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年科技奖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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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浙江省青年科技奖评选办法

一、为激励青年科技工作者投身科教兴国伟大事业,造就一批优秀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奖励为我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青年科技人才,根据浙江省委[2003]2号文件,参照《中国青年科技奖评选条例》,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科协共同设立“浙江省青年科技奖”。

二、评选范围:在科技工作与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我省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

三、评选标准: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具有“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和优良的职业道德,并在业务工作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 在学术上提出新的思想见解,发表后公认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者;

2. 在科学技术实践中有创新和突破,作出重要贡献者;

3. 在传播科学技术知识和新技术推广中成绩显著,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主要贡献者。

四、授奖名额:本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届授奖人数不超过15名。对同一个人不重复授奖。

五、推荐单位:各市委组织部、人事(劳动)局、科协,省级各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省级各有关厅局人事处。

1. 各市委组织部、人事(劳动)局、科协可共同设立本市青年科技奖,由该奖的评审机构遴选推荐候选人;未设立市青年科技奖的,由市委组织部、人事(劳动)局、科协共同组织遴选推荐工作,科协承办具体工作。

2. 浙江省科协所属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设立评审机构,推荐在本学科领域工作的候选人。

3. 省级各有关厅局人事处的推荐工作根据情况可单独进行,也可与相关的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共同组织。

六、一个单位可单独推荐1—2名候选人;两个以上单位可共同推荐2—3名候选人。

七、本奖共设立8个学科组:(一)数理化学组,(二)地球科学组,(三)生物学组,(四)电子信息机械学组,(五)工程技术学组,(六)农林科学组,(七)医药卫生组,(八)综合组。

八、推荐单位报送材料的内容和要求如下(下述材料均应有原件一份):

(一)推荐单位的评审工作报告1份,内容包括推荐工作程序、评审情况等。

(二)推荐单位的评审专家组名单1份。

(三)候选人材料:

1. 浙江省青年科技奖推荐表一式二份(均加盖推荐单位公章)。

2. 浙江省青年科技奖专家推荐意见表一式二份。被推荐人须经二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推荐,其中至少有一位不与候选人同单位并对被推荐人及其成果比较了解。

3. 代表性成果和业绩及有关证明材料各一式二份,著作附样书一本。科技成果应以在国内做出的为主,被推荐人应为主要完成人或主要贡献者,并附有关部门的正式鉴定书和证明材料。取得经济效益的,应附有关单位证明材料,并加盖有关单位财务章。论文应注明发表的刊物名称、时间、刊期、页数等。

为便于评审,上述三项候选人材料应按顺序订成2册。

4. 浙江省青年科技奖候选人简况表一份,由候选人填写,并附电子文本。

(四)候选人先进事迹材料1份,1000字左右,事迹内容应具体,并加盖推荐单位及候选人工作单位公章。

九、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科协共同设立浙江省青年科技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修改《浙江省青年科技奖评选办法》,聘请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审批评审结果。工作领导小组设组长1人,由省科协领导担任;副组长3人,分别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科协有关领导同志担任;委员3—4人,由著名专家学者担任。

专家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兼任,副主任委员4—5人,成员若干人,负责具体评审工作。

十、评审结果由专家评审委员会报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分别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科协备案。

十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本奖评选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科协。

十二、本奖为荣誉奖,并进行适当的物质奖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科协共同对获奖者进行表彰、颁发证书和奖品,并通报有关单位和获奖者。

十三、评奖工作必须坚持原则,实是求事,公正合理,以维护本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本奖设立异议期,将评选结果登报公告,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凡发现弄虚作假者,撤消奖励并追查有关责任。

十四、本办法由浙江省青年科技奖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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