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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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穗价〔2004〕217号????2004-10-12

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促进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原国家计委《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以及《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第二条第三条

第四条????(三)贯彻市政府的交通管理政策;

(四)调节机动车停车位供求关系;

(五)收费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六)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根据停车位供求状况,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

第六条??停车场按照不同类型,分为室内停车场、露天停车场、路内停车场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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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室内停车场是指在建筑物内设置,所有停车位均有顶盖遮拦,具备防晒、防雨功能的停车场;

(二)露天停车场是指停车位主要在建筑物外,机动车为露天停放的停车场;

(三)路内停车场是指占用公路或市政道路(含高架路下地面)设置的停车场。

第七条????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车型分为摩托车、小车、大车、超大型车四类。

(一)摩托车(含二轮和三轮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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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第九条

服务。

第十条

(一)下列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1.机场、车站(含火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下同)、码头、交易会和大型体育场馆等配套停车场;

2.路内人工收费停车场;

3.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和为旅游景点提供停放保管服务的停车场;

4.海关、口岸配套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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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安、交通执法部门暂扣、暂存交通事故、故障和违法车辆的专用停车场。

(二)下列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1.一、二、三类地区的公共露天停车场;

2.住宅小区的室内和露天停车场(含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与居民住宅共用的室内和露天停车场,下同)。

(三)下列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1.商场、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商业写字楼等配套停车场;

2.室内专业停车场(含机械式立体停车场);

3.物流园区、专业批发市场配套停车场。

第十三条??路内停车场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第十四条??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内设停车场,原则上不得收费,确需收费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取得经营资格后,才能收费。上述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五条??公共露天停车场划分为三类地区。

(一)一类地区:

1.北京路步行街:越华路以南,珠江以北,吉祥路、起义路、侨光西路以东,仓边路、文德路、文德南路以西的区域;

2.上下九路步行街:长寿路以南,和平路以北,宝华路、大同路以东,人民路以西的区域;

3.天河城:禺东西路、广园东快速干线以南,黄埔大道以北,广州大道中以东,五山路、石牌东路以西的区域。

(二)二类地区:

除一类地区以外,北环高速公路以南,新滘南路、工业大道、昌岗西路以北,珠江主航道以东,华南快速干线以西的区域。

(三)三类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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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一、二类地区以外的区域。

第十六条??根据城市经济发展和交通管理政策的需要,以及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车位供求关系的变化,公共露天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一、二、三类地区的划分和调整方案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建委、交委、规划局、公安局、市政园林局等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并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十七条??住宅小区的室内和露天停车场不分地区。

第十八条??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场、车站、码头、交易会和大型体育场馆等配套停车场,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和为旅游景点提供停放保管服务的停车场,海关、口岸配

(含

超过

第二十一条??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应实行优惠政策。??

(一)凡有广州市号牌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在各类停车场临时停放的,停放保管时间在3小时内免收停放保管服务费。停放保管时间超过3小时后,以每12小时为一次,按次收费,收费标准为1元/次。

(二)凡有广州市号牌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在各类停车场按月停放的,月保收费为室内停车场30元,露天停车场20元。

(三)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在进入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时,车主应当出示本人的残疾人证和车辆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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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申请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申请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的正式文书;

(三)收费标准成本核算情况及其他有关资料。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复,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合并、分立、迁移、改名、变更经营范围以及停业、歇业的,应当到原许可收费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管理需要,对特殊地区和路段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制定临时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所有停车场应当按《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对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标价牌应当悬挂在停车场入口处或交费处醒目位置,便于接受群众监督。

停车场收费人员应当佩戴明显标志。

第二十六条??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杜绝事故隐患,防止车辆丢失、损坏;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因为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丢失或者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给付发票的,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绝支付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

机动车停放者可以向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投诉或者举报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收费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有关投诉或者举报后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管理,对无证经营、不实行明码标价、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广州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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