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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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的构建探讨

我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的构建探讨

我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的构建探讨[摘要]量刑建议制度是检察机关有效制约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加强刑事审判法律检察监督和保护受害人的有效机制。

国外许多国家都建立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

我国应从确立量刑建议立法规范,明确量刑标准、范围和提出时间及其约束力等方面来构建量刑建议制度。

[关键词]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完善审判权是最终的决定性司法权,保障其公平和正义行使是保障人权和司法公正的要求,也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应有之义。

构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是发挥检察机关监督和制约审判权,促进检察权和司法权互动合作的有效保障机制。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已经建立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我国应在挖掘现有法律资源和合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基础上,构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

一、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概念及其确立的法律基础量刑建议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上的量刑建议包括检察官的量刑建议、被害人的量刑建议、辩护人的量刑建议,在有些国家还包括缓刑调查官的量刑建议、治安法院书记官的量刑建议、量刑指导委员会的量刑建议、陪审团的量刑建议等。

量刑建议制度作为各国普遍采用的一项刑事司法制度,有着较为悠久的历史传统。

[1]在我国现有的司法改革语境中,是狭义上的量刑建议,即我国《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2010年2月发布)所规定的检察机关量刑建议。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指检察机关对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依法就其应该适用的刑罚种类、幅度及执行方式等向法院提出建议的制度。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在我国设立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履行其监督职能是其应有的基本权力。

可见,对法院的整个刑事审判活动法律监督是检察权行使的必然要求。

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的犯罪量刑提出建议,目的在于防止法院量刑畸轻畸重,确保量刑公正,预防法官滥用量刑裁量权。

因此,从检察机关的性质和宪法等规定来看,赋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是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的必然要求,也是发挥检察权对司法裁判权制约作用的有效途径。

公诉裁量权问题研究

公诉裁量权问题研究

Legal Syst em A nd Soci et y公诉裁量权问题研究高风灵摘要公诉裁量权是检察官根据情势所需或在规定的限度内行使自由裁量的权利,公诉裁量权的有效行使有助于实现司法的公正与效率相统一,并且能够很好的保障人权,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都或多或少的赋予检察官公诉裁量权。

就我国而言,公诉裁量权的制度和行使都存在这些许不足之处,本文旨在通过对公诉裁量权的系统论述,借鉴各国经验,为我国公诉裁量权的发展提出有益建议。

关键词公诉裁量权起诉便宜主义自由裁量权势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一119—02英国学者戴维M沃克将自由裁量权定义为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力,法律常常授予执法者根据情势所需或在规定的限度里行使这种权利。

众所周知,法官拥有裁判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

但自由裁量权并不是法官的特权,因为在刑事诉讼中,检察官也拥有这项权利,即公诉裁量权。

’一、公诉裁量权概述公诉裁量权,是指检察机关以法律规则、主义与政策为依据,在审查决定是否起诉以及如何起诉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选择项中斟酌决定的权力。

当今世界大部分国家公诉裁量权的行使方式主要分为起诉法定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两种。

1.起诉法定主义源于报应刑理论,是指国家公诉机关即检察机关,依法负有追诉犯罪的义务,只要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凿充分,依法应当受到法律制裁,就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提起公诉,完全排斥检察官盼自由裁量权。

起诉法定主义能够很好的限制检察官的权力,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平等性和公正性,特别适合法律制度不完善、法律人素质不高、公民守法意识不强的社会。

但是,起诉法定主义的缺点也很明显,这一主义的适用大大st t D r-i了政府的司法和执法费用,浪费了大量社会资源,同时没有重视对犯罪人的个别化待遇,导致了司法的僵硬。

2.起诉便宜主义源于目的刑理论,是基于诉讼经济主义以及刑事追诉的L I的等方面的考虑,赋予检察官较大自由裁量权的主义,检察官可以对某些已经具备起诉要件的刑事案件进行酌情裁量,如果不起诉为宜的,可以不起诉。

美国独立检察官制度历史及价值

美国独立检察官制度历史及价值

于1 9 9 9 年6 月《 独立检 察官法》到期 而未获 国会 通过终止。囿于独立 检察官
( 三) 独立检察官 制度确 立的过 程—— 利益博 弈的结果 “ 水 门事 件” 后, 国会曾积极 采取补救措 施 , 从1 9 7 3 年开始 , 便 开始 召开 听证会 , 讨论 对特 别检察官进行立法 , 希 望以此恢复 民众对 政府 的
向, 更深刻地认识检察 制度都有重 要意义。

二、 美国独立检察官制度的历史演变
根 据 政府 行为 准则法 》 规定 , 每 五年 国会 需要对独 立检 察官这一 ( 一) 权 力制衡 隐患与 “ 特别检察 官” 先例 : 1 9 7 8 年前的检察制度 条款 进行重新授权 , 即评价 这项制度 的运 行情况 , 以决定其 存废并根据 独立 检察 官是美 国政治 法律 制度 的产物 , 是原 有的检 察官 制度 内 实践情况对其作 出相应修改 。 ( 一) 1 9 8 2 年独 立检 察官制度的变化 由于 5 年实 践中出现 了诸如 有些案件调查 必 要性欠 缺、 独 立检察 官
时存在 利益 关 系而设立 的负责对 违法 犯罪行为 进行公正调查 和起诉 的 强烈要求通 过立 法弥补权力 体系的 漏洞, 再 次, 利益 集团如美 国律 师协 临时性 职位 , 目的是 通过 设 立一 种独 立于美 国司法 部行 政领 导之外 的 会和道 德委员会在设立 独立检察 官上 的大力推动 , 最后 , 还有极 具影响 特 别检察 机构来增 强公众 对政府 的信任。 一般 , 只有具有一定 经验且与 力的精 英人士例如众议 院司法委员会的成 员等的影响。 政府无 任何信 托和利益 关系的人 , 才有资格 担任独立 检察官 , 且一旦任 国 会立法 过程 中, 尽管支 持立 法者 和反对 立法 者都 难 以完 全 说服 职, 除非 其行为 的特 别不适 当和精 神、 身体 的障碍或司法 部长认为合 理 对 方, 但是 经过一年 多的辩论 , 他们逐 渐就一 些问题 达成 妥协 , 形成共 识。 为确保调查 的公正性 , 对特别 检察官立法 以防止 总统和 司法 部长任 的理由, 不能被司法部长免职【 1 j 。 虽然独立检察 官制度 只存续 了近2 O 年,

试析中美两国刑事诉讼中的公正观——以公诉裁量权为切入点

试析中美两国刑事诉讼中的公正观——以公诉裁量权为切入点
定 的原 因 ,概 括 而言 ,一 般 是 基 于策 略性 的考 量 (t t i sa g re c
提起 几 个 控诉 (e co ntn 。此 处 ,将 美 国检察 官 的 sl tnf c o ) ei u i 公诉 裁 量 权 分成 不 起诉 裁 量权 和 选择 性 起 诉裁 量 权 。
不 起 诉 裁量 权 是 指 虽 有 足 够 的证 据 证 明有 犯 罪 事 实 , 且具 备 起 诉 条 件 ,但 公 诉 机 关 斟 酌 情 形 ,认 为 不 需 处 刑 时 ,可 裁 量决 定 不 起诉 。不起 诉 裁 量 权 又 可 分 为 不 附 条 件 的放 弃 起 诉 和 附条 件 的不 起诉 ( 暂缓 起 诉 ) 两 种 情 形 。 而
( ) 美 国公 诉 裁 量权 的组 成 一 在 美 国 , “ 由裁 量 权 充 满 了 整 个 刑 事 司 法 程 序 ,许 自 多 人认 为 自由 裁 量 权 是 获 得 公 正 结 果 的关 键 。 检 察 官 强 ” 大 的 自由裁 量权 正 是其 公 诉 制 度 的 一 个 突 出 特 点 。本 文 只 考察 美 国检察 官在 控诉 时 的 自 由裁 权 。 即最 初 审查 决 定 是 否提 起 控 诉 (c ei uco ) sr n gfntn ,然 后 选 择 如 何 控 诉 、 e n i
( ) 美 国公 诉 裁 量权 的行 使 二
sog 中 明确指 出司 法 审 查 权 的 缺 失 “ 源 于对 核心 的 tn 案 r 来
执行 宪 法功 能 不 必要 干 涉 的 担 忧 ” 二 是 在 S im nv - 。 pl a .U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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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控制:PSC检查中行政自由裁量权控制新视角

道德控制:PSC检查中行政自由裁量权控制新视角

“ 独 ” 为 一种 崇 高 的道 德 品 质 , 慎 作
指 在 无 人觉 察 的 闲居 独 处 时 , 要 保 持 也
看能否在 微小处严 于律 已,把握住 自 己 , 有 做 到 慎 “ 、 ” 能 真 正 做 到 只 隐 微 才 “ 独” 慎 ,在 l C 检 查 中 时 刻 提 醒 自己 o S 合理 运 用 行 政 自 由裁 量 权 , 能 避 免 海 才 事 检 查 中不 当裁 量 行 为 的 发 生 , 正实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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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 An Regul i w d at ons

2 、行 政 自由 裁量 权 具 有 单 向性 的
特 点
单 向性 是 指 上 级 可 以指 挥 下 级 , 而
下 级 只能 服 从 而 不 能 反 对 上 级 , 政 人 行 员 在 特 殊 的 、 体 的 行 政 活 动 中 , 需 具 无
法 律 所 未 及之 范 围 内 , 政 享 有 某 种 程 行 度的决定空间, 它本 身 的 内在 特 点 决 定 了 其 更需 要 道 德 的控 制 。
1 、行 政 自由裁 量权 是 一种 伦 理 性
权 力
检 查 官 滥 用 权 力 , 害 船 舶 、 员 以 及 损 船 船 东 的合 法 权 益 ,影 响 当地 经济 发 展 , 从 而损 害港 口国 利 益 。 法制 已经 相 对 在
现 “ 航 运 更安 全 , 海 洋 更 清 洁 ” 让 让 的宗
旨。
善 的追 求 与 自律 , 慎对 待 自己 的 思 想 谨 和言行 , 自觉 遵 循 道 德 要 求 , 持 自我 保 的 道德 操 守 , 自我 节 制 、 自我 约 束 , 不做 有 损道 德 原 则 的事 情 。 独 既 是 一 种 人 慎 生 修 养途 径 , 是 修 养所 达 到 的 一 种 极 也 高境 界 。对 于 检 查 官 来 说 , 独 主要 应 慎

浅谈我国刑事不起诉裁量权

浅谈我国刑事不起诉裁量权

浅谈我国刑事不起诉裁量权作者:张弘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9期摘要:不起诉裁量权是法律赋予检察院对于侦查终结的案件是否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自由选择权。

我国建立了酌定不起诉制度,我们有必要采取合理措施,调整现有不足,推动我国刑事诉讼不起诉裁量权更好的发展与完善。

关键词:不起诉裁量权;酌定不起诉;起诉便宜主义;扩大;制约一、问题的提出1996年新《刑事诉讼法》废除了免于起诉的提法,取而代之的是酌定不起诉。

同时,在基本原则部分增加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这样,既吸收了免于起诉的合理因素,又维护了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统一性。

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保留了这一做法。

然而,从1986年到1996年期间,检察机关适用免于起诉的案件数量与起诉案件数量相比,一直保持在10%以上,而从1997年到2005年期间,不起诉人数与起诉人数相比,一直在4%一下。

①并且这里所提到的不起诉率还包括了法定不起诉以及证据不足不起诉。

二、不起诉裁量权的域外考察英美法系国家检察官有较大的不起诉自由裁量权,不起诉裁量权的运用为其增强司法效率、减轻原被告负担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一)美国美国“辩诉交易”的出现体现了起诉便宜主义,通过这种程序,大量的刑事案件被挡在审判程序之外。

在美国,所有刑事案件中大概有90%的案件都是通过辩诉交易得到解决的。

在这样一种过程中,律师要凭借己方的能力与检察官进行博弈,检察官也为了获的自己的利益而作出让步,从而让案件不进入到审判阶段。

这充分体现出了美国当事人主义的理念,检察官也通过辩诉交易了结案件,从而减轻了法院的负担,提高了效率。

(二)德国据统计,在德国,几乎50%的刑事案件是由公诉人以自由裁量的形式作出决定而撤销案件的。

②而在起诉的案件中,相当一部分也是用刑事处罚令程序来处理的,达到不起诉同样的效果。

德国的刑事处罚令是为处理大批轻微犯罪而设计的迅速而经济的简易程序。

执法长官与公诉律师_美国检察官职能评析

执法长官与公诉律师_美国检察官职能评析

605/1999人民检察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近日公布的《检察工作五年发展规划》中号召人们要“解放思想,大胆探索,积极推进检察改革”,并且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措施和设想。

笔者在美国留学期间曾经专门考察了美国的检察官制度并有所心得。

现对美国检察官的职能及相关制度作一介绍。

外国的东西,或为它山之石,或为前车之鉴,学之避之,均有裨益。

一、美国检察官职能的基本定位美国是个“由许多政府组成的国家”,因此其检察系统也不可避免地具有分散制的特点。

简言之,美国的检察系统是由联邦检察机构和各州的地方检察机构组成的。

二者平行,相互之间并无隶属关系。

联邦检察机构包括联邦司法部中具有检察职能的部门和设在95个联邦司法管辖区的联邦检察官办事处,其基本职能是对违反各种联邦法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起公诉。

联邦检察长是联邦政府的首席检察官,同时也是联邦司法部长,即最高司法行政长官。

每个联邦检察官办事处由一名联邦检察官领导,下设助理联邦检察官若干。

他们是联邦检察工作的主要力量。

美国各州的地方检察系统主要由州检察长和州检察官组成。

州检察长名义上是一个州的首席检察官,但是他们多不承担具体的公诉职能,也很少干涉各个州检察官办事处的具体事务。

诚然,各州的情况并不完全相同。

例如,在特拉华、阿拉斯加、罗得岛等州,检察长对刑事案件的公诉工作负有直接的责任,各个地区的检察官员都是他的助手。

但是在俄亥俄、田纳西、怀俄明等州,检察长根本无权过问各地的检察工作。

在大多数州,检察长与地区检察官之间往往保持一种咨询顾问性质的关系。

州检察官的司法管辖区一般以县为单位。

但是在人口稀少的地区,其辖区也可能由几个县组成。

州检察官是各州刑事案件的主要公诉人,通常也被视为所在县区的司法行政长官。

一般来说,各地警察机关在刑事案件的调查中都会接受检察官的指导乃至指挥。

在很多美国人的心目中,检察官就是本地区的司法长官,也可能称为执法长官更为合适,因为检察官当然不能凌驾于法官之上。

美国各州检察官的称呼极不统一,有州检察官、地区检察官、县检察官、公诉律师、县公诉人、法务官、地区检察长等。

试探美国警察自由裁量权的涵义

试探美国警察自由裁量权的涵义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多 因素把警务 研究推 向 了学术 最前沿 。此时社 会 、 法律专 家开始 关注 和研究警察 , 他们发 现警察 工作 在实 际操作大 不 同于 “ 仅仅执 法” 的简单 描述 。
15 9 3年 , 国律师委 员会成 立 了律 师基 金会 。 美 15 年 , 9 6 该基 金 会 通 过调 查 刑 事 司法 管理 , 发现 : 在 决定逮捕 或起诉 违法人 员时 , 察会行使 大量 的 警
No 2 1 v. 01
试 探 美 国 警 察 自 由 裁 量 权 的 涵 义
孑 凡 莘 L
( 国人 民公 安 大 学 , 京 中 北 10 3 ) 0 0 8
[ 摘
要 ] 察是 一 个现 代 国家 维 护统 治秩 序 的合 法暴 警
力组织 , 在现代 国家社会管理 中担 负着重大的任务 , 也拥有
法庭 所知 , 因此也不 会受 到检察官 和法官 的审查 。 2 0世纪 6 0年代 以来 的种 种结 论 , 可争议 地 无
表 明公 共警 务具有大 幅度 的 自由裁量 权 , 基层 警察 做 出了大量 的 自由裁 量 。进 一步讲 , 警察组织 的特 征之一是 “ 在警 局 内部 , 自由裁 量 随 着层 级 的降 低 反而增 加” L r cr n 出“ l odS ama 得 , 自由裁量权 的行 使 是警务 功能 核心”4的著名 论断 。 _ j 在美 国警察 自由裁 量权确立 的进程 上 , 不得 不 提及 2 世纪 6 0 0年代 末 和 7 代 初 ( 国历 史 上 0年 美 最 急剧动荡 的时 期之 一 ) 法律 和 秩序 问题 的讨论 ,
第 一次 出现 在总 统选 举 的纲领 中 , 犯罪 问题 、 种族 歧视、 城市 暴乱 和青 少年犯 罪等 问题 成为全 国 的焦 点 。在这 一 社会 背景 下 , 了 加 大 打击 犯 罪 的力 为 度, 规范警察 的执法 行为 , 和警察 与公众 的矛盾 , 缓 系列 限制 警察 自由裁量权 的措施 相继 出现 , 中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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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
【摘要】
美国法律并没有关于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的规定,但检察官却拥有广泛的几乎不受制约的自由裁量权。

对任一刑事案件,包括轻罪案件和重罪案件,检察官都可以选择作出不起诉、暂缓起诉、辩诉交易等处理。

检察官在选择作出何种处理时,需要考虑公共利益等因素。

鉴于这种不受约束的自由裁量权受到广泛的批评,美国加强了对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趋势。

【关键词】美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控制
美国法律幷没有实行起诉法定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的明确规定,但美国检察官却拥有其他国家所不具有的广泛而几乎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权。

“根据美国的制度,刑事起诉仅仅是是联邦或州检察官的权利而非其义务”。

[①]为什么美国给予其检察官这么大的权力?这一权力是否存在被滥用的危险?这些问题一直受到各国学者广泛的关注。

在起诉法定主义日益转向起诉便宜主义的背景下,深入探讨美国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对于完善我国的起诉裁量制度,无疑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一、美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沿革
检察自由裁量权作为一种公共性权力,幷非随着国家政权的出现而出现,而是随着检察官制度的发展而形成的。

在欧洲大陆,检察制度降生之初,检察官被要求对所有犯罪提起公诉,幷无自由裁量权。

只是由于犯罪形势日趋严峻,这些国家才不得不赋予检察官一定的起诉裁量权,以降低司法资源短缺的压力。

在美国,检察官也不是一产生就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而是在检察官制度发展到一定时期后才逐步取得的。

直到19世纪初,美国检察官都是一个很不起眼的角色。

联邦总检察长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只是总统的非专职法律顾问,掌控的权力极为有限。

地方检察官一直被视为法院中的低级官员或者法官的助手,他们的地位甚至低于司法行政官和验尸官:司法行政官和验尸官都是由地方选举幷获得独立权力的官员。

而地方检察官则主要由州长(如宾夕法尼亚州)、州检察长(如北卡罗来纳州)或地方法官(如康涅狄格)任命,他们必须听从州长、州检察官或地方法官的指示,不能独立地作出决定,更没有决定起诉与否的自由裁量权。

1820年开始的“杰克逊民主运动”强化了地方分权和民主选举地方官员的观念,对检察官制度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1832年,密西西比州率先在州宪法中规定,地方检察官由公众选举产生。

1846年,爱荷华州通过公众投票决定,地方法官和地方检察官由公众选举产生。

其他州也相继在宪法中规定检察官与司法行政官和验尸官均为选举产
生的行政官员。

选举制改变了检察官的权力授受关系,确立了检察官一系列新的权力、权威和责任。

检察官不再被视为法院的低级官员或助手,而是与法院平行的、独立的官员;检察官也不再受制于任命他们的官吏,而是直接对选民负责。

检察官具有了独立的法律地位,有权独立地进行诉讼,幷且获得了必要的自由裁量权。

“根据选举的身份,他理所当然地有权主张行使自由裁量权。

”[②]
南北战争后,美国检察制度明显地朝两个相反的方向发展:一方面,美国加强了联邦政府的权力,这也在联邦的检察系统中得到反映。

1861年,国会通过法律,规定联邦总检察长有权监督和指导各联邦地区检察官的工作,总检察长对联邦检察官的控制得到加强。

另一方面,地方检察官的权力及独立性都得到进一步的扩展和强化。

地方检察官拥有广泛的、不得复议的自由裁量权,幷因此成为刑事诉讼中非常关键的角色。

正如美国学者指出的,美国地方检察官将英国检察长、法国公诉官及荷兰司法官的权力集中、糅合在一起。

如同法国公诉官,他可以发动对所有刑事犯罪的起诉;如同英国检察长,他有终止诉讼的权力,如果他不愿意将诉讼继续进行下去,他就可以通知法庭终止诉讼;如同荷兰司法官,他是由地方选举的官员,可以在本辖区内自由适用法律,只要他认为能够最好地为他的选民服务。

而且,由于自由裁量权是由州宪法或法律赋予的,他的决定实际上是不可制约的。

自19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一系列的司法判例都确认了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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