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特约商户协议书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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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特约商户协议书》

甲方:银行

乙方:

甲方作为银行卡专业化收单机构,乙方作为受理银行卡业务的特约商户,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自愿、互利和共赢的合作原则,就使用电子支付机具受理人民币银行卡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权利义务

第一条甲方负责为乙方配置电子支付终端套,每套价值人民币元,

此终端可以受理已加入银联网络的各发卡银行所发行的各类人民币银行卡(信用卡除外);甲方配置的电子支付机具及相关设备的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只享有使用权,甲方向乙

方收取机具设备押金人民币元(大写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经营

状况和业务需要对电子支付机具数量和型号进行调整。

第二条甲方负责对乙方业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向乙方提供交易单据、宣传标贴等业

务用品。对配置的机具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对乙方在使用机具或受理银联卡过程中发生的机具故障和账务问题,及时协助乙方解决;

第三条甲方负责将当日电子支付交易资金在扣除本协议中规定的交易手续费后,于下

一个工作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延)结算至乙方指定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或开户银行的管辖行。乙方电子支付绑定账户资料为: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当日消费交易是指前一日23:00之后至当日23:00之前发生的刷卡结算交易。

第四条对发生的交易差错或乙方需调整的账务,自乙方提出并经查实后,负责及时为

乙方办理账务调整。

第五条本协议项下电子支付终端由甲方合作单位(简称:公司)提供,由

该公司收取并开具押金收据(不收取押金除外),并负责协调为乙方提供质保及维修服务。若因设备原因造成的纠纷,由乙方与公司另行解决,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但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条在出现交易纠纷时,因持卡人否认交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经确认责任

后),甲方有权从乙方电子支付交易资金中抵扣相应款项或提出追索。

第七条甲方工作人员与持卡人或乙方串通参与欺诈活动,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工作

人员负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条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商户交易合规性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包括但不限于抽查、监控等方法。

第九条合约终止后,甲方对合约终止前的交易仍有查询及追索的权利。

二、乙方权利义务

第十条认真遵守国家和政府有关部门关于银行卡管理的规定和各发卡机构银行卡业务章程,向甲方提供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配合甲方认真填写《商户信息调查表》,并承诺在《商户信息调查表》中给出的信息为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一条乙方在使用“电子支付”办理业务时,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和中国人民银行、工商、税务等机关的相关规定,并保证交易背景的真实合规性,否则后果由乙方负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乙方在受理银联卡消费和购货时,按照交易金额的 %(百分之,单笔 ____元封顶)向甲方支付手续费,由甲方在乙方交易金额中扣收,并保证不得将此手续费转嫁于持卡人。

第十三条乙方需要一次性交纳电子支付终端押金,双方终止本协议时,如果本协议项下电子支付终端没有人为损坏退还押金。如果乙方在使用期间造成电子支付终端损害,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乙方负责提供符合甲方电子支付终端安装条件的通讯线路、电源、安装场地等。

第十五条当乙方发生业务承包或转让时,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受理银联卡业务转让给第三方,否则该行为无效。

第十六条乙方不得将相关电子支付终端等用于约定以外用途,不得提供给第三方使用。乙方有利用电子支付业务套取资金的,属于违规操作,应承担相应责任直至法律责任。甲方发现乙方有以上行为或嫌疑,有权取消乙方受理资格并追索由此给甲方产生的损失或风险。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应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乙方应严格遵守《银联卡账户及交易数据安全管理规则》的以下规定:(1)账户信息和交易数据只用于辅助完成银联卡交易,乙方不得将账户信息和交易数据用于除此之外的任何其他用途,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账户信息以及交易数据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2)乙方只能存储用于交易所必需的最基本的账户信息和交易数据,不得存储磁条信息、卡片验证码及个人密码。

(3)乙方须将包含账户及交易数据信息的所有载体保存在安全领域,并确保只有被授权人员才能接触;

(4)业务处理程序必须确保安全,包含账户及交易数据信息的所有载体在失效后应立即销毁,不得留存。

(5)《银联卡账户及交易数据安全管理规则》列明的其他规定。

否则,因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被篡改、泄漏和破坏而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八条乙方应妥善使用和保管甲方提供的全部电子支付终端,并保证该终端除由甲方或甲方授权的相关人员进行维护和更换外,其他人员不得对该终端进行检测、维护、更换、移动或加装终端;如因使用、保管不当造成终端丢失或损坏和其他不良后果,乙方应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乙方应严格按甲方提供的培训教材受理银联卡,并提示刷卡人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和密码。

第十九条乙方应每日进行银联卡交易账务核对,如因核对不及时带来的风险和损失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乙方发生变更事项应及时向甲方申报以下变更事项:

(1)商户名称、法人、地址、经营范围、联系方式、银行账户等;

(2)乙方所有权结构变更;

(3) 乙方业务经营或销售方式变动,特别是开展邮购、电话订购、网上订购、批发等业务时。

如乙方违反本条款规定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乙方工作人员参与银行卡欺诈活动,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工作人员承担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乙方出现下列任一种风险状况时,甲方有权单方面无条件终止本协议,并立即终止该商户的银联卡交易,收回全部电子支付终端,同时在交易终止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商户相关信息报送至中国银联不良信息共享系统,并向执法、监管部门通报,并且追究其相关经济责任:

(1)虚假申请:以虚假资料或盗用其他商户资料向甲方申请为特约商户;

(2)侧录:乙方默许、纵容、与不法分子共谋或发现后不制止不法分子在电子支付终端上装载侧录仪器,盗录持卡人磁条信息,出卖给伪卡制作集团或自行制作伪卡;

(3)泄露账户及交易信息:乙方违反保密条款,将银联卡持卡人账户资料及交易数据信息泄漏给不法分子使用;

(4)套现:乙方与不良持卡人或其他第三方勾结,或乙方自身以虚拟交易套取现金;

(5)洗单:乙方将其他未签约商户的交易在本商户的电子支付终端刷卡,假冒本店交易与甲方结算;

(6)恶意倒闭:乙方接受信用卡支付的预付款后故意破产,使甲方承担退单损失;

(7)虚假交易: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其账户编造虚假交易或在持卡人消费的同时重复刷卡,并冒用持卡人签名进行虚假交易;

(8)名义经营范围与实际情况不符:乙方名义上经营范围正常,或以正常名义申请成为特约商户后,实际从事禁入商户类型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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