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综合招投标中心运行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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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综合招投标中心运行管理规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6号)以及本省关于招投标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加强对省级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平台,确保湖北省综合招投标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高效、规范、有序的运行,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进入中心的所有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程。其中,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仍适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相关规定和规范程序。

第三条进入中心招投标项目的范围与规模标准,应按照《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中心按照职能及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综合监管机构”)的委托对进入中心招投标的项目登记、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审核与发布、资格预审场地安排、资格预审专家抽取、资格预审结果归档、招标文件审核、开评标场地安排、评标专家抽取、评标结果归档、中标结果复核与公示、招标投标资料归档等关键环节实行流程控制。凡上一节点的工作未完成的,均不能进入下一个工作流程(资格后审项目的工作流程,不包含资格预审场地安排、资格预审专家抽取、资格预审结果归档)。

第二章? 招标登记

第五条招标登记分为招标代理机构登记和招标项目登记。招标代理机构登记时,代理机构应提供营业执照(含复印件)、代理资质证书(含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含复印件)等材料;招标项目登记时,应提供项目批文或项目核准书或项目备案书(含管理部门核准的具体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等内容)、法人代表授权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含复印件)、拟招标的具体内容、《招标项目登记表》等材料。

招标代理机构登记和招标项目登记应在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之前到中心办理。

对确需在项目批准前进行设计等项目招标的,应征得项目所属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书面意见。

第六条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招标人到中心办理项目登记手续时,除提供本规程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须提供自行组织招标的法定核准文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由代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代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时,除提供本规程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须提供与招标人签订的代理招标委托协议。

第七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登记时,须提供相关核准文件。

第八条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登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直接下达采购计划的项目,由执行机构持采购计划下达函到中心登记。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由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项目,采购人应持批准文件、法人代表授权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拟采购的项目具体内容、《招标项目登记表》到中心登记。经批准由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项目,采购人又委托代理机构招标的,按本规程第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交通、水利等各行业建设项目登记,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先将招标材料送交通、水利等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再送中心登记。

第十条项目登记完成后,中心即发放招标文件编号。

第三章资格预审

第十一条进入中心招投标的项目资格审查的方式由招标人自行决定。若采用资格预审,其审查办法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国务院各部门已出台资格预审规定的,从其规定,但资格预审必须进中心规范操作。

第十二条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编制的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送中心,经审核合格的,由中心在湖北招标投标信息网()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并安排资格预审场地。

第十三条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审查由招标人组建的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委员会的组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发售招标文件之前将资格预审报告送中心归档。第四章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审核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编制。工程类项目须使用国家发改委等国务院九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国务院各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货物与服务类项目除省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外,须使用省综合监管机构提供的标准文本。

第十六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须送中心进行合法性和规范性审查,经中心审查合格并签盖后方可发售;不合格的由报送单位负责修改。

第十七条按规定需请专家审核的招标文件,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送审,并将专家审核意见送中心归档。

第五章信息发布与开评标场地安排

第十八条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在湖北招标投标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已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的不再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提供招标公告文稿(含电子版),经中心审核合格后由中心负责发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告由中心在湖北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发布。

依规同时必须在其它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的,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完成,并确保发布内容一致。

第十九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申请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同时,须填写《场地使用申请表》,中心负责开、评标场地的安排,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招标活动因故发生变化时,申请人应及时将变化情况通知中心进行调整,以提高开评标场地的使用效率。

第六章投标保证金的收取与退还

第二十一条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交纳,且必须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汇入中心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不接受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办事处或其他机构的名义交纳。以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一个工作日将投标保证金汇到中心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并将投标单位名称、投标项目名称、中心招标编号、交纳保证金的金额及标段(包号)内容在湖北招标投标信息网进行确认。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再另行收取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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