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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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存款

【发文字号】银发[1997]363号

【失效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废止13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7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1997.09.01

【实施日期】1997.09.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

(银发[1997]363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邮电部:

为了加强对金融机构人民币个人存取款业务(以下简称个人存取款业务)的管理,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现通知如下:

一、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在为储户开立具有通存通兑功能的帐户(包括存折户、银行卡户)或基于已有帐户申领银行卡时,必须要求储户出具有效身份证明(包括

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和设置个人密码。对尚未设置个人密码的帐户,不得通过银行卡办理帐户之间的转帐业务。

二、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接受个人定期存款单笔金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必须按银发[1996]447号文要求使用相应的特种存单。

三、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为个人开立的储蓄帐户(含银行卡、下同),除代发工资和小额个人劳务报酬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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