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电工程分包合同模板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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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电工程分包合同模板文件编号TT-00-PPS-GGB-USP-UYY-0089

强电工程分包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具备相应资质的公司名称,必须填写全称,应与乙方所盖合同的公章名称、营业执照名称相一致;公司的最新年检通过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负责人身份证核对原件后,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与业主于年月日签订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合同编号为),甲方将标段中强电工程委托乙方承包施工。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允许协商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1分包工程概况

1.1分包工程名称:

1.2分包工程地点:

1.3承包内容:

1.3.1按业主提供图纸及附件1工程量清单;

1.3.2附件2(施工范围说明);

1.3.4强电清单及设计图纸外,因设计变更等需增加的内容。

1.4承包方式:

2分包合同价款

2.1清单内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元整。此价款仅为签订合同时估算价款,最终结算与支付以《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单价和所列项目实际完成的可计量合格工程数量为准。

2.2分项单价:

2.2.1具体计价以附件1《工程量清单》为准。

2.2.2合同单价为综合包干单价,除《工程量清单》中注明的以外各项目合同单价中已包含了乙方为完成各项目需要的劳务、机械、小型机具、材料及配件(本合同约定由甲方无偿供应和无偿提供使用的除外)、水电气、安装、缺陷修复、利润、税金、环保、调遣(进出场)、临时工程的建设与拆除、治安管理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按时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等。

2.2.3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单价不做任何调整。因工程变更设计的新增项目应比照附件一《工程量清单》中

相类似项目的单价水平确定分包合同单价(或以最终业主批复单价的%)作为分包单价)。

2.2.4清单范围之外的变更工程计价

乙方需无条件接受工程承包范围外的变更(增加或减少)及经济技术签证。

清单已有的项目,变更量按照清单综合单价进行计价;

清单没有的项目,变更量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及其使用的修订版本(按最新版本执行)、主合同相关条款和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进行计价。

2.3计量

2.3.1以乙方实际完成、依据《工程量清单》中的计量规则由甲方工程技术人员验收、技术负责人审核签订、预算合同人员复核、监理和业主认可的合格工程数量为准。

2.3.2以甲方与业主方签订的总包合同中约定的向业主方收款节点为计量周期。在计量节点前,乙方报送当前已完成工程量报表份,经甲方报业主和监理审定。

2.4关于材料设备:

2.4.1甲方负责供应一下材料与备:,(如有,则据实填写)材料款与设备租金从乙方结算款中扣除。

2.4.2除清单中规定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外,所有材料设备乙方采购,费用均有乙方自理。(强电工程更适合费用分包,至少电气设备甲方供应,签约时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2.4.3乙方应在材料、设备进场前24小时通知甲方,货物运到现场后,乙方应通知甲方对材料、设备按规定检验,检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3合同工期与进度要求

3.1合同总工期为日历天。开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此开竣工日期为合同暂定日期,可根据具体情况按业主要求、甲方的施工计划安排作调整,如若调整,甲方应提前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2工期按甲方,监理及业主审批后的进度计划执行,在工种交叉配合上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统筹安排;因乙方原因延误工期,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天。

3.3强电设备安装调试工作应在具备条件时进行,调试期自土建总包方提供工作面之日起15天内完成(验收时间不含在内);不得延误甲方的总体验收的时间。因乙方原因导致调试时间延误,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天。

3.4土建及强电满足验收条件后个工作日内必须验收合格,因乙方原因导致通(市)电验收延误,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天。

3.5因以下原因影响工期,乙方须按法定程序申报工期签证,经甲方和监理公司共同盖章确认后,则工期可以顺延:

3.5.1因建设方要求而增加或变更工程内容达%以上,并对工期可能造成影响时,双方应协商顺延工期;

3.5.2甲方在计划的分段施工工期内,不能交付乙方施工场地,施工用水源、电源未能按规定提供接点,影响乙方进场施工;

3.5.3在施工中因停水、停电连续影响八小时以上;

3.5.4因遇不可抗力而影响工程进度。

若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由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4工程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4.1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乙方必须具备满足本工程的流动资金。

4.2本工程实行按进行结算(月/季节/最终完工验收合格),甲方每次结算前天按甲方制定的工程结算制度和程序,对乙方结算时间

段内完成经监理工程师、业主签认的工程量进行认定,按本合同规定的综合单价结算,预留结算金额的%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扣除甲供材料费、甲供设备租金、税金、管理费等一切费用后,经甲乙双方签字认可,该结算单作为支付费依据。

4.3乙方在本合同下的工程全部完工,经监理、业主验收合格计量后,甲方与乙方进行完工结算,根据每次甲乙双方签字认可的结算单,完工结算单中工程质量保证金按工程完工结算金额的%预留,经甲乙双方负责人签字确认后,该结算单作为工程完工支付的依据。

4.4进行完工结算和完工支付前,乙方必须出具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最终债权债务清单,并书面申明甲乙双方已经结清和支付合同规定的全部款项(除去本合同约定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外),双方保证金在保修期满乙方无违约情形后无息支付。

4.5该价格为含税价,税率为11%,甲方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向乙方支付该款项。

4.6如甲方因不慎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乙方需配合甲方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贵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4.7如乙方提供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的增值税发票,被相关政府部门查出,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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