暖通专业工程设计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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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总则 (1)

暖通专业工程设计统一规定

1.1 目的 (1)

1.2 适用范围 (2)

1.3 设计采用的基础资料 (2)

1.4 建筑外维护结构传热热阻和传热系数 (3)

1.5 公用工程条件 (3)

2 暖通空调设计原则 (3)

2.1 集中采暖设置原则 (3)

2.2 通风设置原则 (4)

2.3 空调设置原则 (5)

2.4 防爆设备选用原则 (5)

2.5 设备、材料选用原则 (6)

2.6 设备备用原则 (6)

2.7 自控设计原则 (6)

3 设计执行的标准规范 (6)

1 总则

1.1 目的

1)为统一本专业在工程设计工作中的设计原则、设计标准,统一设计文件的内容深度,特制定本规定。

2)总体设计深度应符合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石油化工大型建设项目总体设计内

容规定》(SHSG-050-2008)要求。

1.2 适用范围

本规定仅适用于内蒙古蒙大新能源化工基地开发有限公司年产50 万吨工程塑料项目总体设计阶段,各装置设计院暖通专业设计文件的编制,本规定可作为总体设计、基础设计和详细工程设计的依据。本工程的各装置设计院均应执行本规定。

本规定若有不完善之处,可参照执行相关的国家、行业及装置设计院内部的标准、规范和规定,同时本规定将不断加以补充、完善和修改。

本规定执行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各装置设计院有义务提出修改或补充的建议,经总体院确认后生效:

1)完善或修订某条款时;

2)执行标准、规范产生矛盾时;

3)遇特殊情况不能执行某条款时。

1.3 设计采用的基础资料

1.3.1 室外设计气象参数

设计用室外气象参数参考内蒙古东胜地区,具体数据摘自《中国建筑热环境分析专用气象数据集》

采暖室外计算温度: -16.6 ℃

冬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 -15.9 ℃

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 24.8 ℃

夏季通风室外计算相对湿度: 44%

冬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温度: -19.4 ℃

冬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相对湿度: 56%

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湿球温度: 29.2 ℃

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 24.5 ℃

冬季室外平均风速: 2.3m/s

冬季室外最多风向的平均风速: 3.7 m/s

夏季室外平均风速: 2.9 m/s

冬季最多风向: NW

冬季最多风向的频率: 15%

夏季最多风向: SSE

夏季最多风向的频率: 12%

年最多风向: NW

年最多风向的频率: 10%

冬季室外大气压力: 874.3 hpa

夏季室外大气压力: 864.3hpa

冬季日照百分率: 69%

设计计算用采暖期日数: 166 日

极端最低温度: -31.4 ℃

极端最高温度: 37.4 ℃

1.3.2 室内空气设计参数

1)设计集中采暖的建筑物,当工艺生产对室内温度有要求时,按工艺条件为准,没有要求时,按《石油化工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SH/T3004-2011 执行。

2)设计空气调节房间的空气温湿度、洁净度,应根据工艺生产装置、控制仪

表设备、分析检验仪器及卫生要求确定。对于无特殊要求的控制室,其温湿度及有害物最高容许浓度按《石油化工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SH/T3004-2011 执行。

1.4 建筑外维护结构传热热阻和传热系数

1.4.1 建筑外维护结构最小传热热阻应符合《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019-2003 有关规定。

1.4.2 工艺性空调维护结构最大传热系数应符合《石油化工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SH/T3004-2011 有关规定。

1.5 公用工程条件

1.5.1 热源:

采暖空调热水来源于系统管网(由高温水站提供),设计供水温度为95℃,设计回

水温度为70℃。

0.5MPa(G)蒸汽源于系统管网(由热电站提供)。

1.5.2 冷源:

空调冷源由空调机自带。

1.5.3 电源:

380V 50Hz(三相四线制)

220V 50Hz

2 暖通空调设计原则

2.1 集中采暖设置原则

2.1.1 该地区日平均温度≤5℃的天数为166 天,属采暖区;除有特殊要求不采暖的,生产厂

房及生产辅助间均设集中采暖。

2.1.2 散热器和热风采暖的热媒采用95/70℃热水。个别远离热水管网且建筑面积较小、附近有蒸汽管网时,可采用≤0.5MPa(G)蒸汽采暖。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供配电设施等为防止采暖系统漏水而破坏重要电气设备,为解决冬季采暖问题,采用热风采暖方式。经过经济技术比较和业主同意后可采用电采暖或热风采暖方式。

2.1.3 对于经常开启的厂房、泵房、辅助建筑的大门,应设置大门热风幕。

2.2 通风设置原则

2.2.1 存在放散热、蒸汽或有害物质的封闭厂房、泵房及辅助建筑,应首先采用局部通风,当局部通风达不到要求时,应辅以全面通风或采用全面通风。

全面通风量可按下列方法之一确定:

1)根据散入厂房的有害物数量通过计算确定。

2)根据同类或类似生产厂房的实测资料。

3)无法按以上方法确定通风量时,可根据厂方容积大小、设备布置密度、设

备先进水平和安全设施完善程度等因素,按《石油化工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SH/T3004-2011 附录B 中换气次数确定。

2.2.2 设计局部通风或全面通风时,应首先采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达不到要求时,应辅以机械通风或采用机械通风。半敞开式厂房均采用自然通风进行通风换气。

2.2.3 全面或局部排风系统,应直接从有害物质放散地点或室内污染最严重的地带排风,污染气流不得从操作地带和经常有人停留的地带通过。

2.2.4。放散爆炸危险物质或有害气体、蒸汽的厂房,当有害物质放散点不易确定时,全面排风量的分配应符合下列要求:

1)放散气体或蒸汽比室内空气轻,或虽然比室内空气重,但厂房内放散的显热全

年能形成稳定的上升气流时,宜从上部地带排出总风量的2/3,下部排出1/3。

2)放散气体或蒸汽比室内空气重,且厂房内放散的显热不致形成稳定的上升气流

或放散易挥发的液体(如:苯、乙醚、液化石油气等),在挥发时吸收空气中热量致使气体或蒸汽沉聚在下部时,宜从下部地带排出总风量的2/3,上部排出1/3。

2.2.5 可能突然产生大量有害气体或爆炸危险性气体的厂房,应设事故排风装置。事故排风量应根据有害气体或爆炸危险性气体的性质和散发量,通过计算确定。当缺

乏资料时,可按正常排风与事故排风总量不小于12 次/小时换气计算,但对甲、乙类泵房和压缩机室,应在正常排风量外,附加不小于8 次/小时的事故排风量。

事故排风的通风机电气开关应分别设置在室内和室外便于操作的地方,其供电可

靠等级应与工艺装置供电等级相同。事故通风机应与有害气体或爆炸危险性气体报警器联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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