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理工大学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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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理工大学财务

管理制度

西安理工大学财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学校及其所属单位(部门)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国家<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育科研事业财务、基建财务、校办企业(二级法人)财务、校内实行经济相对独立核算单位财务。各财务核算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办法,报财务处审核、备案后执行。学校控股公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治校的方针;正确处理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学校、单位、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编制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监督;科学配置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

第五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体制;财务预

算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收入、支出、结余及分配管理;财务决算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财务交接与清算;财务公开;处罚处分决定等。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会计核算体制。

”统一领导”是指在学校统一领导下,统筹安排和使用学校办学资金和资源。在校内统一财经方针政策,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资源调配,统一财务、会计业务领导,统一会计人员管理。

”集中管理”是指对学校各类财务收支、银行账户、财务票据、会计档案进行集中管理。学校所属单位(部门)不得私设财务机构,私开银行账户,私购票据,私设账簿。

校办企业可设立独立财务机构,实行二级法人负责制;后勤处食堂财务由后勤处负责管理;莲湖校区财务实行会计委派制。

学校控股公司按照<公司法>设立独立财务机构,实行独立法人负责制;独立注册的科研事业单位独立设立财务机构,实行独立法人负责制。

”集中核算”是指按照”财权下放,财力集中”的原则,由学校财务部门按照”会计核算中心”模式组织会计核算工作,会计信息由财务处统一提供。

第七条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设立财经领导小

组,全面领导学校财经工作。重大财务活动由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策。

学校主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按照国家<总会计师条例>相关规定代行总会计师职权;学校财务部门和学校所属单位(部门)财经工作实行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制。

第八条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学校财务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以及学校授权权限和职责,统一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

学校所属单位(部门)和校办企业财务机构设置必须报学校财务处、经学校批准后方可成立,其财务负责人聘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学校所有财务机构必须配备具有会计资格证的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的聘任和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由财务处会同人事处办理。财务处负责学校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和检查。

第三章财务预算管理

第十条财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学校日常组织收入和控制支出的依据。学校及其所属单位(部门)必须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一条财务预算编制原则。学校财务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以收定支,收支平衡。预算方式实行零基预算管理方式。

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客观实效的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

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正确处理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

第十二条财务预算编制内容。财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和基金预算三个部分。在使用负债资金的年份必须编制资金预算。

校办企业财务预算报表的统一报告格式由预计资产负债表、预计利润表、现金流量预算表、成本费用预算表、分产品(业务)收入预算表、分产品(业务)成本费用预算表、投资收益预算表、重大资本支出预算表组成。

第十三条财务预算申报和编制。财务处在预算年度前一年的七月份,以预算文件通知各个单位(部门)申报年度预算。各个单位(部门)结合年度计划和任务,按照财务处预算文件要求撰写预算申报书,提交财务处汇审。财务处根据预算编制原则,认真与各个单位(部门)重复商榷,结合以前年度财务收支情况,编制学校年度预算草案,报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核后,提交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审议,形成学校年度预算建议方案,并提交省主管部门初步审批。

省主管部门下达预算控制数,财务处依此修订预算建议方案,由校务会讨论、拟定,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报省主管部门再次审批。省主管部门下达预算批复文件后,财务处向全校下达预算执行方案,并严格执行。

第十四条预算执行以及责任。(一)财务处在预算年度初及时向各个单位(部门)下达预算分解数,各个单位(部门)及时办理相

关事宜。(二)项目负责人按照学校教学、科研、基建、维修、资产购置、行政管理等预算项目计划,结合学校整体年度目标予以实施。项目负责人既是项目承担负责人,又是资金使用负责人,因此在项目实施期间内要合理安排节约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专款专用,保障资金使用的安全性。(三)项目主管单位(部门)要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完成后,财务处及时结算项目资金。财务处要对已完工项目按照零基预算要求及时收回结余资金。

第十五条预算调整。学校在预算年度内一般不调整年度财务支出预算。收入预算需要调增的或支出预算需要调减的,学校自行调整并报省主管部门备案。收入预算调整后,学校能够相应调增或调减支出预算。

学校工作计划调整发生新设项目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项目资金短缺需要增加资金时,在学校收入预算调增情况下,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后,方可追加预算。

第四章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学校所属单位(部门)各项收入与支出必须全部纳入预算统一管理,必须及时入账;资金收入必须上交财务部门,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七条学校所属单位(部门)收入和支出管理必须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执行。各单位(部门)在收入取得时必须使用国家、学校统一票据,按照国家、学校规定的统一标准收费。不得私设收费项目,不得变更收费标准,不得设立”小金库”、公款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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