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改造项目渔船柴油机设备采购安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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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改造项目渔船柴油机设备采购安装合同

甲方:日照市海洋与渔业局

乙方:日照潍柴产品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日照市海洋与与渔业局(甲方)兹委托日照潍柴产品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乙方)承担由甲方渔船改造(绞网机改造)项目有关柴油机供货工作。乙方充分理解甲方的要求。双方经过充分友好协商,本着诚实守信、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定义与说明

合同文件:是甲方与乙方之间签署的与柴油机供货相关的书面文件。包括本采购合同及其附件和可能的补充协议,与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货物:是指乙方按合同、合同附件和技术协议要求须向甲方提供的产品(包含备品备件)。

服务:是指合同规定的乙方须承担的与供货有关的技术协议、货物到厂验收清点、调试和售后等义务。

地点:是指甲方指定生产现场。

天:是指日历天,包括法定节假日。

第二条:双方代表

甲方指定为其代表,身份证号码是: ,联系方式:。

乙方指定丁毅为其代表,身份证号码是: 372802 ,联系方式:。

双方代表全权负责货物的种类、规格、数量、质量、性能、供货时间、地点的确定以及货物交接、组织验收、调试和质保服务等工作。

合同双方更换各自代表时应提前及时书面通知对方,以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第三条:货物描述及主要技术规格参数(具体参数详见技术协议)

具体名称、数量、规格型号详单见甲、乙双方及船东共同签订的技术协议,最终合同货物清单以双方及船东共同签订的技术协议为准。

柴油机30台,型号WD10C240-18 ,功率为176kw。

第四条:价格

采购合同总价为壹佰捌拾伍万捌仟捌佰元整(¥元)。其中政府出资70%,计人民币壹佰叁拾万壹仟壹佰陆拾元整(¥元);渔民承担30%,计人民币伍拾伍万柒仟陆佰肆拾元整(¥元)。

本合同的计价、结算和支付货币均采用人民币。

本合同结算和支付货币包括但不限于电汇、支票等形式。

合同价格为乙方履行全部合同和技术协议规定义务的价款,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制造费用,包装、喷蜡、喷涂防腐漆、运输费用,以及散货发运时的按甲方要求制作唛头的费用,还包括在制造、销售运输活动中缴纳的各种税费等。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甲方提出货物的采购数量增加或减少不超过本合同规定的报价范围时,则乙方应维持该项货物的原定合同单价不变。

第五条:供货要求

供货周期:本合同项下的货物供货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60天。

交货地点:甲方指定生产现场。

乙方应根据合同、技术协议以及船级社规范要求并满足相关国家质量标准的产品,如果标准有升级或更改应该无条件执行最新的标准和规定,本合同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如和技术协议冲突,以甲、乙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为准。

第六条:包装、装卸及运输

乙方提供的货物须采用国家/企业标准及惯例要求进行有效包装。满足良好的防潮、防震、防腐蚀、防锈、防爆炸和利于装卸等要求。乙方应自费承担货物的包装、运输及在交货地点的装卸货、装箱等义务。在装卸货过程中,乙方负责向甲方代表进行技术交底。如果包装不符合

合同规定,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因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当承担更换修复和赔偿。

包装具体要求:防雨水或根据货物特性采取防损坏包装,以方便装卸。

运输具体要求:根据设备特性选择满足交货期的运输方式进行运输。

装卸具体要求:乙方将货物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后,由乙方负责安排卸货。

第七条:质量要求

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执行中国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具体为:ZY渔检部门入级规范及相关的国家质量标准。

除技术规格书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标准计量单位。

乙方供应的货物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GB/T 24001-2004 idt ISO 14001:2004 环境管理体系要求,不能对项目施工环境造成污染。乙方供应的货物应符合甲方GB/T 28001-201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不能对接触该货物的人员的安全健康造成危害。

乙方保证其提供的所有货物、证书、报告以及相关资料均是有效、全新的,本合同货物应满足ZY船用产品最新规范,绝无假冒伪劣,乙方须向甲方出具书面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ZY 渔检证书。

乙方提供的货物及配件都要有明显的铜质或不锈钢材质铭牌,如需要提供渔检证书的,必须有ZY钢印。

第八条:检查及验收

过程检查:甲方代表可以视具体情况对货物的生产过程进行检查,或根据具体情况无须通知乙方直接到乙方的生产厂房按合同规定的标准对货物进行抽检。

发货前检查:乙方代表在发货之前,提前10天时间书面通知甲方到乙方工厂参加验收,甲方可视具体情况由物资设备部、技术部、质检部负责对货物的内在、外观、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进行准确的和全面的检查。乙方应提供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检验合格证书

并配合检查检测。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应附有乙方检验的细节和检验结果说明。

现场到货验收:货物运送甲方的项目现场后,乙方及时派遣合格的技术人员携带详细发货清单到甲方工厂参加验收、清点。甲方现场代表将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和技术协议以及前期的检查和技术认可记录进行验收。验收后甲方现场代表将向乙方出具书面的验收说明,但以上验收不表明甲方对货物的最终接受。

如在上述检查和验收过程中,发现供应货物数量不足的情况或发现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技术质量规范或与封装的样品不一致的货物,甲方可以向乙方提出补充、修理或更换货物甚至退货。乙方应自负费用及时补足合同规定的货物数量,更换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货物,或对其做出所有必要的修理使得该货物满足合同规定的技术质量性能要求。

发货前如果渔检证书未出具的,乙方需提供检验证书编号以备甲方使用。

第九条:质量保证期

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甲方安装调试合格之日起12个月。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甲方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证实货物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将书面通知乙方该质量缺陷。乙方应在收到通知后 2 天内免费派遣合格的售后人员到达甲方指定地点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其部件并恢复至正常使用要求。逾期,甲方将从乙方的质保金中扣除相关的损失;如有重大质量问题,乙方应派人现场勘查并处理问题,相关费用和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十条:支付

合同签订后预付政府出资额的20%,计贰拾陆万零贰佰叁拾贰元整(%x20%=);全部设备到货,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出具验收报告后付至政府出资额的95%,计玖拾柒万伍仟捌佰柒拾元整%x95%=;渔民自筹部分由中标人直接向渔民收取,招标人给予一定配合;政府出资额的5%,计陆万伍仟零伍拾捌元(%x5%=)留作质保金,一年质保期(质保期从出具验收报告后计算)内货物若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

第十一条:所有权与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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