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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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的特征
所谓公法,就是调整国家公共职能部门之间的 法律关系或者国家公共职能部门与私人(自然 人、法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中必须借助政府 职能行为才能实现的法律关系的法律体系。因 此,公法关系通常具有主体地位的不平等性。 例如上级政府机关对下级政府机关下达行政命 令,又如工商局对张三设立公司的请求予以公 司登记,这这种行政关系具有不平等性,不能 进行平等协商。
经济公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由于经济公法主体当中通常有一方是政府职能部门, 即行政机关,因此经济公法的内容,很多属于行政法 范畴。 也有学者,例如梁慧星等人,将经济法理解为经济行 政法。但是,行政法主要调整国家行政行为(例如行 政许可),而作为经济法的行政法主要是国家干预经ຫໍສະໝຸດ Baidu济的那部分法律,具有很大的特殊性,而且其内容十 分庞大,因此经济行政法也有单独研究和讲授的必要。 再者,公共经济法中,还包括一些不属于传统行政法 的内容,例如经济宪法,即宪法对经济制度的基本规 定,再如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再如对经济私法即民商 法中体现国家干预的法律规范(也即公法化的经济私 法,例如对消费者保护和产品质量的规定)。这些都 是行政法课程所不关注的。
经济宪法:市场经济的组织法
经济宪法,是宪法中关于一个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是国民 经济的最高组织法。例如我国宪法规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 作为基本的经济制度,而德国基本法则规定了社会性国家和市场 经济国家作为基本的经济制度。所以经济宪法,也就是国民经济 的基本组织法。 我国宪法除了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基本经济作了规定外,还 对各种所有制形式和各种分配制度进行了规定。这些规定都构成 了我国的经济组织法。违背宪法规定的经济法律、法规应属于无 效。 应当指出,在目前我国的经济过渡时期,宪法的修改频率很大, 而且宪法中关于经济的规定存在一些不和谐之处,正是宪法中的 不和谐之处将影响市场经济的法治建设,例如《物权法》草案就 是一例。 因此,学习经济法,不了解宪法对经济制度的基本规定是不完整 的。
经济法基本价值的权衡取舍
效率与公平历来是一对矛盾,经济法在价值目标上也面临权衡取舍,即 效率与公平何者优先,何者居次的问题,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问题。 经济法在有的时期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价值目标。例如在改革开 放之初的二十多年里,当时百废待兴,国民经济的蛋糕非常小,因此邓 小平提出了“先富论”,即让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这是典 型的效率优先理论。 有的时期则实行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价值目标。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 开放,我国的国民财富有了很大的增长,但当前面临的突出问题是蛋糕 虽然做大了,但是蛋糕的分割却极为不公正,贫富分化现象十分严重。 另外,经济的发展也严重地影响到自然资源和环境的保护,影响到下一 代人的公平发展机会。因此在当前的时期,经济法主要实行公平优先, 兼顾效率的价值取向。即建立公平的社会分配制度和可持续的环境保护 和资源利用制度。 但总的来说,顾此失彼都是不可行的。我们强调当前的公共经济法应当 采取公平优先的价值取向,但是绝对不可放弃效率目标。因为效率与公 正二者是相互影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例如,过分强调公平, 将可能影响效率,而效率下降,将导致所有人福利的减少,这反而是极 大的不公平。
依据以上标准,经济法可以划分为经济私法与 经济公法两大部门。 在经济私法领域,体现了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和 自由关系 在经济公法领域,更多地体现了当事人之间的 命令与服从、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
经济私法(民商法):市场经济的游戏规 则,“看不见的手”自由发挥作用的空间
所谓经济私法(private economic law)或私人经济法, 就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人(自然人或法人)之间的 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由于经济私法通常是调整自然人、法人之间的平等经 济(财产、合同等)关系,因此经济私法的主要内容 体现在民法(civil law)与商法(business law)中。经 济私法也就是市场经济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法,也就是 让看不见的手即市场规则尽量发挥作用的法。 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在法学院校中,人们不称经济 私法而称民法、商法或民商法。 在过去,经济法专业与民商法专业的学者经常为经济 法与民商法的关系争论。
话题: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问题是,有的法律既有明显的私法特征,同时又有明显的公法特 征,例如消费者保护法、土地与房地产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 等。这是因为经济关系具有复杂性,往往一个经济关系中,既有 私法关系,又会产生公法关系。
例如:消费者张某购买到假货,可以找经营者调换、赔偿,同时工商局 也可能以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罚经营者,一个问题的解决牵涉到私法关系 和公法关系。 又如,张三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而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由必须找房屋登记管理机构,可见经济生活中一件事情的完成往往同时 涉及到公法与私法两个不同的领域。 再如,李四在某企业上班,企业和他本人各出一部分钱办理了劳动保险 合同,但是劳动保险费是由社会保障机构统一管理的,而张三退休或失 业时并不直接从企业领域养老金或者失业救济金,而只能从社保局领取。 这就是比较典型的私法与公法关系并存的例子。
经济行政法:克服市场失灵的基本手段
经济行政法与经济宪法和竞争公法作为公共经济法的组成部分的特殊性 在于,如果说经济宪法是经济的组织法,竞争公法是市场经济的保护神, 那么经济行政法就是是克服市场失灵的基本手段。由于市场失灵可以表 现在经济过程中(克服经济周期,软着陆),也可以表现在结果之中 (外部性:资源浪费、环境污染、贫富过分悬殊),因此经济行政法的 内容最为庞大,以至于无法穷尽地列举,但大致可以分为: (1)宏观调控法:整体经济运行法,对国民经济过程进行干预的法。 (2)资源与环境法:重点在于克服市场经济的外部性,保护经济的可 持续发展。 (3)社会分配法:重点在于克服市场经济的外部性,保护经济的稳定与 可持续发展。 (4)行业行政法:是对宏观调控法的必要的补充,属于宏观调控法的范 畴,包括农业法,金融法、建筑业法、电信业法、证券法等。 由于市场经济的复杂性,经济行政法与经济宪法和竞争公法相比,具有 很大的变动性和时代性,例如政府的公共政策(经济行政法)必须随时 进行调整,以确保国民经济的稳定运行。
私法的特征
所谓私法,就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 人及法人的法律关系的法律体系。因此,私法 关系通常具有主体之间地位的平等性。 例如张三购买菜农李四的蔬菜,双方地位平等, 可以讨价还价;有如百货公司与生产厂家之间 达成订货协议,双方的地位也是平等的。
经济法首先可以分为经济私法和 经济公法两大截然不同的领域
经济法的基本价值:促进公正与效率
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在于促进公正与促经效率,二者共同服务于实 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全部的经济法的终极目标就是实现资源 的优化配置。
促进公平,就是确保经济主体的起点公平(机会均等)、过程公正以及 经济结果的公正性。经济法也追求历史的公正性,所谓历史的公正性含 义有二,第一是代际公平,也即经济发展必须与保护资源与环境结合起 来,不能以牺牲下一代人的公平来实现本代人的福利。第二是从本国国 情出发,历史地改革本国的经济关系。公平还有地区公平的含义,也就 是一个国家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也要一定的公正性。总之,公平的含义 是多样化的。 促进效率,也就是将经济蛋糕做大,国家法律在让看不见的手充分发挥 作用的前提下,采取合法的手段,促进经济的发展和国民总收入的增加, 经济法促进效率的价值目标,主要体现在经济促进法中,例如增加就业 的法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刺激农民发展农业的法律,鼓励创 业的法律,鼓励技术进步的法律等。 促进效率与促进公平统一于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这一终极目标之中。
显然,这样的定义虽然切合实际,但是因为外 延太大,必须对经济法进行进一步的分类。
经济法的划分标准:公法与私法
划分法律的首要标准就是公法与私法。因此公 法与也是划分经济法的首要标准。
这是因为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的法律有 着本质的区别,在私人领域的法律,体 现平等和自由原则,而在公共领域的法 律,则体现了主体之间的不平等性质。
竞争公法:市场经济的保护神
竞争法是对市场经济的平等与公平竞争规则或者秩序进行保护的 法,这是因为市场虽然具有无形的力量(看不见的手),但这只 “看不见的手”却需要国家法律的保护,除了国家保护个人财产 权和个人的平等自由外,市场游戏的自身规则,也就是公平竞争 的规则尤其需要国家法律的保护。也正因为如此,竞争法也有公 法和私法之分。例如,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既是民法、商法的基 本内容之一,也是竞争法的重要内容。 正是因为竞争法通常只对市场经济具有保护作用,通常不干预市 场自身,因此竞争法也是经济法中最基本的也是最初级的法律形 式。它是起点公平和起点效率的法。 正因为如此,竞争公法在世界各国都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因为它对市场经济而言,起到了保护神作用。国外也有学者直接 将竞争法等同于经济法,原因就在这里。
法典化,因此经济法具有明显的分散性特征,与民商 法存在显著区别。学习经济法,必须学习众多的法律。
(5)由于在市场失灵的经济领域随时发生变 化,因此经济法也具有明显的可变性和时代性。
经济公法的三大核心领域
(1)经济宪法,是宪法中关于一个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 是经济法的最高组织法。 (2)竞争(公)法,竞争公法是对市场竞争的基本秩序进行保 护的法,由于竞争法具极大的特殊性,它是维护市场经济主体平 等、公平竞争的基本法,因此一般独立出来。竞争公法,也是起 点公平的法。 (3)经济行政法,是行政法的一个特别分支,包括对整个国民 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规定,也包括对环境法和社会分配法等市场 经济失灵的典型领域,还包括特殊行业的行政法,例如农业法、 金融法、建筑法、电信法、证券业法等。总的来说,可以分为三 大类,即经济行政许可法(起点公平的法),经济过程监管法 (经济过程公平的法),经济结果的分配法(即结果的公平法)。
经济法的体系、价值与原则
主讲人:吴 越
本讲提纲
经济法的定义(广义与狭义的经济法) 经济(公法)的划分 经济公法的体系构成 经济法的价值 经济法的原则
经济法的定义
参考教材第41页
所谓经济法(economic law),就是指与市场 经济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就是广义的经 济法。
这里所指经济,就是市场经济。因此经济法,也就是市场经济的 法。从经济制度上看,有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之分,公有制经济 与私有制经济之分。我国宪法已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 由于市场经济本身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因此广义的经济法的内容 是非常广泛的,外延极大。市场经济可以有更多的划分标准,例 如农业经济,工业经济,商业经济等等。经济也有宏观与微观的 划分。例如国民经济,企业经济、家庭经济以及个人经济等。人 们往往在各自的意义上使用经济法概念。
话题: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在法学院校,经济法与民商法之间经常就课程 设置发生争议。经济法专业和民商法专业的研 究生在硕士、博士论文选题时经常发上重叠现 象。 其实,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公法与私法的划 分。本质上属于经济私法的内容,例如民法 (合同法、侵权法、物权法)、商法(公司法、 证券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 ),应 纳入民商法的体系,而本质上属于公法的内容, 应纳入经济法的体系,例如环境保护法、竞争 法、税法、中央银行法。
话题: 经济法——实用主义者的观点
因此,国家司法考试没有明确区分商法与经济 法,而是将二者的内容放在一起考试。 在财经院校开设的经济法中,都是民商法(经 济私法)与经济法(经济公法)的内容放在一 起讲授的。 看来,这种争论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因为在 实践当中,二者总是结合在一起的。仅仅对于 学术研究而言,才有一定的价值。 但是,在法学专业中,进行大致的区分学习是 必要的。不过,在经济法中,仍然有一些法律, 例如消费者保护法、社会保障法,具有很大的 私法属性。无论其属性如何,都应当学好。
经济(公)法:国家干预经济 的法,克服市场失灵的法
所谓经济公法(public economic law)或公共经济法, 就是指调整国家职能部门之间以及国家职能部门与自 然人、法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由于经济公法主体通常具有不平等性,因此经济法主 要体现了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干预,简单地说,经济法 就是国家干预市场经济以克服市场失灵的法。 由于经济私法通常称为民商法,因此作为法学学科的 经济法实际上就是经济公法的内容。我们法学专业的 人将经济法,通常就是狭义的经济法,即经济公法, 也即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体系。
经济(公)法的体系
经济法
经济刑法 经济宪法 经济公法 经济行政法 经济私法 竞争公法
社会分配法
行业行政法
总论(宏观调控法) 环境保护法
行业行政法:农业法、建筑业法、能源业法、电信业法、金融业法、证券业法等等。
经济法的特征
(参考教材第41-42页) (1)狭义的经济法即经济公法是克服市场失 灵的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形式。 (2)经济法关系的主体之间具有不平等性。 (3)经济法是社会本位的法,具有全局性, 与经济私法(民法、商法)存在显著区别。 (4)由于国家干预市场失灵的领域众多,很难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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