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品鉴定人登记办法(2019年0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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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1996修改)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1996修改)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1996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1.27•【字号】•【施行日期】1989.10.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1989年10月28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1月2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加强我省文物保护和管理,发挥文物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中的作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砖刻、木刻;(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文物的义务。

加强文物知识和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监督,制止一切破坏文物的行为。

第四条本省境内凡符合《文物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收藏、管理和使用属国家所有文物的单位,必须在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文物的保护。

第五条属于集体、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传世文物,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文物所有者和使用者必须遵守《文物保护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文物管理机构、经费第六条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

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做好2019年全省艺术、图书资料、文物博物、群众文化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做好2019年全省艺术、图书资料、文物博物、群众文化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做好2019年全省艺术、图书资料、文物博物、群众文化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日期】2019.06.27•【字号】•【施行日期】2019.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做好2019年全省艺术、图书资料、文物博物、群众文化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单位: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7〕48号)、《关于印发〈辽宁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人社发〔2017〕9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人社发〔2017〕10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9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2019〕4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文化行业实际,经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将2019年全省文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审范围及权限凡在我省从事艺术、图书资料、文物博物、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受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只要符合条件,均可申报参加艺术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以及图书资料、文物博物、群众文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申报人员一般应在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申报。

辽宁省艺术、图书资料、文物博物、群众文化四个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艺术、图书资料、文物博物、群众文化四个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及省直其他部门艺术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二、评审标准2019年文化系列职称评审工作,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克服唯学历、唯论文、唯奖项、唯职称的倾向,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和创造性,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将科研成果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江苏省鉴定人执业登记工作指南最新

江苏省鉴定人执业登记工作指南最新

江苏省鉴定人执业登记工作指南最新
《江苏省鉴定人执业登记工作指南最新》
哎呀呀,咱今天就来说说江苏省鉴定人执业登记工作指南这个事儿哈。

就拿我认识的一个朋友小李来说吧,他呀,一直就对鉴定工作特别感兴趣。

有一回啊,小李下定决心要去搞这个鉴定人执业登记。

他就开始各种忙活,先是去了解那一大堆的要求和流程,那认真劲儿啊,就跟要去拯救世界似的。

他天天研究这个指南,一会儿皱眉,一会儿叹气,一会儿又恍然大悟的样子,可逗了。

然后呢,准备材料的时候,那叫一个仔细哟,每一张纸都要铺平了,检查好几遍,就怕有啥遗漏。

去提交材料的时候,紧张得不行,一路上还在嘴里嘟囔着,生怕出啥差错。

等交完材料,又天天盼着消息,那心啊,就跟悬在空中似的。

等啊等,终于等到通过的消息了,你都不知道他有多高兴,笑得嘴都合不拢了,就跟中了大奖似的。

从那以后,他就正式成为一名鉴定人啦,那工作起来可有干劲了。

你看,这就是关于江苏省鉴定人执业登记工作指南的一个真实例子呀,从这里就能看出这事儿可不简单呢,但只要努力去做,还是能成功的呀!咱也希望这个指南能一直更新,让更多像小李这样有梦想的人能顺利实现自己的目标呀!嘿嘿!。

艺术品鉴定师证书

艺术品鉴定师证书

艺术品鉴定师证书(实用版)目录1.艺术品鉴定师证书的概述2.艺术品鉴定师证书的申请条件和程序3.艺术品鉴定师证书的作用和意义4.艺术品鉴定师证书的培训和考试5.艺术品鉴定师证书的前景和发展正文艺术品鉴定师证书是鉴定艺术品真伪、质量、价值的专业资格证书。

艺术品鉴定师在艺术品市场交易、艺术品价值评估、艺术品收藏、艺术品展览等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负责对艺术品进行权威、专业的鉴定,保障艺术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申请艺术品鉴定师证书需要具备一定的学历和专业经验。

一般来说,申请者需要具有相关专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有两年以上的艺术品鉴定工作经验,并参加艺术品鉴定师培训课程,通过考试后才能申请。

申请程序包括提交申请表、学历证书、工作经验证明、培训证书等材料,经过审核后,参加艺术品鉴定师证书考试,考试合格后即可获得证书。

艺术品鉴定师证书的作用和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艺术品鉴定师证书是鉴定艺术品真伪、质量、价值的权威证明,有助于增强艺术品鉴定师的专业素质和职业信誉,提高其在艺术品市场中的地位和影响力。

其次,艺术品鉴定师证书有助于规范艺术品市场交易秩序,保障艺术品交易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公平性,促进艺术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最后,艺术品鉴定师证书有助于提高艺术品鉴定师的职业水平和职业道德,增强其对艺术品价值的敏感度,提高其对艺术品质量的鉴别能力,有助于发现和挖掘艺术品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艺术价值。

艺术品鉴定师证书的培训和考试主要由国家文化和旅游部门、艺术品行业协会等机构负责。

培训内容包括艺术品鉴定的基本理论、方法、技术,艺术品市场法律法规,艺术品市场行情等。

考试内容包括艺术品鉴定理论知识、艺术品鉴定实践操作、艺术品市场法律法规等。

随着艺术品市场的发展,艺术品鉴定师证书的前景和发展空间越来越大。

上海市浦东新区文物艺术品交易若干规定

上海市浦东新区文物艺术品交易若干规定

上海市浦东新区文物艺术品交易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8.27•【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二十五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二十五号《上海市浦东新区文物艺术品交易若干规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8月27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文物艺术品交易若干规定(2022年8月27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与促进浦东新区文物艺术品交易,推动上海国际文物艺术品交易中心建设,提升城市软实力,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浦东新区开展的文物艺术品交易活动。

第三条本市坚持守正创新、扩大开放、交流互鉴、科学监管的原则,推动文物艺术品市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

从事文物艺术品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文物保护和艺术品经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交易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艺术品,不得将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或外国组织。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的协作,建立健全本市促进文物艺术品市场发展的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文物艺术品市场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促进文物艺术品市场发展的工作机制,制定配套政策,落实支持措施,依托区域制度基础、开放优势和资源条件,推动文物艺术品交易集聚化、规模化发展。

第五条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本市文物艺术品市场发展,依法实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浦东新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有关促进文物艺术品市场发展的制度、规划和标准,依法实施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文旅法律法规小知识法律问答题(150道)

文旅法律法规小知识法律问答题(150道)

文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哪些事项实施监督检查?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有哪些途径解决?旅行社出现哪些行为会受到处罚?设立公共图书馆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国家图书馆有哪些功能?公共图书馆如何收集文献信息?公共图书馆为公众免费提供哪些服务?公共图书馆及工作人员有哪些行为将收到处罚?公共图书馆章程有哪些?哪些部门主管非物质遗产保护工作?非遗保护的宣传工作由哪些部门执行?哪些部门主管电影管理工作?电影不得含有哪些内容?电影审查有哪些程序?准?电影院应当遵守哪些法规,肩负哪些责任?电影行业存在违法行为,将受到哪些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哪些行为, 依法给予处分?那些文物归国家所有?文物保护范围由谁负责划分?考古发掘需要履行哪些手续?在我国境内,哪些文物受国家保护?馆藏文物如何进行保护管理?文物处境管理办法有哪些?文物保护方面哪些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旅游政策与旅游法规的关系是什么?民间收藏文物有哪些渠道?文旅法律问小知识答题(150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章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考古发掘工作,必须履行报批手续;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章三十七条规定,有以下四种方式可取得文物。

1.购买;2.接受捐赠;3.依法交换;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具备以下条件: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2.有必要的营业设置;3.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4.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章第四十二条规定,景区开放须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具备以下条件:1.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2.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3.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艺术品鉴定师证书

艺术品鉴定师证书

艺术品鉴定师证书是由权威部门颁发的,证明持有人具有艺术品鉴定能力的证书。

持有该证书的人员可以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和咨询等相关工作。

要获得艺术品鉴定师证书,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学历要求:申请人通常需要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并主修与艺术、文物、考古等相关专业相关的专业。

2. 培训要求:申请人需要参加艺术品鉴定师培训班,并完成相关课程的学习和考试。

3. 工作经验要求:申请人需要在相关领域内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和技能,能够独立完成艺术品鉴定、评估等工作。

4. 考试要求:申请人需要通过艺术品鉴定师考试,考试内容通常包括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两个方面。

5. 职业道德要求:申请人需要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中立、客观、公正的态度,维护艺术品鉴定行业的声誉和信誉。

艺术品鉴定师证书的颁发机构通常是国家文物局或相关行业协会。

持有该证书的人员可以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拍卖、博物馆、艺术品投资等领域的工作。

此外,艺术品鉴定师证书也是持有人进行职称评定和职业发展的重要依据之一。

为艺术品建立“身份证”,谁来鉴定?

为艺术品建立“身份证”,谁来鉴定?

为艺术品建立“身份证”,谁来鉴定?
贾廷峰
【期刊名称】《中国经济周刊》
【年(卷),期】2013(000)035
【摘要】交给画家行不通。

艺术品鉴定要一切交给画廊,让画廊在社会收集画家的作品,然后不定期地进行集中统一认证,既给画家树立了尊严,又给画家节约了大把宝贵的时间进行创作,也给画廊提供了更大的生存空间。

【总页数】1页(P88)
【作者】贾廷峰
【作者单位】《艺术收藏》杂志社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艺术品鉴定师:用“火眼金睛”把关艺术品 [J], 吴娟娟;
2.构建诚信艺术品鉴定体系助力艺术品市场健康发展 [J], 李小利;王苗林
3.艺术品鉴定市场乱象纷纭:谁来为艺术品正名 [J], 云青
4.论艺术品鉴定与管理的四大正能量及艺术品鉴证体系建构 [J], 尹毅
5.古玩艺术品防伪“电子身份证”亮相科博会 [J], 双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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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鉴定人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艺术品鉴定人鉴定工作及艺术品鉴定活动,发掘和培养一批德才兼备的艺术品鉴定优秀人才,充分发挥鉴定人在文化艺术品保护工作中的作用,促进艺术品鉴定公开、公平、公正、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化领域行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文化和旅游部《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艺术品鉴定人,是指经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考核合格后,取得艺术品鉴定人资格证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艺术品鉴定人的管理实行组织管理与机构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对艺术品鉴定人及其执业活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艺术品鉴定机构依规进行自律管理。

第四条 艺术品鉴定人应当科学、客观、独立、公正地从事艺术品鉴定活动,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执业道德和职业纪律,遵守艺术品鉴定管理规范。

第五条 艺术品鉴定人执业实行“背对背”制、“一票搁置”制和“终身负责制”。

第二章 资格登记 第六条 艺术品鉴定人的登记事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专业、专业技术职称或者行业资格、执业类别、所在执业机构。

第七条 个人申请从事艺术品鉴定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

(二)热爱文化艺术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从事艺术品的专业研究,在相应领域有多年的鉴定工作经历或丰富经验,在艺术品研究领域有突出业绩;

(四)涉及知识面广,熟知艺术品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有个人独立见解,对鉴定书画、瓷器、宝玉石、金属器、杂项等五大类中至少一项有深入研究;

(五)参加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组织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六)参加所在艺术品鉴定机构指派的实习活动满一年,期间无重大过失,鉴定准确率达百分之九十以上; (七)身体健康,能承担所在艺术品鉴定机构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艺术品鉴定业务: (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三)被撤销艺术品鉴定人登记的; (四)所在的艺术品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个人申请从事艺术品鉴定业务,应当由拟执业的艺术品鉴定机构向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执业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考核合格证明; (四)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以及鉴定记录; (五)拟执业的艺术品鉴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六)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在申请执业时应如实填写《艺术品鉴定人承诺书》。 第十条 个人兼职从事艺术品鉴定业务的,除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美术学、历史学、考古学、艺术品鉴定、文物研究等相关学科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及证明材料;

(二)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艺术品鉴定业务的证明。 第十一条 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对拟执业的艺术品鉴定机构提交的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拟执业的艺术品鉴定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拟执业的艺术品鉴定机构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

(三)申报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拟执业的艺术品鉴定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一)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拟执业的艺术品鉴定机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拟执业的艺术品鉴定机构进行核实;

(二)经审查,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应当自完成审查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执业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艺术品鉴定人资格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所在艺术品鉴定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艺术品鉴定人资格证》由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统一监制、颁发,是艺术品鉴定人的执业凭证。

《艺术品鉴定人资格证》使用期限为1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每年须年度考核。

《艺术品鉴定人资格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姓名; (二)性别; (三)籍贯; (四)身份证号码; (五)联系地址; (六)执业类别; (七)执业机构; (八)使用期限; (九)颁证机关和颁证时间; (十)证书号码。 《艺术品鉴定人资格证》应当载明的内容、制作的规格、证号编制办法等由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统一规定。

艺术品鉴定人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艺术品鉴定人资格证》,不得变造、抵押、出借、出租。如有遗失或者损毁,应当及时报告所在艺术品鉴定机构,由所在艺术品鉴定机构向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申请补发或者换发,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应当在其官方网站刊登遗失声明。

第十五条 艺术品鉴定人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及时通过所在艺术品鉴定机构向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与所在艺术品鉴定机构办理完交接手续的证明; (三)拟变更的艺术品鉴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 经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审核,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为申请人换发艺术品鉴定人资格证,申请人在领取新的艺术品鉴定人资格证前,应将原艺术品鉴定人资格证上交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艺术品鉴定人申请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参照本条规定。 第十六条 艺术品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变更执业艺术品鉴定机构:

(一)艺术品鉴定人因违规处罚期限未满的; (二)所在艺术品鉴定机构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 (三)所在艺术品鉴定机构应当终止,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对该艺术品鉴定机构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

第十七条 艺术品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应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予以公告:

(一)依法申请终止艺术品鉴定活动的; (二)因所在艺术品鉴定机构注销或者被撤销的,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艺术品鉴定机构聘用的;

(三)《艺术品鉴定人资格证》使用期限届满未按时参加年度考核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名册编制和公告 第十八条 凡经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审核登记的艺术品鉴定人,统一编入艺术品鉴定人名册并公告。 第十九条 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负责编制艺术品鉴定人名册,每年公告一次。

第二十条 编制、公告艺术品鉴定人名册的具体程序、内容和格式等由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统一规定。

第四章 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 艺术品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三)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 (四)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五)获得合法报酬; (六)有提出申诉与控告的权利; (七)有申请辞职的权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艺术品鉴定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受所在艺术品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不得无故推辞任务或延误完成时间;

(二)各司其责,条理清晰,严格在本专业范围内从事艺术品鉴定活动,不得跨专业从事艺术品鉴定活动;

(三)签订《艺术品鉴定人承诺书》,严格执行“终身负责制”(即该名艺术品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由其本人终身负责,不因时间、岗位和职务等变动而被免责);

(四)自觉接受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及所在艺术品鉴定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五)依规回避; (六)按时参加工作会议; (七)按时参加年度考核; (八)参加艺术品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九)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十)接受艺术品鉴定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执行鉴定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当艺术品鉴定人涉及鉴定投诉事件时,应积极配合艺术品鉴定机构了解调查,凡情况属实的,由该艺术品鉴定人向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提交详细书面说明。

第二十四条 艺术品鉴定人在从事艺术品鉴定活动中,连续五次出现鉴定意见与其他艺术品鉴定人意见相左的情况,须重新参加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开展的艺术品鉴定培训,进行专业课程学习,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负责艺术品鉴定人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艺术品鉴定人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 (二)制定艺术品鉴定人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规范; (三)制定艺术品鉴定人年度考核制度并指导实施; (四)制定艺术品鉴定人违规处罚制度并指导实施; (五)制定和发布艺术品鉴定人继续教育规划并指导实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艺术品鉴定机构负责本机构内艺术品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艺术品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艺术品鉴定人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三)组织开展艺术品鉴定人年度考核工作; (四)组织艺术品鉴定人参加艺术品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艺术品鉴定人应当在所在艺术品鉴定机构接受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统一部署的监督、检查和考评。

第二十八条 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应当就下列事项,通过年度考核制度对艺术品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和考评: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二)遵守艺术品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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