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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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管理、坚持标准、明确责任、服务现场、降低成本、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便于工程的顺利开展,结合xx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是施工合同文件、施工招投标文件、施工图勘察设计文件、现行的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xx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办公室的有关文件、指令等。

第三条 xx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和概(预)算经批准后不得任意修改,确因客观环境、条件有较大变化须修改时,应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二变更设计的办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变更是在工程开工之前,由业主和承包商签订合同,按照设计图纸确定工程量清单,建立合同价款的初始台帐。此后发生的所有与图纸及清单的项目、数量、单价、费用不一致的变化,均属于工程变更。

第五条工程变更所包含的内容(性质)

1、优化设计是指通过现场勘察、核对、分析、论证和比选,在不降低技术标准、使用功能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对原设计进行优化,可达到方便施工、缩短工期、节约投资、提高质量的变更设计。

2、完善设计是指由于勘察深度不够、调查预测失当或环境条件变化,导致设计文件漏项或者内容欠周,以及由于设计文件不符合现行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颁布生效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项目办事先确定的特殊规范,而必须加以修改、完善、补充和增减的变更设计。

3、新增工程是工程正式开工后直至项目进行国家竣工验收之前,因社会经济发展或企业投资效益需要,项目办经法定程序申报批准,在原批准规模以外新增并加以实施的变更。

第六条工程变更管理实行分类定义,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

第七条所有的工程变更原则上只有经业主书面批准、完善设计图纸之后,方能组织实施。

第八条工程变更设计分类

1、按技术性质分类

一般变更、重要变更、重大变更,具体分类详见附表Ⅰ

2、按工程费用分类

A类变更,重大变更或变更费用总额100万元以上(包括100万元);

B类变更,重要变更或变更费用总额50~100万元(包括50万元);

C类变更,一般变更且变更费用总额5~50万元(包括5万元);

D类变更,一般变更且变更费用总额在2~5万元(包括2万元);

E类变更,2万元以下。

3、E类变更又分两种情况:

情况Ⅰ:(变更费用很小或不牵涉费用增加)

(1)涵洞洞口改变、长度改变。

(2)动态设计变更,如边坡分级防护,桥梁基础基底标高确定,涵洞和通道的位置、交角局部调整以及基础换填等局部基底处理。

(3)清表、伐树挖根、不适宜材料开挖。

(4)施工方案或工艺变更,如预制改现浇等。

(5)紧急情况需马上进行下道工序施工,且论证后必须按意向方案进行的变更,如桩基改变入岩深度等。

(6)其他不涉及金额增加的变更。

情况Ⅱ:(牵涉费用增加)

(1)较大方案变更,如路改桥等。

(2)隐蔽性工程等暂不能确定数量的。

(3)情况一般,且论证方案有改变可能的变更,涉及金额增加较多,如台背回填方案及材料改变等。

(4)其他涉及金额增加的变更。

第九条工程变更可由施工单位、监理工程师、业主或工程相邻地段的第三方提出。

1、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变更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不能预见的地质条件或地下障碍,以及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为了节约工程成本或加快工程施工进度的情况下,可提出工程变更。工程变更应先交监理工程师审查,然后报业主,在业主组织下,按规定程序

办理。

2、监理工程师提出工程变更

监理工程师根据工地现场对设计文件进行复核后,认为设计量与实际发生量(或隐蔽性设计)超出或少于合同清单数量,并根据工程进展的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时,可提出工程变更;或在监理过程中遇到不能预见的地质条件或地下障碍,以及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为了节约工程成本或加快工程施工进度的情况下,可提出工程变更。工程变更报业主,在业主组织下,按规定程序办理。

3、业主和设计单位提出工程变更

业主在合同限定的范围内,根据工程投资、建设、进度的需要,可提出工程变更;设计单位可根据工程实施的实际情况和业主的有关要求,对原设计深度不够或考虑不足的,以及需要对原设计进行完善或优化的,可提出工程变更。

4、工程相邻地段的第三方提出变更

工程相邻地段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提出的变更,监理工程师要先报业主,由业主出面与第三方相协调。若协调结果认为确有必要变更时,可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工程变更设计按规定要求和程序申报

有关方面(包括施工单位、监理、设计单位或工程相邻地段的第三方)提出变更要求后,由项目办工程部组织相关单位对变更要求进行核实,根据初步估量的变更数量和费用,对变更类别进行初步判定,并作好拍照等作为变更、计量的依据。

(一)变更的立项程序(详见本项目变更立项审批流程图)

1、A类、B类和C类的变更

对初步判定为A类、B类和C类变更,由项目办会同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的代表、专家及领导现场查勘及共同论证,提出初步变更方案,进行方案比较,确定初步推荐方案形成四方会议纪要,并由施工单位起草《变更设计意向报告书》(见附表Ⅲ)呈报项目办。工程部主办工程师负责跟踪,必要时形成报告,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工程部将已审核批复的A类、B类或C类《变更设计意向报告书》(复印件)下发总监办,总监办根据已审核批复的《变更设计意向报告书》,组织施工单位施工并按程序申报相应变更。

2、D类和E类变更

同样,对初步判定D类、E类变更,由项目办会同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

现场查勘及共同论证,确定变更实施方案形成四方会议纪要。对于属于E类情况Ⅰ的变更,由总监办组织施工单位按变更意向施工,无需上报《变更设计意向报告书》,只须按程序申报相应变更,原则上要有《工程变更论证及现场勘察表》(见附表Ⅱ)作为变更的附件;对于属于D类或E类情况Ⅱ的变更, 由施工单位起草《变更设计意向报告书》(见附表Ⅲ)呈报项目办。工程部主办工程师负责跟踪。

(二)工程变更申报程序(详见本项目变更申报程序流程图)

施工单位根据最终确定的变更设计方案,按规定格式填写《工程变更申请单》和《工程变更数量申报表》(见附表)。现场监理工程师核实数量并签认意见,报总监办,总监办根据现场监理意见现场核实,并提出意见报项目办审批。项目办内部审批程序为:

1、工程部对设计变更的必要性及合理性进行审查,并对工程数量进行审查;

2、合约部按合同条款规定判定变更的合法性,对变更数量进一步核实,并签署意见;

3、分管领导对工程部、合约部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查;

4、主管领导对工程部、合约部、分管领导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查;

5、总监办根据批复的变更申请,向施工单位签发《工程变更令》;

6、合约部根据已批复变更申请和监理签发的《工程变更令》,确定单价并填发《工程变更通知书》。

第十一条变更工程项目单价的确定按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1、当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或相似工程项目单价时,经业主同意的变更工程可直接套用该单价;

2、当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或相似工程项目单价时,业主可选择下列两种形式之一确定变更单价,施工单位必须无条件接受,并以业主编制或审核的为准:(1)以施工单位投标时的工料机单价为基础,业主参照变更时的材料单价确定工料机单价,并以投标时交通部的定额标准和江西省的补充规定编制变更工程预算,并按中标价与控制价的下浮比例确定单价。但确定后的单价不应高于强度等级、规格型号更高(或大)的项目单价。

(2)按第(1)条确定的变更工程单价不应高于相同或相类项目强度等级、规格型号更高(或大)的合同工程量清单单价,如桩径1200mm的变更单价不应高于合同工程量清单中1300mm桩径的单价,否则变更工程单价按上一级别单价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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