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企业合同中的法律问题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引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是指由中外两个国家的企业在经营合资企业过程中所出现的争议和纠纷。
由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对接两个不同的国家法律体系、商业文化、管理模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在合资企业的运营过程中,合同纠纷可能难以避免。
本文将介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的一般性特征、由来、解决方式等内容。
一、合资企业合同纠纷的一般特征合资企业合同纠纷具有几个一般性特征:1.多元法律体系:中外合资企业合同纠纷一般涉及两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其中,涉外企业合同多以国际贸易惯例和国际商事惯例为基础,而国内企业法律则受有关国内法规的规范。
2.不同商业文化:中外合资企业合同纠纷还受到不同商业文化的影响,双方在经营理念、谈判风格、商业习惯等方面存在差异,这可能导致诉讼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理解产生分歧。
3.双方合同理解:经常发生在双方对合同约定的不同解释上,一方可能认为某项条款表达了某种意思,而另一方则有不同的理解,这时候就需要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来解决纠纷。
二、合资企业合同纠纷的主要由来合资企业合同纠纷的主要由来可分为几类:1.合同履行问题:各方在合资企业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某些原因如资源供应、资金支付等问题,无法按照原约定履行合同,引发纠纷。
2.合同解释问题:由于双方商业文化、法律语言的差异,合资企业合同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可能存在理解上的分歧,并因此产生纠纷。
3.合同违约问题:当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约定时,另一方可能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可能引发合资企业合同纠纷。
4.合同终止问题:由于各种原因,双方可能需要提前终止合资企业合同,而合同中对于终止条件、方式等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从而产生合同纠纷。
三、解决合资企业合同纠纷的方式解决合资企业合同纠纷的方式主要包括几种:1.协商解决: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就合资企业合同纠纷事项进行沟通和协商,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2.调解解决: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可以选择由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员会以中立立场、公正公平的原则对纠纷进行调和。
合资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合资合同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资企业”)设立、运营和终止的基础性法律文件。
合资合同的终止,即合资企业的解散,可能基于多种原因,如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合资企业完成投资目标、合资各方协议解散、一方违约或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经营等。
本文旨在探讨合资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包括财产清算、债务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
二、合资合同终止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合资合同终止的条件主要包括:1. 合资合同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2. 合资企业完成投资目标或者投资项目提前终止;3. 合资各方协议解散;4. 一方违约,经其他各方同意,并采取必要措施仍无法继续经营;5.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资企业无法继续经营;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合资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1. 财产清算合资合同终止后,首先应当进行财产清算。
财产清算的主要内容包括:(1)清算组的组成与职责。
清算组由合资各方协商确定,负责合资企业的财产清理、债权债务处理、财产分配等工作。
(2)财产清理。
清算组应当对合资企业的财产进行全面清理,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3)债权债务处理。
清算组应当依法处理合资企业的债权债务,包括偿还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等。
(4)财产分配。
清算组应当根据合资合同、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将合资企业的剩余财产按照合资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2. 债务处理合资合同终止后,合资企业的债务应当由清算组负责处理。
债务处理的主要内容包括:(1)偿还债务。
清算组应当依法偿还合资企业的债务,包括银行贷款、供应商债务、员工工资等。
(2)债务优先级。
在偿还债务时,应当优先偿还具有法律效力的债务,如税款、员工工资等。
(3)债务追偿。
对于无法偿还的债务,清算组应当依法追偿。
3. 法律责任合资合同终止后,合资各方可能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违约责任。
若一方违反合资合同,导致合资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资合作法律意见书模板

合资合作法律意见书模板合资合作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委托人:根据您的委托,我律师事务所对合资合作事宜进行了审查,并就相关法律问题给予了以下意见。
一、概况您与合作方拟进行合资合作,共同经营一项业务。
合资合作是双方在保持独立法人地位的基础上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分享风险和收益的合作方式。
根据双方达成的初步协议,将于近期签订合资合作协议。
二、法律分析1. 合资合作方式双方选择的合资合作方式是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合作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章的规定,双方当事人根据自愿原则形成的、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即构成法律约束关系。
合资合作协议应满足合同法的相关要求,如合法、公平、对等、自愿、真实等。
2. 出资方式和比例合资合作需要明确双方的出资方式和比例。
双方可以选择货币出资和实物出资,也可以分期出资或一次性出资。
出资比例应根据双方实力和贡献决定,务必明确在合资合作协议中,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3. 企业组织形式合资合作中的企业组织形式可以选择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等。
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具有不同的法律责任和管理方式,双方应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选择最适合的企业组织形式。
4. 股权结构和收益分配合资合作涉及到股权结构和收益分配的问题。
股权结构应明确双方的股权比例,收益分配应在协议中明确详细的分配方式和比例,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 合资合作期限和解散方式合资合作协议应明确合作期限和解散方式。
合资合作的期限一般为特定期限,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固定期限或不固定期限。
解散方式应包括合同履行完毕、解除协议、法定解散等情况,并规定解散后的资产分配方式。
三、风险提示1. 合同履行风险合资合作涉及双方各自的权益和义务,存在一定的合同履行风险。
因此,在签署合资合作协议前,双方应详细商讨并确定各自的权利和责任,并遵守协议的约定。
2. 合作争议解决风险合资合作过程中,可能发生合作争议。
为减少风险,双方可在合资合作协议中明确解决争议的方式,例如提交相关争议解决机构或仲裁机构解决。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定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是指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运营过程中,因合同履行中的问题或争议而产生纠纷的情况。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既涉及国内法律,也涉及国际商法,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特殊性。
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的特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是中外双方在经济和技术领域合作的一种形式。
在这种合作中,双方根据各自的资源和需求,共同投资并经营一家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的特点如下:双方自愿协商合作,共同投资并控制企业;合同涉及的事项较为复杂,包括投资规模、经营方式、利润分配等;合资企业在法律上独立存在,具有法人地位;合资双方共同承担风险和责任。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的常见类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的类型繁多,下面了一些常见的情况:投资款未按约定支付导致纠纷;投资方未履行股权转让义务导致纠纷;合资双方在实际经营中出现意见分歧导致纠纷;合资企业权益分配不公平导致纠纷;合资企业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导致纠纷;合资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的经营方式进行导致纠纷;合资企业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资金汇总、利润分配等导致纠纷。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解决方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下面对每种方式进行简要介绍:1. 协商协商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解决的首选方式。
合资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共同商议解决办法,找到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
通常情况下,协商能够更快速地解决纠纷,降低成本。
2. 调解调解是一种中立第三方通过沟通和协商的方式帮助双方解决纠纷的方式。
调解可以由双方自愿选择,也可以由法院或其他调解机构指定调解人。
调解的好处在于可以保护双方的合作关系,达到双赢的效果。
3. 仲裁仲裁是一种通过中立第三方仲裁员裁决纠纷的方式。
合资双方可以事先约定仲裁机构和仲裁条款。
仲裁的好处在于程序相对简单、效率高,同时裁决结果具有强制执行力。
4. 诉讼诉讼是将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提交法院进行判决的方式。
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

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海商法》以及《民用航空法》等法律中;司法实践方面的规定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
我国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的制度主要是体现在以下三项原则上:(一)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我国在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上的首要原则。
主要包括《合同法》第126条、《民法通则》第145条、《海商法》第269条以及《民用航空法》第185条的规定。
这一原则与世界主流是一致的。
但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以及多年司法实践来看,在运用这一原则时,我们还应注意以下问题,这也是我国适用这一原则的特色,具体如下:∙关于法律选择的方式,对于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我国要求双方协商必须是一致的和明示的,拒绝承认默示选择法律的方式。
∙选择的时间,对于这个问题,我国法律同样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我国允许当事人双方从订立合同时起,直至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以前,当事人可以随时协议选择所应适用的法律。
如果到开庭时,协商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按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立合同的准据法。
∙关于法律选择的空间范围以及准据法的范围,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可以是中国法、港澳地区的法律或外国法,但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必须是所选国家或法域法律的现行实体法,不包括其冲突规范和程序法。
对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是否必须与合同存在一定的联系的问题,实践中我国一般要求当事人选择与合同有实际联系的国家或法域的实体法。
∙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下列问题不适用意思自治的原则: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和中外合作勘探自然资源合同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但对最后一种合同,如果经中国银行同意,也可以适用外国的法律。
∙关于涉及合同当事人的缔结能力问题,根据《意见》规定,涉外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问题,原则上适用其本国法,但如果行为地在我国,而依我国法律认定当事人有行为能力的,应当认定其有行为能力。
合资协议书明确合资企业各方责任与权益的法律框架

合资协议书明确合资企业各方责任与权益的法律框架合资协议书甲方:乙方:丙方:鉴于甲方、乙方、丙方各自具备一定的资源和优势,且在经济合作上具备互补性,为进一步加强合作,共同发展,提高竞争力,各方经友好协商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订立如下合资协议:一、合作主体及注册情况1.1 合资企业本合资协议所涉及的合资企业(以下简称“本企业”)正式注册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 合作方本合资企业由以下各方共同投资设立: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丙方”),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注册资本、出资比例及出资方式2.1 注册资本总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各方出资情况如下: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占比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占比____________%;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占比____________%。
2.2 各方应按照出资比例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形式进行出资。
具体出资方式详见附件《资产出资清单》。
三、经营范围及经营期限3.1 经营范围本企业的经营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济法真实典型法律案件(3篇)
第1篇案件背景: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外国企业纷纷进入中国市场寻求合作。
在此过程中,合资企业作为一种常见的合作模式,成为跨国合作的重要途径。
然而,由于中外文化差异、法律法规不同以及合作双方利益诉求不一,合资企业纠纷也时有发生。
本文将以中国XX公司与外国XX公司合资纠纷案为例,探讨合资企业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
案件简介:2008年,中国XX公司与外国XX公司签订了一份合资经营合同,约定双方共同出资成立一家合资公司,主要从事XX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合同约定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其中中国XX公司出资600万美元,外国XX公司出资400万美元。
合资公司成立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但由于中外双方在经营管理、利润分配等方面存在分歧,导致合资公司运营困难。
争议焦点:1. 合资公司经营管理权:中国XX公司认为,合资公司经营管理权应归中方股东所有,而外国XX公司则主张根据合资合同,双方应共同管理合资公司。
2. 利润分配:中国XX公司认为,合资公司应按照中方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而外国XX公司则认为,合资公司应根据实际经营状况进行利润分配。
3. 股权转让:中国XX公司希望将所持股权转让给外国XX公司,以退出合资公司,而外国XX公司则不同意。
案件审理过程:1. 调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首先尝试调解双方争议。
经过多次调解,双方在经营管理权、利润分配等方面达成一致意见,但在股权转让问题上仍存在分歧。
2. 判决:由于调解失败,法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合资公司经营管理权应按照合资合同约定,由双方共同管理。
至于利润分配,应根据合资合同及实际经营状况进行。
关于股权转让,法院认为,股权转让应遵循公平、自愿原则,并符合法律法规。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1. 合资公司经营管理权归双方共同行使。
2. 利润分配按合资合同及实际经营状况进行。
3. 股权转让需遵循公平、自愿原则,并符合法律法规。
案件评析:1. 合资企业法律风险:本案反映出合资企业在经营管理、利润分配、股权转让等方面存在诸多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发文字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七号【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79.07.08【实施日期】1979.07.0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一九七九年七月八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七号公布)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第二条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按照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在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
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三条合营各方签定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第四条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第五条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
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
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
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
上述各项投资应在合营企业的合同和章程中加以规定,其价格(场地除外)由合营各方评议商定。
第六条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
外商投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外商投资在中国市场日益活跃。
在此背景下,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外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本文将以某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合资企业的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外商投资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外方”)是一家世界知名企业,主要从事高端制造业。
为了进一步拓展中国市场,外方拟在中国设立一家合资企业,与我国某知名企业(以下简称“中方”)共同出资成立。
双方经过多次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合资企业合同。
三、法律问题及分析1. 合资企业设立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企业法》),外方和中方可以依法设立合资企业。
该法律规定了合资企业的设立条件、组织形式、注册资本、利润分配等事项。
2. 合资企业合同的法律效力合资企业合同是外方和中方设立合资企业的核心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各方的出资比例、利润分配、股权转让、争议解决等事项。
本案中,外方和中方签订的合资企业合同符合《合资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3. 外方投资收益保护的法律问题本案中,外方关注的主要问题是其投资收益的保护。
根据《合资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可以依法获得保障。
以下是对外方投资收益保护的法律分析:(1)利润分配:合资企业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本案中,外方和中方约定按照8:2的比例分配利润,该约定符合《合资企业法》的规定。
(2)股权转让:合资企业股权转让应经其他股东同意,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本案中,外方若需转让股权,需取得中方同意,并依法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3)争议解决:合资企业合同中应约定争议解决方式。
本案中,外方和中方约定采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
4. 中方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本案中,中方关注的主要问题是其权益的保护。
{合同法律法规}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能力测试内容等级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点 1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1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 3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 3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3 (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 3 (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额转让 3 (8)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3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点1.合营企业的一方为外国合营者,另一方为中国合营者。
2.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3.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为合营企业最高权力机构。
4.合营企业是经中国政府批准设立的中国法人•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一)设立合营企业的条件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1)有损中国主权的;(2)违反中国法律的;(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4)造成环境污染的;(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二)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机关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机关是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三)设立合营企业的法律程序1.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文件2.审批机关审批。
(三个月内决定是否批准)3.合营企业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后1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合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合营企业的协议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
有抵触时,合营企业的合同(13项内容)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
以合同为准。
批准后Th效,有修改时需要批准。
合营企业的章程(9项内容)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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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资企业合同中的法律问题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条例》)第11条的规定:“合营企业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2〉合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3〕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缴付期限以及出资额欠缴、股权转让的规定; (4)合营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5〉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名额的分配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聘用办法;(6)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7)原材料购买和产品销售方式;〔8〉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9)有关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的规定;(10)合营企业期限、解散及清算程序;(11)违反合同的责任; (12)解决合营各方之间争议的方式和程序;(13)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条件。
合营企业合同的附件,与合营企业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 (一)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条款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含企业借款),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根据《合营企业条例》第21条规定,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和减少,应当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987年2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额比例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之间的比例。
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遵守如下规定:(1)合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2)合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合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合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增加投资的,其追加的注册资本与增加的投资额的比例,应按本规定执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执行上述规定,由商务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
(二)合营各方的出资1.出资方式《合营企业条例》第22条规定:“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根据该条规定,投资者可以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及土地使用权等作为出资。
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现金出资和非现金出资。
其中,非现金出资包括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方式。
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出资方式’由于其具有时间性、价值不稳定和不易计算等特性,我国基本上采取限制态度。
我国法律规定,作为外方出资的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
2.出资比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法》)第4条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对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的企业,在企业税收方面视同于一般内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422号)中规定,外国投资者实际出资比例低于25%的新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低于25%企业”)适用税制一律按照内资企业处理,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待遇。
但国务院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外资低于25%0企业办理税务登记一律按照内资企业处理。
但国务院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出资期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出资规定》〉第4条规定,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且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
合依照有关规定发给的出资证明书应当报送原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合营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中、外投资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各自认缴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3 个月内缴清。
《〈出资规定〉的补充规定》对合营各方的出资期限也做了规定。
对通过收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
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收益。
控股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购买金额之前,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者均须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缴付认缴的出资额。
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步缴付的,应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比例分配收益。
2006年1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明确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也就是说,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缴纳应该符合新《公司法》的要求。
4.出资额欠缴的责任《出资规定》第6条至第9条规定了合营各方出资额欠缴的法律责任。
如果合营各方欠缴出资额,将会产生两方面的法律责任:第一,行政责任。
合营各方未按合营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出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会同原审批机关发出通知,要求合营各方在一个月内缴清出资。
未按照前款规定的通知期限缴清出资的,原审批机关有权撤销对该合营企业的批准证书。
批准证书撤销后,合营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并清理债权债务;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第二,违约责任。
合营一方未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的,即构成违约。
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一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
逾期仍未缴付或者缴清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营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营企业。
守约方应当在逾期后的一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营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合营者承担违约方在合营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合营企业的股权转让关于合营企业股权转让的问题,《合营企业条例》第20条明确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合营一方向第三方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四)合营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合营各方按照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即亏损。
《合营企业条例》第76条规定了合营企业利润分配原则,即合营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原则如下:〔1〉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2)储备基金除用于垫补合营企业亏损外,经审批机构批准也可以用于本企业增加资本,扩生产;(3)提取上述〔1〉中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董事会确定分配的,应当按合营各方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五)管理和控制管理和控制条款是合营合同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
管理和控制条款制定得好,一方面可以使企业经营管理有序、高效进行,从而直接推动企业的发展;另一方面还可以防止合营一方侵害另一方的利益,从而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
与新《公司法》的规定相比较,我国合营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公司控制权规则非常特殊。
根据《合营企业条例》规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一切重大问题。
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
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营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会定期召开董事会会议,对合营企业重大事项做出表决。
新《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最髙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执行机构是董事会,监督机构是监事会;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而合营企业仅有董事会的机构设置,没有公司法中的股东会、监事会机构设置,公司决策机制较为特殊。
《公司法》第46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并未如《合营企业条例》对任期做出时间上的强制性规定。
由于合营企业的特殊治理结构与控制权分配规则是法定的,所以在起草合营合同时要重视管理和控制条款的安排。
(六)合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及清算程序依照中国有关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属于国家规定鼓励和允许投资项目的,合营各方可以选择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或不约定合营期限;但是,如果属于从事下列行业或者情况的,合营各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营合同中约定经营期限:从事服务型行业的,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从事资源勘探开发的,从事国家规定的限制投资项目的等。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1990〕外经贸法字第56号)执行。
《合营企业条例》第90条规定了合营企业需要解散的几种情况,如合营期限届满;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而又无发展前途等。
合营企业宣告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
《合营企业法》和《合营企业条例》还规定了合营企业引进技术、场地使用、购买和销售、税务、外汇、财务和职工等事项,起草合营企业合同时要注意符合这些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