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公务用车管理制度(修订)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x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三年一月

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公司公务车辆做到合理有效使用,最大限度节约成本,对车辆的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管理,发挥公务车辆最大经济效益,并对公司所有车辆的保养和维修进行控制,以确保车辆安全、良好的运行状况以及保养和维修的及时、经济、可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办公室支配的所有车辆及相关驾驶人员。

第二章车辆使用管理

第三条办公室负责车辆派遣及使用,并对各部门用车进行审批、协调、安排,保证公司车辆的有效使用。

第四条公司员工因公务需要,可申请使用公务用车。员工申请用车时,应到办公室填写《派车单》,然后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由办公室安排车辆及驾驶员。

第五条公务车辆驾驶人员在收到《派车单》时,应提前检查车辆状况及油量情况,按照派车单上的时间按时出车,并填写好派车单的相关数据。

第六条驾驶员及公务车辆申请人员在停车等候过程中,车辆需熄火,不得出现停车开空调现象。公务办理完毕后,应及时返回,不得办理私人事务。

第七条公务车辆驾驶人员返回公司后应将填好的派车单及时上交办公室审核,审核无误后由办公室存档。

第三章车辆用油管理

第八条财务部负责对公务车辆的用油进行统计,办公室负责监督、控制。

第九条公司所有车辆统一用油卡加油,实行一车一卡制度。

第十条公司所有车辆禁止现金加油,驾驶人员应随时携带油卡。如遇特殊情况需现金加油,须经办公室批准。

第十一条车辆加油卡办理后,财务部应按车牌号与油卡号码进行备案登记,每月进行核对。油卡一经备案,不允许变更,如遇到特殊情况(比如油卡损坏),不能正常加油时,应报告财务部,及时更换或使用备用油卡加油。

第十二条禁止车辆间互换油卡,禁止使用其它车辆的油卡加油,如遇特殊情况,应经财务部同意。

第十三条在《车辆用油统计表》中的现金加油与备用卡加油应作详细记录。

第十四条驾驶员在加油后,应向财务部汇报加油卡余额,在油卡金额接近500元时,及时申请油卡充值。

第十五条财务部在对油卡充值时应经总经理或办公室负责人签批后方可为油卡充值。

第四章车辆维修保养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车辆维修由办公室统一选择维修点并报公司领导批准,驾驶员应将维修项目报办公室审批后方可维修。

第十七条驾驶人员负责定期检查车辆运行状况,发现不能自行处理的问题应及时上报,不得驾驶带病车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驾驶员应及时发现、检查故障,并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驾驶员应确认保养维修合格;对更换部件交公司验审;对维修质量进行及时反馈。

第五章日常检查保养及维护

第十九条驾驶员须做好车辆出、收车检查,保持车辆内、外清洁。

第二十条行驶中注意车辆是否有异常声响及其它异常情况。经常检查各润滑点,发现缺油或油变质应立即补充或更换。

第二十一条驾驶人员根据车辆运行里程数填写运行记录,要严格根据保养要求的里程数如期对车辆进行保养。

第二十二条保养维修必须在指定的修理厂进行,驾驶员不得自行选择修理厂。

第二十三条驾驶员须办理完审批手续后方可对车辆进行保养、修理,不允许先斩后奏。

第二十四条在行驶过程中发现故障,驾驶员应及时检查,查明原因并判断故障严重程度和对行驶安全的影响程度,主动设法排除故障。

第二十五条驾驶过程中车辆发生故障如驾驶员无法排除的,须估算费用并征得办公室同意后就近寻找修理厂处理,对更换的部件应交回公司验审。

第二十六条突发情况必须对车辆进行修理时,应口头向公司领导提出维修申请,获批准后进行维修(不能到指定处修理时,选择就近的修理厂),事后补填《车辆维修申请单》,并对维修质量进行反馈和记录。

第六章车辆年检保险管理

第二十七条办公室对所有车辆年检日期详细登记,在有效期结束前一个月

内安排年检事宜。

第二十八条车辆年检由驾驶员根据行驶证上载明的年检时间如期办理。

第二十九条年检时发生的费用,如有非正常收费(如违章罚款等)的,在支付前驾驶员应详细报告办公室,经批准后方可办理业务。一切费用都应有票据,以便报销。

第七章车辆保险

第三十条公司车辆保险期限由办公室详细登记,在有效期结束前十日内安排购买保险。

第三十一条办公室根据不同车辆确定需购买险种及保额。同一车辆在确定险种及保额后,应至少找两家保险公司报价,并选择价格较低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八章车辆违规罚款及理赔管理

第三十二条车辆因违章停车、闯红灯、不系安全带、不按指向道路行驶、证件携带不齐全、将车辆交付他人驾驶等责任性原因产生的罚款及扣分,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第三十三条驾驶员在明显限速路段超速行驶产生的罚款和扣分,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第三十四条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及时联系保险公司,并报告公司领导。由保险公司进行事故鉴定,出具鉴定报告。

第三十五条驾驶员应及时到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点将车辆尽早修好,不得耽误正常工作。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xxx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三年一月一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