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简易人身保险条款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养老金还本保险条款97版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养老金还本保险条款97版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养老金还本保险条款(97版)[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养老金还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第二条凡年龄在16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第三条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期间]第四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的时间止为保险费交付期。
被保险人生存至开始领取养老金时间的次月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付期内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时,保险人按历年所交保险费之和的三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二、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付期内因疾病而身故时,保险人按历年所交保险费之和的一点五倍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三、被保险人于养老金领取期内身故时,保险人按历年所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
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之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六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约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时,保险人按附表一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责任免除]第七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时,保险人不负本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三、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四、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五、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七、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一生平安人身保险条款

一生平安人身保险条款(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修订)第一章投保条件第一条凡十六周岁至五十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二条被保险人,或经被保险人同意后其直系亲属及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二章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第三条本保险保险期限自保险证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并领取保险金时止。
第四条在保险证有效期内,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自保险证生效之日起二年后,因疾病所致死亡,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全数(见附表),保险证效力即行终止。
2、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死亡,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全数(见附表),保险证效力即行终止。
3、被保险人自保险证生效之日起二年后,因疾病所致身体高度残疾,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全数(见附表),保险证效力即行终止。
4、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身体高度残疾,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全数(见附表),保险证效力即行终止。
5、被保险人生存及缴费至60周岁的保险生效日的对应日期时,保险人给付生存保险金全数(见附表),保险人在给付生存保险金后,仍承担上述1-4项的保险责任。
6、若被保险人在领取生存保险金之前发生上述1-4项保险事故,保险人在给付死亡保险金或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同时,返还所缴保险费全数(不含利息)。
第三章除外责任第五条保险人对下列情事所致被保险人的高度残疾或死亡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1、保险证生效、复效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书面询问有隐瞒、不实行为。
2、由于投保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3、由于被保险人自杀、聚众斗欧及犯罪行为。
4、由于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5、自保险证生效之日起或自保险证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由于疾病造成的死亡和身体高度残疾。
6、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情事。
第四章保险费、保险金额和保险金限额第六条缴纳保险费方式分年缴600元、半年缴300元、季缴150元、月缴50元四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定一种,缴费方式一经确定,中途不能任意变更。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引言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以下简称“本保险”)是一种针对人们面临重大疾病风险而设计的保险产品,为被保险人在被诊断为某些列明的重大疾病后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
本保险的条款旨在为客户提供详细、全面的保险保障信息,帮助客户了解保险的各项责任、义务和限制。
第一章保险计划1.1 保险基本信息本保险是一种人身保险,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指定的在合同生效时存在的个人或机构。
本保险最大的保险年龄与最低保险年龄均为50周岁,最高承保年龄为70周岁。
1.2 保险责任范围本保险的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需求而定,最高的保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25 种绝症:如癌症、肝功能衰竭、脑血管疾病等;2)开颅术或其他重大手术:如心脏手术、脑部手术等;3)意外纯失明或两耳失聪;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5)终末期肾衰竭或肝衰竭或肺衰竭或终末期肝硬化。
注意,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上述多项情况,则本保险只向被保险人支付一次保险金。
1.3 保险费用保险费用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保额、保险期限、职业及健康状况等多种因素计算。
保险费用可以一次性缴清,也可以分期缴纳。
在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如果保费连续两个月未缴纳,则本保险将被自动终止。
1.4 保险期限本保险的保险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被保险人的终身。
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可以选择保险期限。
第二章管理规定2.1 保险责任一旦被保险人被确诊为本保险条款所列明的重大疾病,本保险公司将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保险金,也就是在合同中约定的一定金额。
被保险人因与相应的疾病治疗而产生的费用不包括在本保险范围内。
2.2 保险的免责事项保险公司在下列事项发生时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在自杀、自残、自毁的因素下自杀,或者在自杀、自残、自毁的因素下被指示给予帮助;2)被保险人因酗酒、吸毒、非法用药等情况而导致的疾病、伤害;3)被保险人因从事危险运动、职业篮球、足球、橄榄球、摔跤等高风险活动而导致的疾病、伤害;4)被保险人参军、服役、出工作执勤期间死亡、疾病;5)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确认保险单生效之前,已经患有或已接受过保险公司所限定的疾病的治疗;6)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前从未检查过的疾病或因隐瞒或不诚实回答问题导致的疾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15号1999年1月15日)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为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维护各保险公司之间的公平竞争,防止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现将人身保险业务经营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条款、费率的使用(一)人身保险条款、费率由各保险公司总公司(包括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制定,并由总公司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备案后才能使用,分支公司不得自行制定条款、费率。
经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核准备案,但未经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保险司或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的条款、费率,可使用到1999年9月底。
总公司认为可继续使用的,由总公司报中国保监会重新备案后方可继续使用。
(二)使用未经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保险司、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的条款、费率,已签发的人身保险保单,凡将在1999年12月31日以前满期或终止的,可按原条件执行到保单满期或终止;凡在1999年末以后满期或终止的,保险公司可在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协商,在自愿的基础上,将该保单转换为经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保险司或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的条示、费率的保单,亦可退保。
(三)保险公司承保(包括组合保险责任)必须使用经核准备案的条款;人寿保险不允许用协议书的形式承保;若确有必要,可在经核准备案条款的基础上出具批单或在保单上加批注,但批单和批注不得改变条款中规定的保险责任和保险期间。
批单必须一式两份,分别贴在保单正、副本上。
在批单之外,不允许另订补充协议。
二、关于代理手续费和佣金(一)个人寿险保单的佣金个人寿险保单支付的直接佣金不得超过以下规定的标准:1.趸缴保费方式的直接佣金占保费的比例不得超过4%;2.期缴保费方式的直接佣金总额占保费总额的比例不得超过5%,并且直接佣金占各保单年度保费的比例不得超过下表标准:┌─────┬─────────┬─────────┬────────┐│缴费期│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死亡保险│年金和生│死亡保险│年金和生│死亡保│年金及生││││死两全保││死两全保│险│死两全保││││险││险││险│├─────┼────┼────┼────┼────┼───┼────┤│10年以下│25%│20%│15%│10%│10%│5%│├─────┼────┼────┼────┼────┼───┼────┤│10-20│35%│30%│20%│15%│15%│10%││年│││││││├─────┼────┼────┼────┼────┼───┼────┤│20年及以│40%│35%│25%│20%│15%│10%││上│││││││└─────┴────┴────┴────┴────┴───┴────┘注:表中所列死亡保险,指只承担死亡给付责任的保单(二)团体人身保险保单的手续费各公司要严格执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个人代理人不得办理团体人身保险业务,各保险公司不得向团体人身保险投保单位的经办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支付手续费、佣金或回扣。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1.15•【文号】保监发[1999]15号•【施行日期】1999.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11年6月3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15号1999年1月15日)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为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维护各保险公司之间的公平竞争,防止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现将人身保险业务经营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条款、费率的使用(一)人身保险条款、费率由各保险公司总公司(包括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制定,并由总公司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备案后才能使用,分支公司不得自行制定条款、费率。
经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核准备案,但未经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保险司或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的条款、费率,可使用到1999年9月底。
总公司认为可继续使用的,由总公司报中国保监会重新备案后方可继续使用。
(二)使用未经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保险司、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的条款、费率,已签发的人身保险保单,凡将在1999年12月31日以前满期或终止的,可按原条件执行到保单满期或终止;凡在1999年末以后满期或终止的,保险公司可在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协商,在自愿的基础上,将该保单转换为经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保险司或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的条示、费率的保单,亦可退保。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养老金还本保险条款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养老金还本保险条款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实书;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实;五、受益人的户籍证实与身份证件。
申请领取被保险人意外损害身故保险金时,受益人另需出具被保险人意外损害事故证实。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生存至商定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由本人持养老金申请领取书与身份证件,交回保险单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后,由保险人签发养老金领取证。
合同的解除第十三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保险人的书面咨询应据实告诉。
如有意隐瞒事实,不履行照实告诉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照实告诉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打算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
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宅不明,或其他缘由,通知不能送达时,保险人将该项通知送达被保险人。
第十四条在本合同保险费交付期内,被保险人生存,但投保人不肯继续参与本保险而解除本合同时,保险人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按附表二的规定给付生存退保金。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三、投保人的户籍证实与身份证件。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第十五条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并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书送交本公司批注。
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责任。
养老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第十七条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养老金还本保险条款【精编版】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养老金还本保险条款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养老金还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第二条凡年龄在16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第三条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期间第四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的时间止为保险费交付期。
被保险人生存至开始领取养老金时间的次月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付期内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时,保险人按历年所交保险费之和的三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二、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付期内因疾病而身故时,保险人按历年所交保险费之和的一点五倍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三、被保险人于养老金领取期内身故时,保险人按历年所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
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之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六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约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时,保险人按附表一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责任免除第七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时,保险人不负本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三、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四、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五、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七、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人身保险合同样本(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8775-31人身保险合同样本(完整版)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互惠互利共同繁荣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人身保险合同样本(完整版)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
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人身保险合同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_____ 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
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保险费的利息。
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精选3篇)
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精选3篇)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篇1一、责任范围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损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依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商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依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担当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担当的责任不在此限;(二)依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担当的责任;(三)依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担当的责任;(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六)被保险人全部、保管或掌握的财产的损失;(七)被保险人有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损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九)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十)由于战斗、类似战斗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十一)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十二)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责任;(十三)罚款、罚金、惩处性赔款;(十四)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三、赔偿处理(一)若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1.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商定、付款或赔偿。
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2.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养老金还本保险条款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养老金还本保险条款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养老金还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第二条凡年龄在16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第三条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期间第四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的时间止为保险费交付期。
被保险人生存至开始领取养老金时间的次月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付期内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时,保险人按历年所交保险费之和的三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二、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付期内因疾病而身故时,保险人按历年所交保险费之和的一点五倍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三、被保险人于养老金领取期内身故时,保险人按历年所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
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之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六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约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时,保险人按附表一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责任免除第七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时,保险人不负本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三、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四、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五、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七、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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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简易人身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简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 批注,
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
第二条 凡 65 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本人或对其具有 保险
利益的人或单位可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 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三条 保险人对本保险单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 意承保
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 每年的对应
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人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期间
第四条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有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三十年五种,投保人可 选择其
中一种或多种,但以保险期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为限。
保险责任
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 合同
效力即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百八十天内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 全部
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百八十天后因疾病而身故, 保险人按
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身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意 外伤
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但因同一意外伤害保险人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 疾保险金,
应予扣除。
四、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身体残疾,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保险单附 表所
列残疾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但每年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给付以保险单所 载保险金
额为限。
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比例达到 75%及以上的,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责任免除
第六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身故或身体残疾时,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三、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四、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五、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七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期限, 向保险
人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保险人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 凭证妥为保
存。第二期及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 起六十日为宽限
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 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
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 保险费及利息。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八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 保险人
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保险人同意并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九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 起十日
内以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三十日内向保险人申请给付 保险金。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满期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 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及申请免交保险费时,应出具下列 文件:
一、 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 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 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程度证明书;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二条 受益人申请领取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意外伤害死亡证明书;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六、应保险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有效证明。
第十三条 受益人申请领取被保险人疾病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六、应保险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有效证明。
合同的解除
第十四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保险人的书面询问应据 实告知。
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