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关系中承运人发生事故-托运人是否存在选人错误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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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例分析6篇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例分析6篇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例分析6篇篇1一、案例介绍某年某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合同。

合同约定,乙公司负责将甲公司的货物从出发地运往目的地,运输方式为公路运输,运输费用为每吨货物XX元。

在运输过程中,乙公司存在多次延误、丢失货物、损坏货物等行为,导致甲公司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甲公司向乙公司索赔,但乙公司拒绝赔偿,认为货物的延误、丢失和损坏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与乙公司无关。

为此,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

二、案例分析1. 运输合同关系: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双方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

乙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履行将货物安全、准时地运送到目的地的义务。

2.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存在多次延误、丢失货物、损坏货物等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行为。

因此,乙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公司的经济损失。

3. 不可抗力:乙公司辩称货物的延误、丢失和损坏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与乙公司无关。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本案中,乙公司作为专业的运输公司,应当对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充分的预见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避免。

因此,乙公司的辩称不能成立。

4. 赔偿数额:在本案中,甲公司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包括货物损失、运输费用增加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因此,法院应当根据甲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确定乙公司的赔偿数额。

三、合同协议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甲公司与乙公司可以签订如下货物运输合同协议:1. 运输方式及费用:双方约定运输方式为公路运输,运输费用为每吨货物XX元。

具体费用根据实际运输距离和货物重量计算。

2. 运输时间:双方约定运输时间为签订合同后XX天内完成。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毁损如何认定责任主体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毁损如何认定责任主体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毁损如何认定责任主体货主运输动物的,可以委托承运⼈运输,委托⼈与承运⼈要签订运输合同的,⽽在现实⽣活中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损毁的,那么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毁损怎样认定责任主体?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毁损如何认定责任主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损毁的,⼀般由承运⼈承担责任,如果是由第三⼈造成损毁的,由第三⼈承担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三⼗⼆条【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的责任承担】承运⼈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承运⼈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货物本⾝的⾃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收货⼈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百三⼗四条【相继运输】两个以上承运⼈以同⼀运输⽅式联运的,与托运⼈订⽴合同的承运⼈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在某⼀运输区段的,与托运⼈订⽴合同的承运⼈和该区段的承运⼈承担连带责任。

⼆、货物运输损害如何索要赔偿1、要确认货物损害坏事实、时间、价值等。

2、看是否有运输合同、托运签收单,货物明细,如有,看运输合同、托运签收单等的约定,有约定则依据约定赔偿;如⽆,则托运⼈需要另⾏举证证明托运事实及货物价值,以及注意托运单中或背⾯是否有托运合同、最⾼赔付约定及是否签字认可。

3、看是否由保险公司承保,有则⾛保险理赔。

4⼀般商业货运公司与邮政货运有区别,邮政法规定了邮政最⾼赔付标准,但⼀般商业货运虽说有的在托运合同中约定了最⾼赔付标准,但适⽤的主要是民法典,在如托运⼈有⾜够证据证明托运货物价值及远远⼤于最⾼赔付标准时,则可主张实际损失价值。

依据司法实践,不乏得到法院⽀持案例。

5、如是货物买卖过程中的托运,则需注意货物风险转移时间,运费的承担主体等。

6、建议托运⼈托运贵重物品或价⾼物品,尽量投保,并选择信誉良好实⼒雄厚物流公司托运,并⼀定注意办理好托运⼿续及保留相应凭证,⼀旦发⽣货物丢失或损坏,及时收集保留相关证据,以尽可能避免损失或减少风险。

第七章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

第七章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

2、航班延误概念
• 民航运输的延误概念,国际公约及我国 《民用航空法》及相关的法规、规章中并 没有做出明确界定。
• 学理界定
民航定期航班的运输中,承运人未承载旅 客、行李或货物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离站或 不合理地迟延运抵目的地的行为。
(二)航班延误的原因
• 天气原因 • 空中管制原因 • 航空公司原因 • 旅客原因 • 机场保障方面的原因
(1)旅客运输延误造成的损失,责任限额为 4150特别提款权;(2)行李运输中延误的 责任限额为每名旅客1000特别提款权;(3) 货物运输中延误的责任限额为每公斤17特 别提款权。
1、3国际公约规定——免责
承运人证明本人及其受雇人和代理人为 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可合理 要求的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 承运人不对因延误引起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七章 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
航空运输的法律性质:运输合同 航班延误的法律责任 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
一、航空运输合同概述
1、我国《合同法》第288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 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2、航空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
(三)承运人赔偿的限额
• 国际公约规定的赔偿限额
公约
限额
1929年《华沙公约》
125000金法郎
1955年《海牙议定书》
250000金法郎
1955年《蒙特利尔协议》
(各涉美航空公司)
75000美元
1995、1996年的IIA和MIA 依旅客住所地法;
10万特别提款权内索赔 航空公司无条件承担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 双梯度(10万特别提
2、国内法的规定

运输合同及运输纠纷解决 (ppt 33页)

运输合同及运输纠纷解决 (ppt 33页)

运输合同
多式联运合同
条件 双方至少有一方是法人 承运人有一个主要经营人
承运方
不一定为一人,须有资 质
两人或两人以上
运输方式 一种运输方式
两种以上运输方式
内容 以运输经济业务为主
合同成立 托方将货物交给承方
其他 有第三方(收货人) 一次交费,同一凭证
承、托人权利、义务、责任-1
托运人(权利)
承运人(义务)
1)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征 ①多式联运合同的承运人一方为两人以上。 ②多式联运合同的各承运人以相互衔接的不同的运送
手段承运。 ③托运人一次交费并使用同一运送凭证。
2)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权利
①有权和托运人、收货人收取符合规定的各项费用。 ②如能证明其本人、受雇人、代理人或为履行联运合同 服务的任何人,为避免事故及其结果的发生,已经采取一 切可能的合理措施时,则有权拒绝负赔偿责任。 ③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由于发货人或其雇用人或代理人 的过失或疏忽而遭受损失,多式联运经营人有权向发货人 提出索赔。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及运输纠纷解决
货物运输合同管理
一、运输合同概述
1 运输合同的概念及分类 2 运输合同的格式及内容
二、运输责任的划分
1 承运人的责任 2 托运人的责任 3 其他相关责任 三、运输合同纠纷的解决
1 运输合同纠纷的种类 2 运输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理解运输合同的涵义;了 解运输合同的种类和特征,以及运输责任的免除 条件、相关方面的责任、运输合同纠纷的种类; 熟悉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费用
提供费用凭证(发票)、报表
终止运输、返还货物、 满足托运人的变更要求 其他 变更地址或收货人
故意行为责任

海商法复习资料整理

海商法复习资料整理

第一章海商法概述海商法的调整范围甲商人有一批大米销售给美国的乙商人,甲将这批大米交由丙船公司承运,并向丁保险公司为该批货物投了保险,装载着该批大米的A 船在由上海开往纽约的途中搁浅,被B船拖带至安全区域,救助过程中为减轻船的重量抛弃了1吨大米到海里,A船脱险后继续航行,途中又与C船发生碰撞,1吨大米跌落海里, A船与C船俱受损,并导致C船上部分人员伤亡。

问题:1、乙商人凭提单提货时发现货物短少了2吨,该损失该由谁来承担2、A船和C船的损失以及C船上的人员伤亡该由谁来承担3、支付给B船船员和所有人的救助报酬该由谁来承担《海商法》第一条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内容一:海上运输关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海上保险合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内容二:与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船舶所有权关系、船舶抵押权关系、船舶优先权关系海商法的适用范围下列哪些案件可以适用海商法:A 在青岛沿海海面,某市公安部门在利用某远洋运输公司的海船执行抓捕行动时,与另一艘海船发生碰撞。

B 太湖水域两艘运粮船发生碰撞。

C 长江流域一海船搁浅被另一艘船舶救助。

D 从武汉到上海的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

E从武汉到上海的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货损。

F从上海到纽约的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货损。

一、适用的船舶《海商法》第三条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1、形态:包括海船和海上移动式装置(具有海上航行能力、可以移动的构造物)2、构造:合成物,包括船体、船机以及船舶属具3、用途:仅限于商业目的的船舶4、规模:不适用于20总吨以下的船舶二、适用的水域1、海上:领海和内海。

2、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一端或两端连接海洋并且可用于船舶航行的江河水域。

铁路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的重大过失责任

铁路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的重大过失责任

浅议铁路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的重大过失责任[摘要]承运人对铁路货物运输中货物的损失,共有三种应承担责任的情形:一、完全责任,《铁路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如果损失是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二、限制责任,《铁路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承担赔偿责任,未按保价运输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三、免除责任,《铁路法》第十八条规定:货物的损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其中重大过失是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但都通过具体的行为得以表现,因此,应通过对具体行为的认定来分析主观的过错程度。

重大过失主体要件为承运人及其工作人员(代理人),主观要件为明知可能会发生损害后果的意识因素,客观要件为违反了注意义务并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而连结主观与客观方面的桥梁即为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的意志因素。

即主观意识通过意志违反了客观的注意义务,并造成损害后果这样一个整体。

[关键词]承担赔偿重大过失责任中图分类号:u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3)08-193-02承运人对铁路货物运输中货物的损失,共有三种应承担责任的情形:一、完全责任,《铁路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如果损失是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二、限制责任,《铁路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承担赔偿责任,未按保价运输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三、免除责任,《铁路法》第十八条规定:货物的损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权利及义务

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权利及义务

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权利及义务
一、承运人的主要义务
运输安全责任
承运人承担着客户的运输业务,必须要保证货物的安全运输。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必须尽最大努力确保货物的安全,防止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失或者滞留等事故。

保障货物完好无损交付
承运人在货物交付的过程中必须保障货物的完好无损。

即使发生任何损失,承运人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补偿客户所承担的损失。

准确和及时的通知
承运人必须要在及时的通知客户货物的运输情况,包括运输时间、到站时间和货物的实际状态
等等。

若果发生意外事件,承运人需要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客户以及提供及时的解决方案。

不得私自转让或改变合同内容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不得私自转让或者改变合同的内容,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需要转让或变更合同内容,则需要经过客户同意并签署书面合同。

二、承运人的主要权利
期限限制权
承运人有权要求客户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托运的手续,否则承运人有权拒绝接受托运,并保留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拒绝接受危险货物
承运人有权拒绝接受一些危险的货物,包括易燃、易爆、易腐蚀、有辐射、强酸等等。

如果有。

货运合同中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是什么及责任有哪些

货运合同中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是什么及责任有哪些

货运合同中承运⼈的主要义务是什么及责任有哪些
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按照合同的约定将承运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托运⼈⽀付相应报酬的协议。

那么,货运合同中承运⼈的主要义务是什么及责任有哪些?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货运合同中承运⼈的主要义务是什么及责任有哪些
⼀、货运合同中承运⼈的主要义务是什么
1、承运⼈应当按时、按地、安全地完成运输义务。

2、通知义务。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三⼗条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知道收货⼈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收货⼈应当及时提货。

收货⼈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付保管费等费⽤。

通知义务是基于诚实信⽤原则所产⽣的法定义务。

3、数个承运⼈以同⼀运输⽅式联运的,与托运⼈订⽴合同的承运⼈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

损失发⽣在某⼀运输区段的,各承运⼈承担连带责任;
4、货物在运输中因不可抗⼒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不得请求⽀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可以要求返还。

⼆、货运合同中承运⼈有什么责任
(1)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数量、起⽌点,合理调派车辆,完成运输任务。

(2)负责装卸时,应严格遵守作业规程和装载标准,保证装卸质量。

(3)实⾏责任运输。

安排装货的车辆,货箱要完整清洁,货物要捆扎牢固,苫盖严密。

运输途中要定时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保证运输质量。

因此,由于机器放置的原因⽽产⽣的货物毁损责任在于承运⼈(驾驶员)。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货运合同中承运⼈的主要义务是什么及责任有哪些”问题进⾏的解答,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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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国际货运练习题及答案(1) 第三章运输 填空: 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包括和()两种方式。 答案:班轮运输(或提单运输);租船运输 2.《海牙规则》的全称为(),该规则于1924年8月25日订立于布鲁塞尔,于1931年6月2日生效。 答案:《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问题的国际公约》 3.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基础问题,《汉堡规则》将《海牙规则》中承运人的不完全过失责任改为承运人的()责任制。 答案:推定完全过失 4.根据《汉堡规则》的规定:当货物灭失或损坏情形非显而易见时,在货物支付的次日起连续7日内,集装箱交货则从次日起15日内,延迟交货则在交货日起60日内收货人未提交书面通知时,则视为()。 答案:承运人已交付货物且状况良好的初步证据 6.1993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关于海上货物运输的规定是以()、()为基础,适当吸收了()的某些规定。 答案:《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 7.按照《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是从货物装上船起,至卸下船止的整个期间。当使用船上吊杆装卸货物时,指从装货时吊钩受力开始至货物卸下船脱离吊钩为止的整个期间,即实行()。当使用岸上吊杆装卸时,则货物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至卸货港越过船舷为止的整个期间,即实行() 。 答案:“钩到钩原则”; “舷到舷原则” 8.关于承运人的责任限制,《维斯比规则》将赔偿金额改为双重限额,每件或每一单位为()金法郎,或按灭失或损坏的货物毛重每公斤()金法郎,以较高者为限。 答案:10000;30 9.《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为()。 答案:《华沙公约》 10.我国《海商法》对每一件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 答案:666.67特别提款权 单选 1.(a)指托运人指定特定人为收货人的提单。这种提单不能通过背书方式转让,故也称作“不可转让提单”。 a.记名提单 b.不记名提单 c.指示提单 d.直达提单 2.依据《海牙规则》的规定,下列关于承运人适航义务的表述中哪个是错误的?(d) a.承运人应在开航前与开航时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b.船员的配备、船舶装备和供应适当 c.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d.国际货物海上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或减轻承运人依《海牙规则》 承担的责任义务。 3.关于提单中承运人的责任制问题,《海牙规则》实行的是(b)。 a.严格责任 b.不完全过失责任c.完全过失责任 d.过失责任 4.下列哪项公约首次在一定范围内承认了保函的效力——即规定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可以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但保函只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力;而提单对于善意受让人是最终证据?(d) a.《海牙规则》 b.《维斯比规则》 c.《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d.《汉堡规则》 5.《海牙规则》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特别是(d)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公约。 a.定期租船 b.航次租船 c.光船租船 d.班轮运输 6.《汉堡规则》于1992年11月1日生效,该规则的起草制定者是(b)。 a.国际海事协会 b.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下设的航运立法工作组 c.国际法协会所属海洋法委员会 d.国际私法协会 7.《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迄今(b)。 a.已经生效 b.尚未生效 c.正在拟定中 d.已经颁布 8.《修改统一提单规则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又称为(d)。 a.汉堡规则 b.海牙规则 c.华沙—牛津规则 d.维斯比规则 9.《联合国1978年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又称为(d)。 a.海牙规则 b.维斯比规则 c.华沙—牛津规则 d.汉堡规则 10.在cif条件下应由(b)负责租船订舱。 a.买方 b.卖方 c.收货代理人 d.委托人 多选: 1.下列有关承运人的基本义务的表述正确的有(cd)。 a.承运人的适航义务是绝对义务,而不是谨慎义务 b.承运人应在整个航程中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c.承运人在整个航程中都有管货义务 d.承运人有不进行不合理绕航的义务2.我国不是《汉堡规则》的缔约国,但是,在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中采纳了《汉堡规则》的某些规定,下列哪几项是我国《海商法》从《汉堡规则》中吸收的概念?(abd) a.货物 b.实际承运人 c.承运人的责任 d.延迟交货 3.按提单上注明的收货人抬头,可以将提单分为(abc)。 a.记名提单 b.不记名提单 c.指示提单 d.直达提单 4.《汉堡规则》按照船方和货方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适当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使双方权利义务趋于合理、平等。其主要改进包括以下哪几方面?(abcd) a.增加了实际承运人的概念 b.货物概念中增加了舱面货、集装箱货物以及活动物 c.适用范围更加明确 d.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基础改为推定完全过失责任制 5.根据《海牙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况下,承运人应承担责任?(cd) a.由于船长过失,发生火灾导致货物灭失 b.在海上为救助人命绕道航行 c.未尽谨慎义务,装载货物时发生货物的损失 d.开航时,船舶未处于适航状态 6.与《海牙—维斯比规则》相比,《汉堡规则》的适用范围更为明确。下列哪几项属于《汉堡规则》的适用范围?(abcd) a.提单或作为海上运输合同证明的其他单证在某一缔约国签发 b.海上运输合同所规定的备选卸货港之一为实际卸货港,并且该港位于一个缔约国内 c.海上运输合同所规定的装货港位于一个缔约国内 d.提单或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其他单证规定,本公约各项规定或实行本公约的任何国家的立法, 应约束该合同 7.国际货物运输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提单分为(abc)。 a.直达提单 b.转船提单 c.联运提单 d.班机运输 8.提单根据承运人是否在提单上加列货物外表状况不良的批注,分为(ab)。 a.清洁提单 b.不清洁提单 c.直达提单 d.转运提单 9.提单的作用包括(abd)。 a.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 b.提单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货物的凭证 c.提单是托运人与收货人之间订有买卖合同的证明 d.提单是代表货物权利的凭证10.下列哪些属于是《汉堡规则》对《海牙规则》的改进?(abcd) a.延长了诉讼时效 b.扩展了承运人责任的期间 c.改变了承运人承担责任的原则 d.就延迟交货做出了规定 不定项: 1.根据《海牙规则》的规定,下列哪几种情况下免除承运人依法承担的责任?(abcd) a.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受雇人员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 b.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的风险、危险或意外事故 c.君主、当权者或人民的扣留或拘禁,或依法扣押 d.不论由于任何原因所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罢工、关闭、停工或劳动力受到限制 2.我国至今为止参加了下列哪个有关提单运输的国际公约?(d) a.《汉堡规则》 b.《维斯比规则》 c.《海牙规则》 d.以上都未参加 4.记名提单(a)。 a.不可转让 b.可以转让 c.必须经过发货人背书才可转让 d.必须经过承运人背书才可转让 5.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中,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银行一般只接受(a)。 a.清洁提单 b.不清洁提单 c.转船提单 d.运费到付提单 6.我国加入的有关航空运输的国际公约包括下列哪项?(ab) a.《华沙公约》 b.《海牙议定书》 c.《海牙公约》 d.《蒙特利尔公约》 7.海运提单和航空货运单(c)。 a.均为物权凭证 b.均为可转让的物权凭证 c.前者作物权凭证,后者不可转让,不作物权凭证, 但《海牙议定书》允许填发可以流通的航空货运单 d.前者不作物权凭证,后者作物权凭证 判断: 1.提单按运费支付的时间分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到付提单,前者指托运人在装货港提交货物时即支付运费,承运人在提单中载明“运费付讫”,在cif和cfr合同中要求运费预付提单。(√) 2.《维斯比规则》将承运人的责任限制和抗辩理由适用于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和代理人(如果该雇佣人员或代理人不是独立的缔约人)。即认可了喜马拉雅条款的合法性。(√) 3.《海牙规则》规定的诉讼时效为2年,从货物交付或应付之日起计算。(×)4.《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的修改,解决了《海牙规则》中权益失衡这一本质问题。(×) 5.与国际海上运输合同中的提单及国际航空运输中的航运单不同,国际铁路货物运输中的运单作为货物权利凭证不能转让。(√) 6.《汉堡规则》与《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的关系方面。以前曾为《海牙规则》和(或)《维斯比规则》的缔约国,在加入《汉堡规则》时应声明退出该后两个公约,或者当有必要时,至迟自1997年11月1日起,不再是前述两公约的缔约国。(√) 7.《维斯比规则》明确规定,在存在善意第三者的情况下,承运人有权提出反证,否定提单所载内容的真实性。(×) 8.根据《维斯比规则》,提单中如载明装在这种装运器具中的件数或单位数,则按所记载的件数或单位数计算,否则,整个集装箱或托盘视为一件。(√) 9.(√) 10.(×) 名词: 1. 已装船提单是指在货物装船以后,承运人签发的载明船名及装船日期的提单。 2. 喜马拉雅条款源于“阿德勒诉狄克逊”一案,是指船公司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规定的承 运人的免责和限制赔偿金额的权利,同样适用于雇用人员和代理人的条款。 3. 清洁提单是指提单上未附加表明货物表面状况有缺陷的批注的提单。 简答: 1.提单的法律特征。 (1)、提单是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只是运输合同的证明而非运输合同本身。首先,从理论上说,合同是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生效的主要条件,而提单只是由一方当事人签发的。其次,从时间上说,运输合同是在提单签发之前成立的。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只是就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关系而言,而提单的受让人没有参加运输合同的缔结,他对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在订舱时有什么约定并不知情,因此对运输合同的内容只能依提单上的记载,因此,各国法律及学说一般认为提单在承运人与提单的受让人之间就不仅是运输合同的证明,而且是运输合同本身。 (2)、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接收货物的收据。提单是在承运人收到所交运的货物后向托运人签发的,提单的正面记载了许多收据性的文字,如货物的标志、货物的包装、数量或重量及货物的表面状况等。提单的证明作用在托运人手中和托运人以外的第三方持有人手中的效力是不同的。提单在托运人手中时只是初步证据,所谓初步证据指如承运人有确实的证据证明其收到的货物与提单上的记载不符,承运人可以向托运人提出异议。但在托运人将提单背书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下,对于提单受让人来说,提单就成了终结性的证据。因为提单的受让人是根据提单上的记载事项受让提单的,他对货物的实际情况并不知情,如提单中的记载不实是由于托运人的误述引起的,承运人可以向托运人提出抗辩。但承运人不得以此对抗提单的受让人,这样可以保证提单的流通性。 (3)、提单是提取货物的物权凭证。由于提单是承运人接收货物的证据,依照国际惯例,取得提单,就可以提货,不出示提单,就不能提取货物;提单一经转让,提货权随之转移给提单受让人。根据普通法,只有正本提单的持有人才有权在目的港要求承运人交货,其他副本提单以及大副收据均不是物权凭证。 2.海牙规则对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 《海牙规则》全称为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1924年在布鲁塞尔签订。于1931年生效。它规定了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 《海牙规则》规定了承运人的两项最低限度的义务,这两项义务是强制性的,在提单中解除或降低承运人的这两项义务的条款均属无效。第一项是适航义务,公约第3条规定:承运人在开航前与开航时必须谨慎处理,以便:(1)使船舶具有适航性;(2)适当地配备船员、设备和船舶供应品;(3)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运载货物的部位适宜并能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海牙规则》并不要求船舶在任何时间都必须处于适航状态,仅要求在开航前和开航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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