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股份变更章程修正案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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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章程系列
某股份变更章程修正案范
例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55259某股份变更章程修正案范例Example of Amendment to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of a Share
说明:为规定公司的组织和活动基本准则,并通过所有股东共同一致认可,从而提升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效率,特此制定。
股份变更章程修正案,下面就是股份变更章程修正案范文,欢迎阅读!
股份变更章程修正案【1】
xxx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二0xx年九月二日经公司股东决议对公司章程内容做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二章第七条原文为:
“第七条公司股东共两个:
1、股东姓名:章xx
股东住所:广东省xx市xx区xxxx苑蓝天阁19H股东身份证号码:44030xxxxxxxxxxxxxxx7
2、股东姓名:李xx
股东住所:广东省xx市xx区xxxx苑蓝天阁19H股东身份证号码:2109xxxxxxxxxxxxxxx2”
修改为:
“第七条公司股东共一个:
1、股东姓名:李xx
股东住所:广东省xx市xx区xxxx苑蓝天阁19H,股东身份证号码:21090xxxxxxxxxxxxxxx2。”
二、章程第三章第十二条的原文为: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1、股东姓名:章xx
出资额:人民币5.1万元
出资比例:51%
出资形式:货币
首期出资额:人民币5.1万元
2、股东姓名:李xx
出资额:人民币4.9万元
出资比例:49%
出资形式:货币
首期出资额:人民币4.9万元”
修改为: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1、股东姓名:李xx
出资额:人民币10万元
出资比例:100%
出资形式:货币
首期出资额:人民币10万元”
三.第四章原文为:
“股东会”
修改为:
“股东”
四.章程第四章第十六条原文为:
“第十六条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修改为:
“第十六条一人有限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为最高权力行使人,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五.章程第四章第十七条原文为: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修改为: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定;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十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六.章程第四章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
一条、第二十二条原文为: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第十九条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为定期会议,在每年的十二月召开。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并主持。
第十一条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表人参加。
一般情况下,经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议有效。
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过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三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议方为
有效。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修改为:
删除第四章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七.第五章第二十三条原文为:
“第二十三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壹名,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权利。”
修改为:
“第二十三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壹名,执行董事行使股东权利。”
八.第五章第二十四条原文为:
“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修改为:
“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
九.第七章第三十二条原文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