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中介居间合同纠纷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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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介居间合同纠纷相关法律问

汽车国内贸易合同模板订立合同双方:购货单位甲方,供货单位乙方。第一条其产品名称、规格、质量(技术指标)、单价、总价等。第二条产品包装规格及费用。第三条验收方法。第四条货款及费用等付款及结算办法。第五条交货规定。第六条经济责任。

热门城市:牙克石市律师扬中市律师青岛律师扎兰屯市律师嘉善县律师乐清律师额尔古纳市律师海门市律师如今,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不仅带动了房产中介的成长与发展,也在带动着当地经济的增长,很多时候买卖方可以通过与房产中介签订居间合同而获得所需的信息,但有时合同处理不当也会产生纠纷。下面就由小编来为大家介绍房产中介居间合同纠纷相关法律问题。

一、房产中介居间合同纠纷相关法律问题

所谓居间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接受他方的委托,并按照他方的指示要求,为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订约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一)如何认定“居间人已促成合同成立”

认定“居间人已促成合同成立”,必须同时满意两个条件:

1、是合同的成立与居间人的活动有因果关系;

2、是居间人介绍签订的合同应当是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顾文思义,要求该合同的成立是因居间人提供了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的,即该合同的成立与居间人的活动有因果关系。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法也没有明确规定居间人促成订立的合同应当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居间法律关系中,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服务的,这种服务表现为报告订约的机会或为订约的媒介,其目的在于通过居间活动取得报酬。而委托人的目的在于通过居间人的服务,与对方就某一事项达成协议。只有居间人的活动达到目的了,委托人才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

(二)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是否可依约主张违约金或服务费?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然而,实务中,不少居间人为使自己获取报酬的目的不落空,往往利用格式条款,要求委托人如果因违约未签订买卖合同或者因合意解除居间协议未签订买卖合同的,违约方及合意解约方需向居间人支付相当于居间报酬的违约金或服务费。这样,就使委托人处于必须签约,否则就要承担违约金或服务费的不利地位;而其自己则处于无论是否促成合同成立,均可获取相当于居间报酬的违约金或服务费的有利地位。这明显加重了委托人的责任。

(三)委托人规避居间人私下签订买卖合同是否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所谓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承担

的民事责任。

从这一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即使合同没有明确指出某种行为是否属于违约,只要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就构成违约。

上文小编为大家介绍的房产中介居间合同纠纷相关法律问题,这些就是在居间合同纠纷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很多时候由于中介行为不规范,合同双方合同条款不履行、合同成立不规范而造成纠纷。希望大家通过小编的回答以后遇到这类问题,一定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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