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利益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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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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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理赔案例 河北省新简身险第一、二例保险事故基本情况
河北省分公司先后于3月30日和4月2日发生两起新简身险保险事故, 被保险人均因交通事故身故,保险金额分别为52240元和41840元。具 体情况如下: 一、第一例保险事故基本情况 石家庄高邑支公司于3月30日接到业务员报案称:新简身险被保险人 程光义(男,40岁)于2007年3月28日在去山东途中到即墨境内时停 车休息时,被一辆大货车撞伤,当场死亡。 承保情况:被保险人2007年3月20日投保国寿新简易人身保险,保单 号2007-132300-405-1670582-4,保险生效日2007-3-20,基本保额 6530元,身故保险金额:52240元,年交保费500元。
(四)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第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 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 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 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 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八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 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该产品责任的确Biblioteka 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一是该产品在设计时要力 求延续老简身险责任简单、投保手续简便等特点,二是要保证产品对客户有 吸引力,比如高额保障、满期在保证本金的同时略有升值,三是要兼顾到将 该产品设计为风险型产品确保产品适应公司的需要。
(五)保单借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本合同生效满二年以 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本合同已经 具有现金价值的,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 申请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 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借款及利息后余额 的百分之七十,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 月。

新简易保险条款

新简易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利益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国寿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凡十八周岁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分十年、二十年两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但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得超过六十周岁。

第四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第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八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通用3篇)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通用3篇)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通用3篇)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篇1第一条保险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年龄在16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不足16周岁或66周岁以上者,本公司将根据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保。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死亡或残疾的,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简易人身保险条款[页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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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简易人身保险条款[页4]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简易人身保险条款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简易人身保险条款18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之一关节或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19 一下肢永久缩短五公分以上五20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之丧失21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22 一足五趾丧失六23 一手拇指及食指丧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手指以上丧失15%24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三手指以上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25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26 鼻丧损,且机能永久遗留显著障碍(注11)七27 一手拇指或食指丧失,或中指、无名指、小指中有二手指以丧失10%28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1.失明的认定(1)视力的测定,依据国际视力表两眼分别依矫正视力测定。

(2)失明指视力永久在国际视力表0.02以下。

2.言语机能的丧失指下列情形之一:(1)指构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喉头音等四种语音中,有三种以上不能发出。

(2)声带全部剔除。

(3)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3.咀嚼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食物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己完成,经常需要他人扶助的状态。

5.关节机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6.(1)手指丧失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丧失。

(2)若经接指手术后机能仍永久完全丧失的,视为丧失。

足趾亦同。

(3)截取拇趾接合于拇指时,若拇指原本的丧失已符合残疾标准,接合后机能虽完全正常,拇指仍视为丧失,而拇趾被截取部分不予计入。

7.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自远位指节间关节丧失,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8.足趾丧失指自趾关节切断而足趾全部丧失。

9.听力丧失的认定(1)听力的测定,依国家规定的标准听力测定器测定。

人寿保险公司少儿两全保险条款

人寿保险公司少儿两全保险条款

人寿保险公司少儿两全保险条款
以下是一家人寿保险公司提供的少儿两全保险条款的一般内容。

请注意,不同的保险公司可能会有不同的条款和细节规定,所以您应该参考具体保险公司提供的条款来了解详细信息。

1. 保险产品名称:少儿两全保险
2. 投保对象:年龄在出生后30天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
3. 保险期限:通常为终身保险,保险期限从投保时开始至被保险人去世时终止。

4. 保险责任:
- 意外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支付约定的保险金额给指定受益人。

- 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伤残,保险公司将根据伤残程度支付约定的保险金额。

- 重大疾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被诊断出某些列明的严重疾病,保险公司将支付约定的保险金额。

- 保单红利:在满足一定条件后,保险公司可能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单红利。

5. 保险费:
- 保险费可以一次性交付或分期交付。

- 保险费的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等因素确定。

6. 保险金申请:
- 对于意外身故或伤残,被保险人的受益人应在事故发生后尽快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 对于重大疾病,被保险人应在被诊断出疾病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文件。

请注意,以上内容只是一般性的条款说明,具体的保险产品条款和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

在购买保险前,请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并咨询保险公司或相关专业人士以获取详细信息。

【免费下载】国寿如意随行两全保险利益条款

【免费下载】国寿如意随行两全保险利益条款

国寿如意随行两全保险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如意随行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如意随行两全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十八周岁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三十年。

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05%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25%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二、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扣除已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三、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乘客身份乘坐私家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3倍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国寿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产品培训教案67页

国寿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产品培训教案67页

20年期 20年交 2203 2197 2186 2168 2142 -
★投保国寿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可以同时投保附加险。
个险销售部培训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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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现金价值示例表 (投保年龄 20 岁、基本保险金额 1046 元、每年交 100 元、交十年、保险期间 十年) 说明: 第一年解除合同手续费为第一年所交保险费的 24% 第二年解除合同手续费为第一年所交保险费的 24%+第二年所交保险费 的 8%
个险销售部培训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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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三):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 生效对应日,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个险销售部培训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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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分十年、二十年两种,投 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保险 期间,但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的年 龄不得超过六十周岁。
个险销售部培训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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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
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 止。保险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 的,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保险合同生效未满二年或投 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公司在扣除本合同载明的手续费后, 退还保险费。
★国寿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意外风险保额小于等于10万元的 可不与其他险种累计风险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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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大纲
I. II. III. IV. V. VI. VII. 开发背景 产品介绍 投保实务 产品特点 目标人群及需求 销售话术 销售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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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销售手册 (1)

国寿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销售手册 (1)

国寿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销售手册目录一、开发背景二、产品解读-定位-卖点-利益三、销售解读-目标市场-销售话术四、销售工具-计划书-产品组合示例五、保险实务-投保实务-理赔实务六、理赔案例附:条款、费率表一、开发背景为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响应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应提高服务“三农”的广度和深度的号召,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充分满足农村市场需求,为广大农民提供合适的保险产品,总公司开发了“国寿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产品(以下简称“新简身险”)。

建设新农村、服务“三农”的社会使命,为“新简身险”出台提供了外在动力。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新农村的号召以及中国保监会的要求,为公司开发新简身险产品提供了外在动力。

作为我国保险市场上最大的寿险公司,中国人寿应积极响应中央和保监会号召,以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充分发挥保险三大职能,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统筹城乡保险发展,以“新简身险”为突破口,有效拓展农村市场业务,提高保险覆盖面。

农民生活的不断提高为“新简身险”销售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

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农民生活不断提高,在客观上为农民购买保险产品提供了经济基础。

目前在广大农村地区存在大量潜在的保险需求,如何利用新产品激发农民购买保险的热情一直是公司面临的重要课题。

公司推出“新简身险”,旨在为农民保险需求的有效转化提供一条捷径。

公司加大风险型期交业务规模、拓展“两乡”的战略目标是“新简身险”推出的内在动力。

公司“十一五”发展规划,提出了业务结构调整以及加大风险型期交业务保费收入等目标,这在客观上要求我们必须在农村市场的开拓上下功夫。

开发和培育农村保险市场,开发适合农民需求的保险产品,成为“新简身险”开发的内在驱动。

总公司希望通过新简身险产品的销售,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提高公司风险型期交保费收入,同时达到推动公司农村网点建设、提高代理人收入、稳定农村代理人队伍的目的,进而为公司可持续发展提供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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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十八周岁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分十年、二十年两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但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得超过六十周岁。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第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八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第六条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年交。

保险期间为十年的,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分为五年和十年两种;保险期间为二十年的,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分为十年和二十年两种;以上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七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一、申请满期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二、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八条附则
一、本合同基本条款中“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事项不适用于本合同。

二、本合同基本条款与本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第九条释义
基本保险金额: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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