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情况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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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修订情况简介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4月24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新版食品安全法共十章,154条,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十二次会议两次审议,三易其稿,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

一、主要修改是八个方面的制度构建:

第一,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由分段监管变成食药监部门统一监管。

第二,明确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和食用农产品销售等各个环节,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网络食品交易等新兴的业态,还有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一些过程控制的管理制度,都进行了细化和完善,进一步强调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第三,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这些食品安全中最基础的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增设了责任约谈、风险分级管理等重点制度,重在防患于未然,消除隐患。

第四,实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充分发挥各个方面,包括媒体、广大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作用,形成整个社会有序参与食品安全,形成社会共治的格局。

第五,突出对特殊食品的严格监管,有几类: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这些特殊食品的监管做了进一步完善。

第六,加强了对农药的管理。食用农产品是食品安全的源头,所以,农药

的管理对于保障食品安全至关重要。对农药管理方面,在食品安全法中也做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强调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监管,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特别强调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瓜果、蔬菜、茶叶、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并对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增加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拘留处罚这样一个严厉的处罚手段。

第七,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的管理,将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纳入食品安全法的调整范围,同时在具体制度方面,对批发市场的抽查检验、食用农产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等进行了完善。

第八,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刚才我也说到了,通过法律制度的完善,进一步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二、其中五大亮点引关注:

1. 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瓜果蔬茶中药材

三审稿对剧毒、高毒农药作出的进一步限制,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在此基础上,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加快淘汰剧毒、高毒农药。

2. 允许委托贴牌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禁止分装

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后,在三审稿中取消了禁止委托、贴牌的措辞,但保留不得分装的规定。

3. 食用农产品使用的添加剂需达标

三审稿在继续明确这一点的基础上,增加规定: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人员,或者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抽样检验,且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此外,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如果使用了保鲜剂、防腐剂等各类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均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4. 特殊医学用配方食品进入监管

三审稿专款规定:特殊医学用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

5.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加料”

三审稿明确,保健食品原料目录除了需标明名称、用量以外,还应当包括原料对应的功效,且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相一致,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除此之外,主管部门在注册和备案工作中,还应当加强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

此外,法律还对食品安全信息公开、食品摊贩管理、企业内部举报人的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作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三、对食品进出口方面的修订情况:

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款

第六十三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九十三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

品,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

的进口商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所执行的

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国务院

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标准进行审查,认为符合

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暂予适用,并及时制定

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利用新的食品

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

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的

规定办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

行政部门的要求,对前款规定的食品、食品添

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当

公开。

第九十四条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应当

保证向我国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

关产品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

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

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前款规定的内容;审核

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

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进口

商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并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

的规定召回。

删除旧版第六十三

条。增加第九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第九十五条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

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食品添

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

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

增加了“食品添加

剂、食品相关产品”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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