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通风换气次数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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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通风换气次数的有关规定

新风量与全面通风换气次数:

关于新风量、全面通风换气次数,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过程中通常引用《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规定的“每人每小时不少于30m3的新鲜空气量”和“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

按《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5.3.1“采用空气调节的车间,应保证每人每小时不少于30m3的新鲜空气量”,以及5.3.2.2“封闭式车间操作人员所需的适宜新风量为30~50m3/h”,一般情况下,只有涉及集中式空调系统的车间和封闭车间才采用“30m3/h”的标准进行评价。对于设有机械通风系统的普通厂房,一般情况下,通过门窗等维护结构的渗风可满足新风量的要求。一般工业建筑的换气次数不易查到。《实用供热空调设计手册》所附的民用及公用建筑通风换气量表中公共建筑的共同部分列出了一些涉及工业建筑的换气次数(次/h)。排气:变电室10.0,配电室3.0,电梯机房10.0,蓄电池室12.0,制冷空调机房5.0,汽车库(停车场、无修理间)2.0,汽车修理间 3.0,地下停车库

5.0~

6.0(进气4.0~5.0),油罐室5.0。

关于事故通风:

用于排除或稀释生产房间内发生事故时突然散发的大量有害物质、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蒸气的通风方式称为事故通风。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5.1.14规定:在生产中可能突然逸出大量有害物质或易造成急性中毒或易燃易爆的化学物质的作业场所,必须设计自动报警装置、事故通风设施,其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2003年修订的依据是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制定的换气次数的下限。有特殊要求的部门可不受此条件限制,允许大一些。

《建筑设备专业技术措施》中17.4.2 规定:制冷机房事故通风量可根据制冷机冷媒性质及生产厂的要求确定。

资料不全时可按下式确定:L=252G0.5。

式中L-事故通风量(m3/h);G-最大一台制冷机的冷媒

工质充液量(kg)。

事故通风的通风量,各行业要求相距甚远。

表2~表4列举了几个行业设计规范中关于通风和事故通风换气次数的规定。

《石油化工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中要求可能积聚爆炸危险性物质或有害气体、蒸气的地下、半地下生产房间或深度>2m的地坑,通风换气为6次/h。事故排风量应根据有害气体或爆炸危险性气体的性质和散发量,通过计算确定。当缺乏资料时,可按正常排风与事故排风总量≥8次/h换气记算;但对甲、乙类生产的泵房和压缩机室,应在正常排风量外,再附加不小于8次/h的事故排风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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