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论文经济法论文: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经济法律制度中的引进

惩罚性赔偿论文经济法论文: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经济法律制度中的引进摘要:尽管我国已经构建起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是该制度在我国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其惩罚和吓阻的力度不够,导致危害消费者的事件层出不穷,这就需要我国继续完善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笔者主张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我国经济法中,这是由经济法的独立性和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决定的,同时是因为惩罚性赔偿制度与经济法保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基本精神相契合的缘故。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经济法;过错;惩罚性赔偿一、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惩罚性损害赔偿(punitive damages),亦称示范性的赔偿(exemplary damages)或报复性的赔偿(vindictive damages)。
按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第二版),指“不同于补偿性损害赔偿(compensatory damages)和象征性损害赔偿(nominal damages),是为惩罚被告人邪恶行为以及防止其本人和其他人再发生类似行为判决其承担的赔偿金。
”①惩罚性赔偿制度最远可追溯到《出埃及记》第二十二章中。
公元前十八世纪的《汉漠拉比法典》中规定:如果沙马鲁从塔木卡那里取得银子后赖账,那么,“沙马鲁应按其所取得之银三倍交还塔木卡。
”反之,如果塔木卡说谎,那么他“应按彼所收回之全数,六倍偿还沙马鲁。
”②古印度的《摩奴法典》中也有类似规定。
古希腊也有惩罚性赔偿思想,如柏拉图认为:“所有小偷应该偿还两倍于所盗物品的价值。
”③罗马法时代,惩罚性赔偿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大多数学者都认为,英美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最初起源于1763年英国wilks v.wood④一案中的判决。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经济法律制度中引进的可能性和必要性1.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经济法律制度中引进的可能性我国在经济法领域已经有法律规范对惩罚性赔偿制度做出规定。
这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经济法中的引进提供了制度基础。
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论我国缺陷产品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以惩罚性赔偿与产品召回为视角

要 求补 偿 。 如果 消 费者选择 向产 品的销售 者追 究违 约责任 , 么 存 在消 费者 难 以证 明生 产者和 销售 者存 在故 意的 问题 。 外 , 那 此 由 毫 无疑 问, 费者 也只 能就缺 陷产 品所 造成 的损 失要求 补偿 , 消 因 于 产 品种 类 繁多 , 以给 惩罚性 赔偿 规定 一个统 一 的限度 , 法 难 该
存在“ 同声不 同步 ”“ 、 同病 不 同治”“ 、同损不 同赔”“ 、同命不 同权” 假 冒商品 , 很多是 有安 全隐患 的 正牌产 品 的歧 视 , 对丰 田召回事 件发 布五 条应 对措施 。一 时 间, 费维 针 ① 消 权 中的公 权力 行使成 为舆 论 关注 的焦 点。 2 0 年 颁布 和施 行的 《 品安 全法》 9 条 第 2 明确 规 09 食 第 6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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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我 国 缺 陷 品 事 责 任 制 度 的 完 善 产 民
以惩 罚性 赔偿 与产 品 召 回为视 角
唐 琼琼
摘 要 惩罚 性赔 偿是 我 国缺 陷产 品民事 责任制 度 中一项 尚 不完善 的 内容 ,本文 从产 品召 回制度 与惩罚 性赔 偿功 能 的实 现、 惩罚 性赔偿 的适用 及 限制 的相 互关 系等 角度 进行 了讨论 , 出了完善 我 国的产 品召 回制度 、 而进一 步 完善我 国的缺 提 从
价值 目标 , 在 《 品质 量法》 《 费者 权益保 护法》 法律 中 。 消费者根 本无法证 明三 鹿的 故意, 费者所能够 证实 的只是 自己 体现 产 、消 等 消
例如 , 根据 《 品质 量法》 四十 一 、 产 第 四十三 、 四十 四条的规 定 , 生 遭 受 了损害 。此外 , 该条规 定仅 适用 于食 品, 其他 众多缺 陷产 品 产 者应 当赔偿 消 费者 因缺 陷产 品所造 成 的人身 、 产损 害 , 身 财 人
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与适用(一)

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与适用(一)摘要:惩罚性赔偿是英美法系创造的制度,具有独特的惩罚和遏制功能。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也有双倍赔偿的惩罚性规定,但在适用中还有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存在很多局限。
文章重点分析了在我国民法典中完整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并就其适用提出了一些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民事责任;民法典;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是英美判例法所创造的,更多地被称作“惩罚性损害赔偿”(punitivedamages/exemplarydamages)。
国外法律专家对之定义为:“就是侵权行为人恶意实施该行为,或对行为有重大过失时,以对行为人实施惩罚和追求一般抑制效果为目的,法院在判令行为人支付通常赔偿金(compensatorydamages)的同时,还可以判令行为人支付高于受害人实际损失的赔偿金。
”1]在我国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台,对该制度的研究也呈现出较繁荣的景象,但时下存在的问题和争论依然很多。
本文主要从其确立的必要性和可适用性角度论述我们的一些观点,请专家批评、指正。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我国规范、调整当前无序民事生活的必要选择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一项法律制度的确立不是主观臆造或凭空产生的,它总是和一定历史阶段的发展要求相适应着。
我们主张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也正是基于该制度的独特功能非常适应当前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
(一)我国民事生活不理想的现状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新道德体系没有建立、人权保护起步较晚等原因,当前在我国民事生活中侵权、欺诈等无序情状比较严重。
典型多发的情形,如:不尊重他人基本人权,凭优势地位———包括凭有权、有钱、有势或体格的强壮等随意侵犯他人;伪劣商品生产、销售屡禁不止且有愈演愈烈之势等等。
它们有的仅仅是一种羞辱,如扇个耳光;有的损害健康甚至侵害生命,如2004年春在安徽阜阳发生的“劣质奶粉侵害婴儿案”,使上百名婴幼儿健康或生命受到伤害。
公民在生活中缺乏一定的安全和秩序感,这不能不与我们当前的民事法律制度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或根本就不健全密切相关。
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

法。而在… 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得到相对完全实施 的国家, 如美 国,
由于法院诉讼费用收取的方式不同 , 律师诉讼 费用 的分担不同, 他们
能 在 保 护 消 费 者 权 益 的 诉 讼 中获 益 , 因而 会 尽 力 促 使 这 一 产 品 的 生
度, 只是赔偿二十块钱, 甲却与心爱的高校一分之差落榜。相对于 可 甲的精神损 害, 二十块钱 显得太微不足道了, 甲的合法权 益并没有完 全得到保障 , 也影 响了《 消法》 行的意义。 颁 我认为赔偿数额应 结合行
的诉 讼费。 有关行政机 关对此类 申诉的态度则是多一事不 如少 一事,
主要原因是他们无法 从纠纷解 决中获益。虽然《 消法》 明文规 定法院 和有关工商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受理 并解 决此类纠纷 , 但也无法保证他
们 当 中 没有 官 僚 主 义 ,不 会 踢 皮 球 。对 律 师 而 言 上 述 的钱 更 是小 数
四 、 法 者 应 当注意 协 调 法 律 实 施 后 各 利 益 集 团利 益 的重 新 分 配 立 由于 消 费者 权 益 纠纷 的标 的数 额 往 往 不 大 , 很难 激 起 纠 纷 解 决 机
、
完 善适 用 条件
现 行 《 法》 定经 营 者 有 “ 诈 ” 可 以适 用 惩 罚性 赔 偿 , 得 过 消 规 欺 才 显
为给 消 费者 造 成 的 损 失 很 小 时 , 倍 赔 偿 会使 经 营 者 蒙 受 不合 理 的损 双
E, 1他们往往愿意接受标 的更大 的案件 , 因为像消费者权益纠 , 费者往 消 往只能孤军奋战 , 从而使达到既 定目的的风 险增加 、 解决纠纷 需要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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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

论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摘要:惩罚性赔偿的内涵在于其具有惩戒性,不但要求侵害人对其造成的实际损害进行赔偿,而且要承受额外的惩罚,以儆效尤。
分析我国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现有规定,发现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适用范围、适用条件、赔偿金额等方面可以作进一步进行完善。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制度惩戒性适度开放一、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对于惩罚性赔偿,英美法对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的定义为:“法庭判定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即损害赔偿金不仅是对权利人的补偿,同时也是对故意加害人的惩罚”。
i我国法学界学者对其也做了不同的表述。
韩世远认为:“惩罚性赔偿主要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判决加害人向受害人支付超过其实际损失的一定数量的金钱,这种赔偿的实质是借助赔偿的名义对加害人进行惩罚,在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的同时警示和教育其他人不要再为类似的行为”;王利明概括为:“惩罚性赔偿主要是指为了惩罚被告实施特别严重的不法行为,以及抑制今后类似行为的发生,在民事诉讼中判给原告超出其实际损失的赔偿”;张宝新则言:“惩罚性赔偿也称为惩罚性损害赔偿,主要是美国法中与补偿性损害赔偿相对应的一项特殊民事赔偿制度,它通过让侵权人承担超出其实际损失数额的赔偿责任,以达到惩罚和遏制严重侵权行为的目的”。
总结以上各种观点,惩罚性赔偿的内涵在于其具有惩戒性,不但要求侵害人对其造成的实际损害进行赔偿,而且要承受额外的惩罚,以儆效尤。
二、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不足(一)我国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第2款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规定予以了强调;《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论国内外产品责任领域中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doc

论国内外产品责任领域中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一、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概述(一)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含义及功能惩罚性赔偿也称报复性赔偿,是指为了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责令被告对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他人的人身或是财产权利的损害的事实在承担了补偿性赔偿的基础上,再额外承担一定数额的惩罚性赔偿金的制度。
相对于补偿性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则具有更为全面的积极功能:即惩罚功能、补偿功能、遏制功能、激励功能。
(二)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关于惩罚性损害赔偿的理论基础有很大的争议。
因为传统的民事责任是采用的是恢复原状的救济原则,只有当难以恢复原状时,才采用惩罚性赔偿予以补救,这种损害赔偿补救又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为标准。
惩罚是该制度的逻辑根据,亦是它的价值所在。
惩罚性损害赔偿作为一种权利,是人作为人本身所应该具有的,是人自由、平等、人权等天赋人权所衍生的权力,但是它仍然是不可侵犯的,只要侵犯了这种权利,就必须付出代价,以恢复这种实质的正义。
这种实质正义来自于每个人的灵魂深处时作为一种个人权利的个人的正义,而当其上升到公共利益时则是作为一种社会正义存在。
简而言之,惩罚性损害赔偿的理论基础即是为了保护每个人的权利以惩罚的手段来恢复被破坏的社会正义和个人正义。
二、产品责任确立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一)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如今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很多假冒伪劣商品严重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传统的惩罚性赔偿难以补偿受害者的实际损失。
建立产品责任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有利于促使经营者改善经营条件,提高产品的质量,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利。
(二)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需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已经不是单个的个人,而是形成了一个相互联系的紧密的共同体,为了保护共同的利益,在产品责任中建立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它不仅能够使每个人的个人利益得到良好的保护,而且也会起到威慑和教育的作用,使他人不敢再犯类似的错误,这样就能促进公共利益的保护和公共秩序的维护。
论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之合理性——惩罚性赔偿适用辨析
它 能给权 利人 带来 巨大的经 济利益 , 也极 易成 为不 法竞 争者 侵 害 乘 以每 件专利 产 品的利润 所得 之积 , 即为专 利权人 的实 际经济 损 的对象 。 随着 知识 经济 的迅猛 发展 , 贸领域 中的 知识 产权 含量 失 。就 目前 的司 法 实践来 看 , 经 这一方 法运 用得 很少 , 因为 如果 专 逐 步升 高 , 由侵 权引发 的知 识产权 纠 纷也 不断 增加 。 知识 产权 利产 品 的销 售量 没有 减 少 , 此方 法不 能适用 : 在 则 如果 专利 产 品销 诉 讼 中, 于权 利人受 到的损 害, 需要 通过 给付 赔偿 金 的方式 售量 下 降, 下 降的 原因 可能 是 多方面 的 , 权人可 以比较容 易 对 往往 其 侵 所 进 行补 偿, 从而 实现对 因侵权 行为 而造 成 的利益 失衡 状 态 的矫 正 地针对 此种计 算方 法提 出合理 的抗 辩事 由 , 以在 知识 产权 的诉 功 能 。赔 偿数 额确 定适 当与否 , 志着 当事人 实 体权 利 的实现 程 讼 案件 中 , 标 很少有 人要 求对 损 失进行 完 全的调 查 。 二种 是 以侵 第 度 , 系着 司法 救济制度 的合理 性评 价 问题 。 也关 因此 , 一 条适 权人 因侵权 行为 获得 的全 部利 润 作为损 失赔偿 额 。计 算方 法是 : 探求 当的确 定知 识产权 侵权 损害 赔偿额 的思路, 具有 十 分重 要意 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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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之合理性
惩罚性赔偿适 用辨析
张俊杰
摘 要 是否在知识产权领域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 , 一直在学术界争论不休 , 我国的立法理论上把知识产权归属于民法, 但
【word】论违约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论违约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前沿观察FRONTIEROBSER唧ION论违约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口文/张海燕民法的公平原则决定了有损害才能赔偿,且赔偿的范围只能弥补损害,在合同法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助于弥补补偿性赔偿制度的局限性,并有利于充分维护合同守约受害人的基本权利.惩罚恶意违约方,进而达到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交易秩序的作用.我们应该从违约方的主客观条件以及违约的范围,违约的类型及合同的种类等各方面来决定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违约责任中适用.一,违约责任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内涵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涵义,学者们的看法各不一样.国外学者一般认为,惩罚性损害赔偿(punitivedamages),也称示范性的赔偿《exemplarydamages)或报复性的赔偿(vindictivedamages).一般来说是指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了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而《牛津法律大辞典》对”惩罚性损害赔偿”是这样解释的:”有时是指判定的损害赔偿金.它不仅是对原告人的补偿.同时也是对故意加害人的惩罚.国内学者也提出了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看法.有学者认为,当加害人的行为因为具有恶意,欺诈,暴力以及滥用权力时.加剧了被害人心理上,情感上的伤痕,可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来抚慰被害人心理上的创伤.惩罚加害人的不法行为.同时吓阻其他人为同一行为.综合以上各学作者为上海海事大学民商法10研究生者的意见.由学者提出了这样的定义,即违约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定义为:当违约方具有恶意或重大过失不履行合同或迟延履行合同时,法院除了判决违约方支付补偿性的损害赔偿外,还判决其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以对违约方进行惩罚并防止类似行为的再发生的制度.=美国违约责任的救济制度的规定(一)传统的违约救济原则在美国判决违约救济时法院一直受两个传统原则的影响.第一个原则是,违约责任是严格责任,第二个原则是,违约责任的首选方式是”期待性损害赔偿”.即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以便原告的经济地位能像合同被完全履行时那样.对于违反经济交换型合同而言,期待性损害赔偿通常是合适的,人们所允诺的交换是可以在市场进行交易的物的交换.只要市场上不止一个买方和许多卖方.我们就可以假设,原告因信赖被告的允诺而放弃了可选择的交易机会从而遭受机会成本.这些机会成本就是信赖成本.并导致了有害信赖的产生,除非原告的信赖利益和信赖成本至少同样多,也就是说.除非被告的违约行为很轻微.以致其部分履行就可以使原告处于与她的最佳选择机会所带来的情况同样好的境地.(二)惩罚性违约救济制度的适用惩罚性赔偿最初主要是在侵权领域进行适用,契约责任原则上不能适用惩罚性损害赔.但在特定情形.亦可请求惩罚性赔偿.并且在英美国家的司法实践中表明.惩罚性赔偿在合同领域的适用呈扩大的趋势.在美国2O 世纪80年代以后.大部分惩罚性赔偿均是此类案件(指违约惩罚性赔偿案件).尤其是在针对保险契约之保险人不善意地处理保险给付.雇佣契约雇用人解雇受雇人和不公平企业活动的情形的适用.美国司法部的研究表明.现代惩罚性赔偿主要适用于合同领域.它在合同领域中的适用是侵权案件的3倍.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当一个违约行为构成或伴有恶意的严重的侵权行为时.许多法院会判以惩罚性损害赔偿.当违约行为包含有违反信托义务的行为时,也允许使用惩罚性损害赔偿.近年来美国的司法判例表明.对于”侵权性”的违反默示的善意条款的行为,也可以判以惩罚性损害赔偿.甚至发现了这样的判决,即建议只要违约行为涉及到任何应予阻止的严重不法行为,判予惩罚性损害赔偿都是合适的.三,我国关于惩罚性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否具有在合同领域普遍适用性的问题.我国在立法R86前沿观察FRONTIEROBSER懈ION层面上,目前在侵权行为法中对惩罚性赔偿作出的规定,但是对在合同领域是否适用惩罚性的损害赔偿并没有作一般性规定关于,仅仅是以特别立法的方式在合同中规定了惩罚性赔偿.例如,在消费合同关系中,经营者对消费者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获得违约惩罚性赔偿,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中规定了惩罚性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一条款在我国创设了惩罚性赔偿责任,使其成为合同责任方式的一种.《合同法》第113条对此进行了确认,这是我国现行法律对违约惩罚性赔偿所作出的明确规定.此外.合同法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违约金.违约金具有两种性质,即赔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合同当亭人可以制定惩罚性违约金条款,即事先在合同中约定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或是约定赔偿金额,增加违约赔偿金数额的确定程度,使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确了解违约的风险.约定惩罚性违约金也可以作为一种担保形式.增进当事人之间履约的信心,特别是对于债务人来说,通过约定违约惩罚性赔偿金向债权人传递了对于履约的一种可靠的信息.事先约定惩罚性赔偿还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因为违约金的确定需要法官进行计算,如果当事人事先约定了惩罚性违约赔偿.法官就可以直接利用约定条款确定责任.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司法效率.总的来说.在我国的违约救济形式中.还没有对违约的惩罚性赔偿做出一般性的规定.四,对我国违约责任引进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惩罚性损害赔偿是惩罚实施了严重不法行为的一方当亭人的超额损害赔偿.这种惩罚的主要目的是威慑不法行为人在将来不从事类是似的行为.然而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适用主要是补足期待性损害赔偿的不足. (一)合同法应当如何处理惩罚性损害赔偿问题亚里士多德的矫正正义要求救济方法能够反应道德的过错.我认为这一要求同样也可以用于违约行为.立法者在违约救济方式制度的设置中也可以考虑违约方的过错,作为确定违约责任程度的一个标准.法院同样也应该抛弃违约救济必须局限于补偿性的传统观念.如果违约方从违约中获得的利益超过对方当事人的损失的,而期待性损害赔偿的救济方法又仅以原告所遭受的损失来衡量责任范围在这样的情况下就会出现效力违约,期待性损害赔偿在一定程度上将会鼓励效力违约.但是如果采用惩罚性损害赔偿会有效的阻止此类违约.惩罚性损害赔偿可以产生有益的用途,首先,惩罚性的损害赔偿可以执行道德教育的功能,告诫被告履行义务是一项重要的责任,认为只要赔偿受害方补偿性损害赔偿就可以故意违约是不允许的.其次,惩罚性损害赔偿可以补充补偿陛责任的不足.(二)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惩罚性损害赔偿要阻止的违约应该是那些故意的违约行为.美国的司法回应原则6中对故意违约和非故意违约做出了区分,为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适用指明了一定的范围.只有当被告显然知道自己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而仍然故意去违反时.才应当判予惩罚性损害赔偿.第一.恶意,欺诈违约订立合同时.应当尊重”私法自治”原则,合同当事人以实现其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在交易中不能苛求双方当事人完全考虑认识到合同风险,如果在一般情况下违约就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那么对违约者来说显失公平对守约者就会构成不当得利.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前提应当是必须是性质恶劣,严重的违约行为.一般的补偿性赔偿已不足以遏制这一类行为.从主观上主要表现在违约者具有较大的恶意行为,如欺诈,明知而为或漠视他人的权利,客观上,行为必须具有不法性,应受到道德的谴责,且超出了社会所能容忍的范围.合同作为商品交易的一种法律形式,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双方的交易来实现一定的经济上的利益.如果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时实施欺诈,胁迫行为,不仅会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会导致人们对合同丧失信心,也不利于合同信用的建立.如果只让这些故意违约的行为人承担补偿性赔偿责任的话,将会刺激违约人及潜在的此类违约人继续违约.所以,基于恶意,欺诈违约具有明显的应受谴责性,这种类型的违约应作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典型适用范围.第二,当违约方和受害方具有特殊的关系,违约方拥有较大的交易实力,而受害方无法与之抗衡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适用违约惩罚性赔偿.借鉴美国的做法.在某些合同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关系特殊,如银行与储户,雇主与雇工,前沿观察政府与管理相对人,电信公司,电力公司,自来水公司,公交公司与客户,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等,由于前者一般实力较强,对于他们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违约.可以适用违约惩罚性赔偿.如果拘泥于补偿性损害赔偿原则,则后者单个的诉讼行为难以遏制前者的违约倾向.第三事先约定惩罚性损害赔偿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在出现违约的情形下,法院应该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合同自由原则赋予当事人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约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并受到法律的保护.约定惩罚性赔偿的存在实质是允许合同当事人自行商定违约惩罚性赔偿责任范围和赔偿金额,而这正符合当事人决定合同条款的自由.体现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事先约定惩罚性损害赔偿,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一定赔偿金.或约定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计算方法.我国的市场经济刚刚起步,目前还不如西方发达国家那么成熟完善,合同守约情况也不尽如意.违约成本比较低,违约的利益甚至高于履约的利益是大量违约产生的原因之一.因此,以事先约定惩罚性违约金作为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可以增加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程度.事先约定惩罚性赔偿还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允许合同当事人事先约定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或是约定赔偿金额.将会增加赔偿金数额的确定程度,因为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通常是复杂,繁琐的,法官在确定其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时通常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而通过事先约定赔偿则可以为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问题上节约大量的时间和人力.法院只要明确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违约即可.五,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计算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数额应当取决于威慑作用所需要的数额,衡量威慑作用所需数额的最佳标准是被告从违约中获得利益.一旦合同一方当事人知道他从故意违约中获得的收益将会被全部拿走.那么在一定程度上会减少故意违约的热情.该收益可以是收入的增加.也可以是成本的减少.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计算公式可以表述为:惩罚性损害赔偿=被告从违约中获得的收益一补偿性损害赔偿.利用这个公式就可以很好的制止补偿性损害赔偿所不能制止的故意违约.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会减少效率违约的发生.通过被告在违约中的收益来确定其责任,这种计算惩罚性违约的方法可以有效地排除违约的动机.以违约的收益来确定惩罚性损害赔偿比由法律来确定一个最高的惩罚数额更具有可取性.如果仅由法律确定一个最高额的话.会产生两种不合理的情况,一方面,法官会根据最高额来判决被告承担责任比被告因违约所取得收益大的多的话,会对被告产生不利益;另一方面,如果依最高额所判决的责任远远轻于因违约取得收益的话,就不能带来惩罚性损害赔偿所预定的效果.另一方面,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具有惩罚违约方的作用.因此法官在判决此类违约案件的时候,还要考虑到被告的过错.被告的道德过错程度,应当与他所受到的惩罚性责任具有相当性,即故意违约方的惩罚性责任与其在道德过错上所应受的谴责相比,应该具有相应的比例,即使这种比例有时候会导致被告所应承担的责任低于被告从违约行为中获得的收益来确定的威慑数额.因为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性质决定了,只有在有过错的时候才承当责任,并且所承当的责任应当与过错程度相当,如果在被告的过错很轻微的时候还判决其承当很重的责任,显然与法律的公平原则是想违背的.所以法官在处理故意违约案件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时不仅要考虑到因故意违约带来的收益.还要考虑到被告的过错程度.总的来说,我认为违约的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可以适用于被告故意违反合同义务和合同双方当事人处于不平等地位的特殊合同.对于惩罚性数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被告在其违约行为中所获得利益和违约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数额.圈(责任编辑:李涛)。
论惩罚性赔偿
大众商务论惩罚性赔偿万珂珂(天津商业大学,天津 300134)摘 要: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相对,其适用以国家强制力做保障,具有一定的公法性质,同时其又是在平等主体间适用。
由于惩罚性赔偿对责任人一方施加的义务较重,因此只能在法律明文规定时才能适用。
惩罚性赔偿通过对主观存在过错的违法行为人施加赔偿数额上的负担,来实现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和制裁,同时又兼具补偿性赔偿所具有的补偿受害人损失的功能,作为一项特殊的民事赔偿制度,其适用条件和赔偿数额都需要予以明确规定。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惩罚;过错一、引言惩罚性赔偿最初出现在18世纪的英国,指的是为实现对不法行为人的惩罚、教育和威慑,法律规定责任人应当赔偿受害人超过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制度。
该制度通过对不法行为人附加超过实际损害的赔偿数额以达到惩戒和教育目的。
我国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规定了经营者欺诈时的惩罚性损害赔偿。
惩罚性赔偿不仅要求当事人对受害人的损害予以填补,还要求当事人加倍支付赔偿数额,能够弥补补偿性赔偿的缺陷,通过赔偿数额的增加对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予以谴责做出否定性的评价,有利于遏制此类行为的发生,实现对无辜受害的受害人权益的全面救济。
二、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惩罚性赔偿强调加重主观具有过错的不法行为人的赔偿责任以实现对该不法行为的惩戒,预防日后此类行为的发生。
若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过错,则丧失了对其惩罚的目的,此时应当适用补偿性赔偿,行为人填补受害人的损害即可,无须再承担加重责任。
三、具有公法和私法的双重性质惩罚性赔偿通过违法成本的提高,对行为人施加惩戒,并且对潜在的不法行为进行威慑,该种赔偿的适用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起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具有公法性。
其次适用惩罚性赔偿时,双方当事人之间是一种平等的法律关系,并不具有隶属性,处于私法上的平等地位,行为人支付的赔偿交给受害人,由受害人自由支配,体现了私法性。
四、适用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由于惩罚性赔偿对责任人一方施加的义务较重,为了防止法官在裁量时自由裁量权过高给责任人增加较大的负担,不利于法律公平正义的实现,因此惩罚性赔偿制度必须满足法定要件,即适用的范围、数额或者计算的方式都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
论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建
一
首 先 , 立法 目的上 看 , 国法 上 的惩罚 性赔 偿 从 美
是 一种 以惩罚 加 害人 主 观上 的恶性 为 出发点 的赔 偿
制度 , 不是 为 了补 偿受 害人 的损 失 , 并 因而 它在 主观
目的上 不具有 补偿 性 。我 国的消 法第 4 条 的立法 目 9
英 国的惩罚 性赔偿 制度 。英 国法 的惩 罚性赔 偿 制度
很 快被 美 国法 继受 。 可 否认 , 国是 当今 世界上 惩 不 美 罚 性赔偿 制度 最 为完善 的 国家 ,美 国法 上 的惩罚 性 赔 偿又 称示 范性赔 偿 ,美 国侵权 行为法 重 述 ( 二 第
其 次 ,从 实体 法层 次观察 ,在 我 国法 和美 国法 上, 惩罚性 赔偿 的惩 罚对 象和惩 罚力 度均 有不 同。 美
论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建
口 张 晓梅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惩 罚性 赔偿 是指 由法 院所作 出的赔偿 数额 超 出 实际 的损 害数额 的赔偿 。它能弥 补受 害者 在诉讼 过
程 中所 花费 的律 师费 、时 问及精 力上 的付 出等 间接
我 国法 和美 国法 上 的惩 罚性 赔偿 均具 有惩 罚和
威 慑 的功能 ,但 由于规 定 目的上 的差别 和 法律传 统
度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消费 者权 益保 护法》 以下 简称 《 ( 消法 ) 9 首开 我 国惩 罚性 赔偿 之先 河 。 第4 条 该条 规定 是 对 传 统 大 陆 法 关 于 民事 损 害 赔 偿 理 论 的大 胆 突 破 , 我 国立 法 的一个 进 步。 是 除消法 第4 条 外 ,最高 9 《 人 民法 院关 于审 理商 品房 买卖合 同 纠纷案 件适 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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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惩罚性赔偿制度
【摘要】惩罚性赔偿制度产生于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
很少采用。虽然中国继承了大陆法系国家的传统,但对于正处在初
级阶段的中国市场经济,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特殊法律制度,越来
越受到重视,本文首先通过对惩罚性赔偿的基本理论及我国惩罚性
赔偿制度的构建角度进行系统深入分析,提出将其作为经济法责任
制度对建立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要求的惩罚性赔偿制
度具有大意义。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法律制度;经济法;适用范围惩罚性
赔偿制度是英美法中一种特有的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惩罚性赔
偿制度是一项很不完备且颇具争议的法律制度。我国的惩罚性赔偿
制度首先出现于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在之后
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及《食品安全法》中得到进一步发展,随着《侵权责任法》
的颁布实施,该制度再次面临大的变革和进步。
1
11惩罚性赔偿的概念。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在
英美法中属于损害赔偿(damages)的一种类型。在我国,不同的
学者对惩罚性赔偿的具体定义是不同的。例如,有的学者认为,“惩
罚性损害赔偿(punitive damages),也称示范性赔偿(exemplary
damages)或报复性赔偿(vindictive damages),是指由法庭作出
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①也有学者认为,“惩罚性
赔偿,顾名思义乃为达惩罚之目的而科加于加害人的,使其支付一
定的赔偿金以儆效尤的制度。”②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惩罚性赔偿的目的不是为了补偿原告所
受的损害,而是为了惩罚和遏制被告的不法行为。因此,可以把惩
罚性赔偿定义为:为了惩罚和遏制被告的不法行为,法院判决给原
告的超过补偿性赔偿之外的赔偿。
12惩罚性赔偿的性质。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性质是个备受争议
的问题。在英美法系国家通常被视为具有民事性质。但是,从惩罚
性赔偿制度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的目的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作
用来看,惩罚性赔偿又可视为具有刑事性质。由此可见,惩罚性赔
偿既具有民事性质,又具有刑事性质,即兼有公法责任属性和私法
责任属性。因此,惩罚性赔偿应当具有特殊性质——经济法性质。
经济法是以社会为本位的法,兼有公法和私法的双重属性,以维护
社会经济公共利益为目的。惩罚性赔偿正符合经济法的性质。
13惩罚性赔偿的特点。惩罚性赔偿主要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惩罚性、补充性。
131惩罚性。惩罚性赔偿的主要目的在于实现对加害人行
为的惩罚和制裁。惩罚性是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最根本的一个
区别。补偿性赔偿的主要目的在于对受害人所受损害的赔偿。民事
责任通常都是赔偿类责任。这一特点使惩罚性赔偿在性质上更符合
经济法责任而不同于民事责任。
132补充性。惩罚性赔偿对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都具有补
充性特点。刑事法律不能完全地实现对严重的不法行为的惩罚和遏
制,而民事法律通常只是考虑对受害人补偿,对恶意的不法侵权行
为也不具有惩罚和遏制的作用。惩罚性赔偿填补了刑事法律和民事
法律对违法行为惩罚和遏制的空白。
2
英美法对于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没有统一的规定,在司法实
践中,通常是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决定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结合
有关学理认识和司法实践,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不法行为
和主观过错。
21不法行为。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必须是实施了不法
行为,这是适用惩罚性赔偿必须具备的条件。不法行为表现在两个
方面:一是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相应的行为;二是该行为本身必须是
违反法律规定的。根据行为人的行为方式,可以将违法行为分为作
为的违法行为和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惩罚性赔偿既可适用于作为的
违法行为,也可适用于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22主观过错。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是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
构成要件的。根据过错的程度不同,通常将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
过错的程度不同,表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程度不同,
则适用的法律也会不同。我国学者多数主张惩罚性赔偿只能适用于
故意行为。
笔者认为,重大过失也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重大过失的行为
往往造成的损害后果极其严重,对重大过失行为也应当进行惩罚和
遏制,以促使行为人及社会其他人尽可能地加以注意,减少损失的
发生。而补偿性赔偿对重大过失行为的惩罚和遏制力度不及惩罚性
赔偿更为有效,所以惩罚性赔偿也可适用于重大过失行为。
3
31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障碍。
311公私法划分的理论障碍。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源自于
古罗马,为近代大陆法系所继承,成为法律最主要的分类。在我国
现行的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中,源自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公私法划分
理念不仅大量存在,在某种程度上还在强化。因此,对于我国惩罚
性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传统的公私法划分理论构成重大理论障
碍。
笔者认为,公私法的划分对中国近现代法治的发展确实具有重
要作用,但是,我们应当在重视公私法划分的同时,也要重视公私
法的融合,积极建立公法、私法和经济法(社会法)三元划分的现
代法学理念。这对于克服公私法二元划分可能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
建构和发展所构成的障碍具有积极意义。
312不当得利的理论障碍。在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
家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中存在着这样一种观念:惩罚性赔偿制度
使受害人获得的超过其所受损害之外的利益被视为一种不当得利。
这种观念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构成了极大的障碍。
笔者认为,惩罚性赔偿金对受害人并非是一种不当得利。从加
害人角度讲,是对其不法行为的惩罚金,从受害人角度讲,是对其
追究不法行为的奖励金。
惩罚性赔偿金是由私人负担成本对不法行为进行起诉,维护的
是公共利益。私人为维护社会利益支付了成本,惩罚性赔偿金归私
人所有,是对个人垫付的社会成本的补偿和为社会服务所应得的报
酬。因此惩罚性赔偿金归于个人不是不当得利,而是提起诉讼的个
人应得的收益。
32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根据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
发展现状,笔者认为,应将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经济法责任制度加
以构建和完善。现代法学理论认为,公法是以国家利益为本位的法
律,私法是以私人利益为本位的法律,经济法则是以社会利益为本
位的法律。经济法责任以维护社会利益作为主要目标,具有社会性。
惩罚性赔偿,本质上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一项法律制
度,与经济法责任相吻合。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以经济法责任作为建构思路,能使
惩罚性赔偿制度得到合理的解释,符合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发展趋
势,也能够使惩罚性赔偿制度充分发挥其作用。
4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一项源自英美法的相当复杂的法律制度,也
是一项极具实用价值的法律制度。笔者认为,我们应当以英美法的
理论实践为基础,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从经济法责任角度对惩罚
性赔偿进行分析和研究。构建和完善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使其
在我国法治化进程中发挥重大作用。
注释:
①王利明2000年
第4期。
②王雪琴20
卷:第107页。
参考文献
[1]曾隆兴赔偿法论》1996
年:第28页。
[2]杨立新适用中的几个
问题》。
[3]张燕2010
年11月(上):第42页。
[4]谢哲胜
出版公司,1999年版。
[5]王立峰15卷。
[6]陈颖洲,高仁宝
2001年第5期。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