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界定省市县三级政府的事权、财权和财力
财政“省直管县”对省级以下级财政的影响和对策

财经纵横243财政“省直管县”对省级以下级财政的影响和对策王 安 河北物流集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摘要:没有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配合,没有行政区划调整的跟进,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不太可能适应全国所有地区的现实条件。
强行推进改革,效果只会适得其反。
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受到中央与省级财政关系规范化的影响,需要跳出市县财力之争,在合理界定各级地方政府事权、财力、财权的基础之上进行。
关键词:省直管县;财政改革;市县财政中图分类号:F812.8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8)027-0243-01财政部曾发文,要求到2012年年底,除民族自治区外,各地都要做到财政“省直管县”。
从政策出台至今,全国各个地方进度不一,这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政策目标没有达成不一定就是地方政府落实不力。
我国国土面积广大,区域众多,不同地区间差异明显,因此各地改革应遵从各地实际情况,遵循实事求是的精神,推动财政“省直管县”的实施。
一、财政“省直管县”制度的利弊(一)财政“省直管县”的利处“省直管县”财政政策的制定,其益处在于调动县级财政积极性,进一步推动县级区域经济发展。
我国存在众多经济实力雄厚的县区,这些县跳出市一级财政的管辖,可以自主决策,有利于因地制宜发展经济。
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统一实行市领导机制,通过城市的中心辐射作用带动其管辖范围内县区经济的发展。
但这项制度下行至今出现了不合理的现象。
某些市区发展相对落后,特别是在市区财政收入不如县区的情况下,“市挂县”常有发生。
推行财政“省直管县”制度,有望缓解弱市强县之间的财政冲突问题,同时,可激励县区经济发展,使县区经济尽快进入发展快车道。
与此同时,对于发展相对落后的县,“省直管县”制度可相对保证财政拨款的正常进行。
现行制度中,一般级别越高的政府财力就越充裕,省级政府的财政保障能力远超于市级政府。
在市级财力不足的情况下,“省直管县”制度可以尽可能的保证落后县区财政支持,拉动相对落后县区经济发展。
规范政府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规范政府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作者:本刊编辑部来源:《财政监督》 2018年第11期背景材料: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是政府有效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前提和保障,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需要。
为此,国务院于2016年发布《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划分原则,以及改革的主要内容。
在此基础上,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纷纷推出与市(区)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方案,就省级政府与市区县之间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行了初步的划分。
2018年初,国务院发布《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一步明确了共同财政事权的范围,要求规范中央与地方之间对财政共同事权的支出责任分担方式。
《方案》明确,一是将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涉及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发展需要的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基本就业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列入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范围:二是制定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国家基础标准。
参照现行财政保障或中央补助标准,制定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免费提供教科书、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等9项基本公共服务保障的国家基础标准;三是规范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分担方式,主要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四是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下设立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对共同财政事权基本公共服务事项予以优先保障。
随着财税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逐渐明晰。
围绕政府间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本轮改革将会带来哪些影响,以及如何有效推进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公共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划分,本期监督沙龙特邀财政领域学者围绕以上问题展开探讨。
主持人:在长期的治国理政历史中,我国素有中央集权的传统,由此导致政府间关系较为脆弱而不够稳定;在政府间财政关系上,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也不够清晰。
分析政府间划分财权与事权的理论依据

分析政府间划分财权与事权的理论依据学院:财政与经济学院班级:财政13-1学号:201305001167姓名:牛鹛摘要:在西方公共财政理论中,西方财政学家主要从政府职能理论和公共产品的层次性理论入手,论证多级政府以及财政分权的必要性,由此形成了财政体制的核心问题,即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划分问题。
我国1994年推行的分税制改革初步形成了我国分税分级财政框架。
但分税制改革仍然带有很大的过渡性质,对于中央和地方政府间的事权划分几乎没有涉及,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旧体制的特征。
导致地方财政日益困难已经影响到地方政府经济职能的作用发挥,任其发展势必会导致地方财政危机而最终威胁到中央财政,进而影响到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和政权的稳定。
因此,研究政府间财权与事权关系无论从理论还是从实践上都已成为财政学和政府经济学的重大课题。
关键词:财政分权事权财权一、政府与市场的职能边界划分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关键在于矫正政府在资源配置中的错位、越位和缺位的问题,寻找市场决定作用与政府调节的最佳结合点。
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确立“有限政府”理念。
市场经济中,政府的主要经济职能就是稳定宏观经济、提供公共服务、维护市场秩序、调节分配不公,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调动经济主体的积极性,政府必须减少其盲目性的干预,增加其服务性、社会性的职能,用“有形之手”保障“无形之手”。
(一)政府的职能政府的职能宏观层面上,主要负责具有战略性、全局性、方向性、社会性的义务,进行宏观调控。
具体看,保证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平衡,抑制通货膨胀,制定战略目标与实施步骤;根据社会水平调整产业方向与结构,制定产业规划与产业改革;制定、实施税收与金融政策,并调节个人、地区等经济间形成的非有机性结构;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国家安全和提供社会服务设施,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和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
(二)市场的职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要高度重视政府的作用,也要高度重视市场的作用。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1.10•【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发〔2021〕24号•【施行日期】2021.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现代财税体制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预算法定,坚持目标引领,坚持底线思维,更有效保障和改善民生,更加注重预算管理制度的系统集成、协同高效,更好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为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江西篇章和描绘好新时代江西改革发展新画卷提供坚实保障。
二、加强财政资源统筹管理(一)规范财政收入管理。
实事求是编制财政收入预算,合理测算确定收入预期目标。
不得向下级政府和收入征管部门下达收入任务,严禁将财政收入规模、增长幅度纳入考核评比,不搞收入进度排名。
严格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严禁收取过头税费、违规设置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坚决清理涉企乱收费行为。
依法依规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如实反映财政收入情况,严禁虚收空转。
不得违法违规制定实施各种形式的歧视性税费减免政策,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二)加强政府性资源统筹。
将依托行政权力、国有资源(资产)获取的收入以及特许经营权拍卖收入等按规定全面纳入预算,加大预算统筹力度。
事权和财权划分的原则

事权和财权划分的原则
事权和财权划分是指政府部门之间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权力和财务资源的划分,是现代政府管理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事权和财权划分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法定性原则。
事权和财权的划分应基于法律规定,依据法律明确各级政府机构的职责范围和权力权限。
二、属地原则。
事权和财权的划分应按照地域划分原则,即由具体地域内的政府机构负责相关事务的管理和资源配置。
三、分级原则。
事权和财权的划分应按照职责分级原则,即由上级政府机构向下级政府机构下放职责和相应的财政资源,实现分级管理。
四、实质性原则。
事权和财权的划分应依据实际需要,根据各级政府机构的职能特点和工作实际,合理配置相关权力和财务资源。
五、平衡性原则。
事权和财权的划分应合理平衡各级政府机构之间的权力和财务资源,实现职责协调和资源优化利用。
六、公正性原则。
事权和财权的划分应公正、透明,遵循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原则,保障各级政府机构、各类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事权和财权划分的基本原则,其目的在于实现政府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提高政府管理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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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8.16•【文号】国发〔2016〕49号•【施行日期】2016.08.1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是政府有效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前提和保障,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需要。
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提出的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适度加强中央事权和支出责任、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的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就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必要性财政事权是一级政府应承担的运用财政资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任务和职责,支出责任是政府履行财政事权的支出义务和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经历了从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到“分灶吃饭”、包干制,再到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变化,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逐渐明确,特别是1994年实施的分税制改革,初步构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体系框架,为我国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奠定了良好基础。
总体看,我国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主体地位、依法治国提供了有效保障,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以及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也要看到,新的形势下,现行的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还不同程度存在不清晰、不合理、不规范等问题,主要表现在:政府职能定位不清,一些本可由市场调节或社会提供的事务,财政包揽过多,同时一些本应由政府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承担不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尽合理,一些本应由中央直接负责的事务交给地方承担,一些宜由地方负责的事务,中央承担过多,地方没有担负起相应的支出责任;不少中央和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交叉重叠,共同承担的事项较多;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尽规范;有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缺乏法律依据,法治化、规范化程度不高。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7〕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意见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7〕3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深入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快建设现代财政制度,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意义财政事权是一级政府应承担的运用财政资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任务和职责,支出责任是政府履行财政事权的支出义务和保障。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建立科学规范政府间关系的核心内容,是完善国家治理结构的一项基础性、系统性工程。
科学划分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建立健全现代财政制度、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加快建设经济文化强省具有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我省按照中央统一部署,不断调整理顺省以下财政分配关系,积极探索政府间支出责任划分,在一些重点领域逐步明确省、市、县财政的支出负担比例,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也要看到,现行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还不同程度存在不清晰、不合理、不规范等问题,比如一些本可由市场调节或社会提供的事务,财政包揽过多,同时一些本应由政府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承担不够;政府间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交叉重叠,一些本应由上级直接负责的事务交给下级承担,一些宜由基层负责的事务上级承担过多。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山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报告工作目标责任分解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山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报告工作目标责任分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11•【字号】晋政发[2006]10号•【施行日期】2006.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山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报告工作目标责任分解的通知(晋政发〔2006〕1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关于山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的报告》工作目标责任分解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六年五月十一日《关于山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报告》工作目标责任分解根据省十届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山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的报告》(以下简称《纲要报告》),现将《纲要报告》工作目标责任分解安排如下:第一部分:“十一五”期间主要工作任务的责任分解一、于幼军省长负责的工作(李政文秘书长、刘俊谦省长助理协助)对主要工作任务负总责,同时具体负责以下工作:(一)省监察委员会牵头的工作强化行政监察,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协同部门:省政府办公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公安厅、财政厅、国土厅、建设厅、交通厅、农业厅、卫生厅、审计厅、国资委、环保局、安监局、法制办、物价局等。
(二)省审计厅牵头的工作强化审计监督,依法开展审计工作,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
协同部门:省政府办公厅、财政厅、地税局等和各市、县人民政府。
(三)省编办牵头的工作1.进一步优化政府组织机构,依法界定和规范省、市、县三级政府和政府组成部门的事权与职责,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力、协调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协同部门: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2.在总结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进乡镇机构改革。
建立健全财权_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机制
着下级政府官 员的任免,而且控制着下级的财政收入,因此,下 标准或制定强制标准时,如涨工资和提高科教、计生等法定支
级政府很大程度上要 依靠上级政府,这就导致上级政府往往可 出 比 例时,多是上面只出 政策不出 钱。由于事权与 财权、财力
以凭借其地位优势随意地将本身的事权推给下级政府。目前, 没 有建立刚性互动机制,导致事权下放、财权上收等现象十分
县级政府承担事权范 围过宽,除了外交、武警等少数事权外,其 普遍。具 体表现为:一 是上级政府在划分收入时允许本级分享
余都需要 县级政府加以支持,很多本应属 于上级政府的事权下 下级税 收的做法十分普遍;二是财政收入层层上收的情况十
移给了县级政府。我国乡镇政府承担的事权范 围也同样广泛, 分普遍;三是上级政府将数额较大、较稳定的税 种 实 行 共 享 ,
为建立 财权、财力与事 权相 匹配的机制奠定基础;合理配置中央与地方的税种,适当扩大地方税权,增强地方财力;根据
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适度采取差异性的财税政策;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规范转移支付行为;加 快 完 善 省 以下
财政管理体制,缩 减 政府财政级次 ;完 善 《预 算 法》,保 证 财权、财力与事 权匹配的可 预 期 性。
以事权确立财权、财力。
财政收入占 全国收入或者全省 收入的比 重大幅度下降的情况
(三)事权与财权、财力之间没有建立起 刚性互动机制。我 十分普遍;六是中央转移支付占 地方财政支出 比 重越来越高
国《预算法》虽然规定了地方预算自主权,但 仅泛泛地划分了 的情况十分普遍;七是县乡财政困难的程度大于省 市级财政
(二)政府间事 权划分缺乏制度规范,事 权范围划分随意性 大。我 国《 宪法》、《 国务院组织法》、《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对各级政府的职能、事权作了一 般性的规 定,如中 央政府承担 1 8 项职权,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承 担 1 0 项职权,乡镇政府承担 7 项职权。但这 些 事权划分过于宽 泛,事权说明不够具体 。只有 中 央政府才具有 的事权(如国防和 外 交 ) 或 只有 地方政府才具有 的事权(如对本 地区 提供 公共产
广东省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完善省对市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理顺省与市县财政分配关系,保证市县的既得财力和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增强省级宏观调控能力,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现将《广东省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东省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深化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实现由分税包干制到完全分税制的平稳过渡,理顺各级政府的事权、财权;规范省与市县财政分配关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3]85号)和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政府上作报告》精神以及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保障各级既得利益,规范省与市县财政分配关系,形成随着经济发展,财政收入同步增长;随着全省财政收入增长,省市县各级财政收入相应增长的“分税分成、水涨船高”新分配机制,促进全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二)基本原则:1.省出台的各项改革措施要与中央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方针政策相衔接。
2.按照各级政府的事权划分,确定各级财政的支出管理范围责任;以事权合理界定各级政府的财权和收入划分,理顺和规范省与市县财政分配关系。
3.既要逐步提高省级财政收入在全省财政收入中的比重,恢复到过去一定水平,适当增强省级财力和宏观调控能力;又要保护市县的利益,在省与市县之间建立起“水涨船高”同步增长的新分配机制,以调动各级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积极性,促进各级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合理增长。
4.坚持财政分配“公平、合理、均衡”的原则,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协调地区经济发展,缩小分配差距,强化公共财政职能。
5.财政体制的设计,包括各级财政收支范围的划分和基数的核定;各项财政结算的计算,对原体制各市县财政上解与补贴的处理等,力求规范简便,便于征管,易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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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有助于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顺利推进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笔者对近几年全国部分省(市)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的试点情况进行了研究,特提出省市县三级财政部门在改革中应采取的对策措施。
合理界定省市县三级政府的事权、财权和财力——进一步理顺省与市、省与县、市与县的财政关系。
在理顺省与市的关系上,主要应解决省如何带动县更好发展的问题。
市要主动适应省的需要,按照省调整体制的要求,集中精力抓本级发展,同时履行好带动县发展的职能。
同时积极协助省做好省管县的各项工作,认真完成省财政交办的事项。
省对财政体制过渡期间的市级财政运转予以适当弥补,对区域性事务,省财政可作为单独事项对待,明确由市级财政牵头处理,配置必要的财权。
在理顺省与县的关系上,省财政要克服行政级次的差别障碍,大力支持县级财政;将所有县(市)按照一定标准重新排队,因地制宜制定发展政策;逐步解决体制遗留问题,改善县(市)发展环境。
县级财政要坚持自力更生为主、争取上级扶持为辅,努力解决自身困难;及时准确上报信息,争取省财政帮助解决突发问题。
在理顺市与县的关系上,市级仍然是县级的行政领导机关,市级要继续加强对县级的领导和指导,特别是加大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持,放权要放彻底。
市级财政要继续承担对县级财政的指导、支持和监督职责,除省财政直接对县进行财政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收付、各项转移支付及专项资金补助、贷款资金管理等外,市要加强对县的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政策和制度以及综合性工作的管理,发挥市级财政在调查研究、决策、监督等方面的作用。
县级财政要积极接受市级的领导和指导。
——明确界定省以下各级政府财政支出责任。
在原有各级政府支出责任划分的基础上,结合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明确区域性公共管理事务的支出责任,做到财权与事权相一致,这是当前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要解决的首要问题,也是理顺省以下财政关系,调动各级政府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的保证。
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前,市财政有较大的资金调配权,对一些全市性的重点项目建设资金,如涉及多个县的卫生防疫、水利建设、环境保护等进行了一定的引导和支持。
体制改革后,市承担区域性公共管理事务的积极性将受到影响。
按照财权和事权相对应的原则,省对市、省对县的体制设计中应协调好市和县的责任分担工作,避免由于行政体制改革的不到位而出现一些支出责任缺位。
因此,必须明确划分县(市)级、省辖市、省级政府之间的事权,比如民兵训练、优抚、计划生育、义务教育由中央和省级政府承担;城市地区居民公共事务管理、公共产品与服务的支出由地级市承担;县级政府机构正常运转、县(市)基础建设及公共产品与服务由县(市)级财政承担,跨县的区域性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支出由省辖市和县级政府共同承担等。
——科学合理地划分各级政府的收入范围。
按照规范标准调整中央和地方税种划分,建议将营业税与城市维护建设税全部划归地方,个人所得税划归中央。
地方政府也要按照中央对省之间的办法,打破旧体制下按企业经济成份、隶属关系、行业性质、企业规模划分收入的做法,主要以分税种作为财力分配的主要依据。
同时,结合地方税制的实施,确立地方各级政府的主体税种。
根据各税种在各级政府税收收入中所占的比例和各税种对经济调控功能,营业税适合充当省、市级财政的主体税种,财产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适合充当市、县级财政的主体税种。
——完善省对县的转移支付制度。
对于省以下转移支付资金,要打破省对下体制补助、专项补助、结算补助以及其他补助的界限,根据转移支付资金总量和调控目标,按照因素法统一核定各地的标准收入、标准支出及总补助数额,充分发挥省一级调解县域之间财力均衡的作用,逐步缩小省辖区内地区间财力差距,从而确保全国地区间差距的缩小。
省级财政要建立对市县的扶持激励机制——进一步加大对省直管县政策项目资金的扶持力度。
省直管县后,省财政的财力补助明显增加,应享受的优惠政策都享受到了,但由于直管县基础差、底子薄,现有财力水平只能保证政权机构的正常运转,用于发展的财力捉襟见肘。
提高自身发展能力,正是解决县域财政困局和确保社会稳定的根本。
因而,应积极关注省直管县提高自身发展能力这一关键问题,要在政策项目资金上予以特别扶持。
——建立对市、县(市)的激励约束机制。
优化转移支付结构,严格控制需要配套的项目数量和专项转移支付规模,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增加基层财政的可支配财力,解决县乡财力不足问题。
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省级财政在加大对地方转移支付力度、完善分配办法的同时,要安排一部分资金,把资金与地级市管理的省管县的工作成绩、地级市解决与省直管县之间的财政历史遗留问题、地级市本该安排省直管县的政策性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等方面的工作结合起来;安排一部分奖金,把奖金与省直管县自力更生、落实各项省级政策结合起来,与省直管县的“乡财县管”工作结合起来。
总之,通过激励制度的设计,鼓励县(市)级自力更生、自我发展,促进县域经济的迅速发展;鼓励县级政府做好并完善“乡财县管”工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建设;鼓励地级市与省直管县(市)建立利益联结关系,帮助县(市)级政府发展经济。
市级财政要加快自身经济发展还权于县——工作重点要转变到重自身经济发展上来,建立收入激励机制,加快市区经济向新型工业化发展。
对市工商税增幅达到先进水平的,可给予适当奖励,作为专项用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加大对市区的政策性投入。
开发区的基础设施投入,既体现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也是上级政府在一定时期内的政策下行取向,因此,应加大对开发区基础设施投入力度,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上级对市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应确保用于企业技术创新,盘活存量,支持企业改制、改革。
——取消市级资金配套机制。
由于省辖市对自身应该承担的配套资金无法落实,造成省直管县财政额外支出负担加重,落实政策吃力。
因此,要取消市级资金配套机制,将现在应该是省辖市配套的资金,全额由省级财政直接划拨给省直管县或从转移支付中增加弥补,从根本上解决部分配套资金悬空的问题。
——妥善解决扩权遗留问题。
现存的资金管理缺位、老账返还、资金多头调剂等遗留问题,影响了省直管县政策的全面落实。
因此,省辖市要尽快移交管理权限,使各项省直管县政策及早落到实处,使省直管县真正有权有责,加快对已核清的资金账务的返还步伐。
省直管县要加快发展经济和促进财政改革——要积极支持发展县域经济。
大力支持“五个统筹”,创新财政支持县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方式;坚持县域经济民营化方向,培植特色骨干财源,壮大县域经济实力;不断改善投资环境,大力招商引资,集中全力发展特色工业,培植一批新型骨干财源建设项目。
——要强化税收征管。
加大财税征管工作力度,坚持大税小税一起抓,正常收入和清理欠税一起抓,税收、基金一起抓,实施全方位监管,确保实现的财政收入全部清缴入库。
尽量扩大工商税收的比例和增量,以获得更多的增量返还,增加县级财政收入。
——着力构建科学的公共支出体系。
进一步推进“乡财县管”和“村账乡监”改革,规范财政支出行为;积极探索人员分流工作新路子,降低财政供养系数;构建公共财政支出管理体系,变财政资金“养人”为“养事”,把过去按照人员编制分配的经费逐步改为项目经费,解决部分单位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的问题;按照事权与财权对等的原则,争取中央财政和省财政的全面支持,如中小学教师工资发放、农村公共卫生、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社会保障等,以确保全体社会成员尤其是广大农民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整合中央和省支农资源,建立专项支农预算和国土与环境保护基金,重点支持农田牧区建设、农村水土保持、环境维护与治污等,以确保“省管县”有一个可持续发展的良好生态环境。
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引入了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
(1)税收返还。
现行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返还和所得税基数返还。
其中,增值税、消费税返还以各地上划中央增值税、消费税增长率为基础逐年递增(注:2009年,简化中央与地方财政结算关系,将地方上解与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作对冲处理,相应取消地方上解中央收入科目。
同时,增加“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科目,用来反映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后,按照有关规定相应返还给地方的消费税等收入。
因此,从2009年开始,税收返还科目口径与以前年度有较大变化)。
增值税、消费税返还。
1994年分税制改革,实行按税种划分收入的办法后,原属地方支柱财源的“两税”收入(增值税收入的75%和消费税的100%)上划为中央收入,由中央给予税收返还。
所得税基数返还。
以2001年为基期,为保证地方既得利益,如果按改革方案确定的分享范围和比例计算出的地方分享的所得税收入小于地方实际所得税收入,差额部分由中央作为基数返还地方。
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
是指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中央因改革形成的财政收入,扣除中央本级安排的替代航道养护费等支出,对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公益性行业的补贴,以及用于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补助支出以后的部分。
转移支付资金分配采取“基数加因素”的办法,分为替代性返还和增长性补助两部分。
其中,替代性返还指替代地方原有的公路养路费等“六费”收入基数给予的返还;增长性补助指当年转移支付总额中扣除替代性返还后的增量资金分配,选取燃油消耗量、当量公路(航道)里程、路网密度、路况指数等客观因素进行公式化分配。
具体额度以2007年的养路费等六费收入为基础,考虑地方实际情况按一定的增长率确定。
(2)转移支付制度。
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由财力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构成。
财力性转移支付是指为弥补财政实力薄弱地区的财力缺口,均衡地区间财力差距,实现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的均等化,中央财政安排给地方财政的补助支出,由地方统筹安排。
目前财力性转移支付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等。
专项转移支付是指中央财政为实现特定的宏观政策及事业发展战略目标,以及对委托地方政府代理的一些事务或中央地方共同承担事务进行补偿而设立的补助资金,需按规定用途使用。
专项转移支付重点用于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支农等公共服务领域。
财力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各有特点:前者便于地方统筹安排,但不便于对绩效结果进行考核;后者不利于地方统筹安排,专款专用,但可以体现中央的政策导向,便于监督考核。
关键在于科学设置、合理搭配,发挥好各自的作用。
近年来,转移支付制度进一步规范。
一是调整和完善财政转移支付结构。
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将需要较长时期安排补助经费,且数额相对固定的项目,划转列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和比例。
二是加快财政转移支付法制建设。
针对我国目前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法制建设滞后,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的使用及管理尚缺乏有效约束和效益评估的现状,为通过法律形式规范和完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项目资金安排,力求使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项目资金分配更加公平、合理、规范、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