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三版解读【职务发明创造、奖励报酬】
知识产权奖励制度(专利奖励办法)

知识产权奖励制度(专利奖励办法)知识产权奖励办法1.目的为加强企业自主科技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调动广大员工技术创新积极性,创造性,鼓励知识产权成果的产出,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办法规定了对发明创造、专有技术、各种行业标准的制定等发明人、设计人或参与人奖励的原则、额度。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职工的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专有技术的设计、各种行业标准的制定和参与。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XXX,XXX,财政部和XXX“关于加强企业专利工作的规定”》;《XXX专利管理办法》。
4.知识产权的范围本办法所指知识产权的范围是:(1)各种发明创造;(2)专有技术(know-how);(3)由本公司员工参与制定的国家或者行业技术标准。
5.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举措5.1专利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
专利权是指国务院专利管理行政部门对提出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5.2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5.2.1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5.2.2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5.2.3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5.3专有技术(know-how)指享有一订价值的可以利用的,为有限范围专家知道的,未在任何地方公开过其完全形式和不作为工业产权获得任何形式法律保护的制造某产品或者应用某项工艺以及产品设计、工艺流程、配方、质量掌握和办理等方面的技术知识、经验、数据、举措或者上述对象的组合。
5.4技术标准是指经公认机构批准的、非强制履行的、供通用或重复使用的产品或相关工艺和生产举措的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
5.5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在履行本单位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前提完成的发明创造。
我国职务发明制度研究

我国职务发明制度研究目前,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中占据极大的比重,本文通过分析参考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职务发明相关制度,在职务发明的界定、权利归属,以及职务发明人的奖酬三个方面,分析我国法律对职务发明制度的规定,现有职务发明制度的不足,并借鉴发达国家相关制度,提出我国职务发明制度的完善方向。
一、我国职务发明制度的立法概况1984年,我国《专利法》首次提出“职务发明”的概念,理论界往往将职务发明的界定、职务发明的权利的归属、职务发明人的报酬三大内容定义为职务发明制度的核心内容,以下将从这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1984年专利法与1992年专利法职务发明的界定方面,专利法将职务发明的范围进行了限定,主要包含以下两种情形,一是执行本单位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二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在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方面,根据实际国情,法律针对所有制不同的单位制定了不同的权利归属制度。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利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单位有权进行持有;外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都由企业所有。
关于职务发明人的报酬,职务发明创造做出后,单位享有申请专利的去权利,专利被授予后,单位负有对职务发明人进行奖励的义务。
但我们认为,这种奖励更具有精神慰藉的意义,与现有《专利法》所规定的对职务发明人物质报酬存在本质上的区别。
(二)2000年专利法与2008年专利法2000年与2008年专利法在职务发明的界定方面仍按照是否属于执行本单位任务或者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完成来界定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在权利归属方面,前者与后者基于国情改变,不再根据单位的所有制形式进行区分,单位拥有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作为专利权人的权利。
在职务发明人的报酬方面,前者与后者专利法的规定与前述专利法的规定有所变动,采取奖励与报酬相结合的方式。
职务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人进行奖励,此外,如果职务发明专利被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单位应当支付职务发明人一定的报酬,报酬的具体数额应当参考专利的推广应用范围、取得的实际经济效益等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08.25•【文号】主席令第36号•【施行日期】2001.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公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第三章专利的申请第四章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第五章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第六章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发明创造】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三条【管理部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保密处理】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不授专利权情形】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职务发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职务发明制度

职务发明制度职务发明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一、绪论在针对发明专利进行保护的法律中,职务发明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
职务发明也叫雇员发明。
这项内容的关键就是其包含的外延、发明权力的归属,以及发明者可能获得的酬劳三个部分。
该制度涉及个人、单位和国家三个层面的价值。
其功能在于通过合理分配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利益,以创造一个有利于发明创造的制度环境,激励更多的雇员致力于发明创造。
从而从技术层面对企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保障,促进企业实力提升。
最终实现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综合国力提高的总体目标。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数据,从1985年4月国家开始统计发明专利以来,截止到2016年12月,全世界拥有已经审批通过的发明专利11095232 件。
在这个庞大的数字里,职务发明就占了7099549件,从比例上看,职务发明占所有官方统计的发明创造中的64.0%。
从动态上看,近些年职务发明专利国内授权量占国内总授权量的比例是在逐年上升的,2010年为52.3%,到了2016年达75.7%。
但是,同一些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职务发明还处于比较落后的位置。
根据官方统计数据来看,拥有职务发明比较多的国家是美国和日本这样的具有很明显创新战略思想的国家。
在这两个国家中,职务发明占发明总数的比例都超过了90%。
这么高的比例除了证明两个国家对职务发明重视程度比较高以外,也说明两个国家的职务发明环境非常优越,有关制度建设都比较完善。
二、发达国家职务发明制度简述在当今世界,职务发明权属规则主要呈现出“雇主优先”和“雇员优先”两种立法模式(高等教育出版社有本书三种模式“明确规定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并没有必要,无非是偏向问题。
即我国职务发明二分法),其中“雇员优先”是在雇员发明创造的专利权要为雇员所有,其雇主对发明创造技术拥有行使实施的权力。
雇主优先正好相反,是指雇员发明创造的专利权首先要归雇主所有,雇员则享有署名权及报酬获取权。
(一)美国的职务发明制度1.职务发明的界定美国是一个判例法国家,其关于职务发明的相关理念及制度也是由判例产生的。
职务发明制度

职务发明制度摘要:一、职务发明制度的定义和背景二、职务发明制度的优势和作用三、职务发明制度的实施流程四、我国职务发明制度的现状和展望五、如何优化职务发明制度正文:职务发明制度是一种知识产权制度,主要针对企事业单位中的技术人员和创新者,旨在保护和激励他们在工作中创造的发明和创新。
职务发明制度规定,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或者使用单位的材料设备等条件下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
职务发明权的归属一般为单位,同时,发明人享有相应的奖励和待遇。
职务发明制度具有以下优势和作用:1.促进技术创新:职务发明制度能够鼓励企事业单位的技术人员在工作中不断创新,为单位创造更多价值。
2.提高企事业单位竞争力:通过职务发明制度,企事业单位可以掌握更多的核心技术,提高产品和服务的竞争力。
3.保护知识产权:职务发明制度有助于保护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防止技术成果被非法利用。
4.激发员工积极性:职务发明制度使员工在工作中取得的成果得到认可,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
职务发明制度的实施流程如下:1.发明人完成职务发明后,向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
2.单位对发明进行审核,确认是否属于职务发明。
3.单位与发明人签订职务发明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单位为发明人申请专利,并承担相关费用。
5.专利授权后,单位享有专利权,发明人享有相应的奖励和待遇。
在我国,职务发明制度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存在一些问题。
当前,我国职务发明制度的现状如下:1.企事业单位对职务发明的认识不够到位,缺乏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
2.职务发明奖励制度不完善,部分单位对发明人的激励不足。
3.职务发明专利申请和维护费用较高,影响企事业单位投入创新的热情。
为优化我国职务发明制度,建议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知识产权宣传和培训,提高企事业单位对职务发明制度的认识。
2.完善职务发明奖励制度,提高发明人的待遇和积极性。
3.降低职务发明专利申请和维护费用,减轻企事业单位负担。
公司专利授权奖励制度

公司专利授权奖励制度公司专利授权奖励制度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支持和鼓励在职人员积极进行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围绕落本公司“十二五”发展目标,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进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申请与生产技术相关联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权利属于公司。
凡专利权属于公司的职务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费用和授予专利权后应缴纳的年费,均由公司统一支付。
凡专利权属于个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费用和授予专利权后应缴纳的年费由个人负担,个人负担确有困难者,公司可出据证明由个人向国家专利局提出减缴或缓交的申请。
第三条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在公司所属单位实施后,给实施单位带来了较强的竞争力与较好的经济效益,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职务发明创造(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获取专利后,凭证书给予发明专利3000元/项奖励,实用新型发明专利1500元/项,外观设计1000元/项、著作权2000元/项。
该项专利实施后,给使用单位带来的竞争力大小与经济效益多少,可给予1000~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或者在该项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每年按所创造的实际经济效益的0.5%~2%给予奖励。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获取专利权后,并视该专利在实施使用单位带来的竞争力大小与经济效益多少,可给予10000元~30000元的一次性奖励,或者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每年按所创造的实际经济效益的0.5%~2%给予奖励。
(3)发明人撰写完成一项专利申请文件(包括专利申请书、申报表、专利说明书、说明书附图等)所具备的一切材料,提交到本单位专利管理人员,经单位领导批准,由公司技术中心审核通过后,将奖励撰写人300元(以现金形式支付)。
(4)发明人提交的专利文件由公司技术中心审核提交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经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撰写向国家专利局提出申请,一经受理并取得申请号,发明专利每项奖励1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5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项500元,著作权800元/项。
职务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属于谁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职务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属于谁一些大型的企业都十分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因为这些高科技公司经常有专利研发出来的,那职务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属于谁呢?为了给你解答相关的疑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您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案件经过】王某受聘于一家公司专门从事一项产品研发,所需资金、设备、图书资料等,都是由公司负责提供或者联系。
王某通过一年多的努力,终于完成了该项发明。
经公司申请,有关部门将专利权授予公司。
王某认为,该发明完全来自他的劳动付出,且与公司之间并没有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便准备自行开办企业使用,遭到公司制止。
那么,王某使用自己发明的专利,是否侵犯公司的权利?【法律解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属于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单位。
本案中可以看出,王某所进行的发明创造,是以公司职工的身份,根据公司的要求,利用公司提供或者联系的资金、设备、图书资料等完成,且王某与公司之间并没有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决定了该专利权只能属于公司。
如果王某未经公司许可,尤其是在公司已经制止的情况下仍然使用,无疑侵犯了公司的专利权。
【相关法规】专利法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对职务成果的定义
专利法对职务成果的定义
职务成果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根据《专利法》第六条的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 1 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奖励制度
知识产权创造奖励制度第一条为调动广大员工积极性、创造性,鼓励知识产权成果的产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因职务发明取得专利权后,应当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和报酬。
第三条职工的职务发明创造取得专利证书后,应将专利证书复制件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同时将该项专利及实施效益情况记入职工技术、业务档案,作为技术职务聘任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条公司取得发明专利申请号后,应当发给发明人一次性奖金200元;公司取得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号后,应当发给发明人一次性奖金100元。
第五条公司取得发明专利权后,应根据申请专利时的定级分别给予发明人一次性奖金3000元(普通级)、5000元(重大级)。
凡取得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应当发给发明人一次性奖金1000元,公司取得软件著作权授权后,应当发给著作权人一次性奖金500元。
第六条实施职务发明的公司,从实施之日起2年内,每年从实施该专利所取得的效益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职务发明人报酬。
报酬的计算制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的一种:对提高产品质量效果明显的,从实施专利后所新增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职务发明人报酬;对降低材料成本,节省工序时间效果明显的,可取节约成本总额的一定比例作为职务发明人报酬;对属于新产品发明的专利:可取该新产品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作为职务发明人报酬。
符合以上三种情况任何一种,每年在税后利润或节约成本总额中提取2%作为职务发明人的报酬。
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况的,一次性给予职务发明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报酬。
第七条公司将职务发明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的,从转让或许可实施所得收益中提取5%—10%作为职务发明人报酬。
公司将职务发明专利作价投资或入股时,给予职务发明人相应的报酬。
若有杰出贡献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占有个人股,则直接参与分红,不再给其它奖励。
第八条职务发明专利技术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后,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一律从制造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所获得的税后利润和收取的使用费中列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个人所得,应当依法纳税。
谈谈对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的理解
谈谈对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的理解1.引言1.1 概述概述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是指在特定的职务关系下,对由职务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发明创造享有的权利归属问题。
在现代社会,知识经济不断发展,创新与创造成为推动社会进步和企业发展的核心动力。
因此,对职务发明创造权利的归属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是非常必要的。
对于职务发明创造权利的归属,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与适用,旨在保护创造者的权益,激励创新活动的开展,并合理分配创造财富。
此外,职务发明创造权利的归属也关系到创新环境的构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以及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力的发挥。
本文将从职务发明创造权利的定义和背景出发,探讨职务发明创造权利的归属原则,并进一步深入分析对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的理解和归属原则的适用与局限性。
通过本文的阐述,旨在为相关研究提供一定的理论参考,也为创新主体在实践中合理维护自身权益和优化创新管理提供借鉴。
最终,希望能够促进创新环境的良好发展和创新创造活动的持续推进。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根据大纲中的要点进行编写,为读者提供清晰的文章结构和内容安排。
以下是可能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文章结构:本文将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以探讨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的理解。
引言部分将首先概述职务发明创造权利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为后续的讨论提供背景和引导。
正文部分将分为两个主要部分。
首先,我们将定义并介绍职务发明创造权利的概念和背景。
我们将探讨职务发明创造权利的产生原因和其与个人发明创造权利的区别。
同时,我们也将介绍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在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中的具体规定和保护措施。
其次,我们将重点探讨职务发明创造权利的归属原则。
我们将分析不同国家对于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比较不同归属原则在实际应用中的优势和局限性。
同时,我们也将探讨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与企业创新激励制度之间的关系,以及不同领域(如学术界、企业界等)对于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的看法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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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三版解读【职务发明创
造、奖励报酬】
第十六条【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发明人和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
第十六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应当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的报酬。
【解释】本条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发明人和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
本条的规定有两层含义:第一,在职务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不论发明创造是否已经实施,专利权人都应当对该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第二,职务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专利权人应当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这种报酬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从专利权人自己实施发明创造所获得的利润中提取一部分作为报酬;另外一种情况是从专利权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所收取的转让费或者使用费中提取一部分作为报酬。
奖金和报酬的数额、标准及其计算方式,专利权人不依法给予奖励和报酬的处理等问题,在专利法实施条例中予以具体规定。
本条规定的是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
这就是说,这种奖励是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本人的,不是给研究小组的。
所谓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在完成发明创造的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应当被认为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所谓其他辅助工作,例如有撰拟文件、整理资料等。
究竟谁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应当由申请人在申请专利时在请求书中写明。
如果有人对申请文件所填写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不同意见,可以依法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有人认为,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与其单位是一种劳动合同关系,单位是否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励和报酬,应当通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专利法中没有必要作强制性规定。
我们认为,我国专利制度不仅是调整发明创造的归属关系的民事法律制度,更重要的是国家用以鼓励发明创造的产生及其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最终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的法律制度。
专利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阐明了这一立法宗旨。
专利法这一立法宗旨的实现,需要许多相应的具体规定予以落实。
本条就是这些规定之一。
发明创造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智力劳动的成果,如果没有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智力劳动,无论其所在单位提供多么好的物质技术条件,也无法产生发明创造。
根据本法第六条的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由单位享有。
因此,应当赋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定的权利,以有效地激励科技人员进行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实现专利法的立法宗旨。
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改对本条作了两点修改:一是将原条文中的“专利权的所有单位或者持有单位”改为“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这是为了与第六条的修改相一致;二是将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单位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改为了“报酬”,这一修改主要是为了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2019年发布的《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精神。
该决定指出:“对于知识产权的职务发明人、设计人、以及主要实施者,要给予与其实际贡献相当的报酬和股权收益。
”因此,对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不仅要给予奖励,更要给予与其贡献相当的报酬。
在1984年制定专利法时,我国尚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下。
当时人们将单位因职务发明创造的实施给单位带来经济效益而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报酬视为是一种奖励,没有认识到它实际上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在实践中,许多单位也将其作为一种可有可无的奖励措施,使许多发明人、设计人的利益得不到切实保障。
这种状况不利于充分调动科技人员从事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为鼓励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创新,保障职务发明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利益,本条进行了上述修改。
为了落实本条的规定,第二次修改专利法实施条例时对其第六章的规定进行了较大的修改。
修改后的规定包括:
(1)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发给发明或者设计人奖金。
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2000元(原规定为2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500元(原规定为50元)。
(2)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原规定为0.5%~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0.2%(原规定为0.05%~0.2%),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3)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中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0%(原规定为5%~10%)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4)上述关于奖金和报酬的规定,其他中国单位可以参照执行。
道路千万条,保护第一条。
创新不保护,空欢喜一场。
专利、知识产权。
我是汇川专利-梦想飞翔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