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复习总结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法总则

一、行政法概论

(一)行政法的特点

1、内容上的:

(1)范围广泛;

(2)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命令性;

(3)易于变动。

2、形式上的:

(1)法律规范数量繁多;

(2)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3)行政法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相互交织。

(二)行政法的适用规则(重点思考题)

1、层级冲突。高法优于低法

2、同级冲突。

(1)地方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政府规章;

(2)中央与地方行政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

(3)省级政府规章的效力高于本省较大市、经济特区的规章

3、新旧冲突。新法优于旧法

4、特别冲突。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5、变通冲突。变通法优于被变通法

(三)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内容(重点思考题)

1、行政主体对所有相对人一视同仁;

2、行政主体应客观了解事实真相,不得主观武断;

3、行政主体应善意执法,排除偏见,不得恶意执法,滥用职权;

4、行政主体作出决定应考虑符合立法目的的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5、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活动应严格遵守行政程序,提供相对人救济权利保障。

二、行政法主体

(一)行政主体的认定和分类

1、认定: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参加行政诉讼,并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①依法享有行政职权;

②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及参加诉讼;

③独立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2、分类:

Ⅰ、行政机关(职权行政主体)

Ⅱ、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授权行政主体)

1、行政机关

(1)中央行政机关

(2)国务院直属机关15个

(3)国务院办事机构4个

(4)地方行政机关

①省、市、县、乡镇四级人民政府

②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③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如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

2、授权机关

(1)授权机关的概念

授权机关是指宪法和行政组织法以外的单行法律、法规的授权而行使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以管理公共事务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2)授权组织的特征

①授权组织的职权来源必须是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

②授权组织是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包括行政机构和非政府组织。

③授权组织在被授权范围内以自己名义行使被授行政职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3)授权组织的范围

①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内部机构。如消防大队、交警大队。

②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派出机构。如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

③法律法规授权的非政府组织。

PS:非政府组织

Ⅰ、具有行政职能的公司。

如中国轻工总会,纺织总会;电信公司;石油天然气公司;烟草公司等。

Ⅱ、具有行政职能的企业。

如铁路局、邮电局等。

Ⅲ、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如大专院校、县级以上的卫生防疫站、商品质量检验所等。

Ⅳ、社会团体

如工会、妇联、消费者协会、中国足球协会、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

Ⅴ、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如居委会、村委会。

(二)行政相对人、行政利害关系人的认定

1、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组织或个人。

2、行政利害关系人是行政相对人以外的受具体行政行为效力影响其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行政利害关系人与行政相对人的区别

行政相对人:

(1)、具体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对象;

(2)、具体行政行为的受领人;

(3)、与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明显的利害关系。

行政利害关系人:

(1)、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对象;

(2)、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受领人;

(3)、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

(三)行政相对人、复议申请人、行政诉讼原告各有的主要权利

1、行政相对人的主要权利:申请权、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

2、复议申请人的主要权利:申请权、举证权、请求行政赔偿权、委托代理权

3、行政诉讼原告的主要权利:起诉权、举证权、撤诉权、请求行政赔偿权、上诉权

三、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的特征、成立要件、合法要件

1、特征:

(1)从属法律性(2)裁量性(3)单方意志性(4)效力先定性

(5)强制性(6)无偿性(7)服务性

2、成立要件:

(1)存在行政主体;

(2)存在行政相对人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存在有关具体事实的法律规制即行政目的;

(4)存在基于法律的优越的意思表示或精神作用。

3、合法要件:

(1)行为主体合法

①是行政主体所为;②在其权限范围内。

(2)行为内容合法

①有事实根据;②有法律依据;③合乎立法目的。

(3)行为程序合法

①法定形式;②法定步骤;③法定时限

(二)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重点思考题)

1、划分标准:以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

2、概念: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行政行为。如行政立法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分、行政处罚行为。

3、区别:

抽象行政行为:(1)对象不特定;(2)具有普遍约束力;(3)只能适用一次;(4)不可诉。

具体行政行为:(1)对象特定;(2)对特定具体行政行为具有约束力;(3)可反复适用;

(4)可诉。

(三)行政规章的制定主体和效力

1、制定主体

(1)国务院部、委、总局、国家局

(2)省政府

(3)省会市政府

(4)国务院批准较大市政府

国务院批准较大的市有18个:

唐山、大同、包头、大连、鞍山、抚顺、吉林、齐齐哈尔、青岛、无锡、淮南、洛阳、重庆、宁波、淄博、邯郸、本溪、苏州、徐州。

(5)经济特区市政府

2、效力

(1)行政规章是行政机关执法的依据

(2)行政规章是行政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依据

(3)行政规章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参照”

行政法分则

一、行政许可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