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考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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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答题。(30分,共3题)

1、举例说明收益风险、纯粹风险、投机风险。(课外例子可加分)

⑴所谓风险,是指人们在从事某种活动或决策的过程中,预期未来结果的随机不确定性。

⑵根据这种未来结果的随机不确定性,我们将风险划分为如下三类:

①第一类风险,可以称之为收益风险,即只会产生收益而不会导致损失的可能性,只是具体的收益规模无法确定。(比如书养儿防老的风险,正常情况下,成年子女都会发自内心赡养父母,但是子女的孝顺程度是无法确定的,即养儿防老的收益是不确定性的和无法估量的,它不仅仅与子女的成长环境有关,而且与子女的经济条件、受教育程度等其他因素有关。再比如说参加体育比赛的风险。)

②第二类风险,可以称之为纯粹风险,它是指只会产生损失而不会导致收益的可能性。(比如说人的生老病死、车祸、海啸等天灾人祸都会造成巨大损失,但它何时发生、损害后果多大等又无法预测)

③第三类风险,可以称之为投机风险,它是指既可能产生收益也可能产生损失的可能性。(比如说新技术投资后果、企业经营决策和商家在通货膨胀时期囤积商品等)

2、危险的处理方法主要有哪些?举例谈谈怎样使用这些方法?

危险处理的主要方法包括:危险回避、损失控制、危险转移和危险自留。

⑴危险回避:又称为损失规避、损失回避,是通过放弃活动以消除某一特定危险带来的损失,是放弃或拒绝承担危险。(比如防止溺水远离水源)

⑵损失控制:是通过降低危险损失发生的频率,缩小其损失的程度来达到控制目的的一种危险处理方法。(比如开采煤矿利益很大,风险也很大,可能发生滑坡、崩塌、瓦斯爆炸、煤层自燃等,所以开采前需要做好前期勘察工作和具体防护措

施,降低危险放生的频率等)

⑶危险转移:是通过合理的措施,将危险及其损失从一个主体转移给另一个主体,即转移损失及其程度的不确定性。(比如分散投资,将资金分散投资在不同期限的债券或投资于多种债券等,合伙开办企业,把破产的一部分风险转移给合伙人)

⑷危险自留:又称为危险承担,是指由经济单位自己承担危险事故所造成的危险损失,也是一种重要的财务型危险对策。(比如一个公司承包一个大项目,可以自己承包,也可以与他人合作,如果自己承包,则选择自己承担危险事故所造成的危险损失)

3、什么是可保危险?可保危险的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⑴可保危险是指保险客户可以专家和保险人可以接受承保的危险。

⑵作为可保危险,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①危险损失可以用货币来计量。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人的价值衡量具有特殊性,从某种意义来说,人身伤亡也可以用货币来衡量损失。

②危险的发生具有偶然性。危险发生的偶然性是针对单个危险主体来讲的,危险的发生与损失程度是不可知的、偶然的

③危险的出现必须是意外的。意外危险是指非故意行为所致的危险和不是必然发生的危险。

④危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在大量危险事故的基础上,保险人才能通过大数法则进行保险经营,计算危险概率和损失程度,确定保费。

⑤危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对于保险承保的危险,通常是具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4、保险实施代位求偿权时需要满足哪些前提条件?

⑴代位求偿权是指在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自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⑵保险人实施代位求偿权,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①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和第三者必须同时存在损失赔偿请求权。该条件首先要求损

失产生的原因是属于保险责任内的,其次要求损失产生的原因还应是由第三者的原因所致。

②被保险人第三方赔偿。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③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保险人按合同规定,对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才有权取得代位求偿权。

5、委付成立的条件。(P64)

⑴委付是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与义务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予以赔付的行为。

⑵委付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①第一,委付必须以保险标的推定全损为条件。委付包含全额赔偿和保险标的的全部权益的转让两项内容。因此,要求必须在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才能适用。

②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该条件要求被保险人为进行委付,须提出委付申请;另外,被保险人的委付申请要求在法定时间内提出。

③委付须就整体的保险标的提出要求。保险标的在发生推定全损时,通常标的本身不可拆分,因此,委付应就整体的保险标的进行委托。

④委付须经保险人同意。当保险人接受委托时,则委托成立;反之,委托不成立。

⑤委托不得附有附加条件。委托要求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义务转移给保险人,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6、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原则包括?

⑴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原则是指在重复保险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通过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在各保险人之间分配赔偿责任,使被保险人即能得到充分补偿,又不会超过实际的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⑵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方式:我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①比例责任分摊方式:比例责任分摊方式是由各保险人按其所承保的保险金额与所有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来分摊保险赔偿责任的方式。

各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额=损失金额×承保比例

承保比例=

该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

所有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总和

②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限额责任分摊方式是以假设没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各保险人按其承保的保险金额独自应负的赔偿限额与所有保险人应负的该赔偿限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损失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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