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行政审批网上申请系统运行和管理办法暂行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管理办法(试行)-农办发[200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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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管理办法(试行)(农办发[2003]13号2003年11月13日)第一条为规范我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工作,根据《农业部常务会议纪要》(二00三年第16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保留的农业部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应纳入行政审批综合办公。
第三条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领导小组,作为我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在部党组的领导下,研究制定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的基本制度,确定纳入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的行政审批事项,协调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以下简称综合办),作为我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能是:业务受理,督察督办,咨询服务。
第五条承办行政审批业务的部机关司局和直属单位综合处处长(办公室主任)或相关处室负责人作为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与综合办之间的联络工作。
第六条承担专业性较强、业务量较大行政审批工作的单位,可作为行政审批综合办公业务分支机构。
业务分支机构应执行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的规章制度,业务上接受综合办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在中国农业信息网上,设立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信息系统。
该系统包括信息发布系统、触摸屏查询系统和业务处理系统。
业务分支机构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与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信息系统联网。
第八条综合办负责编写《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发布。
第九条对纳入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动态管理。
部机关各司局主管的行政审批事项如有调整,应及时通报综合办。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肥料登记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肥料登记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9.02•【文号】农办农〔2015〕35号•【施行日期】2015.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肥料登记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农〔2015〕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规范肥料登记行政审批工作,我部实行肥料登记审批新标准和肥料登记网上申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肥料登记审批工作近期,我部印发了《肥料登记审批标准》(农业部公告第2287号)和《肥料登记行政许可项目网上申报程序》(农业部公告第2291号),规范了申请农业部肥料登记的程序和要求,肥料登记机关和肥料登记申请企业要严格执行。
(一)实行综合办公。
自2015年9月6日起,肥料登记行政审批进入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办公,实施网上申请和纸质材料申请并行。
申请企业通过“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系统”进行网上申请(操作流程详见农业部公告2291号),同时将纸质申报材料报送至(或邮寄至)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肥料窗口。
网上申请和纸质申请材料均符合要求的,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方予以受理。
(二)取消“三项规定”。
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结合肥料登记管理的实际情况,对相关规定进行调整:一是取消提交肥料样品的规定,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肥料登记初审时不再抽取肥料样品;二是取消质量复核性检测的规定;三是取消肥料残留试验、肥料田间示范试验资料的规定。
(三)规范申报材料。
申请企业提交的肥料质量、安全和肥效试验报告,应当执行农业部发布的《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和相关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1.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由省级以上经计量认证的具备肥料承检能力的检验机构出具。
2.急性经口毒性试验报告,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单位或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出具。
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建设、应用和管理,确保在线平台逐步完善、稳定运行并发挥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改革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平台内涵】在线平台是指依托互联网和国家电子政务外网(以下简称“政务外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实现项目网上申报、并联审批、信息公开、协同监管,不断优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水平,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线平台适用于各类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和服务,包括行政许可、政府内部审批、备案、评估评审、技术审查以及政策法规、规划咨询服务等。
涉密项目及信息不得通过在线平台办理和传递。
第四条【平台组成】在线平台由中央平台和地方平台组成。
中央平台负责管理由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以下简称中央项目)。
地方平台负责管理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以下简称地方项目)。
地方各级在线平台的名称统一规范为“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XX省、XX市、XX县)”。
第五条【平台功能】各级在线平台由互联网门户网站和政务外网审批监管系统构成。
互联网门户网站是项目单位和社会公众网上申报、查询办理情况的统一窗口,提供办事指南、中介服务、政策信息等服务指引;审批监管系统是各级政府部门开展并联审批、电子监察、项目监管、大数据分析的工作平台。
第二章工作体系第六条【体系组成】在线平台工作体系由综合管理部门、应用管理部门、建设运维部门共同组成。
第七条【综合管理部门】综合管理部门。
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在线平台建设、应用、规范运行,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业务规则和标准规范并督促落实,开展绩效管理。
中央平台综合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改革委。
履行地方平台综合管理职责的相关单位由地方政府指定。
农业部关于发布第三批行政审批服务标准的通知-农农发[20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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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发布第三批行政审批服务标准的通知正文:---------------------------------------------------------------------------------------------------------------------------------------------------- 农业部关于发布第三批行政审批服务标准的通知(农农发[20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按照《农业部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行动方案》《农业部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试点项目实施方案》安排要求,我部编制了《从国外引进农业种子、苗木检疫审批规范》及《从国外引进农业种子、苗木检疫审批标准》,现作为农业部第三批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农业部2014年7月3日NY/XZSP BZ 209.15-2014从国外引进农业种子、苗木检疫审批规范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农业部负责的从国外引进农业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事项的审批依据、审批程序、审查内容、办理时限、结果公开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从国外引进农业种子、苗木检疫审批项目。
2 审批依据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2.3 《植物检疫条例》。
2.4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2.5 《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
2.6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3 审批程序、审查内容和办理时限3.1 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初审。
3.1.1 审查内容申请内容是否属于本许可受理范畴;申请人资质及基本信息是否真实、有效;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有关要求,齐全、真实、有效;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准确完整。
3.1.2 办理程序3.1.2.1 省级植物检疫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农业农村部工作人员的项目申报与审批流程

农业农村部工作人员的项目申报与审批流程项目申报与审批是农业农村部工作人员日常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
为了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有效推动农业农村发展,农业农村部建立了一套规范的申报与审批流程。
本文将对农业农村部工作人员的项目申报与审批流程进行详细介绍。
一、申报材料准备在项目申报之前,工作人员需要准备一系列的申报材料。
这些材料包括项目申报书、项目预算、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方案等。
每份材料都需要详细描述项目的目标、实施计划、预期成果等内容,并附上相应的证明文件、数据支持等。
申报材料的准备工作需要工作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确保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项目申报完成申报材料的准备后,工作人员需要将其提交到农业农村部的项目管理部门。
项目管理部门会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保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
如果材料存在问题或不完整,工作人员需要及时进行修改和补充,直至满足要求为止。
一旦申报材料通过初步审查,工作人员就可以进入下一步的审批流程。
三、项目审批项目审批是农业农村部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和决策的过程。
在项目审批过程中,农业农村部会邀请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并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评估。
评审和评估的内容包括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等方面。
评审和评估结果将直接影响到项目是否能够得到批准和资助的决定。
四、项目立项在通过项目审批后,农业农村部会正式给予项目立项。
立项意味着项目正式获得农业农村部的认可和支持,并可以开始正式实施。
在立项之后,工作人员需要按照农业农村部的要求,制定详细的执行计划,并详细安排项目的实施人员和资源。
五、项目执行与监督项目执行是整个项目周期中最为关键的环节之一。
农业农村部会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确保项目按照计划进行,并达到预期的效果。
同时,工作人员也要及时向农业农村部提供项目进展情况和相关数据,以便进行监督和评估。
六、项目结题与验收在项目执行完成后,工作人员需要根据农业农村部的要求,编制项目结题报告,并提交农业农村部进行验收。
农业部行政审批系统使用说明

行政审批系统操作手册——申请人1.1系统简介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系统主要涉及农业部99项行政审批业务,可实现从网上申报、受理、办理、证书打印、办结、归档到信息发布标准化,系统在业务扩展、流程定制、表单扩展等方面达到灵活定制需求,应用了二维码标签技术,实现了申报材料的全程管理及监控,并对办理流程进行实时监督,实现行政许可审批全流程的电子监察管理。
1.2申请人功能介绍1)审批事项的申报2) 查询被退回的审批事项3) 查询正在办理的审批事项4) 查看已批准的审批事项是否已经过期5)用户注册信息修改1.3用户操作说明1.3.1系统登录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服务器地址,打开“登录”页面,如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所示。
图1-1登录界面1.3.2新用户注册如果已被分配用户名及密码,可以跳过此步骤,此操作适用于首次登陆无账户的申请人。
点击图1-1中【申请人注册】按钮,打开司局选择页面,具体页面如下图所示:图1-2选择审批事项及司局界面选择将要申请的审批事项,系统自动引用所属司局,点击【确认】按钮,弹出申请人注册窗口,注册窗口如下图所示:图1-3申请人注册窗口显示界面填写图1-3中申请人信息,需要上传证明材料的,点击【上传附件】按钮,弹出“附件上传”弹出框,点击“上传文件”,弹出文件上传选择框,选择文件,点击【上传】按钮,完成文件上传工作,具体操作界面如下图所示:图1-4文件上传操作界面待文件上传后,点击【提交】按钮,弹出“审核后会短信通知”提示框,完成申请人注册。
待账号审核通过后,申请人便可登录系统,申报审批事项。
1.3.3申请人登录系统申请人在(图1-1)页面输入“用户名”、“密码”及“验证码”,点击【登录】按钮,登录主页面,页面如图1-5所示:图1-5登录主页面如上图,页面的左侧为功能菜单,分为:“待办事项”、“正在办理”、“已批准”、“退回事项”以及“系统管理”。
页面的右侧为列表显示项,在右侧的列表中,系统默认显示“正在办理”的审批事项,用户可以在此列表中看到自己填报的所有正在办理中的事项的具体进度和过程。
农业农村部工作人员的项目申报与审批流程
农业农村部工作人员的项目申报与审批流程自农业农村部成立以来,为了推动农业和农村的发展,各级机构陆续推出了许多支持农业和农村事业发展的项目和政策。
然而,在农业农村部工作人员的项目申报与审批流程中,有一套清晰的规定和流程,以确保项目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一、项目申报阶段在项目申报阶段,农业农村部的工作人员需要仔细准备申报材料,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填写。
以下是一般项目申报材料所包含的内容:1. 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书需要包括项目的基本信息、项目的目标与目的、项目执行计划和预算等内容,确保申请内容全面、清晰明了。
2. 项目背景与必要性:申请者需要在申请书中详细说明项目的背景和必要性,以便审批人员能够了解项目的背景和申请者提出该项目的理由。
3. 预期成果与影响:项目申请书中还需要明确阐述预期成果和项目的影响,以便决策者在审批过程中可以对项目的预期效果做出评估。
4. 组织架构与人员配置:项目申请书还需要包括项目的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高效管理。
5. 预算与资金来源:项目申请书中需要列明项目的预算和资金来源,确保项目的资金需求得到有效保障。
6. 其他相关材料:一些特定项目可能需要提交额外的相关材料,如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二、项目审批阶段在项目申报完成后,项目需要经过农业农村部的审批流程。
以下是一般项目审批阶段所涉及的内容和步骤:1. 项目初审:项目初审由农业农村部的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主要是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
如果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要求,项目将进入下一步审批阶段。
2. 专家评审:一些重要的项目可能需要组织专家对其进行评审。
专家评审可以对项目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估,以提供决策者参考。
3. 决策审议:在项目通过初审和专家评审后,项目将进入决策审议阶段。
决策者将根据项目的优先级和重要性做出最终的决策。
4. 批复与公示:当项目获得决策者的批准后,农业农村部将向申请者发出正式的项目批复文件,并进行公示,以向社会公众公布项目的基本信息。
农业部公告第397号——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
农业部公告第397号——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法规类别】农业管理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农业部公告第397号【部分失效依据】农业部公告第2173号——农业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农业部第九批)【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04.08.09【实施日期】2004.08.09【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XE030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397号)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及我部有关规定,我部对《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告。
农业部公告第312号、第378号同时废止。
附件: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二00四年八月九日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农业转基因生物材料入境审批书)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境外研发商首次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境外贸易商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5.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6.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生产应用])7.农业野生植物(国家Ⅰ级)采集审批8.农业野生植物进出口审批9.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审批10.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审批11.农作物种子进口审批12.农作物商品种子出口审批13.向境外提供农作物(包括草类)种质资源审批14.设立外商投资粮棉油作物种子企业立项审查15.种畜禽进出口审批16.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胚胎、精液等遗传材料和国家级资源场)17.草种进(出)口审批18.水产种质资源出口审批19.渔业捕捞许可证(专项[特许])审批20.渔业捕捞许可证(临时)审批2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制造渔船)22.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更新改造渔船)23.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购置渔船)24.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进口渔船)25.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审批26.驯养繁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27.捕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28.经营利用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29.外国人在我国进行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考察审批30.水产苗种进口(免税)审批(鳗鱼苗)31.水产苗种进口(免税)审批(鳗鱼苗除外)32.水产苗种进口(免税)审批(首次进口鱼苗)33.远洋渔业项目审批项目名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农业转基因生物材料入境审批书)项目类型:前审后批审批内容:1.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评价及安全等级2.转基因生物的用途及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3.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的批准状况4.申请人的相关资格法律依据: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农业部令第8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3.《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农业部令第9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4.农业部第349号公告(2004年颁布)办事条件:1.《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用于研究、试验和生产)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申报书》3.国(境)外安全评价批准文件(复印件)4.进口过程中的安全防范措施说明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doc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饲料行政许可部分)1.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2.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续展登记3.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变更登记4.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审定5.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料生产许可一项目名称: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项目类型:前审后批审批内容:1.产品是否符合我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规定2.产品是否安全、有效、质量可控和不污染环境3.试验数据和相关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可信4.质量复核检验结果是否符合标准法律依据: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农业部令第38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3.农业部公布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03年颁布农业部第318号公告)办事条件: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中英文对照,所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其中英文原件须提供由生产厂家出具的正本)和产品样品:1.《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表》2.生产国(地区)批准在本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和在其他国家(地区)的登记资料(须经公证和确认)3.生产厂家出具给代理人的委托登记授权书4.产品的原料组成、有效组分及理化性质说明5.加工工艺流程图和制造方法的说明6.质量标准、检验方法和三个生产批号的产品样品及其检测报告7.产品的适用范围、添加量和注意事项的说明8.标签、包装规格、贮存注意事项及保质期的说明9.对于未获得生产国(地区)注册登记或出口国(地区)已批准生产和使用但我国尚未允许使用的产品,在注册登记时应经专家评审,需补充提交以下资料:①生产国(地区)批准该产品或有效成分作为饲料添加剂使用的官方证明(复印件)②产品概述③产品有效组分化学结构的测试报告和动物、植物、微生物的分类鉴定报告④说明书样张⑤产品稳定性试验报告⑥产品饲喂试验报告及推广应用情况报告⑦产品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⑧主要参考文献资料需经专家评审的产品的所有材料应提交一式三份,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1990]199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关于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1990〕199号)一、为了明确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经济性质和财产关系,保护其合法权益,加强审批和登记管理,促进多种形式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乡(含镇,下同)村(含村民小组,下同)农民举办的集体企业,包括企业财产属于乡或村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以及企业财产属于举办该企业的全体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各种形式的企业。
三、农民群众集资开办财产属于举办该企业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企业,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共同劳动,按劳分配为主、适当分红的原则,并有公共积累,应按集体所有制企业登记注册。
四、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可以实行股份制,吸收投资入股。
集体的资产(包括集体积累)占企业的注册资金50%以上(含50%),个人投资入股占50%以下,实行集体企业管理制度的企业,其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变。
按股分红的比例或数额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乡村农民举办集体企业,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企业法人的章程内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九条的要求规范。
六、乡村农民举办集体企业,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包括审批企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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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行政许可网上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扎实推进农业部行政许可网上审批工作,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便民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网上审批,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行政许可申请人通过农业部行政许可网上审批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审批系统)报送相关申请材料,行政许可审查机关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与决定。
第三条网上审批系统是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业务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托农业部门户网站中国农业信息网()面向行政许可申请人实行行政许可网上审批服务的业务平台,具有在线申请、网上审批、进程
及结果查询等功能.网上审批系统采用电子认证技术,对网上审批各环节进行身份确认和信息加密保护,确保网上审批系统安全稳定。
第四条按照成熟一项纳入一项的原则,对行政许可网上审批实施动态管理。
条件成熟的农业部行政许可事项,应及时纳入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网上审批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托网上审批系统从事行政许可工作的农业部有关司局、直属有关单位、省级业务初审单位及行政许可申请人.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是农业部行政许可网上审批运行协调管理和服务监督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协调各相关单位有序开展网上审批,并实施全程电子监察,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条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是农业部行政许可网上审批受理机构,主要负责接收行政许可申请人或省级业务初审单位网上报送的行政许可事项,并进行形式审
查、受理、交转业务承办司局办理以及审批结果回复.
第八条农业部行政许可承办司局及直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司局及直属单位),是农业部行政许可网上审批审查机构,主要负责接收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网上交转的行政许可事项,并进行审查、组织技术评审、报签。
第九条相关省级业务单位,是农业部行政许可网上审批初审机构,主要负责接收行政许可申请人网上报送的行政许可事项,并进行初审、电子材料与纸质材料的核实。
初审同意的,将电子材料连同纸质材料报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
条件成熟时,经承办司局同意,可将纸质材料存档,只报送电子材料。
第十条农业部信息中心,是农业部行政许可网上审批技术服务机构,主要负责网上审批系统日常维护、改造、升级等,组织开展系统操作培训,并按照计算机安全管理行业标准规范要求对备份数据进行保存。
第十一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是农业部行政许可网上审批安全服务机构,由农业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有从事电
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资质的机构中选择,主要负责数据传送的安全保障、数字证书使用者信息管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章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填报相应申请材料并进行提交,登录系统可查询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进程、审批结果等信息。
第十三条需要省级初审的行政许可事项,省级业务初审单位收到行政许可申请人网上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对网上申请资料组织初审,确保网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符合初审要求.对初审合格的行政许可申请,填写初审意见后,按照网上审批系统操作要求及时发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对初审不合格的行政许可申请,填写初审意见后,及时反馈行政许可申请人。
第十四条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收到行政许可网上申请后,及时进行形式审查,在规定时限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对受理的申请,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向行政许可申
请人反馈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申请材料发送业务承办司局和相关事业单位;对不予受理的申请,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向行政许可申请人反馈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五条承办司局及直属单位收到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交转的行政许可网上申请后,及时组织审查,在规定时限依法作出许可决定,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反馈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
其中,对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申请,应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及时将行政许可决定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反馈行政许可申请人。
其中,对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申请,应说明理由,并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七条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申请人可选择现金、支票、电汇等方式及时缴费,因延误缴费造成受理延迟,由行政许可申请人承担责任。
第四章安全保障
第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如实填报申请材料,并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通过网上审批系统注册获得的用户名及密码登录使用系统,也可本着自愿的原则,向农业部指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申请使用数字证书登录使用系统。
注册用户名及密码通过系统管理员审核后生效。
数字证书申请要求按照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承办司局及直属单位、省级业务初审单位应根据使用权限进行网上审批系统操作,规范各流程运行,确保网上审批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十一条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承办司局及直属单位、省级业务单位以及使用数字证书的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妥善保管数字证书及其密钥,数字证书载体丢失或密钥失控、变更证书所有人身份信息时,应及时通知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由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撤销或变更其数字证书。
因数字证书所有人管理不善所造成的后果均由所有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行政许可网上审批事项的受理、办理、办结情况,纳入农业部行政许可电子监察系统,实施全过程监
督.
第二十三条不得通过网上审批系统从事下列活动:
(一)制作、复制、传播非法信息;
(二)非法入侵网上审批系统,窃取信息;
(三)违反规定,擅自对网上审批系统中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增加、删除、修改、复制等;
(四)未经授权查阅他人许可信息;
(五)冒用他人名义进行审批操作;
(六)故意干扰网上审批系统畅通;
(七)从事其他危害网上审批系统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的承办司局及直属单位,由本单位对相关责任人提出批评;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农业部办公厅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政许可申请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取消网上申请资格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农业部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