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EM产品贴牌生产合同协议书范本 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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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方(下称“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生产方(下称“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为了充分发挥各自企业资源优势,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生产“”产品(下称“OEM产品”)的相关事宜,经充分、友好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一、委托加工产品

1、甲方委托乙方贴牌生产OEM产品,产品上应标注甲方的企业名称、商标等品牌标识。甲方利用自身的营销网络开发市场、销售OEM产品;乙方利用其技术、设备、人力等资源生产制造OEM产品。

2、本合同期限内生产的OEM产品由甲方销售,乙方不负责销售。甲方有权派员监督OEM产品的原料、配件、生产整个过程、产品质量等,乙方应予以全力配合与协助。

二、产品价格和订货额

1、甲方委托生产的OEM产品的名称、规格、价格等按照本合同附件或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的其他文件执行。

2、本合同期限内,若因原材料价格上涨幅度达到本合同签订时相应价格的%时,双

方应当协商对产品价格进行调整。协商不成的,双方在原价格基础上增加%核算相应货款。

3、年度订货额:甲方承诺,每一采购年度(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算)向乙方订购产品金额累计不少于人民币元。该金额以实际支付的最终货款金额为准。

三、产品供货

1、OEM产品铺货

(1)在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向甲方供应件OEM产品,价格¥元/件,规格、样式按照双方本合同附件约定执行。该铺货OEM产品的价格总额¥元(大

写:)。

(2)在本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时,就该等铺货产品,乙方可以选择如下方式处理:

A、对于包装完好无损的产品,按照退货处理;

B、产品已售或发生缺损的,要求甲方按照上述铺货价格支付货款。货款支付日期为合同解除或期限届满之日。

C、要求甲方在规定期限内给付全部铺货产品的货款。

2、订单供货

(1)甲方委托生产的OEM产品的规格、样式、数量、交货期等事项,按照双方届时实际下达的的采购订单或类似文件执行。

(2)甲方每次订货时,以采购订单方式向乙方下达生产加工指令。该等订单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等订单未约定事宜以本合同为准。

(3)甲方每次下达订单时应当向乙方支付预付款或定金。乙方在收到该等款项后开始生产加工OEM产品。在收到全部货款后,乙方交付指定的OEM产品。

(4)交货数量和时间以采购订单为准,乙方接到采购订单后若有异议,应在接到订购计划单小时内以通知甲方,否则视为乙方接受甲方订单。

四、交(提)货地点、方式及费用

1、甲方到乙方指定仓库提货,或者由乙方委托物流运输公司送货至甲方指定的交货点,运费、

保险费等由甲方承担,据实结算。

2、乙方按订购单等规定的数量和日期准时交货。若乙方委托他人送货的,须在货物发出后以电话或传真的形式通知甲方发货情况及预计到货时间、地点,以便甲方及时提货。

五、产品包装

1、外箱包装、标贴、铭牌、合格证等相关包装材料由甲方提供设计稿,乙方负责采购,所需材料和制版费用由甲方承担。

2、产品的工艺、生产流程按照乙方生产规定执行。甲方采购OEM产品的样品经甲方确认后,双方当面现场封存,各存一份。

六、质量要求

1、乙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OEM产品各项指标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有必要时,经双方确认,可采取封样产品来确定有争议产品的质量要求。

2、乙方交付的产品若发生质量损耗的(指磨损、擦痕等),甲方同意该等产品允许的合理损耗比例为%。

3、甲方自行提货的,若对产品质量等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即时提出;由乙方委托他人交付的,甲方应在收货时当场提出,并与运输方共同签署书面的验收交接单据,作为货物交付存在异议的依据。在甲方未能即时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已经交付产品质量合格并符合甲方订货要求的OEM产品。甲方向乙方交付货物后发生的一切货物灭失、毁损等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七、价格与结算方式

1、产品价格按甲乙双方确认的价格为准,若价格有变动须经双协商同意,并确定新的价格及执行日期。

2、甲方每次订货时,先付所订批次产品金额的%作为预付款或定金,剩余款项在交货前向乙方支付完毕。乙方在收到全部货款及相关费用后应立即向甲方交货。

八、品牌保证和承诺

1、甲方确认其已经合法拥有商标及其相关权利,并将在本协议签订时,向乙方提供如下证件: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4)商标注册证(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

2、在本合同期限内,若因办理生产许可/备案或其他因完成OEM产品生产加工所需办理相关手续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相应的授权委托手续文件、商标注册证以及授权书等相关法律文件。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或迟延交付相关产品。

3、甲方保证其拥有商标,若因第三人就该商标提出异议或权利诉求的,则由此发生的争议事宜全部由甲方负责处理,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和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4、甲方提供的商标(包括包装设计、图形、汉字、英文及其组合等)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只能在甲方授权许可的范围内使用,不得私自转让或扩大其使用范围。本合同期限届满后,乙方不得再使用任何带有甲方标识的产品。

5、本合同期限内,因甲方违约导致乙方有权依据本合同另行出售相应批次产品的,不视为乙方侵权。

九、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否则,视为违约。提出解除合同一方应当向另一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订货额的%支付违约金。

2、对任一批次的订购产品,在下达采购订单后,甲方中途取消或调整订购产品的数量、规格或其他事项的,应当按照取消或调整产品金额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若甲方在每一采购年度内采购产品未达到最低订货额的,应当按照该最低订货额

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若甲方连续天,未向乙方订做产品的,除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外,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万元,违约金不足以赔偿乙方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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