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作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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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电站起重作业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XXX电站起重作业的安全要求、起重作业的管理和安全检查内容等。?本标准适用于XXX电站的起重作业,外来施工单位应参照执行。

2、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2.1 新购置(进口)的起重机械,其生产厂家必须是政府主管部门指定并核发资格证(进口许可证)的专业制造厂家,其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备,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起重机械出厂监检报告。

2.2 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拆除起重机械(包括临时、小型起重机械),需由取得政府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颁发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安装、修理、改造后的起重设备,应取得当地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使用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2.3 起重机械建立的技术档案(设计图纸、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改造方案、告知书、审批表等)应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保存。

2.4 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安全检查,包括每天检查(日检)、经常性安全检查(月检)和定期安全检查(年检),对在检查(检验)中发现问题的起重设备,应由取得维修保养资格证的单位和人员进行检(维)修处理,并做好记录保存备案;要做到“一勤、二检、三不开”(一勤是:给卷扬机的各润滑部位要勤注油;二检是:检查齿轮啮合是否正常,检查卷扬机前面的第一个导向滑轮的

钢丝绳是否垂直于卷筒中心线;三不开是:信号不明不开,卷扬机前第一个导向滑轮及快绳附近有人不开,电流超载不开)。

2.5 吊具、索具必须有设计资料(包括图纸、计算书等),并进行存档。起重机具的使用、拆除和移动应符合使用说明书及操作规程的规定。

3、起重作业安全管理

3.1 起重作业按起吊工件重量划分为大型(100吨以上)、中型(40吨至100吨)和小型(40吨以下)三个等级。

3.2 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持有国家政府颁发的、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司索和起重操作;

3.3 起重作业前由施工单位负责人组织,对施工区域、环境和作业过程进行危害识别,并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

3.4 以下作业环节应由施工作业单位技术人员负责编制起重作业安全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技术部门审查,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1)、大、中型设备、构件的吊装作业;

(2)、20吨以上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的吊装作业;

(3)、吊装物虽不足20吨,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吊装作业;

(4)、使用固定后的吊篮等进行施工作业;

(5)、两台或以上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

4、起重作业安全措施

4.1 起重作业前,应预先在起重作业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4.2 起重作业前应进行无负荷升降、变幅、前后左右的运行及制动器、限位装置的安全性能试验,如有故障,应排除后才能正式作业。4.3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将重物吊起地面20-50cm停止提升,检查全部机具、支撑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先将工件放回地面,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4.4 起重作业时必须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或特殊颜色的安全帽,必须按照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作业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4.5 指挥应站在司机能看清指挥信号的安全位置上,当跟随负载运行指挥时必须确认降落区域安全时,方可发出下降信号,随时指挥负载运移路线避开人员和障碍物。

4.6指挥人员不能同时看清司机和负载时,必须增设中间指挥人员,以便逐级传递信号。

4.7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人员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5、起重作业安全监督人员职责

5.1 起重作业监督人员应通过起重指挥培训,持证上岗;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能及时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5.2 安全监督应对施工现场起重指挥、操作、司索人员进行资格确认;

5.3 对起重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5.4 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

5.5对吊装区域的环境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

5.6 制止、纠正违章作业等。

6、起重指挥职责

6.1 严格执行起重作业方案,按GB5082《起重吊运指挥信号》规定信号统一指挥;

6.2及时纠正对吊索和吊具的错误选择;

6.3 指挥吊运、下放吊钩或吊物时,应确保下部(地面)人员、设备的安全;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6.4 禁止使用起重机械移送人员;

6.5 确保起重作业时吊臂与设备间的水平净距大于或等于200mm,吊钩滑轮与设备间的水平净距大于或等于50mm;

6.6对可能出现的事故,应及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6.7 起重指挥应严格执行吊装方案,发现问题要及时与方案编制人协商解决。

7、起重操作人员职责

7.1 必须得到指挥人员的指挥信号方能开始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7.2 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或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7.3 严禁使用起重机或其它起重机械起吊超载、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体。

7.4 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起重设备、设施处于非完好状态时,禁止进行起重操作。

7.5 吊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造成可能滑动、吊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7.6 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7.7 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必须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必须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7.8 在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吊在空中。

7.9 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7.10 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8、司索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8.1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

8.2 根据重物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合使用;吊具承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过安全负荷;起升吊物时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

8.3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与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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