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理避税三大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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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理避税三大技巧

对中小企业,专门是越来越多的初创企业来讲,纳税往往是一个难题。就确实是听过诸多的节税筹划,却不知自己该进哪个门、走哪条道。事实上节税筹划确实是一层窗户纸,捅开了并没有什么难的。

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自己的创业行程,越来越多的创业企业面临纳税那个难题。对中小企业,专门是创业者来讲,就确实是曾经听讲过诸多的节税筹划,却全然无从得知自己该进哪个门,该走哪条道。甚至于哪部分行为属于节税筹划,哪部分行为属于违法的偷漏税行为都分不大清晰。

事实上,纳税与节税筹划本身并非是专门难的情况,有时候就像是一层窗户纸,捅破了它,就看得专门清晰了。因此,要捅开这层窗户纸,先要搞明白一个概念,即什么是节税筹划?

节税筹划是纳税筹划的一种形式,它是指纳税人依据税法规定的优待政策,采取合法的手段,最大限度地采纳优待条款,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合法经济行为。

筹资方案避税法

筹资方案避税法是指利用一定的筹资技术使企业达到最大获利水平和税负减少的方法。筹资方案避税要紧包括筹资渠道的选择及还本付息方法的选择两部分内容。

一样来讲,企业筹资渠道有:1、财政资金;2、金融机构信贷资金;3、企业自我积存;4、企业间拆借;5、企业内部集资;6、发行债券和股票;7、商业信用、租赁等

等形式。从纳税角度看,这些筹资渠道产生的税收后果有专门大的差异,对某些筹资渠道的利用可有效地关心企业减轻税负,获得税收上的好处。

通常情形下,站在避税的角度,企业内部集资和企业之间拆借方式成效最好,金融机构贷款次之,自我积存成效最差。其缘故在于内部集资和企业之间的拆借涉及到的人员和机构较多,容易使纳税利润规模分散而降低,显现“削山头”现象。同样,金融机构贷款亦可实现部分避税和较轻度避税:一方面,企业归还利息后,企业利润有所降低;另一方面在企业的投资产生收益后,出资机构实际上也要承担一定的税收,从而使企业实际税负相对降低。因此讲,利用贷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减轻税负合理躲开部分税款的一个途径。企业自我积存资金由于资金所有者和占用者为一体,税收难以分摊和抵销,避税成效最差。

而贷款、拆借、集资等形式都涉及到还本付息的咨询题,因而就涉及到如何运算成本和如何将各有关费用摊入成本的咨询题。利用利息摊入成本的方法的不同和资金往来双方的关系及所处经济活动地位的不同,往往是实现有效避税的关键所在。

金融机构贷款运算利息的方法和利率比较稳固、幅度较小,实行避税的选择余地不大。而企业与经济组织的资金拆借在利息运算和资金回收期限方面均有较大弹性和回收余地,从而为避税提供了有利条件。其方法要紧是:提高利息支付,减少企业利润,抵销所得税额;同时,再用某种形式将获得的高额利息返还给企业或以更方便的形式为企业提供担保等服务,从而达到避税目的。

投资方案避税法

投资方案避税法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中对投资规定的有关减免税优待,通过投资方案的选择,以达到减轻其税收负担的目的。

一、投资企业类型选择法

投资企业类型选择法是指投资者依据税法对不同类型企业的税收优待规定,通过对企业类型的选择,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的方法。我国企业按投资来源分类,可分为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对内、外资企业分不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同一类型的企业内部组织形式不同,税收政策也不尽相同。因此,对不同类型的企业来讲,其承担的税负也不相同。投资者在投资决策之前,对企业类型的选择是必须考虑的咨询题之一。

(一)内、外资企业适用税种的比较

所谓内资企业是指以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国内个人资产投资创办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和股份企业等五类。

所谓外资企业是指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外国资本参与的经济实体。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三类。

我国目前对内、外资企业征收的税收要紧有流转税、所得税和其他各税三大部分。

内、外资企业税收存在专门大区不:内资企业的减低优待税率幅度较小,为18%、27%两档,这要紧是照管投资规模较小、盈利水平较低的小型企业;而外商投资企业的减低优待税率幅度较大,分不为15%、24%两档,要紧是表达地区性和产业性的政策倾斜。内资企业的减免税优待政策适用范畴较窄,要紧是对第三产业企业,利用“三废”企业以及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校办工厂、福利生产企业等;外商投资企业的减免税优待适

用范畴较宽,要紧是对生产性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以及从事能源、交通、港口、码头建设的企业等等。内资企业的减免税期限较短,一样为l—3年;外商投资企业的减免税期限一样都在5年或5年以上。另外,适用其他各税的税种数不同:内资企业适用10个税种;而外商投资企业则适用6个税种。

(二)内资企业之间的税负比较

内资企业统一按国家有关税法规定缴纳各项税收,税收负担差不多上趋于公平,但仍能够通过专门的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以达到避税目的。

1、横向联合避税法。即为了猎取税收上的好处,以横向联合为名组成联合经济组织。这种作法在税收上有几个益处:(1)横向联合后,企业与企业相互提供产品能够躲开交易外表,排除营业额,从而躲开增值税和营业税;(2)经济联合组织实现的利润,采纳“先分后税”的方法,由联合各方按协议规定从联合组织分得利润,拿回原地并入企业利润一并征收所得税。这就给企业在瓜分和转移利润上提供了机会。例如,为了鼓舞再投资,中国税法规定,对向交通、能源、老少边穷地区投资分得的利润在5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以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上述地区的免征所得税。作为企业就能够通过尽可能挂靠“老少边穷”和交通、能源,以达到避税的目的。但在实践中,横向联合避税法有其局限性:一是联合或挂靠本身有名无实,是否合法的咨询题;二是即使挂靠联合合法,也能享受税收优待,但仍存在避税成本高低的咨询题。应择其优而选之。

2、挂靠科研避税法。我国税法规定,对大专院校和专门从事科学研究的机构进口的仪器、外表等,享受科研用品免税方法规定的优待,即免征进口关税以及增值税。同时,为了促进高科技产业的进展,对属于火炬打算开发范畴内的高技术、新技术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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