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公安局部分户口办理工作细则)
徐州市劳动保障协理员考核细则

基础台帐少一类型扣5分;未按规定建立的此项 不得分;有丢失缺损的每项扣5分;未按规定进 行跟踪、信息不准确的每项扣3分;基础台帐与 15 信息系统不相符的每项扣3分。不定期走访扣3 分;情况不清发现一项扣3分;以检查结果评分 。 4 未开发不得分;开发岗位数量每少10个,扣1 分,扣完为止,以检查结果评分。 在办证及认定过程中,对符合办证条件的人员 违规收费、附加其它不合理条件或办理时间超 出规定期限等被投诉查实的,一次扣2分;空白 新证因保存不善而流失3本以上的,打印出错达 当年打印总量6%以上的本项不得分;相关资料 缺失、内容不全扣2分。 未及时做补贴申请需做一次性补贴的,出现一 次扣2分,档案资料上传不及时或不合格的,出 现一次扣2分,其他错误出现一次扣2分,扣完为 止。 未开设此项服务不得分;推荐不足两次的扣2 分,扣完为止
附件2:
徐州市劳动保障协理员考核细则
劳动敬业,举止端庄,态度端正。工作 时间内不得擅自离岗、脱岗;不得无故旷工,不得无故 迟到早退,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 标准 分值
协理员姓名:
评 分 根 据 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岗,无故旷工一天的扣5分; 迟到、早退的一次扣1分;全年病、事假累计超 过十五天的,扣2分;超过三十天的,扣5分; 旷工超过一周的,当月解除劳动合同。 因服务态度不好、办事拖拉或推诿等被投诉查 实的,一次扣2分;截留应发款或以权谋私吃、 拿、卡、要的,一次扣6分;有上访事件发生并 且证明是被诉人责任的,一次扣6分;服务行为 不规范,弄虚作假,违反规定办理业务,一经 查实,一次扣6分;违反原则性规定一经查实, 当月解除劳动合同。 不服从领导、不团结同志、或拒绝参与社区工 作,每发生一次扣2分;无故不参加上级部门业 务指导、培训的,一次扣5分;不爱护使用办公 设备,出现人为损坏的,一次扣5分。 不能按时发布及宣传各项优惠扶持政策,每发 现一次扣1分;因解释政策随意,不准确、错误 或业务操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一次扣2分;未 提供有效服务不得分,服务方式繁乱复杂扣2分; 在落实各项就业服务工作中存在明显过错的, 如不核查相关资料,将业务的核心信息录入错 误或违反业务操作程序处理业务等情况,一次 扣2分。 实际 所占 得分 比例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二〇一二年全市职称工作要点》的通知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二〇一二年全市职称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4.17•【字号】徐人社发[2012]111号•【施行日期】2012.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二〇一二年全市职称工作要点》的通知(徐人社发〔2012〕111号)各县(市)、区人保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人事部(社会保障局),市各系列(专业)评委会:现将《二〇一二年全市职称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2012年全市职称工作要点2012年全市职称工作,要紧紧围绕服务我市经济发展,充分发挥职称工作在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中的独特作用,以加强统一规范管理为抓手,以提高评审质量为核心,以规范评审程序、完善制度为重点,以创新评价机制为动力,在提升服务质量上下功夫,不断提高职称工作的管理服务水平。
一、加强职称工作统一规范管理市各系列主管部门要在市职称办的指导安排下,认真执行国家、省和我市职称工作的政策规定,切实维护职称制度的统一性、严肃性,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
确保职称政策统一、评价标准统一、工作程序统一;严格执行申报条件、评审条件、评审时间、淘汰率等规定,坚持请示、审查、审批、告知公示制度,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务实高效。
二、完善服务方式,提高职称公共服务水平(一)进一步加强指导服务工作。
各系列职称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拓宽职称工作服务领域和范围,加强对各用人单位尤其是企业的指导服务工作,建立重点企业及专业技术人员密集企业的工作联系制度,积极采取网上服务、预约服务、上门服务等措施,加强与企业及专业技术人员的沟通和交流,帮助专业技术人员做好职称申报工作。
(二)加强职称网络平台建设。
网络平台的功能主要包括:职称评审网上个人自主申报、政策宣传及咨询回复、评审结果公示、专业技术人员数据库管理、证书查询等功能。
徐州市政府关于市有关部门支持泉山经济开发区发展和下放管理权限的通知-徐政发[2013]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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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关于市有关部门支持泉山经济开发区发展和下放管理权限的通知正文:---------------------------------------------------------------------------------------------------------------------------------------------------- 徐州市政府关于市有关部门支持泉山经济开发区发展和下放管理权限的通知(徐政发〔2013〕68号2013年8月27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泉山经济开发区加快发展的意见和有关会议精神,市各有关部门解放思想、提高认识,结合本部门实际,研究提出向泉山经济开发区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的意见。
在充分沟通协调的基础上,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市有关部门向泉山经济开发区下放相关管理权限,并对有关问题要求如下:一、市有关部门向泉山经济开发区下放的管理权限1.市发改委3项:负责市级权限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负责市级权限范围内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负责市级权限范围内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
2.市经信委1项:负责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3.市国土资源局2项:市场交易服务费参照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标准执行,减半收取;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窗口受理泉山经济开发区的各类土地业务,开通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并由市国土资源局指派分管副局长和专人负责,定期办公,限时办结。
4.市规划局1项:由市规划局开通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指派分管副局长和专人负责泉山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一书两证”的办理,定期办公,限时办结;工业类项目委托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控规进行初审后,报市规划局审批,所有规划手续在市规划局内办结。
5.市城乡建设局1项:由泉山经济开发区先期派员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窗口学习、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业务,待熟悉相关流程及办理程序后,将相关行政许可、审批交由泉山经济开发区自行扎口办理;在泉山经济开发区具备相关条件后,比照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新城区,将其辖区内各项建设行政职权下放行使。
徐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99年修正)

徐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99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10.23•【字号】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施行日期】1999.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徐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1997年7月29日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发布根据1999年10月23日《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徐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市生活困难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对象是具有我市非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
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取得的除国家规定优抚对象享受抚恤金、补助金外的下列各种收入:(一)各类工资、资金、补贴、退(离)休金;(二)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三)领取的救济金、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四)充抵工资、奖金或带有福利性质的实物收入;(五)其他收入。
第三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当年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物价指数,考虑生活所需住房、水、电、煤(燃气)及未成年人义务教育费用后确定。
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各县(市)、贾汪区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其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第四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财政负担。
市区保障资金按市政府确定的比例由市、区财政分担;各县(市)、贾汪区所需资金由本级财政负担。
市、县(市)、贾汪区民政部门应当于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分季用款计划;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计划分月拨付。
第五条市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审查、批准工作。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乡居民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乡居民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11•【字号】徐政规[2013]4号•【施行日期】2013.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乡居民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1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城乡居民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7月11日徐州市城乡居民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苏政办发〔2007〕132号)和《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苏民规〔2012〕2号苏财社〔2012〕24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及时有效解决城乡居民临时生活困难,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徐州市市区(含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居民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工作的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应坚持及时、高效、适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市市区户籍的常住居民,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一)因大重病(白血病、尿毒症、癌症、肝硬化、一型糖尿病等)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二)因遭遇突发灾害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三)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应予救助的对象。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生活困难救助:(一)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二)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三)有劳动能力却游手好闲或三次拒绝就业中心介绍工作的;(四)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五)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六)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徐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徐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的经营服务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网约车的日常管理工作。
经信、公安、商务、工商、质监、网信、价格、财税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四条在本市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除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其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本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满足信息数据、投诉稽查、业务办理、安全管理等工作需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有效期为4年。
网约车平台公司继续经营的,应当在许可期限届满前60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经营的申请。
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六条在本市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本市机动车行驶证,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营运);(二)7座及以下乘用车,且车辆自初次注册登记日期起不超过3年;(三)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的实际购置价格及车辆购置税总计不低于12万元;(四)新能源车辆轴距不小于2600毫米,纯电动续航里程不低于250千米、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不低于50千米;(五)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应急报警、视频音频监控装置,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卫星定位系统数据应接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平台和公安机关警务大数据平台;(六)车辆技术性能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等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徐州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现状与对策分析
省引进转化科技成果的ꎬ省技术转移奖补资金按技术
少合同纠纷矛盾ꎬ帮助当事人把控合同风险ꎮ
合同实际成交额 2%左右给予奖补ꎮ 对技术经纪人在
4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情况
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 1%左右予以奖补ꎮ
在国家大力保护知识产权ꎬ推进科技发展以来ꎬ
江苏省的技术转移活动ꎬ江苏省技术转移奖补资金按
同、技术服务合同ꎮ
技术合同登记机 构 按 « 技 术 合 同 认 定 规 则» 要
填写登记表ꎬ加盖登记专用章ꎬ出具当事人技术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
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
立的合同ꎮ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
开发合同ꎮ
技术转让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ꎬ将现有
人所订立的合同ꎮ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
额ꎬ同时在合同中注明ꎮ
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等合同ꎮ
3 登记技术合同的好处
技术许可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ꎬ将现有
特定的专利、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许可他人实施、使
用所订立的合同ꎮ 技术许可合同包括专利实施许可、
技术秘密使用许可等合同ꎮ
3 1 减免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ꎻ对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ꎬ实行
增值税零税率政策ꎻ对国内没有的先进技术和设备的
进口实行税收扶持政策ꎮ 国家实施政策扶持ꎬ就是为
了加强技术创新ꎬ发展高科技ꎬ实现技术产业化ꎬ才能
充分发挥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强大作用ꎮ 但为了规
范管理ꎬ根据«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 国科发
徐州ꎬ简称徐ꎬ华夏九州之一ꎬ江苏省地级市ꎬ面积
奖补ꎮ 在江苏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进行认定登
性收入越多ꎬ研发和成果转化能力越强ꎬ说明创新主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全市殡葬整治考核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14]116号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全市殡葬整治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全市殡葬整治考核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14〕116号2014年7月15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2014年全市殡葬整治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14年全市殡葬整治考核办法为更好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2014年县(市)区科学发展重点工作目标考核评价的意见》(徐委发〔2014〕34号)精神,根据市政府办室《关于对全市殡葬秩序进行全面集中清理整治工作方案》(徐政办发〔2013〕237号)有关要求,进一步调动各地殡葬整治工作积极性,确保完成今年的清理整治目标任务,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省政府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以疏为主、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将集中整治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坚决制止乱埋乱葬,依法取缔非法公墓,树立文明节俭办丧事新风,为推进“生态徐州”、“和谐徐州”建设发挥重要作用。
二、考核内容(一)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1.火化率(0.2分)。
重点考核各地火化率是否达到100%;是否存在偷埋尸体和以罚款代替火化的现象。
2.葬有去处(0.4分)。
各地要因地制宜,因事分类,重点考核各地是否有满足当地群众安葬需求的镇或村(组)级公益性生态墓地或公益性骨灰楼(堂)建设规划,确保2015年底前各县(市)、区实现葬有去处,满足群众安葬多样化需求;2014年每个镇(办事处)要有1处公益性公墓或1个骨灰楼(堂),或者有1处改造后符合公益性公墓标准的“农村老林地”,三者具备其一即可。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18〕23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18〕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8日徐州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14号)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徐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考核工作。
第四条考核工作从2017年到2020年,每年开展1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第五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六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等情况。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徐人社发[2011]81号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正文:----------------------------------------------------------------------------------------------------------------------------------------------------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徐人社发〔2011〕81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有关单位:根据国家、省关于退休审批工作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退休审批工作,规范退休审批程序,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现就退休审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退休审批登记申报制度各县(市)、区人保局要建立健全劳动保障代理机构,有专人负责接收保管失业人员档案、受理参保人员退休申请、负责向县(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并办理相关退休事宜。
各县(市)、铜山区人保局要对提前退休人员的档案和资料进行初审,严格把关,每季度末将下季度初审合格的提前退休人员花名册报市局养老保险处。
市、区人保局劳动保障代理机构和用人单位每月底前将下月退休人员花名册报市局养老保险处(附表1),不按规定申报的单位将不予审批。
二、强化特殊工种和管理技术人员公示报备制度用人单位每年1月上中旬对当年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附表2)、上年度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附表3)和管理技术岗位的女职工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附表4),市、县(市)和铜山区人保局要对公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公示无异后,由县(市)、铜山区人保局、企业主管局(部门)或用人单位在1月底前将当年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和管理技术岗位的女职工花名册(法人签字印章)及电子文档报市局养老保险处备案〔县(市)、铜山区人保局仅报送从事特殊工种人员花名册〕,作为提前退休或正常退休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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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公安局
关于印发《徐州市公安局部分户口
办理工作细则》的通知
徐公局〔2010〕296号
各县(市)局、分局,治安支队:
为全面贯彻市政府《关于修订我市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徐政规〔2010〕3号)文件
精神,确保现行户籍管理制度更好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对部分
户口办理工作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徐州市公安局部分户口办理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
请从2010年7月15日起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徐州市公安局(印)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徐州市公安局部分户口办理工作细则
一、实行有利于人才引进的户口准入政策。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中级以上
技术职称,年龄在40周岁以下(特殊贡献、急需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未落实就业单位,
愿在我市落户,拥有固定住所或稳定收入的,允许在我市登记常住户口;大中专和技校毕业
生年龄在35周岁以下,被我市单位合法聘用、录用,连续工作二年以上并纳入我市劳动保
险,在我市拥有固定住所或稳定收入的,允许在我市登记常住户口;当年毕业的大中专毕业
生符合就业政策规定,在我市拥有固定住所或稳定收入的,允许在我市登记常住户口;经批
准已领取大学生创业证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允许在我市登记常住户口。
引进人才:验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引进手续办理入户手续。其中,有合法固
定住所的落在合法固定住所,引进单位已设立集体户的落在单位集体户,单位没有集体户的
落在市人才交流中心。
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被我市单位合法聘用、录用:验核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社保证明、
迁入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住房证明及其他有效证明办理。
二、实行鼓励购房的户口准入政策。在徐州市区购买商品房建筑面积75平方米以上(本
市非徐州市区人口购买60平方米以上、在市新城区管委会辖区购买商品房不受面积限制),
取得房屋产权证并实际居住,办理产权所有者及配偶、子女3人的户口。在徐州市区(含新
城区)购买二手房建筑面积75平方米以上,在原户籍人员全部迁出后,参照购买商品房的
条件办理入户手续。每套商品房(含二手房)5年内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落户政策。
商品房(二手房):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房屋产权证》、(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土
地证》)、户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已满18周岁的随迁亲属,若为符合法定婚龄的子女
需提交未婚证明。
三、实行鼓励投资的户口准入政策。在徐州市区投资人民币80万元,年纳税2万元以
上,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办理业主及配偶、子女3人的户口;本市非徐州市区人口在市新城
区管委会辖区投资人民币50万元,年纳税1万元以上,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办理业主及配
偶、子女3人的户口。
投资入户: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验资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户籍
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合法有效的住房证明办理报批手续。已满18周岁的随迁亲属,若为
符合法定婚龄的子女需提交未婚证明。
四、实行鼓励经商的户口准入政策。在徐州市区连续经商2年以上,年纳税1万元以上,
在市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办理业主及配偶、子女3人的户口;本市非徐州市区人口在市新
城区管委会辖区连续经商2年以上,年纳税5千元以上,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办理业主及配
偶、子女3人的户口。
经商入户: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户籍证明、合法有效
住房证明办理报批手续。已满18周岁的随迁亲属,若为符合法定婚龄的子女需提交未婚证
明。
五、实行“三投靠”户口迁移政策。夫妻相互投靠、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被投靠人需
在市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父母投靠子女的,被投靠人需在市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投靠后
户内人均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生活水平不低于徐州市区最低保障标准。
(一)跨省、市、县的居民投靠配偶户口。由被投靠人提交书面申请、结婚证、合法有
效的住房证明、户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投靠人及已满18周岁随迁子女,符合法定婚龄
的随迁子女要提供未婚证明,经社区民警调查后,形成书面报告,办理报批手续。
(二)跨省、市、县的子女投靠父母户口。由被投靠人提交书面申请、户籍证明、亲属
关系证明,18周岁以上符合法定婚龄的提供未婚证明,经社区民警调查后,形成书面报告,
办理报批手续。
(三)跨省、市、县,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父母投靠子女户口。由被投靠人提交
书面申请、合法有效的住房证明、户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经社区民警调查后,形成书面
报告,办理报批手续。
六、实行农民工户口准入政策。在市区工作的农民工,年龄在18至50周岁(有特殊贡
献或者突出事迹的年龄可适当放宽),在市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无违法犯罪记录,符合以
下条件之一的,允许在市区落户:1、在就业地获得地级市以上党委、政府、农民工工作领
导小组、流动人口工作领导小组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2、取得中级工以上职业资
格证书的;3、带高新技术成果在我市创办企业或实施转化的;4、见义勇为受到市级以上表
彰的;5、参加养老保险7年以上、连续申办暂住证7年以上、获得初级以上职称、被单位
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
农民工申请落户由所在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地公安部门申请。申请单位必须已在工商部门
登记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申请资料需提供:
1、户籍证明、暂住证。
2、自有住房房屋产权证。
3、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
4、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
5、申请单位工商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
6、县及县以上科技部门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计划合同书、地市级优秀农民工表彰、嘉
奖、荣誉证书或有效的职业资格证书。
7、需提供的其它证明。
七、凡迁入人员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相关政策。
八、鼓励人口在县城落户。在县城和中心镇实行以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为
户口准迁条件的户籍管理制度。各县(市)、贾汪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降低门槛放宽户籍
准入政策,鼓励小规模投资、经商人员向县城合理有序流动,努力加快全市城市化进程。
九、鼓励农民到中心镇落户。凡在建成区内拥有稳定住所和生活来源的本区域农民和外
来人员,经批准,可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十、本《细则》由治安支队户政科负责解释,我市原有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
本《细则》为准,其他不相抵触的仍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