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自首制度
论中国古代的自首制度

论古代的自首制度摘要:自首作为一种法律行为,源远流长,追溯历史,可知自首制度从其产生到成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演进过程。
对自首制度立法沿革的考察,在推动现今自首制度研究、发展和完善方面,作用重大,意义深远。
鉴于此,本文对自首制度的历史沿革作了简要回溯,同时,因为唐律对自首的规定最为完善。
所以,着重论述了唐律关于自首的规定。
关键词:自出;自告;自首;投首一、自首制度的缘起犯罪后未被官府捕获或犯罪事实未被发觉之前,官府对于主动投案坦白的犯罪人,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的制度,即是古代的自首制度。
在自首制度的缘起上.我国很多学者认为自首制度萌芽于西周时期。
这一观点的依据便是《尚书·康诰》中的“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的记载,宋朝蔡沈对此解释为:“既道称道尽输其情,不敢隐匿,罪虽大,时乃不可杀。
”即犯罪人已经将犯罪事实全部交代,虽犯罪或大,亦不可杀。
明朝学者认为:“此后世律文自首者免罪之所出也.”[t]但这时的自首制度仍不是现代意义上的自首.根据自首制度的本质特点,将犯罪事实全部交代出来并不等同于自首,它同时也包括了坦白的情形。
历史地考察,作为萌芽时期的自首,虽然范围与其后历朝的自首以及现在的自首有所不同.但它无疑为自首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秦汉时期是我国自首制度的确立时期.我国秦朝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并将之上升为刑法理论,反映了当时人们对刑法的理性认识.自首制度作为重要的刑法制度之一,和其他刑法制度一样在当时都达刭了相当高的发展水平。
关于自首,秦律《法律答问》中规定:“隶妾系城旦舂,去亡,已奔,未论而自出,当笞五十,备系日(押到期满)。
”(城旦舂,城旦是长期沉重的苦役刑,最初得名于修筑长城的苦役.后来就成为苦役刑罚的泛称。
《汉1日仪》说:“城旦者,治城也。
女为舂,舂者,治米也。
”吲)又如:“司寇盗百一十钱,先自告,当耐为隶臣,或日赀二甲。
”(隶臣、隶妾是一种带有官奴隶性质的终身劳役刑):“把其假以亡,得及自出,当为盗不当?自出,以亡论。
中外刑法自首制度的比较研究

中国刑法:自首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美国刑法:自首可以减轻处罚,但不能免除 英国刑法:自首可以减轻处罚,但不能免除 德国刑法:自首可以减轻处罚,但不能免除 日本刑法:自首可以减轻处罚,但不能免除 法国刑法:自首可以减轻处罚,但不能免除
中国刑法:自首可以减轻或免除附加刑
外国刑法:自首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减轻或免除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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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的定义:指犯罪分子在犯罪后主动向司法机 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自首的分类:根据自首的时间、方式和内容, 可以分为一般自首、特别自首、准自首和坦白 四种类型。
一般自首:犯罪分子在犯罪后主动向司法机关投 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美国刑法:单位犯罪中,自首制度适用于单位犯罪的所有责任人员 德国刑法:单位犯罪中,自首制度适用于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和间接 责任人员 日本刑法:单位犯罪中,自首制度适用于单位犯罪的所有责任人员
中国刑法: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外国刑法:自首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但具体规定因国家而异 比较:中外刑法对自首的刑罚减免效果基本一致,但具体规定有所不同 影响:自首的刑罚减免效果对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打击具有积极作用
比较:中国刑法对自首的附加刑减免效果更为明显 结论:中外刑法在自首的附加刑减免效果上存在差异,但都鼓励自 首行为
平等原则:自首制度应平等适用于所有犯罪行为人
公正原则:自首制度应公正对待所有犯罪行为人,避免偏袒或歧视
宽严相济原则:自首制度应宽严相济,既鼓励犯罪行为人自首,又对犯罪行为人进行适 当惩罚 教育与预防原则:自首制度应注重教育与预防,引导犯罪行为人改过自新,预防犯罪行 为的发生
论唐律中的自首制度

论唐律中的自首制度
自首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框架中的罪行赦免制度,也是唐律中重要的一部分。
自首制度自上古以来就存在,中国古代君主政治制度的演变使的法律发展出一种制度让罪犯自首。
到隋古代,自首制度已经到达完善的阶段,其影响一直延续到唐朝,唐朝的自首制度对历史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首先,自首制度是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一种重要的方式,在唐朝,自首的机会是为了使被告人避免被判处死刑或治罪。
当控方掌握不利于被告的证据时,被告可以自首来挽回即将到来的严重的法律判决。
只要被告能够坦诚地陈述他的犯罪事实,就可以减轻罪行。
其次,自首制度在唐朝延续了古代的罪行赦免制度。
唐律规定,罪犯如果比其他罪犯更早自首,并且坦诚认罪,那么他们便可以享受罪行减轻的待遇。
因此,自首制度提供了被告人自愿投案认罪的机会,而不必完全依靠政府的司法机关抓捕罪犯。
这使得这一制度具有了社会宪法层面的重要性,而不仅仅是简单的司法行为。
再次,唐朝实行的自首制度有助于建立合理的审判程序。
自首制度提供了一种案件审理方式,使审判更加公平、公正,并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规范执行法律。
论古代自首制度

论古代自首制度古代自首制度是指古代法律制度中对于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嫌疑者自行投案自首的处理方式。
这一制度在古代的法律实践中具有一定的重要性和特点。
首先,古代自首制度的出现可以追溯到古代时期的一些古代法律文献及实践中。
例如中国的《刑律》中就有关于自首的规定,古代中国对于自首者的处理有所不同。
在《刑律》中,对于主动自首者有所宽大,往往能够减轻刑罚。
这种减轻刑罚的理念在古代中国法律中可以追溯到《尚书》中的“罪人自首,既劓赦之”和《周官》中的“既劓,不能全。
自首,减其刑法而赦之”的规定。
这种减轻刑罚的方式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古代法律制度中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态度,即鼓励自首者积极认错、悔过自新。
其次,古代自首制度的特点是对于自首者的处理方式相对宽容。
在古代的法律制度中,自首者往往可以减轻刑罚或获得宽大处理。
这一原则也体现了古代人们对于犯罪嫌疑人悔过自新的支持和鼓励。
例如明朝的《刑律》中规定:“凡官府所拿获之犯罪者,有自首者,须验明所犯。
一应一查明,即准参照较小宽恕之。
自一应文章,凡可救者务体周密,不得造次。
”这种处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犯罪嫌疑人勇于认错、积极悔过自新。
再次,古代自首制度的实施也与古代社会的价值观和道德教化有关。
在古代法律制度中,自首者往往被视为勇于承认错误和悔过自新的人,他们的自我救赎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古代社会对于人性的理解和期许。
这种社会价值观和道德观念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自首者在古代法律制度中的地位和待遇。
最后,古代自首制度的保护机制也是其特点之一。
古代法律制度中一般要求自首者必须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可以通过招供他人罪行来减轻自己的刑罚。
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自首者的合法权益,也保证了法律的公正和准确。
对于自首者的保护机制的建立也体现了古代法律制度对于人性的理解和尊重。
总体来说,古代自首制度在古代的法律制度中具有一定的重要性和特点。
这一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古代法律制度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宽容与理解,鼓励他们勇于认错、积极悔过自新。
中国法制史 (2)

论述唐律自首原则的特点一、自首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早在西周时期,《尚书·康诰》中就有“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的记载,即犯罪人已经述说全部犯罪事实,虽犯大罪,亦可不杀。
明代丘睿就认为:“此后世律文自首者免罪之条所自出也。
”那时的自首与现代意义的自首不同,还包括坦白。
到秦汉,自首制度日臻完备。
如《法律答问》中就记载:“隶臣妾系城旦舂,去亡,已奔,未论而自出,当笞五十,备系曰。
”可以看出,此时的自首只能减刑,不能免罪。
汉代的自首制度就有所不同,已经可以免罪。
如《汉书·淮南衡山王传》载:武帝“元狩元年冬,有司求捕与淮南王谋反者,得陈喜于孝家,史劾孝首匿喜。
孝以为陈喜雅数与王计反,恐其发之,闻律先自告除其罪,……孝先自告反,告除其罪。
”魏晋南北朝基本上承袭了汉的立法,并无太大变化。
到唐朝,自首制度就相当完备了。
以后各朝自首制度虽然也有变动,但始终脱不了唐朝立法的窠臼。
二、唐律完备的自首制度唐朝是我国的封建盛世,也是中国古代立法成果最为辉煌的时期。
作为中国古代法典巅峰之作的《唐律疏议》,吸取了历代封建王朝的立法、司法经验和律学成就,继承了以往历代律典自首减免刑罚的原则,采取一般原则和具体规定相结合的立法体例,对自首制度作了十分详细而全面的规定,形成了完备的自首制度,成为后世封建王朝自首制度的立法典范。
(一)唐律自首成立的条件自首是唐律中最为发达的法律制度之一。
唐律中自首制度的律文较多,与自首制度有关的律文主要规定于《名例律》和《斗讼律》,其基本律文规定于《名例律》。
从律文规定看,唐律自首成立的条件主要有:1.自首的适用范围:不是所有犯罪都成立自首。
唐《名例律》总第三十七条规定,“其于人损伤,于物不可备偿”,“若越度关及奸,并习天文者并不在自首之例”。
按此规定,如下情况不在自首之类:第一,伤害罪。
注文说:“因犯杀伤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
”按《唐律疏议》的解释:“假有因盗故杀人,或过失杀伤财主而自首,盗罪得免,故杀伤罪仍科。
浅析我国古代刑法中的自首制度

浅析我国古代刑法中的自首制度作者:王宁来源:《赢未来》 2019年第28期王宁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山东菏泽 274000摘要:古代各朝的刑事法律都有规定其适用的原则,自首制度则是其原则之一,直至今日,自首制度仍是刑法中定罪量刑的量刑情节。
此制度自古代第一朝代即夏就出现了相关记载,随着时代的变迁,在周时期形成了雏行,经历了秦汉的确立,唐朝的鼎盛,宋明清三朝的发展,演变为现代刑法中适用惩罚与宽大原则的不可缺少之制。
现代法律把对古代制度的积极继承与自身社会情形相结合,使得自首制度在现代刑法中规定的更加合理性。
关键词:古代自首;自告;代首;犯罪未发自首减免刑法的制度是我国古代法律中的特色规定,给予犯罪者宽大的处罚,使得官吏在处理案件时有了更为准确的定案标准,社会得到稳定。
研究自首制度,一方面体现出古代法律的先进性,另一方面能够为现代法律的前进性提取出有价值的内容。
1 我国古代自首制度的演变历程1.1自首制度的源来古代的自首制度从萌芽到现代已经存在了几千年,在各朝代的规定中不断地改善,走向成熟。
夏商时代的立法制礼活动,受制于当时人们所认识的“《洪范》”(天法),此文献中的“守”字同于“首”,其载有处罚庶民犯罪,要区分预谋犯罪、实施犯罪和犯罪后自首,分别给以不同的处罚,才能有效地惩治犯罪[1]。
在《辞源》记载的几十种“首”的意思中“有咎自呈及告人罪曰首……”的“首”字与现代法律中的自首最接近。
此时虽出现首的字眼,但未将其纳入法律原则中。
在我国奴隶时代的西周时期,依据西周史料记载,罪犯后将犯罪的事讲述出来,所犯的罪或者大,也不杀[2]。
表明了该记载与自首有着一定的联系,将西周视为我国古代自首制度的萌芽也未尝不可。
由此,我国大多数学者都认为自首制度是在西周的时候形成的雏形。
1.2我国古代刑法中自首制度的建立时期秦代的法律制度在形式上条目繁多,法网严密,且在内容上广泛、具体,在刑事法规方面规定的更是较多,在刑事司法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中国古代自首制度与现行自首制度之比较

中国古代自首制度与现行自首制度之比较【摘要】自首作为刑法的一项量刑制度,对鼓励犯罪人积极投案、促进司法机关尽早侦破案件具有重要的作用。
自首制度源远流长,虽然其欲体现的价值有相似之处,但是形式早已不尽相同。
笔者试图比较古代自首制度(以较为典型的唐代自首为例)与现代自首制度之差异,以期对理解自首制度有所裨益。
【关键词】古代自首;现代自首;差异一、古代自首制度早在西周《尚书.康诰》中就有记载:“……乃有大罪、非终,及惟眚灾,适尔,即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
”[1]意思是,如果犯罪人如实交代犯罪事实,那么,尽管罪行很严重,也可以不杀他。
秦汉是我国自首制度的确立时期。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魏律》改秦汉的“自出”、“自告”为“自首”,从此,“自首”一词为中国历代封建王朝所采用,沿用至今。
唐律对历代法律进行总结,对自首制度作出了更加细致的规定。
由于唐律体现了中国封建立法的最高成就,且此后各个朝代的自首制度基本沿袭唐朝的规定,因此,本文主要介绍唐律的自首制度。
《唐律疏议·名例》对自首作了一般性规定:“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
”[2]意思是,在犯罪行为未被发觉前主动到官府认罪的,构成自首,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自首原则上必须由犯罪人亲自实施,然而,为了充分发挥自首的作用,唐律又规定了自首的其他形式:(一)代首《名例》曰:“即遣人代首,若于法得相容隐者为首及相告言者,各听如罪人身自首法;缘坐之罪及谋叛以上本服期,虽捕告,俱同自首例。
”[3]根据《疏议》的解释,“遣人代首”是指罪犯派人代为自首,并且被派之人不受亲疏关系的限制;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可以容隐犯罪者的亲属去自首或者告发的,都听由依犯罪者本人自首的法律处理;被缘坐的人以及犯谋叛罪以上不被缘坐的有服丧期的亲属,将罪犯捕捉到官府,即“捕告”的,也将产生与犯罪人亲自自首相同的效果。
(二)共同犯罪者之自首《唐律疏议》规定:“诸犯罪共亡,轻罪能捕重罪及轻重等,获半数以上首者,皆除其罪。
自首制度发展历史论文

自首制度发展历史论文自首制度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它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刑法制度。
自首制度的出现,标志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也反映了人类对待犯罪行为的理性思考和处理方式的不断完善。
在古代社会,自首制度并不健全与完善,犯罪者往往面临严厉的惩罚。
在古代的中国,自首制度并不被重视,犯罪者大多选择逃避惩罚而非主动承认罪行。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法治观念的增强,自首制度也逐渐得到了重视与发展。
随着法治观念的逐渐普及,自首制度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认可与重视。
在现代社会,自首制度被纳入了刑法体系,成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现代法律将自首视为对犯罪行为的悔过和自责,给予一定的宽大处理。
自首制度的发展,反映了人类对于犯罪行为的态度和理解不断深化与完善。
自首制度的健全与完善,需要不断的法制建设和社会道德观念的提高。
相信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文明的发展,自首制度会成为更加健全与完善的法律制度。
自首制度的发展不仅仅是法律制度的完善,更是社会文明和人类道德的进步。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犯罪行为和罪犯的态度也在发生改变。
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意识到自首制度的重要性,认识到自首对于犯罪的改正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性。
同时,社会也更加重视对自首者的教育和帮助,鼓励其悔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
自首制度的完善也需要不断的法律配套措施和社会支持体系。
在法律层面,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自首认定标准和程序,确保对于真正悔过的罪犯给予宽大处理,同时对于虚假自首者进行严惩。
在社会层面,需要建立更加全面的帮教体系,对于自首者进行心理辅导和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其重新扎根社会。
此外,教育和宣传也是推动自首制度发展的重要力量。
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提高人们对于自首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同时,也需要通过各种渠道对于自首者的榜样故事进行宣传,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鼓励更多的人选择自首,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
总之,自首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法律制度,在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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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自首制度
篇一:中国古代自首制度与现行自首制度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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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自首制度与现行自首制度之比较作者:叶俊泽来源:《法制博览》20xx年第02期
作者简介:叶俊泽(1990-),男,汉族,广东汕头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xx级研究生,刑法学专业,研究方向:刑法学。
【摘要】自首作为刑法的一项量刑制度,对鼓励犯罪人积极投案、促进司法机关尽早侦破案件具有重要的作用。
自首制度源远流长,虽然其欲体现的价值有相似之处,但是形式早已不尽相同。
笔者试图比较古代自首制度(以较为典型的唐代自首为例)与现代自首制度之差异,以期对理解自首制度有所裨益。
【关键词】古代自首;现代自首;差异
一、古代自首制度
早在西周《尚书.康诰》中就有记载:“……乃有大罪、非终,及惟眚灾,适尔,即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
”[1]意思是,如果犯罪人如实交代犯罪事实,那么,尽管罪行很严重,也可以不杀他。
秦汉是我国自首制度的确立时期。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魏律》改秦汉的“自出”、“自告”为“自首”,从此,“自首”一词为中国历代封建王朝所采用,沿用至今。
唐律对历代法律进行总结,对自首制度作出了更加细致的规定。
由于唐律体现了中国封建立法的最高成就,且此后各个朝代的自首制度基本沿袭唐朝的规定,因此,本文主要介绍唐律的自首制度。
《唐律疏议·名例》对自首作了一般性规定:“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
”[2]意思是,在犯罪行为未被发觉前主动到官府认罪的,构成自首,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自首原则上必须由犯罪人亲自实施,然而,为了充分发挥自首的作用,唐律又规定了自首的其他形式:
(一)代首
《名例》曰:“即遣人代首,若于法得相容隐者为首及相告言者,各听如罪人身自首法;缘坐之罪及谋叛以上本服期,虽捕告,俱同自首例。
”[3]根据《疏议》的解释,“遣人代首”是指罪犯派人代为自首,并且被派之人不受亲疏关系的限制;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可以容隐犯罪者的亲属去自首
或者告发的,都听由依犯罪者本人自首的法律处理;被缘坐的人以及犯谋叛罪以上不被缘坐的有服丧期的亲属,将罪犯捕捉到官府,即“捕告”的,也将产生与犯罪人亲自自首相同的效果。
篇二:中国古代自首制度与现行自首制度之比较
中国古代自首制度与现行自首制度之比较
【摘要】自首作为刑法的一项量刑制度,对鼓励犯罪人积极投案、促进司法机关尽早侦破案件具有重要的作用。
自首制度源远流长,虽然其欲体现的价值有相似之处,但是形式早已不尽相同。
笔者试图比较古代自首制度(以较为典型的唐代自首为例)与现代自首制度之差异,以期对理解自首制度有所裨益。
【关键词】古代自首;现代自首;差异
一、古代自首制度
早在西周《尚书.康诰》中就有记载:“……乃有大罪、非终,及惟眚灾,适尔,即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
”[1]意思是,如果犯罪人如实交代犯罪事实,那么,尽管罪行很严重,也可以不杀他。
秦汉是我国自首制度的确立时期。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魏律》改秦汉的“自出”、“自告”为“自首”,从此,“自首”一词为中国历代封建王朝所采用,沿用至今。
唐律对历代法律进行总结,对自首制度作出了更加细致。