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桩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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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桩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

乙方:

甲方:(发包人)

乙方:(承包人)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法律、法规,就工程试桩施工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建设项目和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

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

1、承包范围及内容:

试桩桩型:

2、承包方式:

3、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和/或批准的图纸、方案及有关技术要求及其他合同文件所述要求承建本项目工程。

第三条合同工期

1、开竣工日期及工期

(1)开工日期:年月日(具体开工时间以甲方书面工程指令为准);

(2)竣工日期:年月日;

(3)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第四条组成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招标文件。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有效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上述文件相互补充,如果上述文件之间出现矛盾,应按次序在先者为准,当同一顺序的多份文件之间发生内容不一致时,应以文件形成时间较后的为准。如遇标准不一致的,以标准较高者为准。

第五条质量标准

1、工程质量标准:

2、质量验收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标准:

(1)《建筑桩基检测技术规范》 JGJ106-2014

(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及验收规范》 GB50202-2002

(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13

(4)《建筑桩基设计规范》 JGJ94-2008

本合同签订后,国家、地方对上述标准如有更新的,以新标准为准。

3、乙方保证:

(1)本合同项下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地区、行业最新及本合同质量验收标准,各标准规范之间存在不一致的,以标准较高者为准;

(2)本合同项下工程应按工程验评标准验收一次性达到合格。

第六条合同价款及结算

1、签约合同价:(大写)元(人民币)¥:元(含税价)。

2、本合同金额及结算方式为下述第种:

(1)固定总价合同;费用包干、风险包干;合同总价和单价,不因市场的物价变动和政府文件、定额变更而调整,也不因乙方在报价时审阅甲方文件、图纸资料、现场考察等不充分或失误而调整;

(2)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暂估工作量及总价,结算时根据经甲方确认的实际完成工作量,按约定单价结算。固定综合单价包括且不限于完成该项工作所需的一切人力、物力、机械、管理费、措施费、规费、保险、税金等费用,不会因为人工、物料、机械费用的浮动及各项税金、费率或汇率的变动而调整。有关固定综合单价的约定详见附件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3)固定费率合同,合同金额为预算价,结算时根据约定费率、约定计价程序、约定定额结算;约定费率、约定程序、约定定额详见附件费率计价表;

(4)其它:

3、可调价内容:甲方的开工顺序可能因市场情况做相应调整,部分工程可能会延迟施工,各栋工程的开工时间以甲方书面的工程指令为准,乙方对此无异议。如连续施工,报价不调整;如中途停工,二次进场的二次进场费不再计取。价格在任何时间及任何情形下均不作调整。

调价原则:

4、工程量确认:

有关现场工作量的确认及签证办理按照要求执行。

5、结算:

结算时,工程量以乙方、造价跟踪审核单位及甲方三方现场签认的实际施工工程量乘以完全费用综合单价进行结算;

5.1工作内容中如本合同中已有相同的完全费用综合单价时,单价按本合同中的相应完全费用综合单价执行;如果本合同中没有相同的完全费用综合单价的,由乙方按附件一组价原则进行组价,报造价跟踪审核单位及甲方审核,同意后作为结算单价。

5.2若新增项目完全费用综合单价不能达成一致,乙方必须按进度要求进行试桩,否则视为违约行为,直至解除合同。如双方始终无法就完全费用综合单价达成一致意见,甲方有权按照市场价确定新增项目完全费用综合单价。

6、甲方付款前,乙方需向甲方提供按增值税适用税率 %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因乙方提供发票不符合约定,甲方有权拒绝付款,若乙方提供发票致使甲方产生税务风险损失,乙方需承担因此带来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七条发包人工作

1、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

2、

第八条承包人工作

1、承包人有责任和义务保护施工现场,应对施工场地上发生的工地文明、施工安全、市容、交通、扰民及民扰、消防、环境污染等负责,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

2、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经甲方审核的方案进行施工,确保质量达到合同约

定的质量等级标准,按合同约定的工期要求完工并交付。

3、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规范,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发包人和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因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措施不力而引起的任何事故,其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4、工程未竣工验收合格前,承包人应负责设备、材料及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并承担毁损、灭失的风险,保护期间发生毁损、灭失的,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5、承包人办理自己在施工场地的人员生命财产(包括意外伤害保险)和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任何事故(包括第三者人员在内)所发生的依法应该支付的损失赔偿费、抚恤费和法律责任均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不承担此等责任。

6、施工过程中所需电源及用电设备等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承包人必须保证施工用电符合施工要求,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因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7、承包人需对现场进行勘察,熟悉现场情况,确保试桩施工顺利进行。施工中因现场状况影响施工的,由承包人自行处理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因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8、承包人在每根桩施工完成后,必须及时向发包方提供每根桩的完整施工原始记录、桩位测量报告、施工中发生的异常现象等书面报告。(请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承包人应提供的工作成果及时间)

9、承包人需在开工前日内向甲方提供套试桩方案。

10、按时向甲方提供工程进度报表,无条件接受甲方工程管理人员及监理人员在工程进度、质量及工程变更等方面的监督和管理,并对甲方提出的工作质量、进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每天完成的工程量报甲方检查签认,未经甲方签认的工程量,不作为结算工程量。

11、对周围建筑物和管线进行保护工作。

12、施工现场整洁卫生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97)78号文件及云南省人民政府82号令的有关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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