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支持企业改制上市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支持企业改制上市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来源:中关村管委会发布日期:2011-08—10中科园发〔2011〕3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改制上市工作,促进示范区企业利用证券市场规范运作和发展,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设立支持企业改制上市资助资金。
为加强对该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京发〔2009〕11号)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资金(市级统筹部分)使用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1〕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持企业改制上市资助资金从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用于资助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和对主办券商的支持。
第三条中关村管委会委托北京中关村科技创业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金集团)作为本办法的实施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宣传培训、企业改制辅导、受理企业改制上市资助资金申请等工作。
第四条示范区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资助:(一)凡申请成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改制上市重点培育计划的企业,已由专业机构辅导下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已进入代办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
(三)示范区企业与具有境内证券市场保荐资质的证券公司签署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相关协议,且其相关申请已被境内有关主管部门受理。
(四)示范区企业境外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成功。
第五条主办券商推荐的示范区企业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挂牌报价文件备案确认函》后,主办券商可以申请资助。
第二章资助的条件和标准第六条申请改制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二)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成员;(三)由服务机构组织进行改制辅导;(四)与证券公司签订改制顾问协议;(五)已从工商部门取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改制上市和并购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改制上市和并购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建设,支持中关村企业借助资本市场实现规范运作和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和北京市政府联合印发的《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意见》(京政发〔2012〕2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关村企业改制上市和并购支持资金(以下简称改制上市和并购支持资金)从中关村示范区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标准第三条申请改制上市和并购支持资金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二)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成员;(三)申请改制资助的企业应已从工商部门取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四)申请挂牌资助的企业应已取得监管机构出具的同意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函;(五)申请境内上市资助的企业应已取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六)申请境外上市资助的企业应已完成境外公开发行上市。
第四条申请资助的主办券商应与中关村企业签订推荐挂牌协议,且推荐的企业已取得监管机构出具的同意其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函。
第五条申请并购资助资金的企业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公司;(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三)“十百千工程”重点培育企业.第六条改制上市和并购支持资金资助标准如下:(一)改制资助:每家企业支持30万元。
(二)挂牌资助:每家企业支持30万元。
(三)境内上市资助:每家企业支持50万元。
(四)境外上市资助:每家企业支持50万元。
(五)主办券商资助:每家券商支持20万元.(六)并购中介费用资助: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对企业并购时发生的法律、财务等中介服务费用,根据并购的类型、并购涉及的交易额给予一定的资助,对每家企业的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国务院赋予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定位

合制定到 2 2 0 0年的园区发展规划。《 批 关村 高端领军人 才聚集 工程” ,聚集和 政府引导和服务 ,建设宜居 、和谐 、生
复 支持北京市 人民政府通过首购、订 吸引战略科学家 以及高端领军型创新创 态 的园区环境 ,开展具有 中关村特色的
购 、首台 ( 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 和示 业人才 、 创业投资家、 科技 中介入才 , 健 文化创新。( 摄影
村 科 技 园 区 的 科学 发展 和 创 新 在 本世 纪 产业 发展道路。在新 时期 ,国务院赋予 展 空 间 ,建 设 综 合性 国 家高 技 术 产 业基
前 2 年再上一个新 台阶 , 0 成为具有全球 中关村国家 自主创新示 范区的新定 位, 地 ,在软件和集成电路 、生物医药 、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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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自主创新示范区’新定位 ’
3月 2 0日,北京市委市政府召开建 范 项 目 ,推广 应用 中关 村 自主 创 新 产 品 全 人 才 激 励 机 制 , 建区动员大会。 等政府 采购方式 ,支持 企业 自主创新 。 完善人才服务环境 。三是构建区域技术 大会宣读了 国务院关于 同意支持 创新体制机制,利用全球创新资源 ,建 创新体系 ,建设 中国技术交易所 ,努力 中关村科 技园区建设国家 自主创新示范 设一批世界一流水平的新型研究机构。 区的批复) 以下简称 ( )( 《 批复》 。( ) ( 批复》 争取承接国家科技资源和重大项 目,实
中央 政 治 局 委 员 、北 京 市 委 书 记刘 施 “ 关 村开 放 实 验 室 工程 ” 中 ,开展 “ 中 指 出 ,同 意在 中 关村 科 技 园 区 建设 国 家 淇在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 。刘淇书记指 关村百家创新型企 业试点 ”工作 ,健 全
北京市中关村打造创新创业双引擎

北京市中关村打造创新创业双引擎作者:刘韫劼来源:《商情》2016年第13期改革开放以来,北京市中关村服务国家战略,勇于探索、锐意进取,在探索体制机制改革、推动科技创新和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经过多年的发展,中关村已成为初具国际影响力的科教创新资源密集区、我国最具特色和活力的创新中心、我国高技术产业发展的引领区。
2009年3月13日,国务院批复同意建设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继续发挥其在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探索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中的示范作用。
中关村由此成为我国首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2014年6月,“中关村创业大街”开幕开启了中关村示范区发展新的里程碑,中关村逐步成为国内外知名的科技服务集聚区、科技型企业发源地和创业文化圣地。
在实践打造创新创业双引擎的过程中,中关村逐步探索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道路。
一、背景中关村示范区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初的电子一条街。
1988年5月,国务院正式批准成立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
经过十余年的发展,1999年6月,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关村科技园区,并于2006年成为20家国家级开发区之一。
2009年3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明确中关村科技园区的新定位是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形成了包括海淀园、丰台园、昌平园、电子城、亦庄园、德胜园、石景山园、雍和园、通州园和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在内的“一区十园”的空间格局。
同年4月1日,北京市委市政府对海淀园作出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的批复》,明确其发展目标是到2020年要努力培养和聚集一批优秀创新人才,特别是产业领军人才,着力研发和转化一批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科技成果,做强做大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型企业,培育一批国际知名品牌,全面提高中关村科技园区自主创新和辐射带动能力。
2010年底至2011年初,国务院支持中关村实施“1+6”系列新政策,批复了示范区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并将“把北京中关村逐步建设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明确写入国家“十二五”规划,中关村的建设进一步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登记办法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登记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24•【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施行日期】2011.06.2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登记办法》已经2011年6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郭金龙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登记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企业登记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企业登记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内的企业登记适用《条例》和本办法;《条例》和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在示范区内设立企业,应当符合《条例》和示范区发展规划确定的产业发展方向。
第四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的示范区工商分局(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示范区内企业登记工作。
登记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示范区各园区所在地的区县工商分局具体办理各园区内的企业登记。
第五条示范区内企业获得国家驰名商标或者本市著名商标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予以保护;经登记机关批准获得保护的,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其他企业在名称中不得使用该商标。
第六条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批准在示范区内设立的直接服务于示范区建设和发展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使用“中关村”字样。
第七条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经济活动性质跨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的示范区内企业,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标明企业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第八条申请在示范区内设立企业的,登记机关对企业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中的名称、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注册资本或者出资数额、出资时间等内容进行审核。
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 2009年3月13日)科技部、北京市人民政府:你们《关于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若干政策建议的请示》(国科发火〔2009〕109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发挥创新资源优势,加快改革与发展,努力培养和聚集优秀创新人才特别是产业领军人才,着力研发和转化国际领先的科技成果,做强做大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型企业,培育一批国际知名品牌,全面提高中关村科技园区自主创新和辐射带动能力,推动中关村科技园区的科技发展和创新,在本世纪前20年再上一个新台阶,使中关村科技园区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
二、同意采取以下政策措施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一)开展股权激励试点。
在中关村科技园区范围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股权和分红权激励的试点。
在中关村科技园区范围内的院所转制企业以及国有高新技术企业中进行股权和分红权激励改革,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期权、技术入股、股权奖励、分红权等多种形式的激励。
由财政部、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二)深化科技金融改革创新试点。
完善中关村科技园区范围内非上市公司进入证券公司待办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各层次市场间的转板制度,建立具有有机联系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在中关村科技园区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产业投资基金或股权投资基金,适用国家关于股权投资基金先行先试政策。
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完善科技型企业融资担保机制,鼓励银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建立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特点、专家参与的风险评估、授信尽职和奖惩制度,开展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贷款试点。
(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中按规定核定间接费用。
中关村科技园区范围内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中核定一定比例的间接费用,主要用于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组织实施项目(课题)过程中发生的管理、协调和监督费用,以及其他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北京市--《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股权精编版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股权投资暂行办法》的通知京科发〔2009〕574号各有关单位:《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股权投资暂行办法》已经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王红联系电话:66153397附件: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股权投资暂行办法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二○○九年十二月二日附件: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股权投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关于“着力研发和转化国际领先的科技成果,做强做大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型企业”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8〕12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的若干指导意见》(财建[2007]8号),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京发[2008]8号),《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京政发〔2009〕11号)等文件精神,为探索政府资金使用新模式,加快推进重大自主创新成果在京转化和产业化,支持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设立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投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产业化投资资金),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试点,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重大科技成果在京转化和产业化。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创业环境支持创业型企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创业环境支持创业型企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1•【字号】海政发[2010]32号•【施行日期】2010.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创业环境支持创业型企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海政发〔2010〕32号)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执行市政府《关于同意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的批复》(京政函〔2009〕24号),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示范区核心区的若干意见》(京海发〔2009〕24号)的任务要求,现就优化创业环境支持创业型企业创新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优化创业环境支持创业型企业创新发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完善政策体系,支持创业创新,推动制度创新,有利于加快培育充满活力、生生不息的创业型企业,为企业做强做大提供充分源泉和强大动力;有利于弘扬勇于创业创新的文化,营造宜于创业创新的氛围,打造企业创业创新的生态系统,使海淀成为创业创新的沃土和高地;有利于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实现“四个一批”总体目标,加快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
二、支持创业型企业自主创新(一)支持创业型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支持创业型企业开展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应用研究等技术创新活动。
鼓励创业型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创业型企业建设研发中心,引导社会投融资机构支持创业型企业研发。
对创业型企业实施科技研发重大项目及科技创新项目,给予立项补助或贷款贴息支持,推动创业型企业实现关键技术突破。
(二)支持创业型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对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创业型企业进行政策扶持,提供项目相关的贷款贴息、股权投资、财政奖励等系列优惠政策。
难忘2009高新区最有意义的一件事 ——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首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射 带动 能 力 ,推动 中关村 的科技 发 展 和 创新 在
本 世纪 前 2 0年 再 上 一个 新 台阶 , 中关 村成 为 使 具 有全 球 影响 力 的科 技创 新 中心 。 为落 实 国务 院 《 批复 》 神 , 京 市 委 、 精 北 市政 府 出台 了 《 于建 设 中关 村 国家 自主 创 新示 范 关 区 的若 干 意 见 》 明确 提 出 , 全 市 之 力 建 设 中 , 举 关村 国家 自主 创新 示 范区 。
家 , 发和 转 化一 批 国际 领 先的 科技 成 研 果 , 强做 大 一 批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 争 做 力
20 09年 1 2月 8日 ,武汉 东 湖 高新 区被 国务 院 批 准 为 国家 自主创 新示 范 区 , 是继 北京 中关 村 之 后 国务 院 批 复 这 用 1 0年 左右 的时 间 , 武 汉东 湖 高新 区成 为 全球 高端 人 才 使 创新 创业 的聚 集 区 、世界 前沿 技术 研 发和 先 进标 准 的创新 引领 区 、 国际高 技术 产 业 的发 展 区 、 国体 制 改革 和机 制 创 我
区。
《 复》 出 , 加快 改 革 与发 展 , 力 培 养 批 指 要 努 和 聚 集优 秀创 新 人 才 特 别 是 产 业 领 军 人 才 , 着 力 研发 和转 化 国际 领 先 的科 技成 果 ,做 强做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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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具 有 全球 影 响力 的创 新 型 企 业 ,培 育 一批 国际知 名 品牌 ,全 面 提 高 中关 村 自主 创 新 和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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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 首 个 “ 国家 自主 创 新 示 范 区 ’ ’
20 0 9年 3月 1 日 , 务 院 批 复 同 意 建 设 中 3 国
中关村一区十六园政策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方式 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 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 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 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 除。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管理 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 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 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 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 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 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 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 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财税〔2013〕71号 和京财税〔2013〕2295号规定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 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 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 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 确定。 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及分配,按照财税 [2008]159号文件规定,即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 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比例确定。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其中要求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 ,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举例 如2013年10月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甲,采 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一未上市中小高新技 术企业乙,投资额1000万元,甲由一法人 合伙人A和一自然人合伙人B组成,其中A出 资比例80%,B出资比例20%。 假设到2015年10月后,甲可就1000万元 ×70%×80%=560万元,抵扣其2015年应 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 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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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