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海南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琼教师[2007]44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7.11.02

【实施日期】2007.1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

(琼教师[2007]44号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精神,规范我省学科带头人的培训和管理工作,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建立中小学省、市县两级学科带头人制度。校级是否建立由其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学校的规模和需要确定。

第二章选拔

第三条选拔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应当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选拔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选拔省、市县级学科带头人的范围是:

(一)省、市县级学科带头人从本级中小学骨干教师中选拔产生;

(二)其他成绩特别优秀的中小学专任教师、市县教研员和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其中教育教学管理人员每周兼本学科课程须达到专任教师课时量的50%,教研员所占比例不超过选拔名额的15%。

第五条省级学科带头人一般占本学科省级骨干教师的15%左右,市县级学科带头人一般占本学科市县级骨干教师的20%左右。

第六条省、市县级学科带头人选拔条件

(一)省、市县级学科带头人入选的基本条件是:

1、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师德高尚,为人师表;

2、坚持在教学第一线工作,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及全省、本市县的教育教学工作中表现和取得的成绩突出;

3、具有团队合作精神,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具有创新精神。

(二)市县级学科带头人选拔条件

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推荐为市县级学科带头人候选对象:

1、市县级骨干教师期满考核合格;

2、对任教学科具有系统的、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全面掌握任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并恰当运用;

3、具有现代教育理念,并在教学实践活动中有所体现;

4、有较扎实的教学基本功,有一定的教学经验,教学水平较高,教学效果显著,并且在本市县教学工作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5、最近3年内做过市县级以上的示范课、教学经验介绍或教师培训、教研辅导等;

6、具有教研能力,能承担市县级教研课题或专项研究;

7、有一定的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够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

(三)省级学科带头人选拔条件

符合市县级学科带头人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推荐为省级学科带头人候选对象:

1、省级骨干教师期满考核合格;

2、中学高级教师或小学高级教师,近3年内坚持在教学、教研第一线,并为当地学科教学、教研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做出一定贡献;

3、最近3年内做过省级以上的示范课、教学经验介绍或教研辅导等;

4、具有较强的教研能力和一定的教育科研能力。近3年内承担学科教研或教育科研课题并取得阶段性成果,有较高水平的经验总结,有教科研论文、成果获省级以上奖励或在省级以上会议交流、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

5、在指导青年教师课堂教学或进行教育科研方面有显著成绩;

6、有较高的计算机应用水平,能恰当或熟练地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

第七条评定各级学科带头人培训对象,采取个人申报、考核选拔、公示和自下而上、逐级评定的办法。

第八条市县级学科带头人培训对象的评定程序:

(一)申报、推荐。在个人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由学校组织考核评选,并将评选结果在校内公示;经校内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做出推荐意见(连同申报表)报市县教育主管部门。

(二)考评、确认。由市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考评小组进行考核选拔,报市县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小组)审批、备案,确认为市县级学科带头人培训对象。

第九条省级学科带头人培训对象的评定程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