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也纳保护具有历史意义的城市景观备忘录》
维也纳公约

维也纳公约《维也纳公约》前言本公约各缔约方,意识到臭氧层的变化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可能造成有害影响,回顾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里的有关规定, 特别是第二十一项原则, 其中规定依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具有按照其环境政策开发其资源的主权权利,同时亦负有责任,确保在它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致对其他国家的环境或其本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引起损害,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情况和特殊需要,注意到国际组织和国家组织正在进行的工作和研究, 特别是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臭氧层世界行动计划,又注意到国家一级和国际一级上已经采取的保护臭氧层的预防措施,意识到保护臭氧层使不会因人类活动而发生变化的措施需要国际间合作和行动,并应依据有关的科学和技术考虑,还意识到有需要继续从事研究和有系统的观察, 以期进一步发展有关臭氧层及其变化可能引起的不利影响方面的科学知识,决心要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免受臭氧层变化所引起的不利影响,兹协议如下:第1 条定义为本公约的目的:1. 臭氧层是指行星边界层以上的大气臭氧层2. 不利影响是指自然环境或生物区系内发生的,对人类健康或自然的和受管理的生态系统的组成恢复力和生产力或对人类有益的物质造成重大有害影响的变化,包括气候变化3. 备选的技术或设备是指其使用可能减轻或有效消除对臭氧层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排放物质的各种技术或设备4. 备选物质是指可以减轻消除或避免臭氧层所受不利影响的各种物质5. 缔约方是指本公约的缔约方,除非案文中另有所指6. 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是指由某一区域的一些主权国家组成的组织,它有权处理本公约或其议定书范围内的事务,并已按照其内部程序获得正式授权,可以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有关的文书7. 议定书指本公约议定书第2 条一般义务1. 各缔约方应依照本公约以及它们所加入的并且已经生效的议定书的各项规定采取适当措施,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免受足以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的人类活动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2. 为此目的,各缔约方应在其能力范围内:(a) 通过系统观测研究和资料交换从事合作, 以期更好地了解和评价人类活动对臭氧层的影响,以及臭氧层的变化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b) 采取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从事合作,协调适当的政策, 以便在发现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某些人类活动已经或可能由于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而造成不利影响时,对这些活动加以控制限制削减或禁止;(c) 从事合作,制订执行本公约的商定措施程序和标准,以期通过议定书和附件;(d) 同有关的国际组织合作,有效地执行它们加入的本公约和议定书3. 本公约的各项规定绝不应影响各缔约方依照国际法采取上面第1 款和第2款内所提措施之外的国内措施的权利, 亦不应影响任何缔约方已经采取的其他国内措施,只要这些措施不同它们在本公约之下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4. 本条的适用应以有关的科学和技术考虑为依据第3 条研究和系统观测1. 各缔约方承诺酌情直接或通过主管国际机构就下列问题发起并合作进行研究和科学评价: (a) 可能影响臭氧层的物理和化学过程;(b) 臭氧层的任何变化所造成的人类健康影响和其他生物影响, 特别是具有生物后果的紫外线太阳辐射的变化所造成的影响;(c) 臭氧层的任何变化所造成的气候影响;(d) 臭氧层的任何变化及其引起的紫外线辐射变化对于人类有用的自然及合成物质所造成的影响;(e) 可能影响臭氧层的物质作法过程和活动, 以及其累积影响;(f) 备选物质和技术;(g) 相关的社经因素;以及附件一和二里更详细说明的问题2. 各缔约方承诺在充分考虑到国家立法和国家一级与国际一级进行中的有关活动的情况下,酌情直接或通过主管国际机构推广或制定联合方案或补充方案,以便系统观测臭氧层状况及附件一里详细说明的其他有关参数3. 各缔约方承诺直接或通过主管国际机构从事合作, 通过适当的世界数据中心确保定期并及时地收集验证和散发研究和观测数据第4 条法律科学和技术方面的合作1. 各缔约方应促进和鼓励附件二里详细说明的与本公约有关的科学技术社经商业和法律资料的交换这种资料应提供给各缔约方同意的各组织任何此种组织收到提供者认为机密的资料时,应保证不发表此种资料,并于提供给所有缔约方之前加以汇总,以保护其机密性2. 各缔约方应从事合作, 在符合其国家法律条例和惯例及照顾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的情形下, 直接或通过主管国际机构促进技术和知识的发展和转让这种合作应特别通过下列途径进行:(a) 方便其他缔约方取得备选技术;(b) 提供关于备选技术和设备的资料,并提供特别手册和指南;(c) 提供研究和系统观测所需的设备和设施;(d) 科学和技术人才的适当训练第5 条递交资料各缔约方应依照有关文书的缔约方会议可能决定的格式和时间, 就其执行本公约及其加入的本公约议定书所采取的措施,通过秘书处向按照第6 条设立的缔约方会议递交资料第6 条缔约方会议1. 缔约方会议特此设立缔约方会议的第一次会议应由第7 条内临时指定的秘书处至迟于本公约生效后一年内召开其后的会议常会应依照第一次会议所规定的时间按期举行2. 缔约方会议可于其认为必要的其他时间举行非常会议, 如经任何缔约方书面请求, 由秘书处将该项请求转至各缔约方后六个月内至少有三分之一缔约方表示支持时,亦可举行非常会议3. 缔约方会议应以协商一致方式议定和通过其本身的和它可能设立的任何附属机构的议事规则和财务细则,以及适用于秘书处业务的财务规定4. 缔约方会议应继续不断地审查本公约的执行情况,同时应:(a) 规定递交依照第5 条提出的资料的格式和时间,并审议这些资料以及任何附属机构提出的报告;(b) 审查有关臭氧层有关其可能发生的变化或任何这种变化可能造成的影响的科学资料; (c) 依照第2 条的规定,促进适当政策战略和措施的协调, 以尽量减少可能引起臭氧层变化的物质的排放, 并就与本公约有关的其他措施提出建议;(d) 依照第3 条和第4 条的规定, 制订推行研究系统观测科技合作资料交换以及技术和知识转让等方案;(e) 依照第9 条和第10 条的规定,视需要审议和通过对本公约及其附件的修正案; (f) 审议对任何议定书及其附件的修正案, 于作出决定后向此种议定书的缔约方建议通过; (g) 依照第10 条的规定,视需要审议和通过本公约的增列附件;(h) 依照第8 条的规定,视需要审议和通过议定书;(i) 成立执行本公约所需的附属机构;(j) 适当时请求主管国际机构和科学委员会, 特别是世界气象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和臭氧层协调委员会,在科学研究系统观测以及与本公约目标有关的其他活动方面提供服务, 并利用这些组织和委员会所提供的资料;(k) 考虑和采取实现本公约目标所需的任何其他行动5. 联合国及其各专门机构国际原子能机构以及非本公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均可以观察员身份出席本公约缔约方会议任何国家或国际机构政府或非政府组织,如果在保护臭氧层的任何方面具有资格,并向秘书处声明有意以观察员身份出席缔约方会议,则除非有至少三分之一的出席缔约方表示反对,亦可参加会议观察员的接纳与参加应遵照缔约方会议通过的议事规则处理第7 条秘书处1. 秘书处的任务如下:(a) 为第6 第8 第9 和第10 条所规定的会议进行筹备工作并提供服务; (b) 根据由于第4 条和第5 条规定而收到的资料,以及第6 条规定之下成立的机构举行会议所产生的资料,编写和提交报告;(c) 执行任何议定书委派给它的任务;(d) 就他执行本公约下的任务所进行的各项活动编写报告, 提交缔约方会议;(e) 保证同其他有关的国际机构进行必要的协调, 尤其要作出有效执行其任务所需的行政和合约安排;(f) 执行缔约方会议可能指定的其他任务2. 在依照第6 条的规定举行的缔约方会议第一次会议结束以前,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临时执行秘书处的任务缔约方会议应在其第一次常会上从已经表示愿意执行本公约规定的秘书处任务的现有合格国际组织之中指定某一组织作为秘书处第8 条议定书的通过1. 缔约方会议可依照第2 条的规定,于一次会议上通过议定书2. 任何议定书的草案案文应由秘书处至少在举行上述会议以前六个月呈交各缔约方第9 条公约或议定书的修正1. 任何缔约方可对本公约或任何议定书提出修正案这种修正案除其他外,应充分顾及有关的科学和技术考虑2. 本公约的修正案应由缔约方会议在一次会议上通过对任何议定书的修正案应于该议定书的缔约方会议上通过对本公约或任何议定书提出的修正案,除非该议定书另有规定, 应由秘书处至少在举行提议通过该修正案的会议以前六个月呈交给各缔约方秘书处也应将提议的修正案呈交给本公约各签署国作为参考3. 各缔约方应尽量以协商一致方式对本公约的任何修正案达成协议如果尽了一切努力仍无法以协商一致方式达成协议, 则应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公约缔约方四分之三多数票通过修正案并应由保存者呈交给所有缔约方批准核准或接受4. 对任何议定书的修正, 亦应适用上述第3 款提到的程序,不过只需要出席并参加表决的该议定书缔约方三分之二的多数票就可通过5. 对修正案的批准核准或接受,应以书面通知保存者依照上述第3 或第4 款规定通过的修正案, 应于保存者接得至少四分之三公约缔约方或至少三分之二的有关议定书缔约方的批准核准或接受通知书后的第九十天在接受修正案的各缔约方之间生效, 除非该议定书另有规定其后任何其他缔约方存放批准核准或接受文书九十天之后,修正案对它生效 6. 为本条之目的, 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是指参加会议并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缔约方第10 条附件的通过和修正1. 本公约的附件或其任何议定书的附件, 应成为本公约或有关议定书的一个构成部分,因此,除非另有规定,凡提及本公约或其议定书时,亦包括本公约或其议定书的附件在内这种附件只限于科学技术和行政事项2. 除非在任何议定书里对其附件另有规定, 本公约或议定书所增列附件的提出通过和生效,应适用下列程序:(a) 本公约的附件应依照第9 条第2 和第3 款规定的程序通过,而任何议定书的附件应依照第9 条第2 和第4 款规定的程序提出和通过;(b) 任何缔约方如果不核准本公约的增列附件或它所加入的任何议定书的附件, 应于保存者发出通知后六个月内以书面向保存者发出反对声明保存者应于接得此种声明后立即通知所有缔约方任何缔约方可于任何时间取消以前发出的反对声明而接受增列附件, 有关附件即对它生效;(c) 在保存者发出通知六个月之后,增列附件应对未曾依照上文(b)项发出声明的本公约或任何有关议定书的所有缔约方生效3. 本公约附件或任何议定书附件的修正案的提出通过和生效,应适用本公约附件或议定书附件的提出通过和生效所适用的同一程序附件及其修正案应特别考虑到有关的科学和技术方面4. 如果一个增列附件或对任何附件的修正,涉及对公约或议定书的修正,则增列附件或修正后的附件,应于对公约或其有关议定书的修正案生效以后才能生效第11 条争端的解决1. 万一缔约方之间在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方面发生争端时, 有关的缔约方应以谈判方式谋求解决2. 如果有关的缔约方无法以谈判方式达成协议, 它们可以联合寻求第三方进行翰旋或邀请第三方出面调停3. 在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或其后任何时候,缔约方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可书面向保存者声明,就未根据上述第1 或第2 款解决的争端来说,它接受下列一种或两种争端解决办法为强制性办法:(a) 根据缔约方会议第一次会议通过的程序进行仲裁;(b) 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4. 如果缔约方还没有按照上文第3 款的规定接受相同或任何程序,则应根据下文第5 款的规定提交调解,除非缔约方另有协议5. 若争端一方提出要求, 则应设立一个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应由有关各方所指派的数目相同的成员组成, 而主席则应由各方指派的成员共同选出委员会将作出最后的建议性裁决,各方应诚恳地考虑这一裁决6. 本条规定应适用于任何议定书,除非有关议定书另有规定第12 条签署本公约应按下述时间和地点开放供各国和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签署: 从1985年3月22日起至1985年9月21日在维也纳奥地利共和国外交部;从1985年9月22 日起至1986年3月21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第13 条批准接受或核准1. 本公约和任何议定书须由各国和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批准接受或核准批准接受或核准文书应交给保管者2. 以上第1款所指的任何组织如成为本公约或任何议定书的缔约组织而该组织没有任何一个成员国是缔约方,则该缔约组织应受按公约或议定书规定的一切义务的约束如有这种组织,即在该组织的一个或更多个成员国是本公约或有关议定书的缔约方的情况下,该组织及其成员国应就执行其按照公约或议定书规定的义务的责任各自作出决定在这种情况下,该组织和成员国不应同时享有行使按照公约或有关议定书规定的权利3. 第1款所指的这些组织应在其批准接受或核准文书中声明其在本公约或有关议定书所涉事项的职权范围这些组织也应在其职权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时通知保管者第14 条加入1. 本公约及任何议定书应开放供加入, 任何国家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自公约或有关议定书签署截止日期起均可加入加入文书应交给保管者2. 上文第1款中所指的组织,应于其加入文书里声明它们在本公约或有关议定书所涉事项中的职权范围这些组织也应在其职权范围内发生重要变化时通知保管者3. 第13 条第2 款的规定应适用于加入本公约或任何议定书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第15 条表决权1. 本公约或其任何议定书的每一缔约方应有一票表决权2. 除上文第1 款的规定外,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在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事项中行使表决权时,其票数相当于加入本公约或有关议定书的它们的成员国的数目这样的组织不应行使其表决权,如果它们的成员国已行使自己的表决权,反之亦然第16 条公约及其议定书之间的关系1. 除非某一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已经是, 或在同一个时间成为本公约的缔约方,否则不能成为议定书的缔约方2. 关于任何议定书的决定,只应由该议定书的缔约方作出第17 条生效1. 本公约应于第二十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交存之日以后第九十天生效2. 任何议定书,除非其中另有规定,应于第十一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该议定书的文书交存之日以后第九十天生效3. 对于在交存第二十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后批准接受核准本公约或加入本公约的每一缔约方,本公约应于这些缔约方的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交存之日以后第九十天生效4. 任何议定书, 除非其中另有规定,对于在其按上述第2款规定生效后批准接受核准该议定书或加入该议定书的缔约方而言,该议定书应于这一缔约方的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交存之日以后第九十天生效或在本公约对该缔约方生效之日生效--以较后者为准5. 为第1 款和第2 款的目的,一个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交存的任何文书,不应被视为这些组织的成员国交存的文书以外的附加文书第18 条保留不得对本公约作出任何保留第19 条退出1. 本公约对某一缔约方生效四年之后,该缔约方可于任何时间以书面通知保管者退出公约2. 任何议定书对某一缔约方生效四年之后,除非该议定书另有规定,该缔约方可于任何时间以书面通知保管者退出该议定书3. 这种退出应于保管者接得通知之日以后一年终了时或退出通知内说明的更晚时间生效4. 任何缔约方一旦退出公约,应即被视为亦已退出它加入的任何议定书第20 条保管者1. 联合国秘书长应负起本公约及其议定书的保管者的职责2. 保管者应特别就下列事项通知各缔约方:(a) 本公约及任何议定书的签署,以及依照第13条和第14条规定交存的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b) 本公约及任何议定书依照第17条规定生效的日期;(c) 依照第19 条规定提出的退出通知;(d) 依照第9 条规定通过的公约修正案及任何议定书的修正案,各缔约方对修正案的接受情况,以及其生效日期;(e) 有关依照第10条规定的附件的通过和核准及附件修正案的所有通知; (f) 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交存的关于它们在本公约及任何议定书所涉事项的职权范围的通知,及职权范围发生任何变化的通知;(g) 根据第11条第3款发表的声明第21 条作准文本本公约的正本以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书写,六种文本同样作准,公约正本应由联合国秘书长保管下面签名的全权代表谨签署本公约,以昭信守。
维尼斯宪章——奈良真实性文件——北京文件

维尼斯宪章——奈良真实性文件——北京文件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于1964年5月25日——31日在威尼斯通过)发文单位: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发文时间:1964-5-25生效日期:1964-5-25世世代代人民的历史古迹,饱含着过去岁月的信息留存至今,成为人们古老的活的见证。
人们越来越意识到人类价值的统一性,并把古代遗迹看作共同的遗产,认识到为后代保护这些古迹的共同责任。
将它们真实地、完整地传下去是我们的职责。
古代建筑的保护与修复指导原则应在国际上得到公认并作出规定,这一点至关重要。
各国在各自的文化和传统范畴内负责实施这一规划。
1931年的雅典宪章第一次规定了这些基本原则,为一个国际运动的广泛发展做出了贡献,这一运动所采取的具体形式体现在各国的文件之中,体现在国际博物馆协会和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的工作之中,以及在由后者建立的国际文化财产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之中。
一些已经并在继续变得更为复杂和多样化的问题已越来越受到注意,并展开了紧急研究。
现在,重新审阅宪章的时候已经来临,以便对其所含原则进行彻底研究,并在一份新文件中扩大其范围。
为此,1964年5月25日?31日在威尼斯召开了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通过了以下文本:定义第一条历史古迹的要领不仅包括单个建筑物,而且包括能从中找出一种独特的文明、一种有意义的发展或一个历史事件见证的城市或乡村环境。
这不仅适用于伟大的艺术作品,而且亦适用于随时光逝而获得文化意义的过去一些较为朴实的艺术品。
第二条古迹的保护与修复必须求助于对研究和保护考古遗产有利的一切科学技术。
宗旨第三条保护与修复古迹的目的旨在把它们既作为历史见证,又作为艺术品予以保护。
保护第四条古迹的保护至关重要的一点在于日常的维护。
第五条为社会公用之目的使用古迹永远有利于古迹的保护。
因此,这种使用合乎需要,但决不能改变该建筑的布局或装饰。
只有在此限度内才可考虑或允许因功能改变而需做的改动。
第39届世界遗产委员会大会(2015年)

第39届世界遗产委员会大会(2015年)第39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世界遗产大会)于2015年7月8日在德国的波恩闭幕,大会审议通过新增24项世界遗产。
本届大会于6月28日晚开幕,来自191个国家的千余名代表参加了会议。
21个缔约国为本届世界遗产委员会委员国,共有来自120多个缔约国的代表、40多个国际组织和130多个保护组织、高校、研究机构的代表受邀参加了本届大会。
大会审议了新一批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项目,委员会还对已经被列入名录的95项遗产地以及被列入《濒危世界遗产名录》的46处项目地的保护情况进行了审议。
在此次大会前,6月18-29日召开了青年专家论坛,论坛召集了来自不同国家的30多名致力于保护遗产、渴望了解更多保护与管理世界遗产中的挑战的青年。
此次青年专家论坛的成果在第39届大会开幕式上进行了展示。
保护世界遗产免受极端组织破坏是本次大会的焦点。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博科娃在大会开幕式上说,对世界遗产的破坏是人道主义危机和安全危机关键的一部分,保护世界遗产与保护人类的生命安全密不可分。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7届大会主席、中国教育部副部长郝平在开幕式上发表讲话说,当今世界遗产保护面临自然灾害和人为灾难的双重挑战,最近发生在突尼斯、法国、科威特的恐怖袭击事件,再次说明通过文化理解与和睦促进世界和平的重要性。
他还对加强世界遗产保护提出建议,涉及遗产委员会改革、加强对发展中国家遗产保护管理的支持、发挥遗产的教育功能等多个方面。
大会期间还将举行一系列平行活动,特别是将在6月29日举行的保护文化遗产全球联盟“为了遗产团结起来”发布会,教科文组织总干事伊琳娜·博科娃与委员会主席玛利亚·博梅尔均会出席,发布会之后将紧接着在下午两点举办新闻发布会。
本届大会共收到来自46个濒危遗产地、73个世界遗产地的保护状况报告,其中7个遗产地需提交后续文件,15个遗产地需要缔约国、世界遗产中心和咨询机构采取紧急措施评估和分析其状态。
保护古城文化景观延续古城历史文脉——对喀什历史名城保护的理性思考

保护古城文化景观延续古城历史文脉——对喀什历史名城保护的理性思考伊明江·阿布者热依木【摘要】基于文化景观对历史名城的特殊价值,剖析了历史名城景观建设中具有典型意义的系列实例,并对喀什作为历史名城应该如何保护文化遗脉、打造地域特色以及历史街区的保护与更新提出了见解.【期刊名称】《设计艺术研究》【年(卷),期】2011(000)004【总页数】4页(P60-62,80)【关键词】历史名城;她域标志;保护与更新【作者】伊明江·阿布者热依木【作者单位】新疆艺术学院,乌鲁木齐83000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J5众所周知,“历史名城是保存文物非常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文化意义的城市”,① 特别是其史迹信息极具特色、独一无二,如北方名城的凝重厚朴、南方名城的灵秀奇特、西部名城的古朴厚重。
建筑形象中的街道能使人领略到不同文化的精髓,其独特定位、地域特色、文化价值与古迹荟萃都能清晰明瞭地显现其风骨风貌。
我国现有101个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每个历史文化名城都有着独特的城市景观。
喀什作为新疆唯一一座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以其浓郁的地方特色享誉国内外。
然而,造城浪潮正冲击着中国。
目前,中国的城市化水平大约是38%,到2020年要达到55%,投资数亿、几十亿甚至上百亿的建设改造历史文化名城正成为一种趋势。
在这场造城浪潮中喀什也会受到冲击,同样面临着改建旧城时不可回避的保护问题。
因此,怎样完整、有序地保护这座古城的文化遗脉,怎样避免“千城一面,万屋一貌”的平庸建筑景观问题确实到了不得不思考的时候了。
时代将一个难题摆到了我们面前:古城向何处去,古城的保护和发展怎样才能寻找到最佳结合点?历史文化提升一个城市的精神品质,望造一个城市的风貌形象。
这已是国内外专家学者不再产生争论的问题了。
目前,中国各大城市中比较热门的话题是“城市竞争”以及“城市竞争力”。
由于经济全球化和跨国资本的流动,各个城市在有限的资本、人才和技术资源中展开着竞争,其中“城市文化和城市形象成为综合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地域建筑文化与城市特色保护——写在《南方建筑》创刊30周年之际

貌 ( a n s s me e s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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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松
Z hang Song
摘耍
在 《南 方 建 筑 》 杂 志 创 刊 3 周 年 之 0
岁 月如 橙 .光 阴 似 箭 辖 眼 问 , 《南方
建 筑 》杂 志 已 " T J 0 年 7。 1 31 . 岭南  ̄ 周 IE j 3 9 年 建 筑 前 辈林 克 明 、奠 伯 治 、 郑 祖 良 等 先 生在
7 城 市 与 过 去 的 关联 性 ,带 给 生 态 环 境 、 地 域 文 化 、 国 土 景观 的剧 烈变 化 。 加 上 过 度 地
* 海 同 济城 市 规 划设 计 研 究 院科 研 项 目 .项 所 带 来 的 负 面 影 响 做 了粗 浅 的剖 析 。 这 么 多 上
目编 号 :K Y一2 1 一A 6。 0 1 0 中田 分 类号 文 献 标识 码 T 一 0 u 8 A 年过 去 了 .建 筑 文 化 的地 域 性和 城 市 特 色 的
创作等 方面产生过 广泛的影 响。近年来 。
重 的城 市 问题 。 这 其 中 作 为 城 市 化 结果 的 城
《南 方 建筑 》通 过 召 开 岭 南 建 筑 与 文 化 学 术 市 空 间形 态 ,它 的 空 洞 化 、 单 调化 问题 .也 研 讨 会 、 出 版 岭南 派 建 筑 大 师 夏 昌 世 、 林 克 就是 通 常 所说 的 “ 千城 明、 余 _ 南 、 莫伯 治 等 建 筑 思 想 研 究 专 辑 等 现象 也 越来 越 严重 。 鲎
太湖“塘浦圩田”体系下的聚落遗产系统保护和展示——以江苏常熟为例

太湖平原为一蝶形洼地,水不易排泄,流域内部湖荡棋布,河港纵横。太湖围垦,最早 出现于春秋末期,经过战国、秦汉时期的努力,围田进一步开拓。至唐中叶,分散围垦的初 级形式逐渐发展为横塘纵浦交错的棋盘式“塘浦圩田”。至唐末五代,“塘浦圩田”体系得到 完善和巩固,并最终形成。适时,常熟县内遍布“七里十里一横塘,五里七里一纵浦”的农 田景观,但这种圩田是规模齐整、面积宏大的“大圩”。宋代以后,大圩形式的“塘浦圩田” 体系逐步崩溃,在塘浦河道下,逐渐发育出较小的泾浜水系,而原有的大圩也被泾浜分割成 小圩,太湖东部逐步形成了一种以泾浜为主体的圩田体系,并延续至今。3
2.2.2 聚落景观价值
“塘浦圩田”体系下所形成的人、水、田和谐相处的水乡聚落模式,是江南传统市镇自 然、人文景观的杰出代表。 1) 水乡市镇
常熟市镇是典型的江南市镇,它以河道水网为依托,形成多层次的市镇空间网络,市镇 密度高,但规模小,一般呈沿河一字形(带形)或十字形形态布局。市镇之间通过专业分工, 形成专门市镇。
1925 年,美国学者索尔(Sauer)首次提出文化景观的概念,认为文化景观是人类活动 长期积累的结果,沉淀了不同历史时期文化的记忆,每一个时代的人们,都会按照自己的标 准去创造属于自己时代的文化景观,文化景观被打上了鲜明的历史烙印,这为文化景观遗产 的理论奠定了重要的基础(张友军,2015)。2005 年 ICMOS《西安宣言》在文化景观概念 的影响下,基于对遗产认识的扩大,提出保护遗产“周边环境”的要求,“周边环境”包含 了有形与无形、历史与现在、人工与自然等多方面的因素。2
图 4.常熟江南市镇老照片 2) 市镇乡绅
市镇乡绅是江南社会的精英代表,他们通过科举获取功名,之后又致士乡里,成为当地 名绅。旧时常熟的“翁、庞、杨、季、归、言、屈、蒋”称为“八大姓”均为当时官宦世家、 阀阅门第。位列第一的翁姓,曾出过翁同龢、翁曾源两位状元。
建筑历史保护的国际标准有哪些

建筑历史保护的国际标准有哪些建筑作为人类文明的重要载体,见证了岁月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建筑历史保护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各国纷纷制定并遵循一系列国际标准,以确保珍贵的建筑遗产得到妥善的保护和传承。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是建筑历史保护领域中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国际组织之一。
ICOMOS 制定的《威尼斯宪章》被广泛认为是建筑历史保护的基础性国际文件。
该宪章强调了保护历史建筑的原真性原则,即应尽可能保留建筑的原有材料、结构、工艺和设计。
例如,在修复一座古老的教堂时,不能随意使用现代材料替代原有的砖石,也不能改变其原有的建筑结构和布局。
这一原则旨在确保历史建筑所承载的历史信息和文化价值得以完整保存。
《奈良真实性文件》则进一步拓展和深化了对于原真性的理解。
它指出原真性不仅仅局限于物质层面,还包括文化、精神和传统等非物质方面。
比如一座古老的寺庙,其宗教仪式、传说故事以及在当地社区中的精神象征意义,都属于需要保护的原真性范畴。
在保护方法上,国际标准通常倡导采用最小干预原则。
这意味着在进行保护工作时,应尽量减少对历史建筑的改动,只在必要的情况下进行修复和加固。
比如,对于一些轻微的破损和风化,如果不影响建筑的结构安全和整体稳定性,可以暂时不进行处理,以保持建筑的历史沧桑感。
另一个重要的国际标准是可持续性原则。
这要求在保护历史建筑的同时,也要考虑到其未来的使用和发展,使其能够与现代社会相融合,发挥新的功能。
例如,将一座废弃的工厂改造成创意产业园,既保留了其工业建筑的特色,又为其赋予了新的经济和社会价值。
在技术层面,国际标准对建筑材料的选择、修复工艺的应用以及监测和评估体系都有明确的规定。
对于建筑材料,应优先选择与原有材料相似或兼容的材料,以保证修复后的整体性。
修复工艺则需要遵循传统工艺和现代技术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尊重历史,又要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保护的效果和质量。
同时,建立完善的监测和评估体系,定期对历史建筑的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并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历史性城镇景观的建议书》在亚太地区的实施(Ron VAN OERS & 周俭 撰)

■ IntroductionIn 2003 the World Heritage Com-mittee rang the alarm bells as the number of conflicts arising from urban development projects being executed in historic cities inscribed onto UNESCO’s World Heritage List was increasing significantly. It experienced how in practically all parts of the world, both developed and developing, local governments were struggling to adhere to the principles of urban conservation as put down in international Charters and Conventions, while aiming to secure the necessary investments for urban regeneration and city develop-ment. Recognizing that this dilemma involved all historic cities, not onlythose of World Heritage status, the World Heritage Committee relegat-ed this issue to UNESCO so that it could muster the broadest possible international support towards finding a solution fit for all cities of heri-tage-value.Starting in 2005 and lasting for 6 years, UNESCO facilitated and coor-dinated the Historic Urban Landscape (HUL) initiative, a policy process to review and update existing interna-tional guidelines for heritage conser-vation. This process was successfully concluded with the adoption of the new UNESCO Recommendation on the Historic Urban Landscape by UNESCO’s General Conference on 10 November 2011, a ‘soft-law’ to be implemented by individual Member States on a voluntary basis.The Historic Urban Landscape is an updated heritage management ap-proach based on the recognition and identification of a layering of values present in any historic city and the need to integrate the different disci-plines for the analysis and planning of the urban conservation process, in order not to separate it from the planning and development of the contemporary city – in other words, the HUL approach seeks to reconnect historic quarters with the new city, urban conservation with the plan-ning and development process, and the different cultural traditions and socio-economic dynamics that are present in any contemporary city. The Historic Urban Landscape is an approach to identify city value as a continuum in space upon continuity of time. HUL, therefore, can be both a perspective and a value orientation, as well as a formation mechanism of space. It can be used in 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of a range of tech-nical methods and diverse managerial systems, which can be applied to the management of various space ranges, including but not limit to historic districts, historic blocks, historic cit-ies and centers, and all other space management regarding evolution of city.UNESCO’s General Conference in201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历史性城镇景观的建议书》在亚太地区的实施Implementation of the 2011 UNESCO Recommendation on the Historic Urban Landscape in Asia and the Pacific作者/ Ron VAN OERS1 周俭2 Written by Ron VAN OERS ① and ZHOU Jian ②■ 简介随着世界遗产城市纷纷开展各自的城市开发项目,一系列与保护相关的矛盾和冲突也呈上升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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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也纳保护具有历史意义的城市景观备忘录》
(世界遗产与当代建筑国际会议于2005年5月12~14日在维也纳通过) 序言 第一条《维也纳备忘录》是主题为“世界遗产与当代建筑”国际会议的成果,该会议是应世界遗产委员会第27届会议(巴黎,2003年6月30日至7月5日,第27COM 7B108号决定)的要求于2005年5月12日至14日在奥地利维也纳召开的。来自55个国家的600多名专家和专业人员到会,会议由教科文组织赞助。 第二条谨记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世界遗产公约》,1972年)的范围;忆及公约第四条和第五条,致力于全球协作以及必要就列入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城市活跃的经济动态和近期的结构变化进行全球讨论; 第三条进一步忆及各处遗产是基于“突出的普遍价值”标准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保护这种突出的普遍价值应是保护政策与管理策略的核心; 第四条特别考虑到1964年《国际古迹遗址保护和修复宪章》(《威尼斯宪章》)、1968年教科文组织《关于保护受到公共或私人工程危害的文化财产的建议》、1976年教科文组织《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1982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国际景观设计师联合会《历史园林国际宪章》(《佛罗伦萨宪章》)、1987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保护历史城镇和城区宪章》(《华盛顿宪章》)、1994年《奈良真实性文件》,以及1996年6月在伊斯坦布尔(土耳其)召开的第二次联合国人类住区会议和成员国在会上批准的《21世纪议程》; 第五条希望在上述文件和有关古迹遗址可持续性保护讨论的整体框架内,将《维也纳备忘录》视为一种综合性途径的重要声明,该方法基于现存历史形态、建筑存量(stock)及文脉,综合考虑当代建筑、城市可持续发展和景观完整性之间的关系。 定义 第六条《维也纳备忘录》谈及已列入或者申报列入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历史城市,以及在市区范围内有世界遗产古迹遗址的较大城市。 第七条根据1976年教科文组织《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历史性城市景观指自然和生态环境内任何建筑群、结构和开放空间的整体组合,其中包括考古遗址和古生物遗址,在经过一段时期之后,这些景观构成了人类城市居住环境的一部分,从考古、建筑、史前学、历史、科学、美学、社会文化或生态角度看,景观与城市环境的结合及其价值均得到认可。这些景观是现代社会的雏形,对我们理解当今人类的生活方式具有重要价值。 第八条历史性城市景观植根于当代和历史上在这个地点上出现的各种社会
表现形式和发展过程。这些景观的定性因素包括:土地使用和模式、空间组织、视觉关系、地形和土壤、植被以及技术性基础设施的各个部件,其中包括小型物件和建筑细节(路缘、铺路、排水沟、照明设备等)。 第九条特定背景下的当代建筑指出现在建筑历史环境中的所有重大的、有计划、有目的的干预,其中包括开放空间、新建筑、历史建筑及遗址的扩建或延展以及改建。 第十条近十年来,文化遗产的含义有所扩展,其解释更为广泛,引导人们认识到人与土地的共生共息以及人在社会中的作用。这就要求在所辖范围内采取新的方式方法来保护城市,发展城市。这种发展变化在国际宪章和建议书中还没有得到充分体现。 第十一条《维也纳备忘录》关于当代发展对具有遗产意义的城市整体景观的影响,其中的历史性城市景观的含义超出了各部宪章和保护法律中惯常使用的“历史中心”、“整体”或“环境”等传统术语的范围,涵盖的区域背景和景观背景更为广泛。 第十二条经过一段时间逐步有序的土地开发过程,通过城市化进程、融合环境和地貌条件、体现出相关社会的经济和社会——文化价值观,历史性城市景观获得了其独特的普遍意义。因此,历史性城市景观的保护和保存既包括保护区内的单独古迹,也包括建筑群及其与历史地貌和地形之间在实体、功能、视觉、材料和联想等方面的重要关联和整体效果。 原则与目的 第十三条功能用途、社会结构、政治环境和经济发展的持续变化反映在对于传统历史性城市景观的结构干预上,这些变化可以看做是城市传统的一部分,这就要求决策者着眼于城市整体,采取前瞻性行动,并与其他参与者及利益相关者展开对话。 第十四条历史性城市景观内的当代建筑所面临的核心挑战是与发展态势协调互动,这一方面是为了推动社会经济的变革和发展,同时也是为了尊重传统城市风貌和城市景观。生机勃勃的历史城市,特别是世界遗产城市,要求城市规划与管理政策将文物保护作为核心内容。在这一过程中,绝不能损害历史城市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这种真实性和完整性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 第十五条历史性城市景观的未来要求决策者、城市规划者、城市开发者、建筑师、文物保护工作者、业主、投资者和相关公民之间互相理解,共同努力保护城市遗产,同时在考虑现代化和城市发展问题时应注重文化和历史因素,加强城市特征和社会凝聚力。 第十六条考虑到人类与周边环境之间的联系和地域归属感,一定要保证城市生活的环境质量,以促进城市经济繁荣,提高城市的社会和文化活力
。 第十七条实际干预和功能干预主要关注的是在不损害历史城市结构与形式的特点和意义所体现出的现有价值的情况下,改善生活、工作和娱乐条件,调整用途,以便提高生活质量和生产率。这意味着不仅要提高技术标准,还要基于适当的目录和价值评估,以及增建高质量的文化表现形式,实现历史环境的复兴与当代发展。 保护管理的指导方针 第十八条决定对于历史性城市景观做出干预或在其中兴建当代建筑,一定要仔细斟酌,采用注重文化和历史因素的策略,与利益相关者进行协商,并借助专家的知识。这样可以在尊重历史结构与建筑主体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同时,在具体问题上采取正确行动,探究新旧建筑之间的空间环境。 第十九条深入了解某地的历史、文化和建筑,而不仅仅了解建筑物本身,是制定保护框架的关键所在。应为建筑委员会提供城市规划理论以及类型学与形态学分析工具。 第二十条规划过程中的一个关键因素是及时发现机会,确定风险,保证发展和设计过程的均衡合理。所有的结构性干预都立足于能够说明历史性城市景观的价值与意义的综合调查分析。调查有序干预的长远影响和可持续性是规划工作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旨在保护历史结构、建筑主体及周边环境。 第二十一条考虑到基本定义(根据本《备忘录》第七条),城市规划、当代建筑和历史性城市景观的保护应避免所有形式的伪历史设计,因为这种设计形式既背叛历史,也否定当代。不应该以一种历史观替代其他观点,历史必须是可以解读的,而通过高质量的干预措施使文化得以延续是我们的最终目标。 城市发展的指导方针 第二十二条道德标准、优质的设计与施工以及注重文化历史背景,都是规划过程的前提条件。历史区域内的优质建筑应该适当考虑既有规模,特别是要考虑建筑体积和高度。新的开发工程一定要尽量减少对重要建筑和考古遗存等重要历史要素的直接影响。 第二十三条可以通过城市规划和艺术设计来扩展历史城市内部及其周边的空间结构,这些空间结构是复兴历史城市的关键因素:城市规划和艺术设计可以彰显城市的独特历史、社会和经济脉络,并传诸后世。 第二十四条世界遗产的保护还包括公共空间的设计:应特别关注功能、规模、材料、照明、街道设施、广告和植物等多项内容,不一而足。遗产区域内部的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必须包括各种相关措施,以尊重历史结构、建筑主体及周边环境,减轻道路交通和车辆停放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二十五条城镇景观、屋顶景观、主要视觉轴线、建筑地块和建筑类型都是构成历史性
城市景观特征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更新问题上,历史性屋顶景观和原初的建筑地块是规划和设计的立足点。 第二十六条作为总的原则,比例与设计必须适应历史形态和历史建筑的特殊类型,清除值得保护的历史建筑核心区(“形式主义”)不是合理的结构性干预措施。一定要谨慎从事,以确保世界遗产城市的当代建筑开发是对历史性城市景观价值的提升,并且把当代建筑开发限制在一定限度之内,以避免城市的历史性格受到损害。 方法和工具 第二十七条《实施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规定,世界遗产历史性城市景观内部的动态变化与发展的管理工作包括如下内容:利用科学的目录编写法,准确了解辖区以及具备遗产价值的各种要素,通晓“管理计划”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方法以及工具。 第二十八条历史性城市景观“管理计划”的制定与执行要求跨学科专家和专业人员的参与,并需要及时启动全面的公众咨询。 第二十九条历史性城市景观品质管理的目的是永久保护以及改善空间、功能、与设计相关的价值。就此而言,应特别强调当代建筑与历史性城市景观的互相融合,应在提出当代干预议案的同时一并提交《文化或视觉影响评估报告》。 第三十条城市开发的经济利益应服从遗产保护的长远目标。 第三十一条历史建筑、开放空间和当代建筑可以彰显城市特色,从而极大地提升城市的价值。当代建筑可以吸引居民、旅游者和资金,因而是有力的城市竞争工具。历史遗产和当代建筑共同构成当地社区的资产,应为教育、休闲和旅游服务,确保这些遗产的市场价值。 建议 以下建议提交给世界遗产委员会和教科文组织: 1对于已经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历史性区域,在审查遗产完整性所面临的任何潜在影响或既定影响时,应考虑本《备忘录》所表述的历史性城市景观概念和建议。应制订计划,阐述历史性景观的具体保护措施,以巩固上述原则。 2在审议历史城区时将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新遗产和遗址时,建议将历史性城市景观概念纳入申报和评估过程。 3请教科文组织研究制定历史性城市景观方面新的推荐书的可能性,以补充和更新现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