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特异体质学生家长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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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特异体质学生家长的一封信
尊敬的家长:
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重庆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学校。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为了保证您的孩子的身心健康,维持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请您如实向学校告知孩子的健康状况,学校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会做好记录,重点跟踪,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给予关注和照顾,涉及个人隐私的会依法保护。
谢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学校
年月日
附件2:
学生特异体质、特定疾病、心理异常情况报告表
姓名:性别:民族:学校班出生日期:年月日
特定疾病、特异体质或者心理异常状况:
。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学生(签名):
学生家长(签名):
填表日期:年月日
附件3:
学生特异体质、特定疾病、心理异常情况汇总表学校:填表人:时间:年月日
附件4:
相关法规
一.《重庆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条例》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并履行下列职责:第十四款对监护人书面告知以及学校自行发现的有特异体质或者疾病不适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给予必要的照顾,对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建议其请假或者休学。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主动向新入学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了解其身体健康情况。有特异体质或者特殊疾病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学校,并向学校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与疾病有关的书面材料;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告知的,可以委托他人告知。涉及学生隐私的,学校应当保密。
第二十六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将受伤学生就近送医疗机构救治,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并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保险公司。
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三、《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七款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款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