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财务顾问协议范本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财务顾问服务协议

签约时间:二O一年月日签约地点: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经办机构:住所:

负责人:邮政编码:经办人:电话:

传真:

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经办机构:住所:

负责人:邮政编码:经办人: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甲方聘请乙方担任发行亿元短期融资券项目财务顾问。乙方为甲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服务内容为:

(一)为甲方提供发行辅导,提供专业意见及顾问服务,包括: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甲方发行短期融资券事宜进行尽职调查,根据尽职调查情况对甲方需完善事宜提供辅导;

2.为甲方设计短期融资券发行方案及募集资金方案;

3.根据甲方经营现状协助甲方对现金流情况进行专业分析,完成现金流分析报告;

4.根据甲方经营现状设计短期融资券偿还计划及相关措施;

5.为甲方设计信息披露方案,并协助甲方联系指定媒体进行信息披露;

6.向甲方推荐信用评级机构并督促信用评级事宜。

(二)协助甲方制作发行短期融资券应向人民银行提交的系列申请文件。

(三)协助甲方对其所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资料进行审查。

(四)协助甲方向人民银行备案,进行相关工作联系。

第二条甲方承诺:

(一)及时向乙方提供人民银行进行审批备案所必需的报表、文件、资料以及甲方认为可以向乙方提供的进行

财务顾问服务所需要的其他资料,并对这些报表、文件及资料提交时的准确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及时向乙方告知可能影响短期融资券发行的甲方的重大经营行为,解答乙方在财务顾问服务中提出的与本次短期融资券发行相关的问题。

(二)对乙方制作的各项文件、提出的方案和建议给予及时反馈。

(三)成立专门与发行短期融资券事宜相关的工作团队,配合乙方工作。

(四)对乙方进行财务顾问服务以及按本条第五款约定进行承销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及支持。

(五)甲方同意聘请乙方作为其发行短期融资券的主承销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发行总额度采取次发行方式。承销费用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发行总额度与承销费率相乘确定,承销费率以及其它承销具体细节另行签订承销协议进行约定。

第三条乙方承诺:

(一)组建高素质的工作团队,为甲方提供服务。

(二)尽职进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服务内容,及时向甲方通报工作进度。

(三)对甲方提出的与财务顾问服务有关的意见予以及时反馈。

第四条乙方按本协议的约定提交甲方的各项文件、方案等资料,仅供甲方参考,甲方享有最终决定是否采纳的权利。

第五条财务顾问服务费用按如下方式支付:

(一)如在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

方就承销费用以及具体承销细节达成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则除承销费用外,乙方不另行向甲方收取财务顾问费用。

(二)中国人民银行不同意甲方发行短期融资券的,乙方不向甲方收取财务顾问费用,但因甲方向人民银行提供的报表、文件和资料不真实或甲方拒不提供人民银行要求的有关材料而未获同意的除外。

(三)除上述两种情形外,如乙方开始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后甲方主动取消发行;或者因甲方向人民银行提供的报表、文件和资料不真实或者甲方拒不提供人民银行要求的有关材料而导致人民银行未批准甲方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或者人民银行已审核批准,但甲方主动取消发行;或者甲方聘请其它第三方为发行主承销商,则乙方向甲方收取财务顾问服务费用人民币万元。

第六条保密条款。

甲乙任何一方对合作过程中获得的对方的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与利益相关的财务数据或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非根据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披露或泄漏上述信息。双方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解除或终止而免除。

第七条协议的变更。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未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修改或变更本协议。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致使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条款不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要求,双方应及时协商,尽快修改有关条款。

第八条协议解除。

(一)甲乙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有关条款或发生其他影响本协议目的实现的不利情形的,对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二)因第三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甲乙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

第九条执行与协调。

(一)甲方确定,并指派,联系方式 __,负责具体事务的协调以及与乙方的联络沟通。

(二)乙方确定_公司业务部,并指派 _ _,联系方式,负责具体事务的协调以及与甲方的联络沟通。

(三)以上部门和人员的变动须在变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对方。

第十条任何由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当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书面协商通知,协商应立即开始进行。如果在该通知发出后九十(90)天内争议仍无法得到解决,应经任何一方申请,争议将交由向设在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规则和程序申请仲裁解决。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一条本协议于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