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企业合同中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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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制度

12-1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制度

• 我国之所以对合营企业的股与债作出此规 定,主要是考虑到如果合营企业的债务太 多,注册资本甚少,势必造成该企业经营 风险过大,这无论对双方投资者还是对国 内外的债权人来说,都是不适当的。 • 总之,这个规定是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 ,参照国际惯例而制定的,目的是保护中 外双方投资者的利益以及债权人的利益。
• (四)合营企业內中方管理人员和职工的 管理制度 • 在对中方人员的管理规范中十分强调,对 于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担任董事长、董事 的中方人员,在任期内不得擅自调动他们 的工作,需调动时,委派单位应征求该企 业级管理人员, 在其聘用合同期内,未经企业董事会和总 经理同意,任何部门和单位均无权调动他 们的工作。
• (二)合营企业的董事会制度 • 合营企业设立董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 的经理负责制,这起合营企业管理体制的 核心内容。 • 由于中外合营企业不设立股东大会,在合 营企业中,董事会集企业最高权力机构、 决策机构及领导监督机构的三种重大职责 于一身,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 (三)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 • 合营企业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建立常设经 营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 •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 例的规定,合营企业应设置正、副总经理 ,全面主持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 (3)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 000万美元以上 至3 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 资总额的2/5,即股与债之比为2:3;但投资 总额在1 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 低于500万美元。 • (4)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 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 即股与债之比为1:2(债可为股的2倍);但投 资总额在3 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 得低于1 200万美元。

中国石化合资管理规定(3篇)

中国石化合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石化合资企业(以下简称“合资企业”)的管理,保障合资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合资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国石化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化及其下属单位与其他投资者合资设立的企业。

第三条合资企业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平等互利原则:合资各方在合资企业中的权利、义务平等,实现互利共赢。

(二)依法经营原则:合资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三)民主管理原则:合资企业应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充分发扬民主,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四)风险共担原则:合资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承担合资企业的风险。

第二章合资企业设立第四条合资企业设立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中国石化发展战略。

第五条合资企业设立程序:(一)合资各方协商一致,签署合资协议。

(二)合资协议经合资各方认可后,报送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三)获得审批后,合资各方按约定出资。

(四)合资企业完成工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六条合资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合资各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

(二)合资企业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

(三)合资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出资期限。

(四)合资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五)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

(六)合资企业的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办法。

(七)合资企业的终止条件及清算办法。

(八)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三章合资企业组织机构第七条合资企业设立董事会,负责合资企业的重大决策。

第八条董事会由合资各方委派董事组成,董事人数根据合资协议约定。

第九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合资各方协商确定,董事长为合资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董事会职权:(一)决定合资企业的重大事项。

(二)审议合资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三)审议合资企业的投资计划。

(四)审议合资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

(五)决定合资企业的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六)决定合资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事项。

关于投资合作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投资合作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投资合作已成为推动经济增长、促进技术交流、加强国际间友好关系的重要途径。

为了规范投资合作行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各国均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投资合作的法律规定进行概述。

一、投资合作的概念及法律关系1. 投资合作的概念投资合作是指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企业、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为了实现共同的经济利益,通过资金、技术、人才等资源的投入,共同开展经济活动的一种形式。

投资合作包括合资、合作经营、合作开发、并购等多种形式。

2. 投资合作的法律关系投资合作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投资者与被投资者的关系:投资者向被投资者提供资金、技术、人才等资源,被投资者提供土地、厂房、劳动力等资源,双方共同开展经济活动。

(2)投资者与投资者的关系:在合资、合作经营等投资合作形式中,投资者之间形成合作关系,共同承担风险和收益。

(3)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的关系:投资者在东道国进行投资合作,需要遵守东道国的法律法规,接受东道国政府的监管。

二、投资合作的法律规定1. 投资合作的基本原则(1)平等互利原则:投资合作各方应遵循平等互利原则,尊重各方合法权益,实现共同发展。

(2)市场导向原则:投资合作应遵循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

(3)风险共担原则:投资合作各方应合理分担风险,共同应对市场风险。

(4)可持续发展原则:投资合作应注重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

2. 投资合作的法律框架(1)国内法律框架国内法律框架主要包括宪法、投资法、公司法、合同法、税法、金融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为投资合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2)国际法律框架国际法律框架主要包括国际投资协定、双边投资协定、多边投资协定等。

这些协定为投资合作提供了国际法律保障。

3. 投资合作的具体规定(1)投资准入投资准入是指东道国对投资合作项目的审查和批准。

各国对投资准入的规定有所不同,主要包括以下方面:①项目类型:东道国根据自身经济发展需要,对某些领域实行限制或禁止投资。

合资合同合资比例与利润分配方式的约定

合资合同合资比例与利润分配方式的约定

合资合同合资比例与利润分配方式的约定 一、合资比例约定 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资比例约定: 1. 合资比例 本合资项目将以双方出资的比例来确定各自的权益份额。根据双方出资金额比例,确定合资比例如下:

甲方:出资金额占总投资额的70% 乙方:出资金额占总投资额的30% 2. 出资方式 甲、乙双方应按照上述合资比例,在项目正式启动前,以货币形式向合资企业投入资金并办理相关手续,实现出资。

3. 出资责任 甲、乙双方应按照合资比例承担各自的出资责任。出资金额应在合资项目中合理使用,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二、利润分配方式约定 双方在合资合同中明确了以下利润分配方式: 1. 利润计算 合资企业的年度利润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和会计准则进行计算,并进行年度审计。

2. 履行优先权 利润分配时,应按照以下顺序为各方履行权益优先权: (1)优先偿还各方因合资出资所借资金的本金及利息; (2)支付各方约定的固定股息; (3)根据合资比例,分配利润。 3. 固定股息 在确保合资企业稳定发展的前提下,双方约定了如下固定股息的支付方式:

(1)按照合资比例,甲方享有固定股息总额的70%; (2)按照合资比例,乙方享有固定股息总额的30%。 4. 分红方式 合资企业根据年度审计确认的可分配利润,按照合资比例进行分配。具体分红方式如下:

(1)按照合资比例,甲方享有可分配利润的70%; (2)按照合资比例,乙方享有可分配利润的30%。 5. 分配时间与方式 各方约定每年的利润分配时间为年度审计后的一个月内,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利润支付至各方指定的账户。

6. 利润再投资 在满足合资企业正常运营和开拓发展的前提下,利润可作为再投资使用,用于项目的拓展、新产品的研发、工艺改进等方面。

三、其他约定 双方在本合资合同中还约定了以下事项: 1. 合资合同期限 本合资合同为期10年,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到期前三个月,可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续签。

设立合资公司的法律规定(3篇)

设立合资公司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合资公司,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投资者,根据一定的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公司。

设立合资公司是国际合作与经济交流的重要形式,对于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提高企业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公司法》和《合资经营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设立合资公司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合资公司的设立条件1. 投资者资格合资公司的投资者应当具备以下资格:(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组织;(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2. 投资比例合资公司的投资比例由合资各方协商确定,但应符合以下要求:(1)中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25%;(2)合资各方投资比例之和不得低于100%。

3. 投资方式合资各方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形式出资,但货币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4. 经营范围合资公司的经营范围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范。

5. 注册资本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注册资本应与合资公司的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2)注册资本应全部实缴。

三、合资公司的设立程序1. 提出设立合资公司的申请合资各方应共同向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设立合资公司的申请,并提供以下文件:(1)合资公司章程;(2)合资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3)合资各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4)合资各方出资证明;(5)合资公司经营范围证明;(6)其他有关文件。

2. 审批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在收到合资各方提交的申请文件后,应依法进行审批。

审批机关应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3. 注册登记合资公司经批准设立后,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文件:(1)合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合资公司章程;(3)合资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4)合资各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5)合资各方出资证明;(6)其他有关文件。

国际外商投资法律案例(3篇)

国际外商投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国际间的经济合作日益频繁,外商投资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案例涉及一家中德合资企业因经营理念分歧而引发的纠纷,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

案例名称:中德合资企业纠纷案当事人:1. 合资企业:中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2. 外方股东:德国XX集团(以下简称“德国XX”)3. 中方股东:中国XX集团(以下简称“中国XX”)二、纠纷经过XX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高端精密机械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由德国XX集团和中国XX集团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其中德国XX集团占股60%,中国XX集团占股40%。

自公司成立以来,双方股东在经营理念、管理方式等方面存在较大分歧。

德国XX集团倾向于追求短期利润最大化,而中国XX集团则更注重企业的长期发展和品牌建设。

以下为纠纷的主要经过:1. 管理权争议:德国XX集团认为中方股东在企业管理中存在越权行为,多次要求召开董事会,但遭到中方股东的拒绝。

2. 财务纠纷:德国XX集团指责中国XX集团虚报成本,导致公司财务状况恶化。

3. 技术争议:德国XX集团认为中国XX集团在技术引进和研发方面存在违规行为,侵犯了其知识产权。

4. 合同纠纷: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部分条款存在争议,如利润分配、股权转让等。

由于上述争议,XX公司经营状况日益恶化,双方股东矛盾不断升级,最终导致公司停业。

三、法律分析1. 合资企业法律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XX公司作为中外合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2. 股东权利义务:根据合资企业合同,双方股东应按照出资比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德国XX集团和中国XX集团作为股东,应尊重合资企业的独立法人地位,共同维护公司的利益。

3. 管理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合资企业的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担任。

德国XX集团和中国XX 集团应通过董事会会议解决管理权争议。

中外企业合资协议

中外企业合资协议1. 背景介绍中外企业合资协议是指中方企业和外国企业通过协商、签订合资协议,在经济领域合作共赢的一种方式。

合资协议是中外企业合作的法律依据和框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合资企业的合理运营提供保障。

2. 目的和意义中外企业合资协议的目的在于实现中外企业间的互利共赢和资源共享。

通过合资协议,中方企业可以借助外国企业的技术、品牌、市场等优势,提升自身的竞争力和发展水平。

同时,外国企业也可以在中国这个巨大的市场中寻求发展机会,扩大市场份额。

中外企业的合作可以加强经济技术交流,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推动经济发展和全球化进程。

因此,中外企业合资协议具有重要的意义。

3. 合资协议的主要内容3.1 合资企业的基本信息合资协议应当包含合资企业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

3.2 合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目标合资协议还需要明确合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目标,进一步界定双方的合作领域和发展方向。

3.3 资金来源和投资金额合资协议需要详细描述资金来源和投资金额,明确双方的投资比例和投资条件。

3.4 资产和知识产权的划分合资协议中应当明确合资企业资产和知识产权的归属,包括双方已有的资产和知识产权的转让或共享等。

3.5 组织结构和人员安排合资协议还需要规定合资企业的组织结构和人员安排,明确双方在合资企业中的权责和职责分工。

3.6 经营决策和利润分配合资协议应当明确合资企业的经营决策机构和程序,以及利润分配方式和比例等。

3.7 合资期限和解除方式合资协议中应当规定合资企业的合资期限和解除方式,包括提前解除、自然解除等。

3.8 争议解决和法律适用合资协议应当明确争议解决的方式和途径,同时规定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3.9 保密条款和不竞争条款合资协议中通常会包含保密条款和不竞争条款,保护双方的商业机密和利益。

4. 合资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合资协议的签订是合资企业正式成立的重要步骤。

合资协议签订后,双方要按照协议的要求履行合同义务,并定期对合资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整。

涉外法律非诉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中外合资企业(以下简称“合资企业”)成立于2005年,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其中中方投资者出资600万美元,外方投资者出资400万美元。

合资企业主要从事某项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2010年,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和经营策略调整,外方投资者拟将其持有的合资企业股权转让给第三方,但与中方投资者就股权转让事宜产生了分歧。

外方投资者与第三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其持有的合资企业40%的股权转让给第三方,转让价格为500万美元。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外方投资者向中方投资者发出了股权转让通知,要求其在一个月内对该股权转让事宜发表意见。

中方投资者认为,外方投资者的股权转让行为违反了合资企业合同的相关约定,损害了合资企业的利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二、争议焦点1. 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2. 外方投资者的股权转让行为是否违反了合资企业合同的相关约定?3. 如何平衡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三、案例分析(一)股权转让协议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 意思表示真实;3.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在本案中,外方投资者与第三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上述条件,因此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二)外方投资者的股权转让行为是否违反了合资企业合同的相关约定根据合资企业合同的相关约定,股权转让应当经全体股东同意,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在本案中,外方投资者在未征得中方投资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与第三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其行为违反了合资企业合同的相关约定。

(三)如何平衡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1. 首先应明确,合资企业合同是中外投资者共同遵守的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此案中,外方投资者擅自转让股权的行为损害了合资企业的利益和中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 针对外方投资者的股权转让行为,法院应判决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外方投资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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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资企业合同中的法律问题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条例》)第11条的规定:“合营企 业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 务、国籍;〔2〉合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3〕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 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缴付期限以及出资额欠缴、股权转让的规定; (4)合营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5〉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名额的分配以及总经 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聘用办法;(6)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 其来源;(7)原材料购买和产品销售方式;〔8〉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9)有关劳动管理、工 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的规定;(10)合营企业期限、解散及清算程序;(11)违反合同的责任; (12)解决合营各方之间争议的方式和程序;(13)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条件。合营企业合同的附件,与合营企业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一)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条款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含企业借款),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根据《合营企业条例》第21条规定,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和减少,应当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987年2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额比 例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之间的比例。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 资总额的比例,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1)合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 额的7/10。 (2)合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 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合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 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合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 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增加投资的,其追加的注册资本与增加的投资额的比例,应按本规定执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执行上述规定,由商务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 (二)合营各方的出资 1.出资方式 《合营企业条例》第22条规定:“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 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 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 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根据该条规定,投资者可以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及土地 使用权等作为出资。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现金出资和非现金出资。其中,非现金出资包括 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出资方式’由于其具有时间 性、价值不稳定和不易计算等特性,我国基本上采取限制态度。我国法律规定,作为外方出资的工 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能 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 2.出资比例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法》)第4条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对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的企业,在企业税收方 面视同于一般内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3〕422号)中规定,外国投资者实际出资比例低于25%的新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 “外资低于25%企业”)适用税制一律按照内资企业处理,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待遇。但国 务院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外资低于25%0

企业办理税务登记一律按照内资企业处理。但国务院 另有特别规定

的除外。 出资期限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出资规定》〉第4条规定,合营各方 应当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且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合依照有关规定发给的出资证明书应当报送原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合营中 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中、外投资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各自认缴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3 个月内缴清。 《〈出资规定〉的补充规定》对合营各方的出资期限也做了规定。对通过收资产或 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 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收益。 控股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购买金额之前,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 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者均须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和期 限同步缴付认缴的出资额。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步缴付的,应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并按实际缴付的出 资额比例分配收益。 2006年1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明确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也就是说,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缴纳应该符合新《公司法》的要求。 4.出资额欠缴的责任 《出资规定》第6条至第9条规定了合营各方出资额欠缴的法律责任。如果合营各方欠缴出 资额,将会产生两方面的法律责任: 第一,行政责任。合营各方未按合营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出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会同 原审批机关发出通知,要求合营各方在一个月内缴清出资。未按照前款规定的通知期限缴清出资的,原审批机关有权撤销对该合营企业的批准证书。批准证书撤销后,合营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 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并清理债权债务;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第二,违约责任。合营一方未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的,即构成违约。 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一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逾期仍未缴付或者缴清的,视同违约方放 弃在合营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营企业。守约方应当在逾期后的一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 申请批准解散合营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合营者承担违约方在合营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守约 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合营企业的股权转让 关于合营企业股权转让的问题,《合营企业条例》第20条明确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方转让其 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方转让股权的条 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四)合营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合营各方按照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即亏损。 《合营企业条例》第76条规定了合营企业利润分配原则,即合营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 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原则如下: 〔1〉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2)储备基金除用于垫补合营企业亏损外,经审批机构批准也可以用于本企业增加资本,扩 生产; (3)提取上述〔1〉中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董事会确定分配的,应当按合营各方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五)管理和控制 管理和控制条款是合营合同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管理和控制条款制定得好,一方面可以使 企业经营管理有序、高效进行,从而直接推动企业的发展;另一方面还可以防止合营一方侵害另一 方的利益,从而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 与新《公司法》的规定相比较,我国合营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公司控制权规则非常特殊。根 据《合营企业条例》规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一切重大问题。董事 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营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 任。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定期召开董事会会议,对合营企业重大事项做出表决。 新《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最髙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执行机构是董事会,监督机构是 监事会;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而合 营企业仅有董事会的机构设置,没有公司法中的股东会、监事会机构设置,公司决策机制较为特殊。 《公司法》第46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并未如《合营企业条 例》对任期做出时间上的强制性规定。由于合营企业的特殊治理结构与控制权分配规则是法定 的,所以在起草合营合同时要重视管理和控制条款的安排。 (六)合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及清算程序 依照中国有关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属于国家规定鼓励和允许投资项目的,合营各方 可以选择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或不约定合营期限;但是,如果属于从事下列行业或者情况的,合 营各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营合同中约定经营期限:从事服务型行业的,从事 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从事资源勘探开发的,从事国家规定的限制投资项目的等。合营企业的 合营期限,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1990〕外经贸法字第56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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