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与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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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道德与法律关系

摘要

通常,人们都认为,法律和道德是一致的。法律是正义的化身,是善恶的标准,是道德原则的具体化、条文化。个人行为如果违反了法律,也就违反道德。这种看法,一般情况下大致是不错的。不过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并不是如此简单。道德和法律在应然层面上是一致的,但在具体某个实然的情境中,它们常常发生冲突。道德和法律的冲突是指在对某行为或事物的性质进行评价和选择时,依据道德的标准进行评价和选择与依据法律标准进行评价和选择二者是相互冲突的,不能统一。诠释了道德与法律的冲突的含义,并且介绍了道德与法律的冲突与联系。

关键词:法律,道德,关系,冲突

法律是一个国家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保证,道德则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反应。首先,社会经济关系的性质决定着各种道德体系的性质。。其次,社会经济关系所表现出来的利益决定着各种道德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范。再次,再阶级社会中,社会经济关系主要表现为阶级关系,因此,道德也必然带有阶级属性。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社会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一社会要维系下去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暴力伤害他人、不得用欺诈手段谋取权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第二类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紧密关系的原则,如博爱、无私等。其中,第一类道德通常上升为法律,通过制裁或奖励的方法得以推行。而第二类道德是较高要求的道德,一般不宜转化为法律,否则就会混淆法律与道德,结果是“法将不法,德将不德”。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对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法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第一,法律应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是一种“恶法”,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第二,道德对法的实施有保障作用。“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第三,道德对法有补充作用。有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或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所以单一的法治模式或单一的德治模式不免有缺陷;同时,法律与道德又是相互联系的,在功能上是互补的,都是社会调控的重要手段,这就使得德法并治模式有了可能。法律与道德因存在差别而有不可调合之矛盾,同时又因二者之间的联系使矛盾之协调成为可能。在人际关系极其复杂的现代社会里,单纯依靠道德力量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已经不可能了。一个人人都拥有崇高道德、为他人着想的社会,当然是一个美好的社会;但其问题在于它的脆弱:只要有一两个人首先打破道德规范,就极有可能发生骨牌效应。大家看到他的行为为自己带来了更大的私利而没有不良的后果,就没有理由不会做出同样的事情;而且这样做不但是理性的,从个人的角度来说甚至还是公平正义的:没有道理不让我取回本来就理应属于我、却被第一个人所拿走的那一份利益。

而法律的束缚则能更为牢靠、有效率,也更能保证公平。越是成熟、发达的社会,法律也就越趋复杂,效率也就因此更高,对所有人的保障也就越大。更重要的是,道德可以是主

观的,不同人之间的道德观可能有差异,即使各人自觉遵守各自的道德观,还是有可能发生纠纷。而法律则是客观的,只要所有人遵守法律,发生纠纷的可能性会大大减少。

然而,一个只有法律、毫无道德观念的社会,却也同样是可怕的。法律最大的问题在于,它使人类的理性和思维能力没有了用武之地,越是严密的法律越是如此。一切只需按照法律办事就可以了,我们不再思考自己行为的正确与否:唯一需要关心的是合不合法。例如,英国的堕胎法律规定,24周前的胎儿可以进行人工流产,而之后则不可以。这样一条细致的法律,很容易造成的后果就是,大家只考虑流产是否符合了法律——胎儿到底是否满了24周,而不是考虑太多太多涉及堕胎的道德与伦理问题。

法律是对人类自由意志的束缚。我们面对的绝大多数问题都是极其复杂的,需要经过仔细的思考才能够做出最好的决定;但一旦有了法律,我们却可以只考虑一个问题:法律条文上是怎么规定的。当然很多时候咨询法律意见能够让许多事情变得更方便:详细的土地交易法,能够让买卖房屋的双方省却许多烦恼和协商、争执的时间。但许多并不一定合乎基本道德标准的事情,却可能在“合乎法律”的保护伞之下做出。在19世纪中叶的美国南方诸州,奴隶制是合法的,但其是否合乎道德就很难说——然而正式因为有法律的存在,许多人可以借此为自己开脱。同样的,一个上市公司的总裁,在即将离任之际以牺牲公司的长远利益来换取短期的业绩增长,为自己赚得更多的奖金,这样做绝对不违法,却并不太道德。但因为有了法律,人们就可能更少地考虑道德范畴内的争议。

这可能是为什么许多伟大的哲学家都鼓吹个人道德的提升,而不仅仅只是完善律法的原因。东方的孔子与西方的亚里士多德,都不约而同地谈到了“君子”的概念——那些追求更高道德标准的人。道德与法律不应该矛盾,而只是分属不同的领域。孔子与亚里士多德强调道德,因为他们更多地从个人的微观角度来为世界寻找改善的良药;而法律则在处理宏观的社会关系上,有着极其有效的作用。个人理应追求更高的道德标准;但一个社会,却只能依赖法律来维系;每个人在处理与自己的关系的时候,应该更多地考虑道德;而在处理与别人的关系的时候,也许就该以法律的思考为主。所以道德与法律是相辅相成的。

道德与法律又存在冲突关系,在某些方面存在两者又存在尴尬,遵守法律又违背道德,遵守道德时却又违反法律。如果你是一个反对一切战争的和平主义者,却不幸赶上了一个战火纷飞的年代,你被国家招募入伍到前线作战,怎么办?作为公民,你有遵守法律、服从调配的义务;作为一个独立的、有着自由意志和崇高道德标准的个人,你不愿意加入到人与人的杀戮之中。如何调和这道德与法律间的矛盾,确实是难以解决的矛盾。

那道德和法律存在怎样的冲突呢?

第一,集体主义与个人本位的冲突。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的事再小也是大事,个人的事再大也是小事”的集体主义原则不断受到利己主义和个人主义的冲击。人们开始修正原有集体主义原则中过分强调集体利益而忽视个人利益的内涵,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国家主义传统及其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强调使得道德领域中的集体主义还是显得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导致的对个人利益的看重的社会生活事实显得格格格不入。而作为中国现代化建设样本的近现代西方社会,以对个体权利的重视为特征的个人主义一直是其主流。虽然在思想领域出现了对西方自由主义进行批判的、以“社会本位”为特征的社群主义,他们重视并强调切实存在的社会公共利益,但他们始终认为任何一种对公共利益的强调,都有可能导致极权主义的危险。而在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中,与市场经济的发展与要求相适应的以个体本位为特征的西方个人主义与中国传统文化与道德观念始终存在着矛盾与冲突。这是因为“在个人主义下,一方面是平等观念,指在同一团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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