到消费环节的全过程监管。
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农产品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
【三、法律责任与处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
【四、实施效果与展望】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实施,对提高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有利于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提高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法律意识,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然而,实施效果还需持续关注和评估。
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确保法律规定落地生根。
同时,农业生产者和经营者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共同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
未来,我国政府将继续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力度,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强化监管执法,推动农业绿色、可持续发展。
农产品质量的法律责任(3篇)

第1篇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农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农业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明确了农产品质量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从农产品质量的法律责任概述、法律责任主体、法律责任形式以及法律责任实施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农产品质量的法律责任概述农产品质量法律责任是指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等各个环节中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农产品质量法律责任具有以下特点:1. 法律责任主体多元化:农产品质量法律责任主体包括农产品生产者、加工者、销售者、消费者以及监督管理部门等。
2. 法律责任形式多样化:农产品质量法律责任形式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
3. 法律责任追究时效性:农产品质量法律责任追究具有时效性,超过法定时效的违法行为不再追究法律责任。
二、农产品质量的法律责任主体1. 农产品生产者:农产品生产者是农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所生产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生产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确保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2. 农产品加工者:农产品加工者对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负有责任。
加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原料,严格按照工艺流程进行加工,确保加工后的农产品质量安全。
3. 农产品销售者:农产品销售者对所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有责任。
销售者应当对所销售农产品的来源、质量进行严格审查,确保销售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4. 消费者:消费者在购买农产品时,有权要求销售者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相关证明。
消费者发现农产品质量问题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5. 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农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三、农产品质量的法律责任形式1. 行政责任:农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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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农产品流通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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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日期: 浅谈中国农产品流通法律制度 摘要:“十二五”规划纲要将解决农业问题放在首位,体现中国政府对农业改革的 重视,其中通过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促进中国农产品流通稳定、快速的发展是急 需解决的问题之一。本文借鉴美国、日本农业流通立法的成功经验,通过对中国农 业流通法律制度的现状分析,提出关于完善中国农业流通法律制度的建议。
关键字:农产品 流通法律制度 国外经验 农产品流通,是农产品物质实体及相关信息从生产者到消费者之间的物理性流动,实质是以农产品为对象,经过加工包装 储存运输和配送等物流环节,使农产品得以保值和增值,并最终到达消费。流通是连接生产和消费的重要环节,决定了生产产品的价值能否得以实现。尤其是对于农产品来说,由于其季节性强,供给缺乏弹性,抗御自然及市场风险能力弱,所以农产品生产后能否顺利进入市场销售直接影响着农产品价值的实现,进一步影响农民的收入,并最终影响农业的发展。
农产品物流制度的法制化是稳定农产品价格的先决条件,否则就谈不上农产品物流的现代化 长期以来,中国水产品 蔬果和肉类的冷链应用率较低,绝大部分易腐农产品都在常温下流通,因腐损导致的经济损失成为最大的隐形成本,由此也推高了农产品价格究其原因,中国农产品物流法律制度的滞后,已经严重阻碍了现代农产品流通体系的建设,对发展现代农业 稳定农产品市场也产生了不利影响,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一、 中国农业流通法律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一) 我国农产品流通的法律现状 中国农业法律政策中关于农业流通的内容,基本上是对农业流通体制的性质以及有关制度的原则性规定。当前面临市场国际化的农业流通的法律调整,不仅要靠原则性的法律规定予以保障,更要借助具体的法律制度来实现。目前中国关于农产品流通和市场交易的法律、法规有《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 《农产品批发市场条例》和《粮食管理法》等,不仅数量少,而且效力层次低,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基本上是空白的,严重阻碍了农业流通的发展。另外,遍布农村和城市的农业购销机构在各省市之间条块分割,流通环节繁多,效率低下。因此,通过农业流通政策的引导,建立高效的流通体制,缩短流程,降低中间费用,强化国际农产品促销活动,也是中国农业流通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应将市场经济的运作思维纳入到农业流通立法的框架中来,以解决农产品流通保护问题。
当前中国几乎没有系统性的农产品物流法律,与农产品物流相关的法律法规散见于各个部门法中就法律效力而言,主要有3个方面: 法律以1993年颁布并于2002年修订的农业法为代表,确立了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首要地位,在农产品加工和流通方面,对运输批发零售等 环节及主管部门职责等作出了总体性规定行政法规2011年颁布实施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 部门规章包括商务部的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等此外,在一些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及地方性法规中,也有零星的农产品物流法律,主要包括:调整物流业参与主体以及市场准入的法律法规,如公司法关于开展试点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调整物流业经营活动的法律法规,有的是适用于物流各个环节的一般性法律法规,如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更多的是在物流活动某一环节中适用的法律法规,如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等 调整物流作业过程的技术规范,如标准物流术语包装术语基础集装箱名词术语等调整物流 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法规,如港口法铁路法等强化物流市场监管的法规,如海关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二) 我国农产品流通法律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农产品流通管理体制不健全。农产品流通管理体制涉及发改、商务、财政、农业、工商、质检等多个部门,国家层面缺乏相应的综合规划和协商机制,各自为战,没有形成合力;在地方管理中存在条块分割,区域间、部门间缺乏统筹协作,分散、低效问题严重。
二是农产品流通法制、法规不完善。以法律和制度手段管理繁杂的农产品流通领域各个环节,规范其商业行为,是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的通用做法。法国、日本等国家无论农产品生产规模,还是流通半径都要比我们国家小,但他们都非常重视法制建设,相继制定了一系列重要法律,对生产标准、产品库存、价格、补贴等提出明确的规定,形成了标准化、规范化、有序化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反观我国,近年来虽然不断加大法制建设的力度,但因为起步晚,基础薄弱,法律化建设仍然滞后,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三是农产品流通渠道环节多、成本高。我国农产品流通渠道总体还处于低水平发展阶段。一方面,流通环节多,商品损耗高。目前我国农产品的大宗物流一般经过这样几个主要环节:生产者-产地市场-运销批发商-销地市场-零售商-消费者,由于未经加工的鲜销农产品占绝大部分,经过多环节的流通渠道,并且缺乏必要的冷链物流设备,冷藏运输率仅为20%,农产品损耗巨大。据估算,我国每年粮食流通损耗2550万吨,损耗率高达15%,比粮食主产区江西省2011年的粮食产量还要多;水果蔬菜损耗1.5亿吨,损耗率高达25%,发达国家这两项损耗率仅为1-2%。另外,渠道不畅,流通成本高。近年来,我国实行农副产品运销“绿色通道”,而跨地区外销仍障碍重重,流通渠道不畅是制约农产品采购和经营的主要“瓶颈”。另外,农产品流通成本偏高,在粮食成本中流通成本占30%以上,在鲜活产品中甚至达到60%以上,导致部分产品积压和损失。
四是农产品生产和流通主体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首先,生产方农户多是分散经营,一家一户规模小,组织性不强,在交易谈判和信息获取方面无法获得优势,处于被动局面。第二,流通企业、批发市场缺乏跨地区甚至跨国经营大企业,只能担当费用征收者和物业管理者的角色,并没有承担管理者和监督者的职能,也不能通过有效供应引导市场,在流通价格形成机制中还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第三,国内外游资已经开始涉足我国农产品流通市场。跨国粮食及食品加工企业、国内非农非粮企业逐步进入主要农产品市场,投巨资收购、炒作、囤积农产品,使本来已经混乱的农产品市场变得十分脆弱。 (1)主体法律制度不完善。由于缺乏完善的主体法律制度保障, 农产品交易的组织化和制度化程度不高, 农民进入市场的合约话程度和组织化程度很低在收购中, 农民缺乏组织性价格协商, 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2)缺乏系统性专门性的法律法规。到目前为止,面对农产品物流业的特殊性,中国在专门调整农产品物流关系、农产品物流市场准入机制、农产品物流企业资质、农产品物流市场竞争规则,以及如何与国际农产品物流市场接轨的法律方面均为空白,导致农产品物流企业盲目发展,农产品价格波动剧烈,市场混乱不堪。而且现行的物流法律大多数都是面向整个物流行业,缺乏针对农产品易腐烂、运输难等特点的专业性法律规范。 这是因为农产品物流法律的制定常常涉及到多个部门,但各部门出于对自身利益的维护,相互抵触的现象时有发生。 (3)规范农产品市场交易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我国农产品市场体系的框架大致由三部分组成:收购市场﹑批发市场﹑零售市场。收购市场是农产品市场中的初级市场, 是生产者将产品卖出的市场, 收购市场; 批发市场是指供买卖双方进行交易的固定场所。零售市场是生产者和零售商将产品直接分散出售给消费者的场所。这三个场所是农产品流通的主要场所。我国农产品在三大市场流通时呈现出市场秩序混乱、法律法规欠缺、无法可依的特点。由于没有健全的法律法规规范和保障, 农产品的市场交易的管理混乱, 从产品收购到批发, 垄断市场, 强买强卖, 扰乱正常交易秩序, 损害农民和消费者利益的非法经营等现象很多。
二、 国外农业流通法律制度建设的经验 要建立中国现代农产品物流法律体系,既要总结自身经验,也要参考其他国家的经验。美日法3 国的农产品物流都很发达,农产品物流法律制度完善,值得中国学习和借鉴。 (一) 美国 美国关于农产品物流的法律法规非常完备,涉及农产品物流的全过程 商品交易法案。对包括农产品在内的商品的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并于1974年和1992年进行了全面的修订,以适应美国农产品物流发展的新形势,保证交易的公平性 2004年美国冷链协会颁布了 冷链质量标准,对从事储存 运输 处理易腐农产品的物流企业的资质和标准进行评估,目前该标准已成为美国监督指导农产品冷链物流企业的基础。此外,美国政府还非常注重农产品卫生与安全,在农业环境保护方面有着非常严格的标准美国法律规定,转基因农产品必须向联邦政府申报,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河流 土壤中的有害物质进行检测,严格控制养殖场废料的排放。 (二) 日本 日本是一个农业耕地资源十分有限, 农产品高度依赖进口的国家。这一基本国情使日本成为世界各国中少数农业保护程度最深、保护时间最长的国家之一。目前, 在日本的经济法律中, 专门针对农业、农村、农民的法律大约有130多部, 而其中关于农用物资、农产品流通与价格的法律就有15部, 如《农协法》、《生协法》、《批发交易法》、《批发市场法》、《粮食法》、《食品卫生法》、《蔬菜生产销售安定法》、《大规模零售店铺法》、《零售商业调整特别措施法》、《中小企业基本法》、《中小企业指导法》和《中小零售商业振兴法》等等。这些法律法规对日本农村商品流通过程中所可能涉及到的各方面作了详尽的规范,使各经营主体能有法可依, 流通活动能依法开展, 对于国内农产品及其他农村商品合理顺畅地流通具有积极的意义。 (三) 法国 法国政府认为,农业不只是提供食品和工业原料的部门,农产品物流体系是促进农业现代化 维护农民利益,保证市场供给的重要因素。因此法国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指导农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