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中介居间合同纠纷相关法律问题

房产中介居间合同纠纷相关法律问

汽车国内贸易合同模板订立合同双方:购货单位甲方,供货单位乙方。第一条其产品名称、规格、质量(技术指标)、单价、总价等。第二条产品包装规格及费用。第三条验收方法。第四条货款及费用等付款及结算办法。第五条交货规定。第六条经济责任。

热门城市:牙克石市律师扬中市律师青岛律师扎兰屯市律师嘉善县律师乐清律师额尔古纳市律师海门市律师如今,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不仅带动了房产中介的成长与发展,也在带动着当地经济的增长,很多时候买卖方可以通过与房产中介签订居间合同而获得所需的信息,但有时合同处理不当也会产生纠纷。下面就由小编来为大家介绍房产中介居间合同纠纷相关法律问题。

一、房产中介居间合同纠纷相关法律问题

所谓居间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接受他方的委托,并按照他方的指示要求,为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订约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一)如何认定“居间人已促成合同成立”

认定“居间人已促成合同成立”,必须同时满意两个条件:

1、是合同的成立与居间人的活动有因果关系;

2、是居间人介绍签订的合同应当是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顾文思义,要求该合同的成立是因居间人提供了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的,即该合同的成立与居间人的活动有因果关系。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法也没有明确规定居间人促成订立的合同应当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居间法律关系中,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服务的,这种服务表现为报告订约的机会或为订约的媒介,其目的在于通过居间活动取得报酬。而委托人的目的在于通过居间人的服务,与对方就某一事项达成协议。只有居间人的活动达到目的了,委托人才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

(二)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是否可依约主张违约金或服务费?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然而,实务中,不少居间人为使自己获取报酬的目的不落空,往往利用格式条款,要求委托人如果因违约未签订买卖合同或者因合意解除居间协议未签订买卖合同的,违约方及合意解约方需向居间人支付相当于居间报酬的违约金或服务费。这样,就使委托人处于必须签约,否则就要承担违约金或服务费的不利地位;而其自己则处于无论是否促成合同成立,均可获取相当于居间报酬的违约金或服务费的有利地位。这明显加重了委托人的责任。

(三)委托人规避居间人私下签订买卖合同是否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所谓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承担

的民事责任。

从这一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即使合同没有明确指出某种行为是否属于违约,只要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就构成违约。

上文小编为大家介绍的房产中介居间合同纠纷相关法律问题,这些就是在居间合同纠纷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很多时候由于中介行为不规范,合同双方合同条款不履行、合同成立不规范而造成纠纷。希望大家通过小编的回答以后遇到这类问题,一定要

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西宁律师。

房产中介合同纠纷案例评析.doc

房产中介合同纠纷案例评析- 房产中介纠纷案例评析 [案情]: 郑州市民秦兰英日前就碰到了一件这样的“闹心事”。前不久,秦兰英在一家房屋中介公司的带领下看了房子,而买房其实是通过其他途径。不曾料想,该房屋中介公司拿着一份“客户服务确认单”(格式合同)将秦兰英告上法庭,要求其全额支付中介费。原来“客户服务确认单”有如下约定:“中介公司只要提供了看房服务,就“确认中介成功”,应由委托人全额支付佣金”。而房屋中介公司带领秦兰英所看的这套房屋,房屋主人并没有委托房屋中介公司卖房,也就是说,房屋中介公司并未取得该房屋的中介权。 2005年11月10日,对于这样一起居间合同纠纷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房产中介公司自己印制的格式条款内容属于格式化条款,这些条款的规定与房产中介公司所履行的义务不相符合,对客户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同时,房产中介公司既未事先取得该套房屋的中介权,在带领买

主查看房屋后,也未获得卖主对其中介权的追认,房产中介公司与买主之间的居间合同不成立,依法判决驳回房产中介公司要求买主支付佣金的诉讼请求。 2005年5月6日,郑州市民秦兰英准备买一套二手房,于是,她就来到位于郑州市工人路129号的一家房屋中介--郑州家美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寻找房产。随后,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代购委托协议,协议约定秦兰英委托郑州家美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简称家美公司)购买房产,委托期限为90天,此期间家美公司为秦兰英的非独家代理服务提供者;秦兰英通过家美公司的服务看房,家美公司收取80元看房费(每套20元人民币,委托期内超过4套,不再另收,低于4套或退还秦兰英或转入佣金);协议第2条第2款约定,秦兰英不得与家美公司介绍过的房主自行成交,否则家美公司有权获得本协议中约定的佣金;协议第4条第1款约定在家美公司为秦兰英找到交易对象,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秦兰英按合同总房款的1%向原告支付佣金。协议第5条同时约定,秦兰英本人及其任何形式的亲属或其他任何形式与秦兰英相关人员,均不可与家美公司介绍之卖方自行交易,否则视为违约,并按该房产交易价格的2%向家美公司支付违约金。2005年6月12日,家美公司与秦兰英签订“客户服务确认单”,其上载明:21世纪不动产郑州家美加盟店经纪人熊念荣经出售方同意将位于郑州市中原区赵庄街95号院邢先生的房产推荐给秦兰英,随后家美公司工作人员带领秦兰英对以上房产及相关环境进行了考察。之后,家美公司在自己印制的“客户服务确认单”签下“确认中介成功”字样。不久,秦兰英得知,家美公司自己所看房屋的房主并未委托家美公司对外出售该套房屋。

深圳市二手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

本合同适用于经纪机构提供的居间服务 深圳市二手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7年版

深圳市二手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 深()居间第()号 特别提示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各方当事人签订本合同前,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和二手房购房指引(交易场所现场悬挂)的内容。 2、本合同文本由“深圳市二手房网上交易系统”生成,合同各方经协商,可对本合同的内容作修改、补充,修改、补充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买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当对本合同所涉房地产进行实地考察,对房地产周围的环境、交通、学校及附着于该房地产之上的学位、户口等情况进行充分了解。卖方有义务如实提供包括产权状况、租赁情况、户口等有可能影响交易的真实信息。 4、买卖双方在委托他人办理房地产赎楼、过户过程中,应当仔细阅读所签署的公证委托书内容。对外所授权限,应当在可控范围。在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手续时,应当亲自到场,避免出现交易风险。 5、政府仅规定了房地产居间方佣金收取标准的上限,在房地产交易中,居间方不得超过规定标准收取佣金。 6、买方、卖方、居间方在本合同签订时应同时在场,以确保各方所执合同的同一性、有效性与真实性。 7、居间方应当具有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证书和营业执照。买卖双方可通过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c916801635.html,)“信用公示”查询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相关资料。

当事人基本信息: 卖方: 姓名:国籍/地区:身份证/护照号码: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所占份额: 公司或机构名称: 营业执照号码:所占份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身份证/护照号码: 代理人:联系电话:身份证/护照号码: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共有权人:

房地产居间合同范文(通用版)

房地产居间合同范文(通用版) Model text of real estate intermediary contract (general versio n)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房地产居间合同范文(通用版)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委托人甲(出售、出租方): 居间人(中介方): 委托人乙(买入、承租方): 第一条订立合同的前提和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浙江省经纪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规定,三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居间人接受委托人甲、乙的委托,促成委托人甲、乙订立房地产交易(买卖/租赁)合同,并完成其他委托的服务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提供居间房地产的状况 委托人甲的房屋[所有权/共有权]户名______,权证号_______,共计_____套,房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设计总层

数___层,本房屋在第___层,设计用途[成套住宅/非成套住宅/非住宅/商住两用/],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房屋装修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设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附属用房有[自行 车库/汽车库/_____]使用面积/建筑面积为_____ 平方米,对上述房屋及附属用房的'产权或使用权限的情况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情况:国有土地使用权户名:_________,权证号_____,其他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人乙对该房地产情况已充分了解。 第三条委托事项 (一)委托人甲委托事项(共__项)

房产中介合同范本

房产中介合同范本 出租方代表: (以下简称甲方) 联系地址: 邮编: 电话: (以下简称乙方) 承租方代表: 联系地址: 邮编: 电话: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使用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房屋的坐落、面积及装修、设施 1—1. 甲方将其合法租赁使用的坐落在本市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1—2. 甲方出租给乙方使用的该房屋面积约平方米(实际面积以产证为准)。 1—3. 该房屋的现有装修在合同附件中加以列明。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该附件作为甲方按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二、租赁期限 2—1 .该房屋租赁期共个月。自年月日起,年月日止。即租金起付日为年月日。 2 — 2 . 甲方应于年月日之前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乙方,乙方验收合格即视为接收该房屋。 三、租金,押金及其他费用 3—1. 该房屋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元(大写: 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合法、平等、自愿、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承诺共同遵守。 一、出租物业坐落地点及设施情况: 1.甲方将其拥有的位于苏州市区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租给乙方使用,用途为,房屋面积为平方米。 2.该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情况见附件。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的验证依据。 二.租赁期限 1.该房屋租赁期限共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2.租赁期内,甲乙双方未经协商一致均不得提前解约。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若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内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订立租赁合同。

房产中介居间合同.docx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 甲方(房屋出售方):身份证号: 代理人:身份证号: 乙方(房屋购买方):身份证号: 代理人:身份证号 ; 丙方(中介服务方): *******有限公司 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合肥市相关规定,本 着自愿、公证、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成交房屋的基本情况 房屋登记地址:合肥市区路号(小区)幢室 房屋所有权证号:房屋抵押情况: 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共有人: 目前是否已出租:□是□否 房屋权属情况:□私有产权房□使用权公房 建筑面积:平方米 其他情况: 1.1经协商,甲方愿将上述房屋出售给乙方,甲方对上述房屋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并保证房屋交付乙方时的实际装修状况与乙方实地看房时的状况保持一致,否则愿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乙方因此而受到的一切损失。 1.2乙方确认对该房屋已经做了充分的了解并实地查看过房屋,对房屋现状没有异议,愿意 购买该房屋。 第二条成交价格

甲乙双方协商后确定的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条付款方式:乙方采取以下第______种方式付现。 3.1 现金支付 第一次支付,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 元(大写 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次支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次支付 第四次支付 3.2 贷款支付 双方同意乙方采取贷款方式(□商业贷款□ 公积金贷款□ 组合贷款)购买该房屋,甲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贷款手续。 第一次支付: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二次支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次支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次支付 如乙方提出终止贷款行为或因乙方原因不能取得贷款机构贷款的,乙方应于______日内以现金形式补齐房款。 3.3 其他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 第四条:税费的承担 甲乙双方保证,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交易习惯缴纳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各项税费。 尽管有上述约定,双方同意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权属过户及房屋交付

居间合同纠纷案例指导

【指导案例1号】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民事居间合同二手房买卖违约 【裁判要点】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简称中原公司)诉称:被告陶德华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上海市虹口区株洲路某号房屋销售信息,故意跳过中介,私自与卖方直接签订购房合同,违反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约定,属于恶意“跳单”行为,请求法院判令陶德华按约支付中原公司违约金1.65万元。 被告陶德华辩称:涉案房屋原产权人李某某委托多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中原公司并非独家掌握该房源信息,也非独家代理销售。陶德华并没有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不存在“跳单”违约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下半年,原产权人李某某到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挂牌销售涉案房屋。2008年10月22日,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11月23日,上海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简称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带陶德华之妻曹某某看了该房屋;11月27日,中原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并于同日与陶德华签订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该《确认书》第2.4条约定,陶德华在验

看过该房地产后六个月内,陶德华或其委托人、代理人、代表人、承办人等与陶德华有关联的人,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中原公司而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陶德华应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地产买卖达成的实际成交价的1%,向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当时中原公司对该房屋报价165万元,而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报价145万元,并积极与卖方协商价格。11月30日,在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居间下,陶德华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138万元。后买卖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陶德华向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支付佣金1.38万元。 【裁判结果】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3日作出(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被告陶德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1.38万元。宣判后,陶德华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4日作出(2009)

房屋中介协议书(完整版)

房屋中介协议书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中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合法的原则,就房屋出租中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恪守执行:第一条、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居间出租具备以下条件的房屋,并协助其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用途:家具商场;对承租人条件的特别要求: 第二条、委托期限 承租人与甲方实际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 第三条、现场看房 本合同签订后日内乙方应到房屋现场对甲方提供的房屋资料进行核实,经核实房屋状况与甲方提供的资料不一致的,乙方应要求甲方对合同进行修改。 乙方陪同承租人现场看房的,‘甲方应予以配合。因甲方提供的资料与房屋状况不一致造成承租人拒付看房成本费的,甲方应支付全部费用。 第四条、甲方义务 (一)应出示身份证、营业执照、证明;等真实的身份资格 (二)应出示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证明自己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

利的其他证明; (三)应保证自己提供的房屋资料真实、合法; (四)应对乙方的居间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五)应对乙方提供的承租人资料保密; (六)不得在委托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日内与乙方介绍的承租人进行私下交易; (七)在委托期限内不得将出租房屋同时委托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出租; 第五条、乙方义务 (一)应出示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等合法的经营资格证明; (二)应认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按照房屋用途和甲方对承租人条件的特别要求寻找承租人,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甲方如实汇报,并为承租人现场看房及甲方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 (三)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四)收取必要费用、佣金的,应向甲方开具合法、规范的收费票据; (五)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收取任何名目的预收费用; 第六条、佣金 委托事项完成后,甲方应按照实际月租金的%(此比例不得超过100%)向乙方支付佣金。佣金应在甲方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即时/日内)支付。 佣金的支付方式:现金口;支票口;。 委托事项未完成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佣金。 第七条、费用委托事项完成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非因乙方过失导致委托事项未完成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必要费用如下:。 第八条、转委托甲方(是/否)允许乙方将委托事项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

存量房(二手房)购买居间合同(中介版)标准样本

合同编号:WU-PO-777-39 存量房(二手房)购买居间合同 (中介版)标准样本 In Order T 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Each Party,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Reach An Agreement Through Common Consultation And Fix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Each Party,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Restricting All Partie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存量房(二手房)购买居间合同 (中介版)标准样本 使用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协作的当事人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过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把各方所承担的责任固定下来,从而实现制约各方的效果。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出售人(卖方):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买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 居间人(居间方):_____________ 备案证书号码: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

房地产居间合同纠纷及审理对策

房地产居间合同纠纷及审理对策 至2011年2月止,北京二手房价格不断上涨,二手房交易持续活跃,为房产中介行业创造了巨大的市场空间。同时,中介公司与其委托人之间发生的居间合同纠纷也成为法院审理的一种新类型化案件。2010年第四季度以来,随着房价调控政策的不断出台,涉房居间合同纠纷也呈现出若干新特点,为法院审判工作增加了难度。有法院预测,“京十五条”执行后,买卖双方解除买卖合同的纠纷可能增多[①],由此引发居间服务及居间费用问题,导致涉房居间合同诉讼数量激增。 针对上述情况,笔者对2011年第一季度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进行了调研分析,以求更好的解决此类纠纷。 一、涉房居间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特征 据笔者统计、调研,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2011年第一季度受理的涉房居间合同纠纷呈现出以下特征: 1、居间合同签约时间比较集中。2011年第一季度新收的房产居间合同纠纷案件中,居间合同及房屋买卖合同的签约时间集中在2010年9月至12月间,此类案件占总数的57%。除此之外,签约时间在2010年6月以前的占案件总数的9%;2010年6月至9月的占案件总数的15%;2011年12月以后的占案件总数的19%。 笔者从多家中介公司的代理人处获悉,居间合同签订后中介公司会等待买卖双方完成过户手续并自行交纳居间费用。如委托人拒绝交费,则中介公司通常在居间合同签订之日起的2、3个月时间里,自行向委托人追缴居间费用。自行追缴不成的,才向法院提起诉讼。

结合上述数据,涉房居间合同纠纷立案时间一般晚于纠纷发生1.5至3个月。 2、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2011年第一季度,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房产交易居间合同纠纷案件数量激增,占民事审判庭新收案件总数的15%,较去年同期上涨200%。2010年第一季度,该院新收此类案件仅为15起。 随着“京十五条”等限购政策调控效果逐渐显现,涉房居间合同纠纷数量可能会继续上升。 3、买房人为被告的案件占绝大比例。原告为房屋中介公司,被告为买房人的案件占此类纠纷总数的83%,仅17%的案件原告为买房人,其中买房人提起反诉的案件数占此类案件总数的10%。房屋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均为索要居间服务费用;买房人的诉讼请求主要是返还居间费用、赔偿相关损失。 4、争议原因比较集中。2011年第一季度北京某区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中,所涉房屋均为居民住房,买房人均系自然人;无一起因商用房屋交易而引发的居间合同纠纷。除被告(买房人)下落不明的案件外,全部案件中买房人的主要答辩意见或反诉请求(少量案件为诉讼请求)均为减免、追索居间服务费用。 买房人要求减免或追索居间费的理由集中于以下四点: 答辩意见 比例 1、房屋交易未完成,不符合居间服务费的支付条件39% 2、中介公司未完全履行服务义务72% 3、房屋状况与中介公司的承诺不符15%

房地产经纪(居间)合同实用版

YF-ED-J1483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房地产经纪(居间)合同实 用版 An Agreement Between Civil Subjects To Establish, Change And Terminate Civil Legal Relations. Please Sign After Consensu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Realize Common Interests.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房地产经纪(居间)合同实用版 提示:该合同文档适合使用于民事主体之间建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请经过一致协商再签订,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沈阳市房产管理局、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房地产经纪(居间)合同说明 1、本合同所称房地产经纪(居间),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目前单独从业的经纪人居间介绍,促使当事人进行存量房地产各类交易的经营活动 2、本合同所列条款未尽事宜,当事人需要另作约定的,双方当事人可协商增加补充条

款,经签字生效附在合同后。 3、本合同正文前的“合同编号”由所在的市中心市场或区市场编号、经纪机构或经纪人资格证书号码、合同流水号等3部分号码构成,填写时不能缺项。 4、本合同正文中凡括弧内有多项供选择内容的,按其交易行为只在该括弧前的空格处先填其中一项。 5、本合同要用蓝黑或碳素墨水笔填写。 6、在签订本合同前,乙方、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出示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相关证件。 7、本合同条款由沈阳市房产管理局和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房地产经纪(居间)合同

起诉状--居间合同纠纷

起诉状 原告:*******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被告一:**,女,19**年5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地址:************************,联系电话:****** 被告二:**,男,**年12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地址:********************路1号,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元及逾期履行滞纳金(暂计至2015年1月5日为****元),两项暂合计为*****元; 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房地产居间服务公司。被告一因房屋出售需要委托原告居间销售其名下址于福建省*********的房产,原告接受委托后,经原告居间介绍,被告一与案外人****于2014年10月10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书》,该协议约定:被告一将上述房产以200万元价格出售给案外人黄世阳,并于收到购房款全款当日交付房屋。签订该协议后,被告一与原告就居间介绍费用进行了确认,承诺如原告推荐客户完成上述房产的出售,则被告一应于交房当日支付原告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元;如无故延期,则原告有权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被告追收滞纳金。 现被告与案外人于年月日实际履行了房屋买卖协议并办理了相关房产过户手续,但中介服务费却一直拒绝支付。 基于被告一与被告二系夫妻关系,且债务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由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偿付。 原告以为,被告通过原告的居间服务成功获取购房人信息,并经原告介绍与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并完成房屋交易,即应向原告支付居间服务费。被告的恶意拖欠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现特诉诸贵院,请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房屋中介合同标准范本

房屋中介合同标准范本 编号: 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人(甲方): 中介人(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人与中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中介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在委托期限内为其中介寻找符合以下条件的房屋(必备条件请在方格内划钩,参考条件请划圈,未选条件请划斜线),并协助促成其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楼房为___室___厅___卫□;平房为___间□;无装修□;一般装修□;精装修□;防盗坐落:____□; 门□;有线电视接口□;空调□;天然气□;煤气□;集中供暖□;土暖气□;热水器□;电话□;电视机□;电 结构:____□;朝向:____□;建筑面积:_____平冰箱□;洗衣机□;上下水□;家具□____□; 楼层:___□; 方米□;月租金标准:____元□;租期:____□;房屋用途:_____□; 房屋权属:________ 其他条件:________ 乙方还应提供以下服务:___________. 第二条委托期限 自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日. 超过以上期限仍需要中介服务的,双方另行签订中介合同或以书面形式将本合同委托期 限延长. 第三条现场看房 乙方应陪同甲方到房屋现场看房. 乙方应当制做看房的书面记录,列明房屋的具体地址,看房时间及其他事项.看房记录需经甲方签字确认,由双方各执一份.

乙方为甲方寻找的房屋不满足甲方提出的必备条件或者甲方不满足出租人提出的特别 条件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签字并拒绝支付看房费. 第四条甲方义务 (一)应出示身份证_______等真实的身份资格证明; (二)应对乙方的中介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三)应对乙方提供的房屋资料保守秘密; (四)不得在委托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____日内与乙方介绍的出租人进行私下交易. 第五条乙方义务 (一)应出示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等合法的经营资格证明; (二)应尽力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甲方提出的条件为甲方寻找房屋,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甲方如实汇报,为甲方看房和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并促成甲方与出租人的房屋租赁合同成立; (三)应保证为甲方提供的房屋资料已经事先核实,并且甲方满足出租人提出的特别条件 要求; (四)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五)对甲方的经济情况,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保守秘密; (六)应保证为甲方介绍的出租人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 的其他证明及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身份资格证明;保证出租房屋产权明晰,不存在所有权纠纷或者其他权利纠纷; (七)收取看房费,佣金,中介活动费用的,应向甲方开具合法,规范的收费票据; (八)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收取任何名目的预收费用. 第六条委托事项的完成 "完成委托事项"是指完成本合同第一条所列全部委托事项.甲方与出租人未签订书面租 赁合同,乙方仅为甲方提供信息,或为甲方看房并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的,均视为委托事项未完成. 第七条费用与佣金

房屋居间买卖合同正式版

After reaching a consensus through equal consultation, the agreement stipulates the obligations that must be performed and the rights that should be enjoyed by each other.房屋居间买卖合同正式版

房屋居间买卖合同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合同资料适用于日常场景中,在经过平等协商而达成一致意思后订立的协议,规定了相互之间的必须履行的义务和应当享有的权利,如若自身权益受到损害,可通过正当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甲方(出售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买售方):身份证号码: 丙方(居间方): 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市相关规定,本着自愿、公平、平等、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部分关于房屋买卖 第一条成交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登记地址: 房屋权属证号:土地使用证号:房屋用途:

登记所有人房屋抵押情况: 房屋共有人是否同意出售:□是□否目前是否已出租:□是□否承租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是□否房屋权属情况:□私有产权房□使用权的公房□可以出售的经济适用房□其他房屋状况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型:;楼层其他情况 1.1经协商,甲方愿将上述房屋出售给乙方,甲方对上述房屋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保证房屋交付乙方时的状况与乙方实地看房时的状况保持一致,否则愿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乙方因此而受到的一切损失。 1.2乙方确认,对该房屋已作了充分了解并实地查看过房屋,对房屋现状没有异

居间合同纠纷案例|居间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343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34378号 原告上海xx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季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xx,女,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xx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陈xx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xx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xx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后仍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陈xx未作答辩。

另查明,原告之前的公司名称为上海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后经核准变更为目前名称。 以上事实,由《佣金确认书》、《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佣金确认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佣金确认书》的约定,被告与买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后,原告的居间行为即已完成。现合同已经签订,被告应当按约定支付原告佣金6,200元。对于原告的滞纳金及律师费请求,由于《佣金确认书》对此均有约定,且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因此本院对此两项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xx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佣金人民币6,200元、滞纳金人民币1,800元、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居间合同纠纷案例

居间合同纠纷案例 (2)居间合同的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其行为本身不具 有法律意义;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是按委托人的要求处理受托事务,处理的事务可以是有法 律意义的事务,也可以是非法律意义的事务;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则是按委托人的要求,从 事购销、寄售等特定的法律行为,行纪人受托的事务只能是法律行为。 居间合同纠纷案例 20xx年3月2日由被告李XX与原告山东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劳务服务费协议》, 约定“被告为原告与河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XX工程项目签订工程承包协议提供中 介服务,服务费分期给付,第一期在原告与河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 同之日支付,为50万元”。原告与房产公司签订了承包协议之日并没有如约给付被告第 一期劳务服务费,于是2020年3月12日原告与被告就3月2日签订的《劳务服务费协议》中的第一期50万元劳务服务费再次签订《被充协议》,约定“被告给付原告第一期劳务 费50万元,如该项目因业主原因进行不下去的一周内全额退还乙方劳务服务费,否则, 被告承担该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按银行信贷利息三倍偿还原告的利息损失,河北XX拍卖公 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担保范围及于主债权及利息;进场施工后本协议自动失效”,于 补充协议签订当日被告收到原告劳务服务费50万元整。 甲方须承担的费用:利息(详见甲方与出借方问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约定);评估费、公证费、融资费、监管费及担保费(详见甲方与评估公司、公证处、出借方、担保贷款合 同公司问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约定);定金元;居间服务费元,甲方须在出借方审批成功,在房管局或其他相关部门办砰相关手续后一次性将贷款总 甲乙双方均应充分保守本协议所涉及的商业秘密。乙方不得以其在居间过程中获取 的甲方商业秘密而作出不利甲方的任何行为,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乙方的居间报酬。 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向甲支支付元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解聘:签定合同之后,甲方应提前出具乙方解聘证明、职业道德证明等有关转注册证明,方便乙方办理转注的手续。在甲方注册成功后,与本合同第四条中应交还乙方的其 它材料一同交予乙方。 20xx年1月3日原告向河北某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该工程项目开发商也就是河北 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让原告进场施工”,要求被告及河北XX拍卖公司依据《补充协议》承担退款责任及赔偿利息损失责任。 做为被告李XX的律师,根据被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材料的详细分析,通过调查取证、激烈的庭审,最终形成如下答辩意见:

房产中介房屋出租合同完整版

房产中介房屋出租合同完 整版 In the legal cooperatio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can be guaranteed. In case of disputes, we can protect ou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through legal channels t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topping the loss or minimizing the loss.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产中介房屋出租合同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合同资料适合用于合法的合作里保障合作多方的合法权利和指明责任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停止损失或把损失降到最低的效果。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甲方(房东):_____________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 为明确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将房屋租给乙方使用。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规定订立合同。 一、乙方承租甲方位于___市___区___镇___幢___的房屋约___平方米。租赁房屋用途_住宿_. 二、租赁期限_____个月,从_____年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_日。甲

房地产居间合同

房地产居间合同 委托人甲(出售、出租方) 居间方 委托人乙(买入、承租方) 第一条(订立合同的前提和目的)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三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居间方接受委托人甲、乙的委托,促成委托人甲、乙订立房地产交易 ____________(买卖/租赁)合同,并完成其他委托的服务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二手房居间合同范本。 第二条(提供居间房地产的座落与情况) 委托人甲的房地产座落于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区(县)_____________路 ____________弄___________号__________室共___________套,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_平方米,权属为____________ ,权证或租赁凭证编号_______________,其他情况 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乙对该房地产情况已充分了解。 第三条(委托事项) (一)委托人甲委托事项(共__________项) 主要委托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委托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委托人乙委托事项:(共______项) 主要委托事项: 1、

答辩状居间合同、中介合同纠纷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王**,女,汉族,1971年1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 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八百桥镇大唐村汤家湾号,电话. 被答辩人:南京****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新华路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答辩人王**与被答辩人南京****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一案,被告代理人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作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置业公司在本案中没有促成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依法不能收取居间佣金。本案中,答辩人、被答辩人以及第三人张汝人所共同签订的《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无论从合同的形式上还是从合同的内容上看,该合同的在性质上都属于居间合同而不是买卖交易合同。从形式上看,该合同是中介合同属于居间合同;从内容上看该合同是确定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该合同中之所有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条款的规定只是为进一步明确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且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被答辩人一直向答辩人强调该合同中关于买卖合同条款的规定只是买卖双方的买卖意向的确定,具体的买卖合同在买方和卖方间另行签订。因此,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27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的规定,被答辩人依法不得向答辩人主张居间佣金。此外,答辩人已经向被答辩人支付了六分之一(2680元)费用,足以弥补被答辩人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如被答辩人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从事居间活动花费了多少必要费用,答辩人将保留

要求被答辩人退还多收的居间费用的权利。 二、由被答辩人提供的该份居间合同中关于居间佣金报酬的规定与国家的强制性法律相违背属于无效条款。该合同第七条第一款中关于“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丙方已经促成交易”规定,违反了合同法第427条的规定,被答辩人试图用居间合同的成立来作为佣金报酬的支付条件,被答辩人显然在用格式条款来免除其主要义务、排斥居间合同中委托人的主要权利、严重加重了委托人的责任。居间合同中的这一条款显然已经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三、居间合同的当事人所共同确定的受托方的义务居间人并未实际履行,故委托人有权利拒绝支付义务报酬。合同确定了被答辩人6项主要义务,但被答辩人并未履行该合同中的第一项义务,也是该合同的主要义务,致使合同的实际交易未能完成,所以答辩人有权利拒绝支付居间佣金。 四、根据该居间合同第12条第十二项约定,被答辩人的佣金应该由合同的甲方张汝仁支付。根据该合同条款约定“由违约方承担房价2.4%的中介公司的全部佣金”,显然答辩人并非本居间合同的违约方,是出售人即张汝仁拒绝向答辩人卖售房屋导致买卖合同未能成立,交易未能促成。然本案的被答辩人不向合同的违约方张汝仁主张佣金反而向合同的守约方答辩人主张佣金行为是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的。此外,答辩人有理由怀疑被答辩人和其提供的房屋卖方存在恶意串通,提供虚假售房信息促成所谓的买卖合同,骗取买房人佣金的可能。其提供的房源信息因房屋的所有人拒绝买卖房屋而无效,由于其提供信息的无效导致其居间合同的主要标的失去最起码的存在根基,根据《合同法》第425

房产律师:与中介签订居间合同的五大要点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房产律师:与中介签订居间合同的五大要点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一、中介经纪报酬的支付主体和条件要明确。 根据《合同法》规定,中介方促成交易的,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中介经纪费。在这方面有两点需要注意:首先,要在《居间合同》中明确中介经纪费支付的主体是买方还是卖方。如果委托方特别要求“到手价”的话就需要与中介方书面约定清楚:促成交易后免收中介经纪费或由对方支付,以免将来发生争议。其次,对中介经纪费的支付条件要约定明确,原则上是在中介方促成买卖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支付。如中介方与委托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鉴于房屋交易过程中环节较多,可以将中介经纪费的支付与工作进度相结合,做到哪一步就支付哪一步的中介经纪费。 二、中介方的法律地位和责任要明确。 在很多中介公司参与二手房买卖的案例中,经常会碰到两种现象:一是交易过程中中介方要求委托方支付一笔定金,并称该定金是对方要求的,如果一方反悔,可对反悔方适用“定金法则”;但往往买卖双方发 生纠纷后才发现该笔定金因种种原因中介方并未实际交付买卖一方,导致定金未实际交付不发生法律效力,使支付定金方无法利用“定金法则” 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另一常见现象就是买卖双方的联系方式互不知晓,有关信息均由中介方转达,当一方有违约行为时,委托方很难行使通知、催告等权利,最终可能会给委托方追究对方违约责任造成很大困难。

上述现象的产生,归根结底是对中介方的法律地位及责任约定不明确。房与法苑房产律师建议在《居间合同》上针对中介方增加相应约束条款。比如:中介方有按规定时间转达有关信息或转交定金的义务,如未按约履行此义务的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或索性由买卖双方及中介公司三方确定中介方是双方之代理人,有关定金、信息的转送由中介公司代为履行,即中介方收到即视为对方收到,这样就有利于对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的追究。 三、中介方设置的违约条款应谨慎审查。 目前,各大中介公司采用的均为自制格式合同,在这些合同中中介公司常常会给委托方设置一些违约条款。一般有以下两类:一类是针对中介 公司促成交易成功后,委托方拒不支付或迟延支付中介报酬的违约责任。对 此,在法律上没有争议;另一类是针对委托方要求解除买卖合同或双方协议解 除买卖合同的,则中介公司除收取固定中介报酬外仍会要求委托一方或双方另 行支付相当于中介报酬的违约金。对此,司法实践 中认定这类违约条款“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且有强制交易之嫌,故会认定其无效。但也有人认为此条款是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订立,是双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