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一炼钢厂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公司《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一炼钢厂实际特制定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一炼钢厂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 (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的“三同时”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生产技术科和设备管理科是一炼钢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的管理机构,应督促各单位对建设项目开展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工作,并对其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

第四条设备管理科(项目组)在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组织编制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

第五条生产技术科配合公司主管部门开展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相关工作,协助安全专篇的评审,并将通过评审的结论上报公司相关主管部门,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六条作业区(库房)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安全预评价和现状评价工作,提出建设项目在试生产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切实落实制定的试生产方案。

第三章管理内容与要求

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分别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二)国家、省、市(设区)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包括冶金、有色、建材、机械、军工、公路、电力等行业)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它建设项目。

第八条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一炼钢厂设备管理科配合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组织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并委托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开展项目的安全预评价相关工作。

第九条本制度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它建设项目,由一炼钢厂设备管理科负责组织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送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条在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时,设备管理科应当报请公司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安全专篇。

第十一条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

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

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第十二条设备管理科负责督促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进行

编写、修改、完善等工作。

第十三条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或安全专篇编制完

成后,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对安全专篇的评审,并将通过评审的结论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本制度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由一炼钢厂组织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报告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一)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同时对危险性较大的部分工程项目依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二)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三)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有错漏的,应当及时向设备或安全管理部门、设计单位提出,相关部门、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四)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设备管理科或生产技术科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方可恢复施工。

第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一炼钢厂设备管理科、生产技术科或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安全设施工程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建成后,设备管理科应组织内部竣工验收,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建成后,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生产(运行)。设备管理科应当报请公司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在试生产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周密的试生产方案。

第十七条试生产方案应报公司相关部门备案。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由公司相关部门将试生产方案报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试生产不得超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试生产期限,原则上试生产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八条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或试运行完成后,在竣工验收前报请公司安全管理部门选取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在评价机构编制验收评价报告完成后,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向具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将通过验收的结论报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本制度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一炼钢厂应及时报请公司主管部门委托公司安全管理部门,选取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在竣工验收前对安全设施进行现状评价,并编制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其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由一炼钢厂组织实施,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再由其报送具有管辖权的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评价工作时,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及时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安全专篇及其备案批复;

(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以及各单位工作总结;

(三)总平面布置图;

(四)地质勘察报告;

(五)设备设施清单;

(六)特种设备清单及其使用登记证、检测检验报告书和检验单位资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